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工伤赔偿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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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27
25
23
21
18
16
13
11
9
7
伤 残 待 遇
伤残津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90%
85%
80%
75%
70%
60%
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 (月)
22
18
13
10
7
4
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月)
36
30
20
16
12
8
工 亡 待 遇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 亲属可享受《条例》第39条第一款待遇。 2、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 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 供养亲属抚恤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 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由工伤保险 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金属抚恤金。生活有困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金 难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的,按因公死亡的规定处理。 注:1、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 亲属; 2、工 亡者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 一次性工亡补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助金 的工资; 4,因工死亡的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及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 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待遇支付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辅助器具费 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这种按月支付。 生活自理障 碍伤害程度 标准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 一 二 三 完全不能自理 50% 四 五 六 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七 八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部分不能自 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护理 理 费; 2、以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工伤保险基 30% 金中按月支付。 九 十 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享受除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月数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以本人工资为基数,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 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 津贴; 4、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 按已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 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5-6级由本人提出,7-10级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 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支付。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 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金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10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 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工伤赔偿一览表
医疗费用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1、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 2、职工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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