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关系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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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演化博弈分析

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演化博弈分析
导师 , 主要研 究方向: 土地 资 源 开发 与 区域 发 展 、 房地 产投 资决 策研 究。
征收冲突频发[ 1 2 - 1 3 ]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1 — 0 5
题 , 均假 设博 弈 主体是完 全理 性 的经 济人 , 都 想 追求效用最 大化 , 且 具 有 在 存 在 交 互 作 用 的 博 弈
基 金项 目 : 教 育部人 文社会科 学研 究青年基金《 可持续发展视 角下的农地征 收补偿标 准及利益 分 配机 制研 究》 ( 1 1 Y J C Z H2 5 1 ) ; 湖 南省 自然科 学基金 项 目《 基 于期权博 弈理论 的征地补偿 定价 问题研 究》 ( 1 0 J J 4 0 4 8 ) 。 作者简介 : 赵 旭( 1 9 7 4 一) , 女, 湖 南邵 东人 , 中 国人 民大 学访 问 学 者 ,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副教 授 , 硕 士 生
( 违法征地 , 抵制 ) 是博弈 系统 的演化稳定策略 。最后根 据上述研 究结果 , 提 出和谐农地征收 的
相 应 政 策建 议 。 [ 关键 词 ] 失 地农 民 ; 地方政府 ; 和谐农地征收 ; 演化 博 弈 ; 演化 稳 定 策略 [ 中图 分 类 号 ] F 3 0 1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l 一 8 1 8 2 ( 2 0 1 3 ) 0 2 一 O 1 1 2 — 0 5
模型, 分 析 失 地 农 民 和地 方 政 府 在 冲 突 中 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略
选择 过程 : 构 建 征 地 过 程 中地 方 政 府 与 农 民 的 静 态 和动态博弈模型 . 分 析 地 方 政 府 与 农 民 的行 为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及农民权益的冲突和保护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及农民权益的冲突和保护


代价 。目前各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各有不 同,在法 国 ,《 人权宣 言》 第 十七条使用 “ 公共需 要 ” 的概念 ,10 8 4年 的 《 民法典 》 将 其扩 张 为 “ 公用”,并逐 步扩大 公用 的范围。而美 国宪法通 常用 “ 共使用 ” 一 公 词来表达公共利益的内涵。在我国 ,“ 公共利益” 的法律地位得 到确 立 , 首先是在 《 宪法 》第 十三条第 三款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可以 依照法律 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 产实行 征收或 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 ”但是 什么才是 公共利 益的范围 , 律却没有 给予 明确 的固定 。由于 “ 法 公共利 益” 没有 客观的标 准,其 大多来 自 于公权力主体 的解释和界定 ,长此 以 往 ,农 民的权利 和 自由将 越来越 被弱化 ,政 府的 主导地位越来 越突 出。 执法 者在行使公权力 的过程 中 ,极有可 能扩大公共利益 的范围 ,其 自由 裁量权大 大扩大 ,那 么就必然会损害部分人 的私人权利 。 朱泉鹰在 《 物权法 中的公共利益 范围及其界定》 中指 出:“ 对于公 共利益 的衡量标 准 ,应 当从 以下几 个方 面进 行确 定 :首先 ,公共 受益 性 ;其次 ,公平补偿性 ;第三 ,权力 的限制性 ;第 四 ,公开透 明性。 ”
三 、公 共 利 益 与 私 人 利 益 冲 突 的 解 决 1 .现有政治及法律在解决冲 突时的局限性
2 政 府 利 益 与 农 民私 权 利 的 冲 突 .
20 0 7年 3月,重 庆九 龙坡拆 迁 “ 子户 ”事 件 ,引起 了社 会各 界 钉 的反思 。杨某及妻吴某拒绝搬迁 ,其原 因是他们觉得 自身 的利 益收到 了 巨大的损害 。在记者采访 中,吴某称 ,法院 “ 限期履行” 的裁决是违 规 的 ,她认为 ,拆迁的行为保护 的既不是 国家利益 ,也不是 公共利益 ,保 护的只是开发商 的利益 ,并不合法 。在现实 的土地征收过 程中 ,政府是 权力的拥有者 ,是整个过程的主导者 ,而其对立主体农 民却处 于绝对 的 弱势地位 ,农 民无话语权 、无决定权 。 “ 政治中的个 人……的地位非常接 近市场 中商人 的作用。他 通过可 以得到的工具表 达 自己 的利益 ,他 接受 从过 程 中产生 的结果 。政 治是 ‘ 利益 或价 值的市场 ’ 很像一般的交换过程 。它与市场的不 同之处在于 , 它的范围更广。 0 ” 政 府是由政治中的个人组成的 ,这就决定了 ,政府 在一定程 度上也 具 有 “ 济人 ” 的性质 ,且必然会追求 自身利益 的最大化 。政府在 以公 经 共 利益 为借 口征收农 民土地 的过程 中 ,往往 是基 于对 自身经济或政 治利 益 的考 虑来界定的。国家把 土地征收过来 ,再出让 给企业 ,但是 ,政 府 在 征收土地 时 ,给予农 民的补偿金额很低 。因此 ,出让 的补偿金额 与市 场价 的巨大差额 就落在地方政府手里 二 、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原 因 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冲突 的最主要原 因是公共利 益的性质界定 不 明。在征地过程 中,政府任意将公共利益泛化 ,必然会 引起 广大农 民 的不满 ,最终导致矛盾 的激化 。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 员所享有 的利益 ,是社会 中大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它维护 的是不 特定的大 多数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实现 ,往往会以一部分人私人利益 的减损为

土地征用中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土地征用中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土地征用中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摘要:城市化的发展导致大量土地被征用,这就自然引发了地方政府、农民和土地开发商三者的利益冲突,因为大部分征地行为由地方政府出面完成,所以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的互动效果好坏成为了征地是否可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

本文运用博弈理论,通过建立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的博弈模型,探讨双方的策略空间和具体博弈策略,来分析双方博弈行为背后的逻辑,并提出顺利完成征地的一些思路。

关键词:征地;博弈;失地农民;地方政府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1.3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1-84-03费孝通指出中国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

可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土地的征用成为了必然。

近年来,各类开发区开始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开发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其占用速度超过了对农民的吸纳能力,农民从土地上被剥离出来,变成了失地农民。

由于我国政府对土地拥有垄断一级、开放二级的权利,所以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与农民进行互动和博弈的成果如何直接关系着征地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关系着失地农民的安置是否妥帖。

一、征地过程中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指的是一个博弈中的决策主体,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包括地方政府和被征地农民。

分别以i=1、2表示。

而参与人的策略空间是指参与博弈过程的局中人可选择的策略的集合,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的策略空间分别为s={按照较高标准安置失地农民,按照较低标准安置失地农民};s’={按照较高标准安置、支持},{按照较高标准安置、反对},{按照较低标准安置、支持},{按照较低标准安置、反对}开发区建设必然涉及到征用农民的土地,在可获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两个博弈主体在此过程中都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由此可见,在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的博弈过程中,有两个均衡:一个是政府高标准安置,农民支持;另一个是政府低标准强制安置,农民抵制。

农村土地征用中的问题与农民利益的保护

农村土地征用中的问题与农民利益的保护
要存 在 以下 问题 。
政府在土地 征收之前 ,有义 务告 知农 民
有听证的权利 。但 由于村 民法律 意识 较
( )农村 土 地征用 标 准 中 ‘ 共 一 公 利益”的模糊
其 全部用 于 ‘ 益” ,我 国现 行立法 对 此并未规 定相关 的监督机制 。因而 ,在 现实 中大 量存在政 府将土地从农 民手 中
维普资讯
■—■■● 经济工作 ・C N M C P A TC E O O I R C IE
农材土 地征 用 巾硇 问题 与农民利益 昀保护
文/ 友连 张
在计划经济时期 ,政府 每拿 一份土
粮” ,生 老病死 就有 了依靠 ,所 以政府 能够几乎无摩擦地拿 到农 民的土地 。可
缺位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被 收 后 ,政 府 是 否 将
理论和实践意义 。


我 国 农 村 土 地 征 用 过 程 中 存 在
补偿标准 和安置方案的 ; ( )拟定非 二 农 业建设 占用基本农 田方案 的。 ”据此 ,
的 问题
目前 ,我 国农 村 土 地 征 用 过 程 中 主
户 、经营和加工大户等组成 ,以实现技术推广 、基地建设 、市
场销售的有机结合 ,从 而实现农业增效 ,农 民增收 。因此 ,引 导和创办农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 ,是解决 当前农业部 门加强农
业技术推 广工作与妥善安置分 流人 员这一对 矛盾的重要手段 ,
是 基 层 农 技 推 广机 构 改 革 与 发 展 的重 要 途 径 。
散 、规模 太小 、难 以采用 比较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技 术 ,以及社 会管理成 本过 高等方面 的缺陷 ,促进生产专业化 、标准化 、无 公害化 ,促进农产品质量的安全与提高。 (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 ,有 利于促进农业产 业 五 化 的经营与发展

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农民的博弈分析

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农民的博弈分析
不维权 不维权 维权 维权 不维权 维权
该博弈为地方政府与中 央政府和 农民 三者之间完全信 息静态博弈, 地方政府有两种策略: 不违规和违规; 中央政府
有两种策略: 查处和不查处 ; 民有两种策略: 农 维权和不维
权。 方政府正 令B为地 常收益, 为中 B 央政府正常收益, B
[ 作者简介] 刘瑞亮 , 山东青 岛人 , 男, 中国人 民大学土地资源专业博士 生, 北京 经 中卓 未经济咨询 中心研 究 员, 主要研 究
方 向 为 土地 与房 地 产经 济 学 。
[ 基金项 目】 国家 自 然基金 项 目(070 1 ; 国开发计划署与 国土资源部合作项 目(P / /3 ) 7337 )联合 C R O 32 。 6
而引发的官民冲突事件, 不时地出现在报纸与互联网上。构 所以得到C:E/ 2 2C ;
博弈均衡解为 ( 地方政府 以概率 C/E 违规 , 民以 农 对上述情况, 国家制定了一些政策法规, 以规范地方政府征地 E/: :C概率维权, 中央不查处) 此时的博弈均衡解包括( 不违 行为, 果不很理想。 但效 本文通过构建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规 , 不查处, 不维权) 这种情况, 但并非均衡理想状态, 因为中 农民三方博弈模型, 分析征地过程中三者的决策过程, 指出当 央 不查处, 非因为地方政府不违规, 并 而是因为中央查处所 前征地制度缺陷, 从而为完善我国征地制度提供思路借鉴。 需要耗费的成本C大于中央 , 不查处时所带社会舆论等声誉
21 0 0年 第 6期 总第 2 1 0 期




N .6 2 l o0 OO G n r 1 No 2 l e ea . . O
L nzo U a a h u X e k n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范围过广的经济学分析——基于地方政府和农民博弈的视角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范围过广的经济学分析——基于地方政府和农民博弈的视角


地 政 方
农 维 权
不 维 权
侵 权
不侵 权
(1b ) (4b ) a , 1 a , 4
(2b ) a , 2 ( 3 0) a,

农 村 土 地 征 收 范 围 过 广 的 直
接 原 因
( ) 本 博 弈 规 则 的 法 律 界 定 不 完 善 。 法 律 对 征 一 基
益 的 情 况 下 , 府 可 得 收 益 a, 里 假 定 政 这 a>a ( 个 假 2 ,这 定 一 般 情 况 下 是 成 立 的 ,在 农 民不 维 护 自 己权 益 的 情
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 物 权 法 》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 为 了 公 《 第 “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可 以 征 收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和 单 位 、 人 的 房 屋 及 其 他 不 动 产 。 ” 个
是 指 将 征 地 范 围 扩 大 到 超 出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范 围 : 维 “ 权 ” 是 指 农 民通 过 合 法 渠 道 对 地 方 政 府 的 收 益 进 行 影 响 的 行 为 。上 图 表 示 地 方 政 府 和 农 民 之 间 的 博 弈 : 无 如
了建 设 而 使 用 农 用 地 ,必 须 通 过 政 府 征 地 的 手 段 将 农 用 地 转 化 为 建 设 用 地 。显 然 , 非 所 有 的 建 设 都 是 为 了 并
况 下 , 府 行 政 人 员 政 绩 收 益 不 会源自有 明显 改 变 , 其 财 政 但
政 收 入 会 增 加 ), 民 的 收 益 为 b , 里 假 定 b 0( 民 农 :这 农

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定位

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定位
的存 在 直 接相 关 。 ( 四) 征 地补 偿 机 制 不 完善
在我国, 农 村土 地集 体 所有 权 出现 了主 体虚 置 。 因为根据我 国法律 的规定 , 农村 土地归农 民集体所有 , 但 农 民集体具体又包括村 民小组 、 村民委员会 、 村集体 经济组织 、 乡( 镇) 农 民集体经 济组织 , 这就导致农村土 地 的法人 并不 明确 , 出现 了土地 产权 主体 的 多元化 。 而正是 由于土地产权 的多元化 , 致使一 旦出现利益 , 就 会 产生 多个产权 主体进行 争夺 的局面 , 而农 民这个 真 正 的土地拥有者却在争夺之 中处在 了弱势地位 。 ( 二) 土地征 用 目的界 定不清 按 照 我 国宪法 的规定 , “ 国家 为 了公共 利 益 的需 要 , 可 以依 照法律 规定对 土地实行 征收或者 征用并 给 3 卜z o 0 山0Q一 ∞ 予 补偿 。 ” 可见 , 公 共利益 的用途是 我 国土地 征用权 的 依 据和界 限 。但公 共利益是 一个抽 象 的概念 , 我 国对 公共 利益 的解释也 较为笼统 。而且 , 我 国只是原则性 地 规定土地 征用必 须是为 了满足公 共利益 的需要 , 并 没有对 “ 公共利 益” 本身作 出具体地规定 。正是这种对 “ 公 共利益 ” 的不 明确 的规定 , 使得地 方政府 在诠释公 共利 益时具 有很大 的 自由发 挥 的空 间 , 从而 导致在实 际地土地征用 过程 中, 出现 了土地征用权 的滥用现象 。 ( 三) 失地农民安置措施不 完善 根据 有关 资料 统计 , 平均 每征 用 1 亩 土地就 会有
基金项 目: 本文系2 0 1 3 年度河北省’ f 土 会 学 发展研究课田
的阶段眭成果。
扫 E f { 0 3 3 6 1 )

农地征用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经济学分析

农地征用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经济学分析

地方政府的成本与收益 由于 政府 征 地 的特 权 ,使 得政 府 征用 土地形成了一个垄断市场, 政府的成本就是 其给予被征用农地的所有者的 “ 补偿” 。在 征地 中, 方政 府 总是倾 向于 单方 面给 出所 地 谓的 “ 公平 补偿 ” ,在具 体地 块征 地 时 ,委 托由政府审批并管理的土地评估机构以特定 的评 估 目的进 行评 估 , 估结 果往 往远低 于 评 土地所有者对财产的评价。显然, 这不是一 个互 利 的交 易 , 府动用 征 用权强 迫农 民出 政 售其财产的做法具有潜在的低效率。 地 方政 府征 用土 地的 收益主 要表 现为: 第一_ 以提供公共产品,促进了公共利益; 口 J 第 二政 府 由于 低价 征地 获得 了潜 在 的利益 , 即节 省下来 的交 易成本 以及 由此可 以强制 征 购更多 土地 而带 来的利 益;第三通 过垄 断土 地转让的一级市场 ,获得丰厚的财政收入 。 地 方 政 府 征 用土 地 的 成本 与 收益 可 以 用图 22 .解释。政府是征地市场上唯一的买 家 ,属 于 买家 垄断 的情 况 。M C g是 地方 政
商 利 益 博 弈 的过 程 及 结 程 中地方政府与农民利益 经营 ,可 以分 解到 两个 类型 中 。纯公 共 利益 的非均衡
的用地 , 国家用财政收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以后无偿使用 , 对此类征地的效应无须深入 研究, 需要研 究 的是 目前大 量 出现 的因为 私 人部 门开 发对 征地 的影 响 , 士地 开 发商是 其 中的典 型 。在征地 过程 中,四 个博 弈 的 利益 主 体及 关 系如 图 1 1 .。 地 方 政 府 是 城镇 建 设 用地 的经 营 者 和 管理者 , 对所 经营 和管 理 的建设 用地享 有 支 配 权和 收益 权 , 际上 是上 地 非农化 的计 划 实 者和决 策者 。 方政府 往往 从 局部和 短期 的 地 视角来看上地非农化问题, 它主要考虑征地 的经 济效 益 ,并企 图通 过 “ 以地 生 财 ”来 提高财政收入和进行城市建设。当然,由于 中央政府 的存在 和征地 产生 的失地农 民社会 问题 的可能 扩大 化的预 期 , 方政 府也必 须 地 考虑被 征地 农 民 的利 益 。 开 发商主要通过市场 利益诱导机制 , 从政 府与村 集体 组织 获取 土地 。目前 ,士地 储备 制 度 建立 后 ,政 府 垄 断 了 土地 一 级 市 场,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实行 “ 招标、拍卖、 挂牌 ”制度 向开 发商 出让 土地 ,开 发商 与村 集体组 织直接谈 判取得 土地 的途径基 本被堵

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意义与建议

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意义与建议

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意义与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日益凸显出来。

如何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对于保障农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新形势下的视角探讨如何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新形势下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意义1. 保障农民的权益农民是我国的主要劳动力,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

而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可以保障农民的权益,使他们有稳定的土地来源,从而促进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2. 维护社会稳定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果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3. 促进经济发展农民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新形势下,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变化,土地成为一个重要的生产资料。

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可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从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建议1. 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农民的土地经营制度。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不断完善。

要完善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要规范土地承包交易市场,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要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的保障机制,加强对承包土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2.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流转到城市或城镇化建设用地,如何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农民,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宣传与教育,增强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理解。

对于地方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创新农村土地利益共享机制农村土地利益共享机制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可以促进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土地征用中的利益主体冲突及其消解

土地征用中的利益主体冲突及其消解

的利益 和合法权 益 , 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一具 上项 目、 建工业 园等 , 以开拓财源 。 了给产业项 目寻 为 有双 重身份 的政府展开博弈 , 激烈冲突在所难免 。
( ) 势利 益 集 团 与 弱势 群 众 的 冲 突 三 强
找落脚 的地方 , 地方政府也想方设法打土地的主意。
( ) 科 学 的 干 部 考核 机 制 导 致 片 面 追 求 经 济 二 不
江苏省邳 州市土地征用引发 的血案说 明, 权力与 发 展 无论“ 发展 是硬道 理” 中的发展 , 是 “ 学发展 还 科 利益 , 已经是事实。0 0年 1 7日,0 21 月 2 0多名男子手 观 的第 一要义是发 展“ 中的发 展 , 都应 当是全 面协调 持棍棒 、 砍刀 , 强行征用邳 州市运 河镇河 湾村耕地 , 与 可持续 的发展 。 到 了一 些地方 , 但 发展成 了片面的经 资本结盟 , 成强势 利益集体 , 同侵 害弱势 群众 的 形 共
发《 关于进一 步严 格土地监 管促进依法依规 用地 的通 件 。0 0年 1 7日发生于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河湾 21 月
知》 公 布 了“ , 灵宝市 五帝 产业集 聚 区违 法用 地案 件 、 村 的非法 占地致 人死 亡 的事件 , 正缘 由 , 当地政 真 是 洛阳信诚粮油 市场违法用地 案件 、 林州市 陵 阳镇修路 府 自 2 0 年 以来 “ 03 以租代征 ” 致河 湾村 3 0 导 0 0多 亩 50 毁麦 案件 、 郏县招 商引资非法 圈 占基本农 田案件 和登 耕地 中的 2 0 多亩被非 法 占用。 封市嵩 阳火力发 电厂项 目违法 占地 案件 ” 五起 违法违 征地过 程 中出现 的群 体性事件 , 主要原 因在于征 规用 地案件 的情况 和处理结果 。 这五起案件 的情况 地使农 民的权益遭受严重 损失 。 从 土地在 被不 同利益 主 看, 在违 法 占用土地 问题上 , 么是地方 政府 直接 参 体处 置时 , 益分 配严 重不均 , 民难 以获取其 应得 要 利 农

谈谈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

谈谈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

谈谈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城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支付补偿费用等方式依法收回符合土地使用规划要求的土地。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始逐渐形成的。

在建国初期,土地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土地改革,土地征收的方式比较简单,往往直接强行征收。

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1984年中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同时出现了“补偿、安置、搬迁”等三项政策,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到了1990年代,随着城市化加速,土地征收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1998年,中国政府出台了新的“征地、拆迁条例”,并且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经过公示、听取村民和城市居民的意见等程序。

这表明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开始逐渐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当今,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已经进一步完善。

《土地管理法》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彻底规范了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标准。

同时,政府也在加大征收土地的补偿力度,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不断完善,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城市的经济和土地市场情况不一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差异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高补偿、苛待居民”等问题。

2.村民或居民对土地征收程序的不理解。

由于征收程序十分复杂,很多村民或居民并不理解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往往无法接受这种程度的干扰。

3.土地征收后开发利用缺乏规划。

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后,缺乏开发规划和合理布局,导致土地利用率低,浪费了征收出来的土地资源。

如何解决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下是我个人的建议:1.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政府应该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以保证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征地过程中的乡镇政权与乡村精英——兼论“国家一社会”关系的重构

征地过程中的乡镇政权与乡村精英——兼论“国家一社会”关系的重构

的税收权 、 基层 资金管 理权 等等 ; 代表地 位 , 即在行政 区划 中当然代 表 一 个行 政 单位—— 村 庄 或 乡镇 的 身
份, 如果不是基层政权 中的干部 , 不可 能通 过其他渠道
得 到这种 代表身份 , 或者得 到具有 象征意义 的代表 身
份; 组织和决策地位 , 即组织集会 活动 , 形成议决议 案 ,
[ 稿 日期 ] 2 0 一 O — 2 收 07 8 9
改革开放以来 , 曾经垄 断 了社会 绝大 部分 资源和
机会 的“ 总体 性社会 ” 开始瓦 解 , 伴随着 国家 权力从 基
层社会 的退 出, 自由流动资 源” 自由活动 空 间” “ 和“ 开
始 出现 。3】 这一系列变迁的结果使村集体有 可能成 E( ” 1p
为 日益脱离 了原来 的行政监 督的 , 同时未受 任何社会 监督 的、 相对独立 的、 内聚紧密 的资源垄断集 团。土地 就是这一集 团的联 结纽带 , 土地作 为一种 “ 入流” 收 是
可 以不断被 利用并获得 产 出的, 当土地 以承 包的形式
[ 金 项 目] 本 文 系 陕 西 省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村 精英 阶层 对 农 村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的 影 响 力 研 究 》 部 分 研 究 成 果 , 目 基 乡 的 项
处 于国家政权最底端 的基层政权 与处 于农村社会 最顶 端 的乡村精英 的关系 , 不是 现存 国家与社 会关 系所 能 概括 的 , 这些现象 的 出现 又重构着 国家 与社 会 的关 系 乃至它们各 自的性质 。


征地过程中的乡镇干部与乡村精英
( ) 地— — 乡镇政 府 与 乡村 精 英 的 利 益共 谋 一 征

农村土地征收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失衡探讨

农村土地征收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失衡探讨

共利益的模糊范 围① 通过对栅格空间加细 。 , 使栅格 空 间减小 , 则公共利益 的边界将更为明确 、 具体和具
有 更 多可 选择 性 。这 也就 是地 方 政府 在 土地 征 收 的
① 关于制度拓扑模型在 本研 究中运用的原理和 图示方法 , 请参见参考文献 6 。

6 0—
M0D ERN EC 0N0MI ES C R EARC H
给予补偿 。在公共利益理论发展过程中, 公共利益可
业和经济发展 , 增加政府财政收人 , 方便城市扩张产 生了积极影响。但土地征收也 由于范围过宽 、 补偿偏 低、 程序不公等原 因侵害农民土地权益 , 广受诟病 。
特 别是 地 方政 府 在土 地 征收 过程 中 .屡屡 超 过其 权 力 界 限 , 致 政 府 行 为 失 范 , 色 失 衡 , 为侵 害 农 导 角 成 民权益 的根源 之 一 。本文 试 图 阐述 地方 政 府在 土 地
土地 征收 是 我 国 国有 土 地 所有 权 和 集体 土地 所
理 论 中的共识 。我 国土地管 理法 规定 , 国家为 了公共 利 益 的需要 ,可 以依 法对 土地 实 行征 收 或者 征 用并
有权 并存 的情形 下 ,集 体所 有 土地 转 变 为 国家所 有 土地 的唯一 途径 。长期 以来 , 土地 征收为 促进 我 国工
自由裁量 范 围中 . 能超越 的公 共利 益 边界 。 不
2 政 府 与市场 的 边界 .
显 。这 主要 表现 在地 方政 府 超越公 共 利益 征收 土地 、 过 度 干 预土 地 市场 运 行 、侵 害 农 民 合法 土 地 权益 等
方面。 1 地方 政府 超越 公 共利益 目的征地 .

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意义与建议

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意义与建议

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意义与建议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阶段。

与此同时,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土地流转难题等问题也成为了影响国家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落实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已经成为了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意义非常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速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

解决农民与土地关系问题,有利于扩大农村市场,推动农村产业发展。

通过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农业大户、企业等方式,可以扩大农村经济的规模,提高农村产业的效益,从而实现城乡经济的有机一体化。

2、提升农民生活水平。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从而有利于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和享受城市生活的机会。

3、促进城市化进程。

落实好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推动城市化的进程。

包括城镇建设、城市规划等方面。

加强农民权益保护,让农民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可以促成解决城市化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1、加强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

土地是农民的生计所依,加强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农民与土地关系问题的基础。

要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下足功夫,落实好土地流转的管理制度,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让农民能够安心地流转土地,获得更多的收益,从而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2、提高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土地流转是解决农民与土地关系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为此,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同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提高农民的收入,从而增加农民积极参与的动力。

3、注重土地流转的规范化。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注意规范化管理,防止出现利用土地流转谋取不正之利的现象。

要注重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化,合理的利益分配,确保农民权益的保护,促进农民顺利完成土地流转的过程。

4、加强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力度。

对农民权益保护需要加强力度,保护好土地确权、流转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让农民知道自己的权益如何保卫。

土地征收法律保护与农村社会稳定的协调性分析

土地征收法律保护与农村社会稳定的协调性分析

土地征收法律保护与农村社会稳定的协调性分析近年来,中国农村的土地征收问题备受关注。

土地征收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环节,但与此同时,农村社会的稳定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如何使土地征收法律保护与农村社会稳定之间达到协调,成为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首先,土地征收法律的保护对于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基础,土地征收会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计和社会安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法律保护机制,可以保护土地权益,减少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产生的不满情绪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合理的赔偿制度和严格的征收程序都可以有效地维护农民的权益,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次,农村社会的稳定也为土地征收法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可以为土地征收的有效进行提供保障。

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包括健全的村庄自治组织和有效的舆论监督机制。

通过加强农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合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不法之徒利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漏洞从而破坏社会秩序。

此外,媒体的监督和报道也是确保土地征收程序公正、透明的重要手段。

然而,土地征收法律保护与农村社会稳定的协调性在实践中面临很多挑战。

首先,征地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引发了农民的不满情绪,这往往导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部分地方政府甚至利用土地征收的借口进行侵权行为,给农民的利益带来损害,加剧了农民的不满情绪。

其次,农村社会的治理机制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部分地方农村自治组织的建设不完善,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此外,农村舆论监督的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土地征收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为了提高土地征收法律保护与农村社会稳定的协调性,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土地征收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途径。

其次,要加强对征地政策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和仲裁机制,为农民提供一个公正、高效和便捷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地方国土所如何与乡镇政府建立良好互利关系

地方国土所如何与乡镇政府建立良好互利关系

资源导刊 2014/5地方国土所如何与乡镇政府建立良好互利关系□罗俊峰国土所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前沿阵地,处在国土资源事业的第一线,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工作情况复杂、任务繁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乡(镇)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被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成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但是乡(镇)国土资源所的业务工作,如地质灾害防治、矿业权管理、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征地等工作都离不开乡(镇)党委、政府支持。

近年来,在履行国土资源职责的过程中,如何理顺与当地政府的关系成为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要做好该项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摆正自己位置,理顺上下关系。

垂直管理后的国土所,不能片面地认为现在是系统内上下垂直领导,就目中无人、高傲自大,甚至想摆脱地方政府的一切统筹工作安排。

如果国土所存在“我已上划,不归你管”的思想,就会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僵化。

作为当地乡(镇)政府组成部门之一的国土所应服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当好参谋,遇到事情、问题除了及时向县局汇报、请示外,还要及时灵活地运用各种方法和乡(镇)党委、政府沟通,并多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因为系统内的工作如一盘棋,乡(镇)政府的工作也有自己的统筹安排,如果国土所“独来独往”,只按照县局工作部署,那么工作中就会意见不统一,最终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只有双方互透信息,意见达成一致,工作才能圆满完成。

强化宣传服务,加大交流沟通。

一些乡(镇)党委、政府的一把手由于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一些地方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急于招商引资上项目,想占哪儿就占哪儿,不征求国土所意见,忽视国土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日常工作中,国土所应经常向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宣传国土资源新规定、新动态,同时,让他们认识到国土资源工作就是乡(镇)自己分内的事情,务必使他们感受到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产生保护耕地的紧迫感。

土地流转过程中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户之间利益的博弈分析

土地流转过程中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户之间利益的博弈分析

土地流转过程中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户之间利益的博弈分析朱涛;于红雨【摘要】Under the background of urbanization pushed forwar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new rural con-struction is the main method to solve the land source of urbanization,and the problem of how to share the benefits of stakeholders in less developed areas in the process of land circulation is extensively followed.Based on the Game Theory,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interests among local government,enterprises and farmers in the process of land circulation and proposes that land ownership is the farmers,government should play a role of “a night watch-man”between developers and farmers,and too much interference from the local government is the root of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farmers.%在中国政府推动型城镇化背景下,新农村建设是解决城镇化土地来源的主要方式,而解决欠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的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分享问题受到人们广泛关注。

文章基于博弈理论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进行分析后提出: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农民,政府在开发商与农户之间应该扮演“守夜人”角色,部分地方政府“看得见的手”伸得过多过长是导致政府与农民矛盾的根源。

国务院:2012年制定出台征地条例

国务院:2012年制定出台征地条例

国务院:2012年制定出台征地条例作者:记者林韵诗常红晓时间:2012-02-16 浏览次数:26 次2012年,中国“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时提出如此要求。

这标志着征地制度改革步骤的重大调整。

此前,中央决策者和有关部委一直强调,农地征用和集体土地拆迁,将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实现。

但由于《土地管理法》修改迟迟难以推进,决策者决定先行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同时,此次会议也指出,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

”此次会议明确的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共八项,包括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社会领域改革、深化农村改革等。

会议指出,要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同时,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

要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全覆盖;继续推进全民医保,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对外开放的多元办医格局。

要完善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扩大增值税改革试点,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会议还提出,要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合理引导民间融资;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全面推进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等。

会议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的重点和关键,是理顺“五大关系”,即“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理顺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理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按惯例,国务院每年都要审议发改委体改司主导拟定的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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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关系互动∗赵德余提要:过去20多年地方政府在以工业化为导向的经济发展目标的诱导下,不断通过土地征用获取租金最大化,其后果不仅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和大量抗争活动,而且还威胁到中央政府的粮食安全目标以及社会的公正和稳定性。

为此,中央政府在过去10多年以来做出积极的回应,一直试图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以及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权力关系。

在中央政府一系列的政策调整之下,地方政府对土地征用的范围、规模以及审批权限乃至土地出让收入的支配权益等都被中央政府明显地削弱了。

中央政府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工具性的,对农民土地的赋权本身不是中央政府追求的直接价值目标。

关于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这种互动关系中我们还可以清楚地发现:土地私有化的逻辑是存在缺陷的。

关键词:土地征用寻求租金农民抗争粮食安全关系互动一、引言:问题与文献对农业土地的征用为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大规模的非农建设用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解释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显然,中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过去一直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由裁量和控制权,对于地方政府征地的依据缺乏明确的或可操作性的界定,甚至在缺乏有效的监管约束下征地过程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大量的问题,如征地权滥用、征地程序不规范,以及征地范围∗ 本文在写作过程以及学院多次学术沙龙讨论中得到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张乐天教授、刘欣教授和潘天舒博士的评论和建议;文章还在2008年9月浙江大学新政治经济学论坛上宣读,得到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曹正汉等教授的评论和修改建议,在此一并致谢。

但文责自负。

社会学研究随意放宽,而补偿标准低,并且对农民的参与性和安置措施缺乏有效的解决机制。

所以,中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焦点,已有的文献对现行的土地征用的依据、补偿标准、征用程序以及相关的权力安排问题提出了广泛的批评与讨论。

这些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首先,讨论最为深入的是土地补偿标准或征地价格决定方面的研究。

其研究路径是运用经济学的价格管制模型或博弈论模型讨论最优土地征用量与征地价格的决定问题(曲福田等,2005;张宏斌,2001;钱忠好,2004)。

价格规制模型暗示了农用土地边际收益与建设用地的边际收益相等时可以决定土地征用量,但是标准的价格规制模型由于是以产权的清晰界定和市场的存在和良好运作为前提的,这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而存在缺陷。

将博弈论嵌入到价格规制模型之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策略互动关系,即当农民的反抗成为可置信的威胁时,政府将被迫把征地价格选择在弥补农民的机会成本的水平上(雷震、邢祖礼,2006)。

但是,总体上这类演绎模型还只是对土地征用的现实世界的一种近似的抽象,其隐含的诸多条件及其现实含义并没有得到清晰的阐释。

其次,对土地征用依据或合法性的规范性研究。

政府为什么要征用农用土地?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政府利用公权力征用农用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由于缺乏对公共目的或利益的清晰界定,政府会滥用对土地的征用权(张永良等,1999;李海鸣、詹明,2001)。

于是一些研究干脆认为政府征用土地的动机本身就不是为了公共目的,而是为了寻求租金最大化或者为了促进国家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进行的资本积累(黄小虎,2002;周其仁,1994,2004)。

客观上规范性研究的限制在于要区分出政府争地的动机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寻求租金是十分困难的,并且,这两种动机有时是并存的,即政府可能会拥有多重政策目标和行为动机。

再次,对土地征用方式以及相关权利关系制度的规范性或实证性分析。

陈利根等(陈利根、陈会广,2003)从政府征用土地的成本和收益角度对土地征用权滥用、征用范围过宽以及征地补偿不合理等问题作了一个法经济学的解释,认为由于征地的强制性买卖关系没有得到承认,征地的补偿实际上已经成为政府强加给农民的法定义务。

其中,关于土地征用方式及其相关权利关系的规范性研究产生了大量的改革现行土地征用方式的政策建议。

如对征地补偿的程序(具体执行社会学研究与补偿告知以及救济途径)应明确化,并增加听证规则(池添雨,2004);规定农民直接参与征地决策与实施的全过程(朱林兴,2004);甚至干脆主张取消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土地的权利和收益享有权,而让土地的受让方直接与农民谈判或交易(党国英,2006)。

总体来看,已有研究文献大体上将三个问题割裂起来,没有把政府征地的依据或政策目标、征地程序方式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等问题联系起来,放在一个整体性的关系框架内历史地理解。

因此,上述研究存在以下主要的缺陷:第一,对征地关系的分析仅仅限于发展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双边关系模型,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无论是将“中央政府”忽略掉,还是以一个抽象的政府行为包含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内的处理,都不能客观地描述土地征用过程的实际关系。

第二,政府的政策行为具有多重目标特征,追求租金最大化可能只是其多目标中的一个,政府政策既可能削弱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行为能力,从而增强其他利益集团如相关部门和开发商的利益,但是也有可能会因为平等或粮食安全等其他目标而“赋权”给农民,从而提高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行使能力和收益水平。

第三,对农民土地的控制权研究过于抽象而忽视农民行使土地权利的背景和法律约束。

最后,已有研究多数是比较静态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得出的结论常常有绝对化倾向,简单地对地方政府在征地中的角色或行为做出判断,并据此对征地制度进行批判。

总之,规范性的批评多于实证性的分析,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农民各自的行为动机及其关系的互动还明显缺乏理解。

本文将以土地征用为重点对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在过去10多年的关系互动进行分析。

本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关系正在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建设和整个农村土地政策以及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会产生哪些影响?二、土地征用政策的国家目标及其政治理念在农业承包地领域的土地产权问题上,政府鼓励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强化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目标取向是一致的,因而政府的一系列强化农民地权的立法与政策措施是有积极效果的。

但是,在对土地社会学研究征用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上,政府追求城市化目标、地方经济发展与农民的地权促进取向存在明显的冲突和紧张,从而政府无法或缺乏动机去提高农民对征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问题的参与和控制权力。

当然,地方政府追求土地租金极大化以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行动也是有底线的,即不能严重损害粮食安全与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目标。

不过,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平衡,中央政府并没有以强化农民土地权的方式来控制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或冲动,而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行政和立法的手段来追求其农业与粮食安全目标。

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问题上的政策目标集以及优先性方面是不完全一致的,其中,经济发展、工业化与租金收入最大化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具有更高的优先性;农业与粮食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和谐对于中央政府具有更高的重要性。

而农民的地权目标和公平性目标等价值取向在中央和地方的政策决策之中都是重要的,但其似乎更多地具有约束性的含义,而比较难以上升为政府的优先政策目标。

(一)农民的地权目标由于土地存在多重属性,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是由一系列强度不等的权利束构成的。

显然在任何一个权利纬度上都要求赋予农民绝对的控制权是不现实的,但是强化农民在土地的某些属性或层次上一定程度的权利则是土地政策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一个极端的方向上,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中国农村土地应当实行私有制的主张,如杨小凯(2001)从土地私有制和宪政共和以及农业现代化、社会公平和效率等关系角度,坚持土地私有化是中国现代化的基础。

文贯中(1995,2002)也同样批评了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各种弊端,认为其既不公平也无效率,造成了农民相对城市居民的贫困化,又无法阻止大批无地农民的出现,并对农业生产的结构改革和现代化造成制度性障碍,所以他也主张土地制度应该尽快私有化。

当然,相对土地私有化的论点而言,更多的学者倾向于反对这种激进的目标取向,转而支持更温和的政策目标,例如秦晖(2003)认为当前土地政策的主导方向是应切实保障农民的地权,不一定是所有权,但至少是现行政策已允许给予的那些层次的权利。

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在法律上限定了农民对土地产权行使的空间,有的报告提出“土地农户永佃制”(孙大午,2005)或“国社会学研究家所有、农民永佃”(张德元,2004),以消解和弱化“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

不过,“农户永佃制”是以承认农地农用“国家所有”为前提的,这和20世纪90年代以来“虚化土地村(社)民集体所有”,强化国家所有和农民长期承包权(永佃权)是完全一致的,但这是对《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否定。

批评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能倒退为“国家所有”,要实现“农户永佃制”,那也只能在“土地农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李昌平,2006)。

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是没有疑问的,争论的关键在于到底应该将农民的地权强化到何种程度?作为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成员,陈锡文事实上也对农民地权的强化持积极观点,陈锡文(2002)指出: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

但目前农村的土地制度仍不够完善。

现行农地制度存在的主要的缺陷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尚不够充分,农民通过承包获得的土地权益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明确界定土地承包权的性质,赋予农民更充分的土地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继承权、抵押权等,有利于减少现行土地产权关系中内含的不稳定性,有利于增加国家对农民的产权保护,有利于使农民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

可见,中央政府决策层对农民的地权目标问题是比较清楚的,但是何时以何种方式确保农民地权的强化目标得以实现则并不是十分清楚。

(二)经济发展、城市化与租金最大化经济发展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而言都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政策目标,尤其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经济发展不仅与工业化以及伴随而来的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而且其经济发展的成果还会直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相对于经济增长和工业化发展战略,城市化本身很少会成为政府追求的直接目标,甚至在一些地方和特定时期也会出现所谓的反城市化倾向,即城市化率相对于工业化增长率是下降的。

但是作为经济增长的驱动器,工业化取向的政策在过去2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是显而易见的。

于是,一方面政府发展工业乃至第三产业都社会学研究需要对城镇建设用地产生日益增加的需求,而另一方面政府在供应城镇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本身也可以获得可观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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