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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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HUI YU FA

社会与法

本文首先从内涵、特征两个方

面对消费公益诉讼进行简单的介

绍,然后针对公益诉讼原告的适用

范围与启动消费公益诉讼表述等问

题对法律构造进行分析,力求扩大

原告资格、明确受案范围,提高消

费公益诉讼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消费者

只具有提起私益诉讼的权力,却不具

备为他人或者公共提起公益诉讼的权

力,缺乏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相关

诉讼机制,不利于消费诉讼的全面发

展,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弥补和改

善。对此,本文将对消费公益诉讼的

法律构造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消费公益诉讼概述

1、内涵。所谓的公益便是指公

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两

个方面。消费公益诉讼主要是指在消

费领域中,原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

发起的特殊民事诉讼。具体来讲,当

经营者或者服务人员的不法行为可能

对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根据

法律规定,组织或者个人可针对不法

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使公共利益得以

有力维护。

2、特征。一是公益性特征,消

费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提起

的诉讼,一般被诉讼的行为不会对原

告自身利益造成直接损害,只是单纯

为了保护已经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

到侵害的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提出

诉讼,具有较强公益性特征;二是预

防性特征,该项诉讼的发起无需已经

造成损害事实,只要根据实际情况能

够判定被诉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侵害即可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力,通过

此种方式,防止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三

是扩大原告适格范围,在该项诉讼中原

告范围与传统民事诉讼中的范围界定不

一,作为原告,可以不是利益直接受损

的一方,即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

具有原告适格范围扩大的特征[1]。

探究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律构造

◎魏子顺

二、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律构造

1、原告不应仅限于消费者协

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

将原告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相

关组织”,实则是对提出诉讼的原告范

围进行限制,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才

具备发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其他机关

无权干涉。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正过程

可以看出,针对原告范围的界定经历

了多次修订,且每次修订的表述方式

也不尽相同,第一次修订将原告范围

改为“有关组织、社会团体”、第二次

修订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相关团

体”、第三次修订改为“法律规定的机

关与相关组织”,虽然只是“组织”与

“社会团体”的不同,但主要是为了

强调原告与自身所起诉事项之间的关

联性,因此,针对“机关”与“组织”

在诉讼要求上产生了分歧;当“组织”

提起公益诉讼后,也与“机关”相同,

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则在法律的表述

上讲是“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部

分法院支持上述观点。从并列表述关

系上看,针对公益诉讼的原告,只需

强调“与起诉事项相关”即可,无需

说明“法律明确规定”,否则将显得累

赘,既然已经是法律规定,无需再加

上“与起诉事项相关”。

2、启动消费公益诉讼表述问

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消费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导致众

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污

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二者相比,后者的

表述更加全面,对此,学者的观点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法的表

述中主要将公益诉讼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种为污染环境,另一种为消费者权

益受损,还有一种为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只要与上述某类案件相符合,都

属于诉讼适用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

只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才可适用法律,单纯的环境污染与侵

害消费者权利,如若没有对社会公共

利益造成损害,则不适用该法律[2]。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案

件范围采用“具体列举+概括规定”

的方式,这样做不但能够为公益诉讼

行为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还可有效

避免“挂一漏万”的情况发生。从司

法解释方面来看,上述第二种观点得

到了相关地方法院的认可。与私益诉

讼相比来看,公益诉讼的保护对象为

公共利益,如若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

的行为实际关系到某些个体利益,则

属于私益诉讼,从性质来看属于民事

诉讼范围,不符合公益诉讼要求;从

学说角度来看,在字面意思上,将含

有公共利益字样的诉讼均看成是公益

诉讼,部分媒体与学者将“列车发票

案”“如厕费案”等列入公益诉讼范畴

之中,但这些案件均为当事人自身利

益受损后提出的诉讼,虽然案件的处

理结果将对公众有利,但从本质上看

仍处于为个人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因

此仍被界定为私益诉讼,这便体现出

诉讼表述的重要性。

三、结语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人们的消

费理念、结构与方式不断发生改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与完善也应

紧随时代潮流,构建科学、可操作的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大势所趋。在

日后的消费公益诉讼法律修正中,应

积极扩大原告资格、明确办案范围,

使法律变得更加健全高效。

参考文献:

[1]谢甜甜.构建我国消费者公益

诉讼制度[J].法学论坛, 2015,(2):138-

144.

[2]王政勇.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

理念及特殊审判规则的构建[J].法律适

用, 2014,(11):86-91.

(作者:魏子顺,硕士研究生,

昌吉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诉讼

法及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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