关于政协协商的主体和客体问题的思考
政协协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政协协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引言政协是我国的重要政治组织,其协商功能在推动我国的民主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政协协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政协协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展开探讨。
政治因素的干扰1.利益集团的影响力:由于政协代表来自各个社会阶层,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
一些代表会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压力,导致协商过程中无法真实表达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政治派别的对立:在政协中,代表们可能分属于不同的政治派别,存在意见分歧和竞争。
这种派别之间的对立可能会对协商过程产生负面影响。
内部管理和组织问题1.缺乏协商准则:政协对于协商的方式和规则缺乏具体准则,导致协商过程中可能缺乏效率和公正性。
2.信息不对称:政协的代表们来自各个不同的领域和部门,他们所掌握的信息可能存在不对称的情况。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某些代表在协商中处于劣势地位,难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公众参与的不足1.缺乏透明度:政协的协商过程缺乏透明度,公众对协商内容和结果的了解有限。
这导致了公众对政协的信任度不高。
2.参与机会有限:政协属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组织,公众对其协商活动的参与机会有限。
这限制了公众对协商过程的参与度和对其议题的影响力。
提升政协协商效能的建议1.建立协商准则:政协应该建立明确的协商准则,规范协商过程。
这能够提高协商的效率和公正性。
2.增加信息公开:政协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向公众提供更多有关协商的信息,增强公众对政协的了解和信任。
3.加强代表培训和交流:政协可以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代表们的协商能力和沟通技巧。
4.推动公众参与:政协可以通过举办公开座谈会、听取公众意见等方式,增加公众对协商过程的参与度。
结论政协协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是可以克服和解决的。
政府和政协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内部管理和改革,提高协商效能。
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通过各种途径对协商过程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政协的发展和进步。
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
在 中国革命 和建设 的长期 实践 中 ,政治协商逐步形 成 了两种基本形式 : 一是中共 与各 民主党派 的政治协商 , 即党 际协商 , 协商主体 自然是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 ; -是 中
商” 。政协不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商的主体 , 而是协商的场域 、 协商的平 台。
而忽视党 的领导 的倾向。 党际协商 的方案 , 党委不仅从未出过题 , 也未安排过专 题协
人 大和政府是人 民政协协商民主 的重要主体 。“ 政治、 商, 导致政协 自导 自演 。 二是不 到位。从对党委和政府参加
经济 、 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是人 民政协政治协商 政协常委会议的调查可 以看 出,大多地方政府领导受邀参 的主要 内容之一 , 而人大作为我 国的权力 机关 , 有关重要法 加 了各次协商会议 ,党委领导却较少 出席 。三是与政 协错 律法规 、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都属 于必须在 审议通过前要 位。政协作为协商 民主的重要渠道 , 本应 “ 协助党委和政府
, 但 在 政协进行协商 的“ 重要 问题 ” , 需要广泛 听取各 方面意见 搞好在人 民政协同各 民主党派 、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 建议 。因此 , 要更好地促进民主政治发展 , 使选举 民主和协 由于党委在政治协商 中存在缺位或不到位 的问题 ,致使政
商民主相得益彰 , 人大必须是重要 的协商主体。 政治协商的 协对 “ 在政 协” 协商还是 “ 与政协 ” 协商上认识 不清 , 自认是 重要原则是“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 就 国家和地方重要 协商 的主体 ,把本应 由党委政府主导开展的政治协商变为 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 中进行协商” 。 政府作为 国 由政协主动实施 , 导致政协替代党委 自行确定 协商议题 , 主
谈谈你对协商民主的认识。
谈谈你对协商民主的认识。
协商民主是一种在民主政治中重要的制度和实践方式,它强调通过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解决问题,促进各方的合作和共识达成。
在我的认识中,协商民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1.平等参与:协商民主强调各方的平等参与和平等对话。
不
同的利益主体、政府、社会团体、市民等都有权利和平等
机会参与决策和讨论,协商的过程中彼此尊重和对等交流。
2.多元声音:协商民主充分重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各
种立场和声音在协商中得到表达。
各方能够在公开、透明
的环境下交流和争辩,从而形成多元共识,使决策更加全
面、客观和普遍接受。
3.合作共赢:协商民主强调通过协商和对话解决问题,追求
合作共赢的结果。
参与者通过互相沟通和妥协,探索共同
利益和解决方案,促进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最终
寻求整体的进步和共同发展。
4.民主决策:协商民主在决策过程中追求广泛参与和民主决
策。
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权衡,形成共
识和决策,最大程度地体现多数人的意愿,并使决策具有
合法性和可行性。
5.社会稳定:协商民主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
会稳定。
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和达成共识,能够减少冲突和
对立,建立社会和谐和包容性,提高决策的接受度和执行
力,维护社会秩序。
协商民主在民主政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它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主体性和参与性,促进利益的平衡和决策的合理性,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协商民主是一种对抗性较低、能够凝聚共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包容性和民众智慧的集合。
政协协商工作专题调研报告
政协协商工作专题调研报告近期,按照市委部署,结合分管工作和“要求,我就政协协商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存在的问题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党和政府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做出重要决策的重要途径。
政协发挥好政治协商的职能作用,能够增强党和政府与各界群众的联系,畅通各方面利益表达渠道,避免矛盾冲突,实现政治稳定,推动安达科学发展。
通过深入调研,我深深感到我们的协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
一是对协商的认识不足,顾虑过多。
有的干部和委员认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一定被采纳,在开展协商活动中存在走过场、完成任务的现象。
二是政治协商的形式不多,效果不佳。
目前,常常把会议协商、提案协商、专题协商当成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忽略了其它形式的创新。
协商的制度和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是协商活动开放度不高,范围不广,较难直接听到基层民众的利益诉求和真实声二、解决措施(一)要提高协商的针对性。
一是要围绕健全农业产业链条、提升商贸服务业、推进生态城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精心选题,实行系列化选题模式,深入开展调研视察,召开专题协商会,形成等调研报告,为党政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二是要围绕我市广场化社区建设,建设美丽乡村,小区物业整治,城市供热、供水、排水工程,宜居小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程,城市道路维修改造民生工程,在委员建议、社情民意息、走访调查中捕捉发现新问题、新矛盾、新动向,挖掘出新的协商课题,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进民生工作的落实。
(二)要创新协商的途径。
一是网络互动式协商。
要经由过程主席箱、委员QQ群、政协微公众平台等方式,开展网络互动式协商,搜集整理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关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重大改革成效的社情民意息,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是接待约请式协商。
要针对委员提出的经济社会热门、难点题目,包括委员在网上所提题目、意见和建议,除在网上互动外,采取“主席接待日”的形式,由一名主席牵头,将反映题目的委员约请到政协,并特邀市政(三)要实现协商民主的广泛性。
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论文
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论文20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为了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提出了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从此在西方理论界掀起了一股协商民主研究热潮。
当西方的协商民主研究还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的时候,协商民主在中国已经有了六十多年的实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全文如下:摘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中国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对我国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内涵与特征、价值与功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
关键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政治协商;作用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兴起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之一,其主要特征是政治协商。
其核心是协商、对话、讨论、辩论与共识。
学界对于中国是否存在协商民主,以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否是一种协商民主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在这种背景下,分析和研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问题,对于推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和理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协商民主是上世纪80年代西方兴起的一种理论思潮,90年代以来受到国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从本世纪初开始中国学者也兴起了对协商民主的研究。
协商民主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以公共利益为诉求,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条件下,公民、政党或者利益集团等组织通过对话渠道进行充分的利益表达和协商,力图反映所有参与者的意愿和利益,以寻求立法和决策合法性为目标,强调合作与共识,达成共赢的效果。
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参与主体的平等性。
协商民主必须是平等公民之间的自由协商,有平等的言论机会;参与方式的广泛性。
协商民主以多方参与者面对面对话、讨论、辩论、商谈、审议等方式,最终协商作出决策的过程;协商过程的透明性。
协商性民主强调信息的公开透明,强调公民的知情参与,作出理性判断;协商结果的共识性。
协商民主要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共识,比如法律、政策。
对协商民主的理解
对协商民主的理解
协商民主是一种政治决策的模式,它是指政府与各种社会利益相关方、公民团体和个人之间的真正平等和开放的对话和互动。
协商民主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共识,既关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又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并取得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民主中,政府作为主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扮演重要的角色。
政府可以借助公众会议、调解委员会、磋商和协商机制等,引导和促进各方面的对话和协调。
同时,各类利益相关方和公民团体也应积极参与和贡献意见和建议,以达成共识。
协商民主的优点在于其可促进政治干预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增强政策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避免日益严峻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此外,协商民主也有利于加强公民社会的建设,增强公民的自我治理和社会责任感。
现阶段我国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建议
形式等规定尚不完善等四大方面。当前我国人 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 : 应大力推进人民政协法制化建设 , 使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有法可依; 大力加强人 民政协的制度 建设 , 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 Y - 作有序进行 ; 大
力加强人 民政协 自身建设 , 使人 民政协协 商民主工作有效可显, 以期对进一步促进我 国人民政协协商民主 的健康有序发展 , 提供参考和启示。
联合论坛
以领导人的偏好或注意力为转移 , 等等 , 都是使协商
真正 成为 发扬 民主 的形 式所 要 亟待 解决 的。
( 四) 协 商主 体的协 商能 力 尚显不足 及影 响 力 Nhomakorabea不 高
党的政策文件和人 民政协章程为主要依据 , 使其缺乏
普遍 的约 束力 。正 是 由 于人 民政 协 各 项 工作 缺 乏 法 律 的保 障 , 导 致人 民政 协在 实 际工作 中存 在相 当的 随
和政 府组织 不 同 , 它 只是 民意 表 达机 构 , 而不 是 政 策
( 一) 协商主体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协商主体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 等现象。因 为政协委员个体之间存在着知识 、 财富、 社会地位和 参政能力等方面差异, 因此 在协商讨论过程中, 具有 较强能力的协商主体显然会 占据相当的优势, 他们对 公共决策的影响会大于协商能力较差的主体 , 有时有
方面 :
协商侧重于利益的协调与公平。从当代中国社会利 益结构和社会政治结构分化的现实情况来看 , 充分 的 利益 表达需 要 多个组 织 承担 , 没 有哪 一个 组织 能够 保 证 自己作为协商的一方 , 完全公平和公正地代表多方 利益 。因为 , 在现行体制下 , 政协组织 同执政党组织
对政协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对政协工作的认识和体会政协工作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独特组织,具有独特的职能和作用。
政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门协商机构,由多个各阶层、各民族、各界别的代表组成,负责协商国家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
政协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方面,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实质和特点。
作为政协委员,多年来我一直参与政协工作,深感政协工作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
首先,政协工作是参与国家决策的重要途径。
政协委员代表了各界别的利益并负责参与国家的决策和决策过程中的协商。
政协委员通过政协会议、协商会等形式,针对国家重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开展充分的协商和讨论,为国家制定政策和决策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政协工作的职责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提高协商民主水平的重要手段,可以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
其次,政协工作是凝聚民心的重要纽带。
政协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组织,代表了不同阶层、不同民族、不同界别的人民利益。
政协委员通过协商和讨论来反映和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成为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政协通过政协会议、协商会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民意,促进国家的政策和决策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政协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再次,政协工作是凝聚共识的重要平台。
政协的成员来自不同的阶层和界别,有不同的经历、观点和利益。
在政协的讨论和协商中,各方面的代表可以交流意见、阐述观点、倾听他人的声音,并通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来达成共识。
政协通过政协会议、协商会等形式,为不同阶层和界别的代表提供平等、公正、自由、充分的交流和表达意见的机会,推动各方面的代表在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上达成共识。
政协工作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动各方面的代表在共同认识和行动上达成共识。
最后,政协工作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政协是政治协商的特殊机构,政协委员在协商和讨论中提供专业和具体问题解决方案,为国家治理提供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协商民主:重点在民主
协商民主:重点在民主作者:黄庆勇来源:《同舟共进》2013年第03期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和热议。
笔者更愿意从民主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
因为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其核心都是民主。
在“协商民主制度”的三个构词中,协商是形式,民主是本质,制度是保障。
形式固然重要,本质才是重点。
因此,我们在思考“协商什么、谁来协商、怎样协商”这三个基本问题时,应当分别从体现民主本质内涵的三个方面——主权、主体、主人——去对应思考存在的不足,探索健全相关制度。
(一)主权。
思考“协商什么”的问题。
应根据民有主权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谁来提出协商议题的法定主权。
显然,协商议题不能光由党委、政府、政协来提出,党派、界别、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媒体及公民,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提议权。
我们注意到,目前在政协组织的提案办理协商,虽然协商议题(即提案)是以党派、界别、专委会或委员的名义提出,但许多提案的原创者却是党派的普通成员及其所联系的群众。
近年来,广东省政协在媒体公开征集提案线索,在更大范围内征询社情民意。
2012年“两会”前《人民网》调查发布的“十大热点问题”: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医疗改革、社会管理、教育公平、三农问题、反腐倡廉、物价问题、食品安全、房价调控等,这些以民生为重点的议题,也毫无例外地成为当年政协提案的重点。
据统计,在2012年全国“两会”提交的政协提案中,涉及民生问题的提案2500件,占已立案提案总数的40%以上。
这说明,建立在广泛民意基础上的政协提案办理协商,较好地体现了民有主权原则。
同时,我们更应注意到,目前的专题协商和以各界人士座谈会为代表的界别协商,其议题均由党委、政府和政协提出,对口协商和基层民主协商尚未列入议事日程。
而且,从长期以来协商议题的内容看,明显偏重于宏观层面和经济领域,很少涉及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基本民生问题。
试论如何作好人民政协的协商发言
人 民政协 的协商发言贵 穿于履行职 能各个环节 , 是 履职过程 中的基本 元素 ,探讨各类协商发言的规律和方 法, 有助于提高新时期人 民政协协商发言的水平 。 人 民政协协商发言是指政协委员依 据 自己的调研 成 果就党委决策 、政府工作在政协各类协 商会上 提出意见 或建议 的政治活动 。广义 的协商发言包括政协 全体会 议 协商发 言 , 常委会议协商发言 , 主席会议协商 发言 , 题 专 协商会协商发言。狭义的协商发 言是指政协全 体会议 协 商发言 。 协商发言的主体是政协委员 , 协商发言 的客体是 凋研中的事实。
服 务 中心 就 是 要 求 我 们 在 做 好 协 商 发 言 时 明 确 主题 , 紧
政协委员 ,其 它形式 的发言人是 自由身份 的发言人 。其 二、 就发 言内容而言 , 协会 上话题无禁 区 , 内容有要 政 但 求 ,人 民政协协商发言是根据政协委员在履职过程 中听
到的 、 看到的人 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 党和政府正在
坚 持“ 心 ”是 做 好 协 商发 言 的 基 本原 则 三 ,
的呼声 汇聚成 系统 的、 中的意见 , 于党 和政府 了解 民 集 便 意、 协调关 系 、 化解 矛盾 、 理顺情绪 、 凝聚人 心 , 维护社地 稳定与和谐 。
二 、 政 治 。 作 好 协 商 发 言 的根 本 政治 立场 讲 是
面的独特作用 , 只有把 调研做扎 实 了, 协商发言才会 言之 有物 。
[ 关键词 ] 协商发 言; 政 原则 ; 治立场 ; 政 调研 中图 分 类 号 : 6 8 D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8 5 ( 0 0)8 0 5 - 2 17 - 6 32 1 0 — 0 3 0
协商民主研究的共识和分歧
内 涵 主 要 有 两 种 : 一 是 狭 义 理
解 , 就 是 指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 是 制 度 化 年 稳 步 发 展 阶 段 , l 9 5 4 — 1 9 6 6 年 进 产 生 发 展 的 经 济 条 件 包 括 我 同 基 本
的 民 主 机 制 ,人 民 政 协 就 是 这 种 民 一 步确 立 阶段 , 1 9 6 6 —1 9 7 6年 遭 受
I 学习 与 研究
l
协商民二 主 研究的共谚 乏 和分歧
口韩冬梅
协 商 民 主 实 践 在 我 国 已 经 有 几 时期说 、 根据地 “ 制” 说、 重 庆 谈
I 。
;
十 年 历 史 。厘 清 我 国学 者 关 于 协 商
民 主 的 共 识 和 分歧 , 有 助 于 深 入 理 解
择 适 合 的 民 主形 式 。
障 。 有 的 认 为 在 性 质 属 性 、价 值 目 标 、政 治 实 践 上 契 合 了 中 国 非 竞 争
性政治形态 。
等 ,明 确 协 商 主 体 权 利 和 客 体 的 多 样 性 及 广 泛 性 明 确 协 商 议 题 、 时 间、 过程 、 结果等环节 。 第三 , 加强重 点环节 。其一 , 探 索 建 立 以 民 意 为 依 归 的协 商 议 题 形 成 机 制 。除 了党 委 政 府 等 主 体 , 其 他
关 于理论研 究确 立的 标志 、许
多 人 认 为 ,中 共 八 大 对 健 全 社 会 主 义协 商 民 主 制 度 的 重 要 部 署 和 阐 述, 标 志 着 社 会 主 义 协 商 民 主 理 论 的 正 式 确 立 。有 的 学 者 提 出我 国协 商民主理论概括 始于中共 卜 大 报 告 提 出 的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与 社 会 协 商 对 话 制 度
协商民主机制的困境与突破
协商民主机制的困境与突破摘要协商民主可以推进科学决策、节约政治成本,消融冲突并推动和谐政治社会的建立。
在人民政协制度下推动协商民主机制创新,必须发挥协商主体的作用,融合社会共识,疏通诉求机制。
关键词诉求机制创新路径融合共识协商民主指的是公民在公共政治活动中,以自身利益为基础,通过讨论、对话以及沟通等各种途径达成一定共识的过程。
作为实现中国民主政治重要形式协商民主更能体现和发挥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优势。
一、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形式,它不仅具有协商主体的平等性和广泛性,还蕴含着协商过程的规范性以及协商结果的共时性与合法性。
人民政协的委员是社会各界的突出代表,他们以平等协商的精神,求同存异,各抒己见,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批评,他们在制度上享有一定的的话语权,在各界别中享有相对特殊的民主权利。
人民政协具备民主监督、政治协商以及参政议政三大主要职能。
其政治协商被界定为八类形式、五种程序,突出协商有序和制度保证,体现了一定的规范性与制度性。
二、当前协商民主机制存在的问题协商民主具有自身独特的政治价值,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
1.公民平等协商意识的薄弱公共协商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公民平等协商意识。
平等协商意识的薄弱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协商过程的展开,也影响着妥协目的与结果的达成。
公民的平等协商意识作用于公民对协商行为的价值判断。
协商民主不仅要依靠外在的制度和规则,而且也依赖于公民理性自觉的协商意识。
平等价值观念的匮乏将导致参与度的不足,平等是协商民主的基础,它的缺失会导致强势力量的专断,而参与的不足必然引发决策信息基础薄弱和公共决策非公正地权威分配资源。
2.协商机制的主体性不强在我国的政治协商中,在我国,决策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而政治决策的参与者是人民政协各界别的委员。
因为各种现实条件的制约,参与政治协商的主体,常常无法较好地表达自身的政治诉求,并且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也不够充分。
政协协商议题范文参考
政协协商议题范文参考政协协商议题范文参考: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阶段,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作为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参与性的政治组织,全国政协肩负着协商议政、凝聚共识、建言献策的重要责任。
因此,我们应当认真思考政协协商议题的选择,并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协商,为我国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贡献力量。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当前全球经济风险加大、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政协可以选择就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展开协商。
其中,可以聚焦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完善产业升级政策,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等议题。
政协委员可以从各自所在领域出发,共同研究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以推动我国经济实现创新驱动、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二、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政协可以选择就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展开协商。
可以研究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教育政策,推动人才培养体系改革,加强就业政策的落地实施等议题。
政协委员可以就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我国解决就业难题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深化改革与行政体制优化深化改革与行政体制优化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向,是政协应关注的议题之一。
政协可以就深化改革方面的问题展开协商,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机构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等。
政协委员可以依托自身的经验和智慧,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和政策建议,推动我国行政体制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政协可以选择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展开协商。
可以就大气污染治理、水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政协委员可以结合自身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我国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政协作为党的参政党和人民政治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履行协商议政的职责,通过协商达成广泛共识,为我国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有效的政策建议。
浅谈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是一种新的平衡多元利益主体的政治途径。
分析我国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有利于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推进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关键词:协商民主;问题;对策协商民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分析我国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有助于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增强我国在民主政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一、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协商认知不到位。
各级党委和国家政权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等对协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协商民主的重视不够,开展协商的积极性不高,有时想到就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应该协商的不协商,随意性比较大。
协商形式大于内容、程序大于实质,征求意见和情况通报多于真正的协商讨论等。
2.制度安排不健全。
一方面有关协商民主立法还不够健全,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目前我国未出过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关于政治协商制度的法律。
另一方面有些协商民主活动缺乏健全的、稳定的制度保障,缺少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
一些具体的制度机制过于笼统、过于宽泛,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步骤,不便于操作;有的地方制度落实力度不够,以领导的喜恶确定协商形式、取舍协商内容,选择性、随意性现象严重。
3.渠道平台不够多。
目前协商民主大部分集中于高层的协商,是在社会精英分子当中实现意见的表达和沟通,渠道和平台比较畅通,制度也比较健全。
而基层协商是否实现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受制约的因素比较多,因此平台不多,渠道不畅通,现有的平台利用率也不高。
4.主体作用不突出。
很多公民的经济基础比较脆弱,他们有的没有机会参与协商,有的对协商不感兴趣,积极性不高,因此参与协商的主体还是集中在精英群体中。
新时代发挥基层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调查与思考
新时代发挥基层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调查与思考随着基层政协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始了解和关注政协,认识到政协对于推进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增强政治稳定等重要作用。
而政协委员作为政协的重要成员,具有重要的主体作用,需要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本文将结合实际调查分析,探讨如何发挥基层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
一、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意义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是指政协委员在协商民主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可以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增进政协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具体来说,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有以下意义:1. 联系群众。
政协委员作为各行业、领域的代表,能够深入到群众中间,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反映基层实际问题。
这对政协及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制定政策都有重要意义。
2. 推动协商民主。
政协是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协委员作为政协的核心成员,是协商民主的主体。
政协委员应该积极参与协商活动,推动政协工作的进步。
3. 呈现形象。
政协委员的言行举止代表着政协的形象,人们对政协的认识大部分来自于政协委员的表现。
因此,政协委员应该以高标准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政协形象。
在实际工作中,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发挥不足存在以下原因:1. 观念不够。
一些政协委员对政协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对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认识,不知道如何发挥主体作用。
2. 能力不足。
政协委员在承担协商任务的过程中,需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论述能力。
一些政协委员缺乏专业素养和学术水平,无法发挥主体作用。
3. 协商方式不合理。
政协的协商方式需要不断改进,一些政协委员对于协商方式的限制和整体性的要求不理解,导致协商效果不佳。
政协委员作为政协的核心成员,要想发挥主体作用,需要掌握以下几点:1. 掌握协商民主制度。
政协委员应该掌握协商民主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了解协商程序和流程,学习协商阶段的各个环节。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感想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感想协商民主是一种基于平等、自由和民主原则的决策方式,旨在通过协商和讨论来达成共识,并最大限度地考虑各方利益。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使其成为一种广泛参与的决策模式,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平等和自由。
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政治背景如何。
自由则是指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并能够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讨论和辩论。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有效地凝聚社会共识,调解社会矛盾,避免冲突的发生。
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协商,各方能够更好地理解彼此的利益和需求,进而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还能够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可行性。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的实践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倾听民众的声音,鼓励公众参与决策过程,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
同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也应该积极参与,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在实践中,全面发展协商民主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这意味着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避免一方过度强势或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协商民主的实施和运作。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的推进还需要培养和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这包括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对协商民主的理解和认同,培养公民的批判思维和合作能力。
只有公众具备了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参与决策和管理事务。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决策模式。
它能够有效地凝聚社会共识,调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在推进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的过程中,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协商民主的目标,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
政协专题协商工作交流发言
政协专题协商工作交流发言
尊敬的主席、各位委员:
我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政协专题协商工作的经验和思考。
首先,政协专题协商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
通过专题协商,政协委员可以深入了解和研究国家重大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同时也可以增进政协委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政协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其次,政协专题协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把握好协商的主题和范围。
政协委员的职责是代表各自界别和群体,关注各自领域的发展和问题,因此,政协专题协商的主题和范围应该紧密围绕国家重大问题和社会热点,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各个界别和群体的利益和关切,确保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是要注重协商的深度和广度。
政协专题协商不仅要关注问题的表面现象,更要深入分析问题的本质和根源,探讨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同时,政协专题协商也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专业特长和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共识,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三是要加强协商的组织和管理。
政协专题协商需要有一个科学的组织和管理机制,包括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程序的规定、协商结果的汇总和报告等。
同时,政协专题协商也需要有一个严格的时间表和工作计划,确保协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
最后,我认为政协专题协商工作还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
政协委员的职责和使命是不断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因此,政协专题协商工作也需要不断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创新协商方式和方法,提高协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谢谢大家。
政协 协商成果 转化 思考
政协协商成果转化思考
政协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在为国家的发展和民众的福祉做出着积极的贡献。
政协的协商成果如何转化为实际行动,是我们需要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政协的协商成果应该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广泛传播。
政府部门应认真研究协商成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同时,政府应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协商成果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效果,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政协的协商成果还需要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政协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向民众解释协商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引导民众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
同时,政协还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协商成果在社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政协的协商成果还应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宣传。
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阵地,应积极关注政协的协商工作,并及时报道协商成果的进展和实施情况。
媒体的报道应客观、公正,既要宣传成果的积极意义,也要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为协商成果的转化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政协的协商成果还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积极响应政协的提案和建议,加强与政协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协商成果的转化和落实。
各级政府和部门还应建立健全相应
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确保协商成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政协的协商成果转化思考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民众、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使协商成果真正转化为实际行动,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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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协商的主体和客体问题的思考作者:宋俭杨婧来源:《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年第03期摘要:对政协协商的主体和客体问题的研究是人民政协理论的基础性研究。
政协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
人民政协不是协商主体,只是协商的组织机构和平台。
政协协商的主体包括两方,一方是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和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一方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
政协协商的客体,即政协协商内容的总和。
相关文件对政协协商的客体规定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应在及时总结各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拓宽政协协商的内容和范围,探索制定政协协商事项的具体清单。
明确政协协商的主体和客体,对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和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协商民主;政协协商;协商主体和客体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6)03-0041-06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类的实践活动由主体、客体和中介构成。
主体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客体是主体活动对象或内容的总和,中介是把主体和客体联系起来的渠道、途径、方法、手段或工具。
作为当代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政协协商的主体是从事政协协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客体是政协协商内容的总和,中介是政协协商的形式和途径。
政协协商的主体和客体是政协协商理论研究的基础问题,是新形势下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重要维度。
政协协商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不仅是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必须回答的基础问题,而且解决这一问题对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和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一、关于政协协商的主体问题政协协商的主体一直是人民政协理论研讨的重点。
目前在理论界和人民政协的实际工作中,对政协协商主体的认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理论界争论较集中的问题在于人民政协本身是不是政协协商的主体?理论界一般认为:“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各界非中共人士的协商,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
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和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是政治协商的组织者和工作平台,其本身并不是政治协商主体。
政协与人大、政府在工作配合和协调中也有某种协商,但不属于政治协商,参与协商的双方或多方也不能构成政治协商主体。
”[1]但有的学者认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作为政治协商载体,另一方面作为政治协商主体。
在作为政治协商载体的情况下,协商主体包括政党、政府、人大、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
在作为政治协商主体的情况下,人民政协主动与政党、政府和人大进行政治协商。
”[2]有的学者认为:“人民政协与中共党委、政府、人大并称‘四大班子’,作为四个平行的各自独立存在的国家机构或组织实体,共同构成政治体系的四大要件。
人民政协作为一个整体,也属于‘人民内部各方面’的范畴,具备协商主体地位。
”“事实上,在地方政协工作实践中,已存在着政协主动与人大、政府等协商的创新。
”[3]“大多数地区是政协组织拿出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党委以转发政协年度工作要点的形式部署推进”,也有一些地区则是在党委、政府和政协进行协商衔接后,三家联合发文出台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规范协商内容、程序和责任主体[4]。
在这种工作程序中,政协本身的确发挥着协商主体的作用。
因此,关于政协协商的主体问题仍有待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规范。
相关文件对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有较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05年《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06年《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以下简称“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15年《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
因此,作为“渠道”“机构”和“平台”的人民政协本身不是协商的主体,只是各协商主体开展协商的组织机构和平台。
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人民政协与组成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协商的实际工作中难以明确区分。
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当然是政协协商的主体,但他们实际是在人民政协的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协商工作,在工作中往往很容易演变为由人民政协替代“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与党委、政府直接协商,如专题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就是人民政协直接与党委、政府协商。
事实上,相关文件对政协协商主体的规定不仅较为模糊,而且内容不甚一致。
2004年,新修订的《章程》只是规定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并未明确规定政协协商的主体。
2005年《意见》将政治协商明确为两种形式,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
政协协商即属于后一种形式。
2005年《意见》虽未明确规定政协协商的主体,但显然已将其主体分为两方,一方是中国共产党,一方是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
人民政协是协商的机构和平台。
2006年《意见》提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
”[5]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
”“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
”[6]上述文件均未明确政协协商的主体。
2015年《意见》将政协协商明确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七种重要形式之一,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该意见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形式和保障机制,但是仍未对政协协商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正是由于以往文件未能明确规定政协协商的主体,才导致了政协理论在探讨中的分歧和政协协商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的错位。
2015年《实施意见》对政协协商的主体做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明确规定:“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
”[7]这两段话实际上指明了中国共产党和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是政协协商的主体。
《实施意见》在关于“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的意见中提出,要“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积极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在关于“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的意见中指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
”[7]这些规定实际明确了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政协委员和委员小组的协商主体地位。
综前所述,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和“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人民政协本身不是也不应是政协协商的主体。
政协协商不是指人民政协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司法机关的协商,而是特指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在人民政协同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
人民政协本身只是组织和联系各协商主体开展协商的“渠道”“机构”和“平台”。
政协协商的主体包括两方,一方是各级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
其中各级党委是政协协商的最重要主体,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是政协协商的重要主体。
政协协商在本质上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
另一方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
他们既可以以组织的形式即政协全委会、常委会、专委会、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小组等形式发挥政协协商的主体作用,也可以以个体的形式即政协委员的身份发挥政协协商的主体作用。
二、关于政协协商的客体问题政协协商的客体,即政协协商内容的总和。
相对于相关文件对政协协商主体的模糊性规定而言,关于政协协商的内容,2006年《意见》和2015年《意见》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事务:一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二是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三是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四是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但是究竟哪些属于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哪些属于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哪些大政方针和重要问题要和党委协商,哪些大政方针和重要问题要与人大协商,哪些大政方针和重要问题要与政府或司法机关协商,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有哪些,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是指什么,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是指什么,各类事务的协商主体是谁,由谁和谁进行协商,2006年《意见》和2015年《意见》均未做进一步的具体说明。
这为具体实施工作留下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目前的相关文件对政协协商客体的规定同样存在模糊性。
2006年《意见》和2015年《意见》对政协协商内容的规定不及其他文件对政党协商内容的规定明确具体。
如2005年《意见》规定,政党协商的内容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