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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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0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管
和管理,确保标准的严格执行。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推动绿色发展
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汽车制造业 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促进可持 续发展。
对汽车制造业的影响和推动
1 2
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标准的实施将促使汽车制造企业不断改进表面涂 装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动行业技 术进步。
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降低排放和提高生产效率,企业可以提高自 身的竞争力,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VOCs在涂装过程中会释放到大气中,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如空气污 染、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
0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制 定背景
国际排放标准概况
国际上,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了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以控制空气污染和保护环境。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被许多国家 采纳和实施。
保障人体健康
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有助于降低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提高居民 的生活质量。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和期待
加强科研投入
01
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研发更加环保、高效的表面涂装技术
和材料,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推广绿色生产理念
02
倡导绿色生产理念,推动全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与
环境的和谐共生。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际先进涂装企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涂装技术和设备,提高我国涂装行业的 整体水平。
07
结论
总结标准制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减少环境污染
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从而减少对 大气和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

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

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一、引言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VOC)是指涂料、清漆、颜料、溶剂等化学品中含有挥发性成分,当这些化学品使用时会释放出VOC,对环境和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江苏省制定了适用于涂装行业的VOC排放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涂装行业,特别是汽车制造业。

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整车生产线、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喷涂车间等。

三、定义和缩略语1:挥发性有机物(VOC):指在室温和大气压下具有一定蒸发性的有机物质。

2:涂装行业:指进行喷涂、喷涂前处理、烘干等工艺的行业。

3: VOC排放:指涂装行业中VOC从生产设施排放到大气中的行为。

4:汽车制造业:指涉及汽车整车生产和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行业。

四、VOC排放限值根据江苏省相关法规和标准,涂装行业的VOC排放需满足以下限值:1:汽车整车生产线:不大于X mg/m^3;2:汽车零部件生产线:不大于Y mg/m^3;3:喷涂车间:不大于Z mg/m^3:五、排放控制措施1:定期检查涂装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VOC泄漏的可能性。

2:使用低VOC含量的涂料:选择合格的低VOC涂料,降低VOC排放。

3:加强通风设施:提高通风系统的效果,最大程度地降低VOC浓度。

4:实施封闭涂装:在喷涂过程中采取封闭措施,减少VOC进入大气。

5:良好的操作和维护:培训员工正确操作设备,并定期检修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六、监测与检测1:设立监测点位:根据涂装行业的特点,在关键位置设置VOC监测点。

2:定期监测: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定期对VOC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

3:数据记录和报告:将监测数据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确保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七、执行与管理1: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监管机构,负责涂装行业VOC排放的监管与管理。

2:检查与处罚:对涂装行业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VOC排放标准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表面涂装vocs排放标准

表面涂装vocs排放标准

表面涂装vocs排放标准表面涂装VOCs排放标准。

表面涂装是指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对产品表面进行涂装处理的工艺,它在提升产品外观质量的同时也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

VOCs是一类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的化学物质,因此对表面涂装VOCs排放的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我国对于表面涂装VOCs排放标准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涂料、油墨、胶粘剂及表面活性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GB 27630-2011)标准中。

该标准规定了各类涂料、油墨、胶粘剂和表面活性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以及排放的监测和控制要求。

在实际生产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排放控制,确保排放浓度和总量在规定范围内。

除了国家标准外,一些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标准也对表面涂装VOCs排放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例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环保意识较强的城市,可能会对表面涂装企业的VOCs排放标准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甚至会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

因此,企业在选择生产地点和投资项目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环保政策和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了降低表面涂装VOCs排放,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例如,通过优化工艺流程、更新设备技术、采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溶剂、加强排放监测和管理等方式来降低VOCs排放。

此外,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培训,提高企业的环保责任感,也是减少VOCs排放的重要手段。

总的来说,表面涂装VOCs排放标准的严格要求对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企业需要充分理解并遵守相关的排放标准,加强技术改造和管理提升,以适应环保要求的提高。

只有在积极应对VOCs排放标准的同时,企业才能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加稳健。

DB 31 859-2014 汽车制造业(涂装)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

DB 31 859-2014 汽车制造业(涂装)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
ICS XX.XXX XXXX XXXXX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 859-2014
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Coating)
(发布稿)
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859-2014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GB/T 15089 规定的 M1、M2、M3 类整车制造企业汽车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限值、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2015-1-19 发布
2015-2-1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DB31/859-2014
前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监测要求 ............................................................................ 5 6 实施与监督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核算.......................................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10

喷涂废气排放标准

喷涂废气排放标准

喷涂废气排放标准因地区和行业而异。

国家标准包括《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等。

地方标准有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26-2015)、《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DB 11/1227-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02-2015);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0-2016)、《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江苏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等。

以江苏省为例,2021年施行的《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1)要求苯浓度限值0.5mg/m3、甲苯与二甲苯浓度限值15mg/m3、苯系物浓度限值2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TVOC浓度限值60mg/m3、颗粒物浓度限值10mg/m3。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阅读相关行业标准原文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制定课题组二〇一四年七月目录1. 项目背景 (4)1.1 任务来源 (4)1.2 工作过程 (4)2. 上海市汽车涂装生产及污染排放现状 (5)2.1 汽车生产现状 (5)2.2 汽车涂装生产工艺描述 (6)2.2.1 乘用车涂装工艺 (6)2.2.2 客车涂装工艺 (8)2.3 涂料现状 (8)2.4 污染物排放现状 (10)2.5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12)3.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4)4. 标准制定原则及思路 (15)4.1 制定原则 (15)4.2 制定思路 (15)4.3 制定依据 (16)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18)5.1 国外相关控制标准 (18)5.1.1 欧美 (18)5.1.2 日本 (20)5.2 国内相关控制标准 (21)5.2.2 香港 (22)5.2.3 台湾 (23)5.2.4 北京 (23)5.2.5 广东 (24)5.2.6 江苏 (26)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7)6.1 适用范围 (27)6.2 术语及定义 (28)6.3 执行时段 (28)6.4 控制指标选取 (28)6.4.1 有机污染物控制指标选取 (28)6.4.2 其他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选取 (32)6.5 控制形式 (32)6.5.1 排放浓度 (33)6.5.2 总量控制 (33)6.5.3 监测要求 (33)6.5.4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33)7. 标准限值确定 (33)7.1 排放浓度限值 (33)7.1.1 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34)7.1.2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6)7.2 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 (37)7.3 其他要求 (38)7.4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39)7.4.1 生产工艺要求 (39)7.4.2 管理要求 (39)7.5 监测要求 (40)7.6 实施与监督 (41)8.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41)8.1 达标排放技术分析 (41)8.2 环境效益分析 (47)8.3 经济效益分析 (48)9.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4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城市重要的工业排放源之一。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4烘干室oven
指加热、保温和冷却使表面涂料的聚合物得以干燥、固化的室体设备。
3.5后处理单元emission control units
指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其混合物的回收单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挥发性有机物的单元。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2]
3.1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9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3.10]
3.20周边建筑物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其主体建筑)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不执行4.6.2的要求而按照环评相关要求执行。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DB 50/ xx- 2014 指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过设计车辆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车辆。包括:油罐车、汽罐 车、液罐车、冷藏车;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 土等专用机动车;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 各种专用机动车;集装箱拖头等。 3.3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 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4 烘干室 oven 指加热、保温和冷却使表面涂料的聚合物得以干燥、固化的室体设备。 3.5 后处理单元 emission control units 指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其混合物的回收单元及以吸收、 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 挥发性有机物的单元。 3.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 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 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称 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 VOCs 控制指标: a)针对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的VOCs,以特定的单项物质和涵盖该行业主要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为代表的综合性指标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原料中的 VOCs,指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3.7 苯系物 benzene compounds 单环芳烃中的苯、甲苯、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 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乙苯、苯乙烯合计。 3.8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主要是 C2-C8)的 总称(以碳计)。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 3.1] 3.10 新建企业 3.11 现有企业 生产设施。 3.12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 total VOCs emission per unit coating area 涂装工艺从底涂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来自涂料和稀释 剂的 VOCs 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 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排放量总和除以底涂总面积。 3.1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国家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

国家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

国家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随着汽车在现代社会中的广泛应用,人们越来越重视汽车尾气的排放问题。

为了减少汽车对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针对汽车排放的标准。

在中国,汽车制造业的VOC排放标准是重中之重,下面我们来详细地了解一下这个标准。

VOC是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种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

汽车制造业中,VOC排放主要来自于喷漆过程中使用的溶剂。

为了限制汽车制造业中VOC的排放,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即《汽车制造行业VOC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根据这个标准,汽车制造企业应该按照某些标准来控制VOC的排放。

例如,在新车的生产过程中,涂装车间的VOC排放不应超过每小时60克;在整车组装过程中,VOC的总排放量不应超过每辆车200克。

此外,汽车制造企业还需要定期对VOC的排放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的浓度和总量在标准限制范围内。

这个标准的制定对环境的保护有着显著的作用。

通过限制VOC的排放,减少了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保障了人们的健康。

另外,这个标准还促进了汽车制造企业的推进绿色制造的进程,使得企业在生产中更加注重环保问题。

不过,这个标准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对标准的执行力度较小,导致排放超标问题频发。

其次,一些企业也存在着对标准的理解和实施方法不一致的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从而推进VOC排放标准的全面落实。

总的来说,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

它对保障空气质量、促进企业绿色制造、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作用。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推进企业绿色制造的步伐,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DB42_ 1539-2019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2_ 1539-2019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2019 - 12 - 24 发布 2020 - 07 - 01 实施 发布ICS 13.040.40 Z 60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1539—2019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目次前言..............................................................................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3)5监测要求 (5)6生产工艺及管理要求 (7)7实施与监督 (7)附录A(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 排放强度核算 (8)IDB42/1539—2019II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DB42/1539—2019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和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DB44 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 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核算.................................................... 7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8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VOCs监测方法...................................................................................................... 10 参考文献............................................................................................................................................................ 14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代启、张永波、杨利娴、陈晓珊、王明旭、张晖、刘剑筠。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首次发布。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 /###-2014江苏省地方标准DBxxx/xx-2015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征求意见稿)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2015-##-##发布2015-##-##实施ICSZDB###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4)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6)6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求 (7)7 实施与监督 (8)附录A (9)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 (9)附录B (10)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新发布的(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2015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汽车制造行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解读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解读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
标准原文V:OCs(挥发性有机物):

本标准不参适与用大于气汽光车化改学装反、应维的修有及机零化部合件物涂,装或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用 性Βιβλιοθήκη 涂装者:根将据涂规料定覆的于方基法底测表量面或形核成算具确有定防的护有、机装化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 、密封胶合、物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工序。
有 组 织 排
有组甲 1,织苯据3排(行,放1业原5,-限特文三2值征:,甲要和在3苯-求环表三 )境征甲 、管V苯 乙O理、 苯C要1和s总,求苯体2,乙,排可烯4放-采三情用甲况非苯时甲和,烷根 污染总物烃(以NMH最C高表允m示许g)/排m。放3为浓污度染控制监项控目位。置

0.5
武汉市属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域,故其中部分指 标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排 Q×1000/S总……………
VOCs 含量数据。
放 式中: Q ——每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kg; Q1——每月回收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kg;

S总——每月底涂总面积,m2。
Q2——每月污染物控制设施破坏掉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量,即

每月减排量,kg。
一:管理要求 a)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车型范围
VOCs排放强度限值
涂料、稀释剂、密封胶、PVC胶、清洗剂等)中挥发性有机化

乘用车

30g/m2
积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g/m2)=
合物的量,kg; a)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 b)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

山西涂装行业排放标准

山西涂装行业排放标准

山西涂装行业排放标准山西涂装行业排放标准参考内容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山西涂装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

涂装行业排放标准主要包括VOCs排放、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三方面。

一、VOCs排放标准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涂装过程中释放的有机气体,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控制VOCs的排放,山西涂装行业制定了以下标准:1. 限制VOCs含量:对于涂装材料的VOCs含量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高挥发性有机物的过量释放。

2. 采用VOCs低含量涂料: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通过技术改进和原材料选择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

3. 使用降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溶剂:推广使用可降解、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溶剂代替传统有机溶剂。

二、废水排放标准涂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有机物、重金属和溶解氧等污染物,需控制其排放。

山西涂装行业废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限制有机物浓度:规定废水中有机物浓度不得超过一定限值,以确保废水的处理效果。

2. 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对废水中重金属的含量设定限值,以防止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污染。

3. 合理控制pH值和溶解氧:规定废水的pH值和溶解氧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以确保废水处理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三、废气排放标准涂装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含有VOCs、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下面是山西涂装行业废气排放的标准要求:1. 控制VOCs排放量:限制VOCs排放浓度,通过技术手段降低VOCs的排放量。

2. 控制氮氧化物排放:规定废气中氮氧化物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定限值,以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3. 安装废气治理设备:要求涂装企业安装废气处理设备,如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装置等,以降低废气中污染物的浓度。

总结:山西涂装行业制定的排放标准主要针对VOCs排放、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这些标准的实施和落实对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喷漆VOCs排放的标准要求

喷漆VOCs排放的标准要求

喷漆VOCs排放的标准要求喷漆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标准要求,旨在控制和减少涂料喷涂过程中释放到大气中的有害化学物质。

这些标准通常是由政府制定并强制执行,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免受VOCs的危害。

1. VOCs的定义和危害性(引言)在开始深入探讨VOCs排放标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VOCs的定义以及它们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性。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类易挥发到空气中的化学物质,包括溶剂、溶剂型胶粘剂、涂料和汽车尾气等。

它们可在大气中和其他空气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和细颗粒物,对人体呼吸道和生态系统造成伤害。

2. 国际和国家VOCs排放标准的概述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科技发展的进步,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VOCs排放的标准要求。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了VOCs排放限制,欧盟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可持续化学品使用的指令。

国内,中国环境保护部也发布了一系列限制VOCs排放的政策和标准。

3. 涂料行业中的VOCs排放标准在涂料行业中,对VOCs排放的控制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喷涂过程是VOCs释放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特定的VOCs排放标准,以限制涂料的VOCs含量和VOCs排放率。

这些标准要求涂料企业采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产品,或者通过先进的喷涂设备和工艺控制VOCs的释放。

4. VOCs排放标准的意义和挑战VOCs排放标准的实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着积极的影响。

减少VOCs 排放可以降低臭氧和细颗粒物的生成,改善空气质量,并减少呼吸道疾病的发生。

然而,VOCs排放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涂料企业的技术和经济能力、公众意识和配套政策等问题。

5. 对VOCs排放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制定和执行VOCs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尽管其实施可能会对涂料行业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但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我们可以通过不断推动技术创新和加强监管来解决相关的技术和经济问题。

DB44 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 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发布稿)
2010-10-22 发布
2010-11-01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4/ 816- 2010
目次
前 言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 4.1 污染源界定 ................................................................................................................................................ 2 4.2 时段划分 .................................................................................................................................................. 2 5 技术内容 ......................................................................................................................................................... 2 5.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 ................................................................... 2 5.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 3 5.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 3 5.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 4 6 监测 ................................................................................................................................................................. 4 6.1 布点 ............................................................................................................................................................. 4 6.2 采样分析..................................................................................................................................................... 4 6.4 监测工况要求 ............................................................................................................................................ 5 7 标准实施 ......................................................................................................................................................... 5

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课题组二〇一五年五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由来 (1)1.2 工作过程 (1)2 标准编制必要性 (2)3 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编制原则及总体思路 (3)3.1 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依据 (3)3.2 编制原则 (3)3.3 总体思路 (3)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4)4.1 适用范围的确定 (4)4.2 术语和定义 (5)4.3 控制因子的确定 (5)4.3.1 使用量或排放量大,属于行业特征污染因子 (5)4.3.2 健康毒性大 (5)4.3.3 光化学反应活性强 (6)4.4 时段划分 (7)4.5 控制项目 (7)4.6 排放限值确定 (8)4.6.1 排放浓度限值 (8)4.6.2 排放速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3 单位面积排放总量 (10)4.7 操作与管理控制要求 (12)5 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3)6 监测分析方法 (15)6.1 制定目的与原则 (15)6.2 国内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 (16)6.3 监测分析要求 (17)6.3.1 方法原理、测定范围及检出限 (17)6.3.2 试剂材料与仪器设备 (17)6.3.3 样品采集和保存 (18)6.3.4 样品分析 (19)6.3.5 结果计算 (20)6.3.6 精密度和准确度 (20)6.3.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0)7 经济技术及环境效益分析 (21)7.1 技术可行性分析 (21)7.1.1 推进环保涂料使用 (21)7.1.2 改进涂装工艺技术 (21)7.1.3 改进涂装设备技术 (21)7.1.4 改进废气末端治理技术 (22)7.1.5 小结 (22)7.2 经济可行性分析 (22)7.3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 (23)1 项目背景1.1 任务由来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部分VOCs物种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汽车涂装排放VOC明细一览

汽车涂装排放VOC明细一览
美国车辆表面喷涂VOC含量标准 涂层分类
VOC含量(g/L)
预处理清洗水
780
溶剂型底漆
580
封填底漆
550
单面漆/二道单面漆
600
三或多道单面漆
630
多色单面漆
680
特种涂层
840
1996年欧盟颁布了溶剂指令1999/13/EC,以削减工业生产的VOC排放量。主要控制对象包括汽车涂装、卷材涂装、金属涂装、木工涂装等,要求现有源在2007年10月30日前完成改造。其中欧盟汽车涂装限值以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g/m2)表示。排放限值见表3(按溶剂的年耗量、汽车车身的年产量和车身类型、新、老涂装线来划分限值)。
表9北京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 总量排放限值(g/m2)
车型范围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
限值(g/m2 车型范围 )
说明
Ⅰ时段
Ⅱ时段
小汽车
45
20
指GB/T15089 规定的M1类汽车
货车、驾驶仓
55
30
指GB/T15089 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仓
客车
150
80
指GB/T15089 规定的M2、M3类车
4) 北京——意见征求稿
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包括了汽车制造涂装和维修保养过程,规定了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2014年10月31日,北京又公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征求稿,其中的限制标准见表9。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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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2019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xx-2019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 partsmanufacturing industry(征求意见稿)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19-##-##发布2019-##-##实施ICSZDB###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8)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防治条例》,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工序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发布的(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和HJ 945.1-2018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业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HJ 945.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DB32/T 3500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表面涂装surface coating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2涂料coatings液体、糊状或粉末状的一类产品,当其施涂到底材上时,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和/或其它特殊功能的涂层。

3.3施工状态application condition在施工方式和施工条件满足相应产品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时,产品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

3.4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在表征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5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按照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3.6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7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8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9密闭空间closed 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3.10VOCs污染治理设备control device for VOCs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吸附装置、光催化氧化装置以及其他组合处理技术的污染治理设备。

3.11现有污染源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新建污染源new pol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3.13重点区域key regions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区域。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执行日期现有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业户)自**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表2或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业户)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表2或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限值、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年**月**日起执行。

4.2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VOCs含量项目测试时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

其他类型涂料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多组分的某组分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

表1 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单位:g/L4.2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1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表2的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4.2.2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受体敏感、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区域,执行表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4.3.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VOCs 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烘干室废气处理效率不应低于90%。

4.3.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3.5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2或表3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4规定的限值。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表4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4.3.6 进入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实实基基ρρ⨯--=O O 2121 (1)式中: 基ρ——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3;基O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O ——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实ρ——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进入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光催化、光氧化、等离子、喷淋等其他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4 排气筒要求4.4.1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4.2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4.5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4.5.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料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用后应及时密闭,减少挥发。

调漆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

4.5.2调配、喷涂、清洗和喷枪清洗密闭空间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 37822规定。

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4.5.3对于一次性吸附工艺,当排气浓度不能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应更换吸附剂;对于可再生工艺,应定期对吸附剂动态吸附量进行检测,当动态吸附量降低至设计值的80%时宜更换吸附剂。

4.5.4 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业户)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3年,供主管部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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