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重点问题解析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
现在社会中,由于各种压力,会让人心里产生许多的不平衡感。
当自己的道德平衡感失控时,就会做一些非法的事情。
比如夺取别人生命,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对于受害人的家人来说,他家里的整个系统就被破坏了,那么就必须进行赔偿。
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呢?整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险公司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业务时,经常要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该条法律规定看似清晰明确,实则界定模糊,实践中,许多事故当事人、律师、保险公司、事故处理机关,甚至人民法院都常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产生误解。
为此,本文笔者从《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立法本意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一一解读,以期为适用者提供清晰准确的计算方式,在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防止因计算疏漏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
法律分析(一)赔偿基数1、以扶养人的户口类别(而不是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确定赔偿基数,即扶养人是城镇户口的,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扶养人是农村户口的,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及法律依据(5篇模版)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及法律依据(5篇模版)第一篇: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及法律依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及法律依据一、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条文理解1、被扶养人的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一类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二类是虽已成年,但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
在此,应注意对近亲属的理解,一般情况下,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形成法定的扶养关系。
2、在有数个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在一方受到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只需承担该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的二分之一。
3、在有数个被扶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篇: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如何计算赢了网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如何计算一、交通事故都赔偿哪些项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在计算多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人口数量、年龄、性别、生活水平、地区差异等。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用的方法。
1.被扶养人数量法:这种方法是根据被扶养人的数量来计算生活费用。
首先确定每个被扶养人需要的基本生活费用,例如饮食、住宿、交通、医疗等方面的开支,然后将这些费用相加得到总的生活费用。
例如,一个家庭有两个被扶养人,一个年老体弱的父母和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每个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为1000元,那么这个家庭每月的总生活费用就是2000元。
2.人口结构法:这种方法是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性别来计算生活费用。
不同年龄和性别的人在饮食、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需求不同,因此可以根据相关数据和统计模型来估计不同年龄和性别的人的生活费用。
例如,根据统计数据得知,儿童每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为800元,成年人为1200元,老年人为1500元,那么一个家庭如果有两个儿童、两个成年人和一个老年人,每月的总生活费用就是(2*800+2*1200+1*1500)=5900元。
3.地区差异法:这种方法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和物价指数来计算生活费用。
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差异较大,因此需要考虑地区差异来计算生活费用。
例如,根据相关报告显示,A地区生活成本指数为100,B地区为120,那么在A地区生活费用为1000元的情况下,B地区的同等生活费用应为(120/100*1000)=1200元。
除了以上几种方法,还可以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教育需求、医疗支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同时,还要考虑通货膨胀率、收入增长率等因素的影响,以保证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总之,在计算多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时,应综合考虑被扶养人的年龄、性别、地区差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以确保被扶养人能够得到适当的生活费用,提高其生活质量。
《民法典》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2021年)
《民法典》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2021年)1、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
法理分析: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扶养人数等因素,而伤残等级在鉴定意见做出时才能够确定,对于伤残鉴定之前,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误工费予以补足,如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将导致损失重复计算,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立法本意,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
2、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怎么计算?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法理分析:在计算受害人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此处的“年赔偿总额”是指未考虑残疾赔偿系数的金额,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
3、存活胎儿是否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且胎儿在受害人起诉时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理分析】:是否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已经怀孕且起诉时是否已经出生并且存活作为判断标准。
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怀孕,且受害人起诉时胎儿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4、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是否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不属于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受害人无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理分析】:侵权人仅应当赔偿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费。
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间:2005年7月2日19时许。
事故发生地点:四川省达州市达巴公路50KM+100M处。
事故经过及有关情况:A车超速、占道,加之临危措施不当,致使路边行人甲(出生于1971年1月15日)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05年7月12日死亡,交警认定A车负全部责任。
甲与妻子共同扶养2名未成年的子女乙(出生于1995年9月19日)、丙(出生于2003年8月23日),同时甲还需与成年兄长B和已出嫁妹妹C共同扶养母亲丁(出生于1937年4月18日)。
死者甲的子女丙农转非为城镇居民户口,子女乙、母亲丁的户籍登记均属农村居民户口。
则死者甲的3名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以下方式计算:一、若死者甲是农村居民户口四川省达州市达巴公路50KM+100M处。
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为四川省2005年度(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10.9元/年。
1、若死者甲只有1个被扶养人———未成年的子女乙(为农村居民户口),则未成年子女乙的实际年龄=9周岁零10个月=9年+10÷12年=9.83年未成年子女乙的被扶养年限=18年-9.83年=8.17年子女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9元/年×8.17年÷2人(父母共同分摊)=8214.53元2、若死者甲只有1个被扶养人———未成年的子女丙(为城镇居民户口,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虽然该被扶养人丙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其扶养人甲为农村居民户口,故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则未成年子女丙的实际年龄=1周岁零11个月=1年+11÷12年=1.92年未成年子女丙的被扶养年限=18年-1.92年=16.08年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9元/年×16.08年÷2人(父母共同分摊)=16167.64元3、若死者甲只有1个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母亲丁(为农村居民户口),则母亲丁的实际年龄=68周岁零3个月=68年+3÷12年=68.25年母亲丁的被扶养年限=20年-(母亲丁的实际年龄-60)=20-(68.25年-60)=11.75年母亲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9元/年×11.75年÷3人(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7876.03元4、若死者甲同时有3个被扶养人——未成年的子女乙(为农村居民户口)、丙(为城镇居民户口)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母亲丁(为农村居民户口),这属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应采用分段计算法。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1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均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并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现《通知》为何要将列为一项,笔者对此有如下认识: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费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施行后,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
《民法典》施行后,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损解释》第十七条对如何认定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了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下面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该规定,笔者结合《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谈点个人的理解,大家参考。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及司法认定问题(一)被扶养人的范围1.《人损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由此可见,被扶养人是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这里的扶养,是指广义的扶养,包括包括赡养、抚养和平辈之间的扶助、供养。
当然,并非所有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都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
该被扶养人只包括上述关系中的两类人,即:(一)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不满18周岁的公民。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1)未成年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多个扶养人时扶养费计算方法
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案件中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关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虽然《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定逐一计算,然后将累计总额作为赔偿数额;有人认为,由于《解释》规定每年的赔偿总额是有限的,因此只需足额计算最长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可;还有人认为,将各个被抚养人的被抚养年限相加,然后乘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所得结果就是全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此数额再除以全部被抚养人的人数,就是每个被抚养人应得的生活费;还有人认为,先用所有被扶养人中扶养年限最高的年限数,乘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然后除以全部被扶养人年数的总和,得出的数字再分别乘以每一位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计算结果就是每一位被扶养人应得的生活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明显不合适。
这种办法不符合《解释》规定的精神,年赔偿总额累计有可能超过扶养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种方法也不当。
这种方法对赔偿义务人来说,从赔偿总额上是和《解释》规定的精神一致的,但这种办法仅考虑了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的总额,各个被抚养人各自应该得到多少无从知道。
给各被抚养人之间下一步具体分割抚养费问题,留下了后患和不安定因素。
第三种方法也明显没有依据,况且对部分超过抚养平均年限的被抚养人明显不公。
最后一种方法表面上看起来年赔偿总额累计既没有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抚养人之间生活费的分配在形式上也比较公平,但事实上,此种方法上对被抚养年限比较长的被抚养人同样很不公平。
实践中,由于分别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非常麻烦,因此大多数法院在判决、调解时一般使用第二种方法。
笔者认为,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情况下的生活费,既要考虑《解释》规定的精神,又要考虑到每个被抚养人的实际被抚养年限,将每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准确计算出来,这样才能合情合理并避免新纠纷的出现。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备注: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交通事故死亡抚养人数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死亡抚养人数怎么确定随着汽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是逐渐多了起来,每年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是不计其数,因此我们在开车和坐车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定。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交通事故死亡抚养人数怎么确定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交通事故死亡抚养人数怎么确定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什么是被抚养人?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合理费用。
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因素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范围。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
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
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表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表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表计算标准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一)误工费误工时间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平均经济损失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2、无固定收入=法院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二)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三)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四)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六)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七)残疾赔偿金【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N=【a、20年(年龄<60岁);b、80年-实际年龄(60岁<年龄<75岁);c、5年(年龄>75岁)】伤残级别计算公式1、基数*N*100%2、基数*N*90%3、基数*N*80%4、基数*N*70%5、基数*N*60%6、基数*N*50%7、基数*N*40%8、基数*N*30%9、基数*N*20%10、基数*N*10%(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九)鉴定费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M=【a、18-实际年龄(年龄<18岁);b、20年(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c、5年(年龄>75岁)】M*基数(十一)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十二)丧葬费法院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6(月)(十三)死亡赔偿金【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P=【a、20年(年龄<60岁);b、80年-实际年龄(60岁<年龄<75岁);c、5年(年龄>75岁)】基数*P十四、精神抚慰金5千元~10万元【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二、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1、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2、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4、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5、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6、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7、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8、丧葬费赔偿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9、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10、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11、住宿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13、车辆停运损失费 = 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14、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哪些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案例:非婚生胎儿是否属于被抚养人范围2009-11-22王某钦诉杨某胜、四川省沪州市汽车二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核心问题】非婚生胎儿是否属于被抚养人范围?被抚养人范围如何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具体如何计算?【案情简介】原告:王某钦。
被告:杨某胜。
被告:四川省沪州市汽车二队。
2002年4月27日,挂靠在被告沪州市汽车二队的被告杨某胜驾驶川E0736 3号小货车,从沪州市纳溪区安富镇沿沪纳二级公路向沪州方向行驶,当行至该公路3KM+200M处会车时,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将同向行走的赶猪人王某强撞倒,王某强经抢救无效死亡。
沪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杨某胜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解决杨某胜交通肇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被害人王某强的父母曾请求杨某胜和沪州市汽车二队连带赔偿“未生下来的小孩抚养费”。
由于王某强至死未婚,没有妻子,且小孩尚未出生,无法断定其与王某强的关系,故在杨某胜反对下,未能满足此项赔偿请求。
2002年10月22日,牟某生育了原告王某钦。
2003年1月,牟某代理王某钦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期间,经原告王某钦方申请,法院提取了在交警处保存的被害人王某强血样和王某强母亲保存的王某强血衣,同时送至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因血衣变质,丧失了检验条件,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只对血样进行了鉴定。
结论为:王某强是王某钦的亲生父亲。
同时查明,原告王某钦的母亲牟某与王某强自由恋爱多年并同居生活。
王某强死亡时,牟某已怀孕。
2002年,沪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月130元,教育费年约需444元。
【法院判决】沪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证明,原告王某钦与被害人王某强之间存在着父子血缘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及常见疑问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及常见疑问回答注:1、本文主要参考广东法律实务,其他地区不一定适用,仅供参考。
2、本文参考的规定主要为广东省高院等《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8】39号)。
其他参考,诸如《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第2号)等等,需要的可以自行搜索查看。
一、损失认定。
1、医疗费项下(交强险,交强险大致分为医疗、伤残/死亡、财产三部分限额,广东医疗费项下有4个项目,并非必须发生,仅是可能发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1)医疗费。
以实际发生为准。
此处需注意,如医生要求院外购买药品(血红蛋白等)、物品(轮椅等),一定要医生在医嘱中注明,可以是病例中的医疗诊断记录,最好是《出院记录/小结》的“医嘱”部分进行注明。
(2)后续治疗费。
以医嘱或者司法鉴定为准,譬如后续取出内固定、补牙、瘢痕修复等,因为此部分费用在请求费用时(报保险理赔或诉讼时),大概率是并非已实际发生,而是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为了有个文件说明发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最起码要有医嘱注明费用。
(3)营养费。
5000元*伤残系数(10级伤残系数为0.1,9级伤残为0.2,直至1级伤残为1.0,死亡的也是1.0。
多处伤残的,计算方式为“最高的+较低的*0.1”),不构成伤残的一般以500元为限。
【广东地区的标准,其实各赔偿项目全国各地都是计算模式大同小异,但标准不太一样,下文注明广东的就是广东地区标准,就不再一一解释了】(4)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天*住院天数。
此处是住院天数,不含门诊天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2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公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薛大鹏。
委托代理人张雪梅。
委托代理人朱秀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为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东路800号第四层A03、A04、A05室。
负责人蒋怀松。
上诉人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为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山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为来一审诉称,2013年7月18日,德邦公司职员孙海港驾驶该公司苏E×××××重型厢式货车途经南通市青年东路通州区先锋镇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左侧后部与由东向西李为来驾驶的三轮机动车碰撞,致李为来等五人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孙海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为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李为来所受伤害经司法鉴定,其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六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因苏E×××××货车在太平洋财保平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请求判令太平洋财保平江支公司、德邦公司赔偿李为来各项损失248470.25元,其中太平洋财保平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德邦公司赔偿。
审理中,李为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被扶养人生活费至97882.65元,主张总赔偿额为271250.25元,并明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进行赔偿。
德邦公司一审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李为来伤残等级的鉴定均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依法赔偿。
被扶养人为多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为多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算方法有些复杂,很多事故受害者不能正确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具体数额,尤其是被抚养人为多人的相对更复杂一些,现就被扶养人为多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并举例告诉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方法/步骤计算方法相关规定计算公式1、城镇居民中: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某(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2农村居民为:未成年人:扶养费=(市、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某(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举例说明按照2022年河北省城镇标准计算A男死亡A有一个亲妹妹,A的被扶养人有A的父亲甲65岁,母亲乙62岁,儿子丙10岁(母亲抚养)。
甲的被抚养年限70-65=15年乙的被抚养年限70-62=18年丙的被抚养年限18-10=8年前8年被扶养人有3人,第9年至第15年被扶养人有2人,第16年至18年被扶养人有1人。
前8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甲的被抚养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某8年÷2扶养义务人人数=46436元乙的被抚养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某8年÷2扶养义务人人数=46436元丙的被抚养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某8年÷2扶养义务人人数=46436元之和大于8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所以三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某8年计算=92872元。
第9年至第1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甲的被抚养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某7年÷2扶养义务人人数=40632元乙的被抚养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某7年÷2扶养义务人人数=40632元甲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等于7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所以第9年至第1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是81263元。
2020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2020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202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已经出台。
以下是各项赔偿标准的具体细则:医疗费赔偿标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医疗费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即实际支出多少就赔偿多少。
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不考虑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为了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赔偿标准: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该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并且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
如果受害人的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没有全部扣发收入,误工费应该不赔或少赔。
护理费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害无法自理生活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交通费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需要的伙食补助费用。
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除了上述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还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合理性的思考——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视角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合理性的思考——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为视角
王康
【期刊名称】《新西部:下旬·理论》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本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合理性作了探讨。
认为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扶养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的成年近亲属的界定不太合乎情理。
认为应当从立法层面加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关规定的前瞻性与合理性:第一,要根据该伤情对被害人收入减少的影响程度,来把握受害人伤残等级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作用;第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应是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
【总页数】2页(P54-54,36)
【作者】王康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浙江江山324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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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关系的探析——以《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为视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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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重点问题解析
重点问题一:被扶养人的范围问题。
被扶养人的身份按照法律规定只可能存在两种:
1、与受害人存在扶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未成年人。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其生活必须得到成年扶养人的扶持,失去成年扶养人的扶持,其自身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
2、是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但已经不具备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或是生活来源无法满足基本生活。
扶养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扶养关系和事实扶养关系,无论哪种扶养关系被扶养人都有权利获得赔偿。
重点问题二: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问题。
标准要素包括:
1、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
2、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3、被扶养人的赔偿年限。
重点问题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付时间问题。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生活费需支付至其年满18周岁;
2、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统一为20年;
3、60周岁以上(包括60岁)至75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60岁开始每增加一岁在20年的基础上减1;
(3)75周岁以上(包括75岁)的统一为5年。
重点问题三:存在多个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情况。
如果受害人只是多个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之一,那么此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在按照基本计算公式计算出扶养费的基础上再除以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