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治理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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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尊敬的领导: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职业健康防护管理规定》和《放射卫生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贵单位的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进行批复如下:1. 竣工验收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贵单位应当按照《放射防护设施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是评价放射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重要程序,也是保障职工健康和防止放射性职业危害的重要环节。

2. 竣工验收内容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设计文件的审查对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评估设计的合理性和符合性;(2)施工合格证明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合格证明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3)设备设施的齐全性和完好性对放射防护设施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善、运行正常;(4)辐射剂量测量对放射防护设施的辐射剂量进行测试,确保辐射剂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5)防护效果评估综合评估放射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确保放射防护设施能够有效保护职工健康。

3. 竣工验收结论经过对贵单位放射防护设施的全面验收,现就贵单位的放射防护设施进行以下结论:(1)设计文件齐全,符合国家要求,设计合理、科学;(2)施工单位提供了相应的施工合格证明,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3)设备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无损坏和缺陷;(4)辐射剂量测试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5)防护效果良好,能够有效保护职工健康。

鉴于贵单位的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批准贵单位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允许其进行相关放射作业活动。

特此批复。

此致礼敬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日期:20XX年XX月XX日尊敬的领导:首先我要感谢贵单位对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要感谢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我单位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认真指导和严格要求。

在放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了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aqt4256-2015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详解

aqt4256-2015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详解
5.2.2
5.2.2.1拆迁现场应设置渣土存放场,并按批准的线路和时间将垃圾渣土运出拆迁现场,运至指定的消纳处理场。
5.2.2.2拆迁现场的垃圾渣土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配置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5.2.2.3拆迁现场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
5.2.2.4应在拆迁现场的施工运输出口设置车轮清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沉淀设施。
3.5
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s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反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6
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等。
3.2
职业卫生occupational health
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安全色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有关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规定

有关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规定

依据要求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现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即将发布)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1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2.3 准备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c.编制预评价方案.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概况;b).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c).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d).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2.4 评价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工程分析;b.职业卫生调查;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2.4.1 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基本,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b.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c.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d.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e.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f.拟设置的卫生设施;g.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 职业卫生调查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受理单位:XX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申请——登记——受理——审查——批复。

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原件1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1份);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查批复或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验原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7.委托申请的,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8.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9.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收费不收费。

行政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一期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期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期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技术要求
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对公司职业病危害设施完成情况做出准确的判定,最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一、评价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二、标准和规范
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73号令)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8008)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8010)
7、其他适用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应当协助公司完成相关后续工作,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四、时间进度:签订合同之日起两月内完成。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 年 1 月24 日卫生部令第 46 号,2016 年 1 月 19 日予以修改)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凭专业技术职称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确认);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认可:(1)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位培训,取得放射肿瘤医师上岗资质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的医师;(2)2000年以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从事肿瘤放射治疗工作7年以上(老人老办法)。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凭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以认可:(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两年以上的物理专业人员;(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非物理专业人员,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物理师上岗资质的人员。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和验收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和验收实施细则

1 目的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验收的要求,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和验收的过程。

2 适用范围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3.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卫生部。

3.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2006,卫生部。

3.4 《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卫生部。

3.5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QHSE-01,2011,公司。

3.6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QHSE-01-09,2011,公司。

4 释义4.1 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2 建设项目指海洋开采的石油、天然气在陆地进行后续加工等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炼油、精馏、油气的深加工、化肥、液化天然气等。

本件所称中下游建设项目, 是指国内中下游建设项目中由中国海油控股或负责经营管理的项目。

非中国海油控股或负责经营管理的中下游建设项目按国家或项目所在地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4.3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包括:1)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4 建设单位指项目的所属单位。

对于多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是投资方共同组建的,为项目的经营管理或建设的组织机构。

4.5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指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计评审要点及竣工验收要点【2017】

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计评审要点及竣工验收要点【2017】

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计评审要点及竣工验收要点【2017】展开全文近日,江苏省安监局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0 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7〕102号)要求,组织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要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要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要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要点》等4个评审验收要点。

可收藏参考使用!-----点“阅读原文”下载-----扫码拉进微信群,享资料、优惠信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要点(2017版)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危害风险类别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职业病危害严重□评价单位名称评审会议地点评审人员姓名 职 称专 业 评审人员单位 联系电话评审人员能力水平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 否□)职业卫生相关专业(是□ 否□)序号评审内容 评 审 要 点 权重划分评审意见一、合法合规性评审1项目合法性有无相关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无前期工作文件及无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是否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A2评价项目的名称、地址和范围是否与前期工作的文件、拟报批或报备内容、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等基本一致。

B3评价报告 合 规 性 评价报告编制的整体性是否符合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A4 如采用类比法,类比调查数据是否为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A5 如采用类比法,类比调查数据所属的用人单位是否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

B6评价单元划分是否合理,评价方法选用是否恰当,章节设置与报告书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及评价方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及评价方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性、定量评价
1、结论 2、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和建议
➢ 收集资料 ➢ 制定评价控制效果方案 ➢ 工程分析 ➢ 实施控制效果评价 ➢ 得出控制效果评价结论 ➢ 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资料的收集
➢ 项目的批准文件 ➢ 项目的技术资料 ➢ 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
评价单元的划分
评价单元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在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时,往往按照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划分评价单元,也可按照 生产工艺、工艺装置的分布进行评价单元的 划分。
评价单元的划分原则和方法(续 )
由于至今尚无一个明确通用的“规则”来规 范评价单元的划分方法,因此会出现不同的 评价人员对同一个评价对象划分出不同的评 价单元的现象。
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
目的和意义(续)
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现阶段,人们的法律 意识还较为淡薄,职业病危害形势仍较为严重, 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客 观要求,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 措施,是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实施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是保证建设项目职业 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将大大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质量 和科学水平。
➢ 总平面布置 ➢ 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
、用量或产量 ➢ 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其布局 ➢ 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
类、部位及其存在的形态 ➢ 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实施控制效果评价:
➢ 对建设项目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 分析和评价; ➢ 对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 ➢ 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次修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批复和验收证明

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批复和验收证明

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批复和验收证明一、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批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工作环境和职业健康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批复是对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的评估和批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1. 评价的目的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批复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企业的作业环境、作业过程、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确定相关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2. 评价内容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批复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位置区域、行业性质、规模等。

(2)作业环境: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生活区域等作业环境情况。

(3)作业过程:包括生产流程、操作方法、劳动者职业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4)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暴露时间、暴露途径等评价。

(5)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包括职业病的发病情况、职业病的危害程度、劳动者健康状况等。

3. 评价程序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批复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调研准备:对企业进行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准备评价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设备。

(2)现场调查:到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作业环境、作业过程、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

(3)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评价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

(4)编制评价报告: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编制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报告。

(5)评审批复:将评价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获得评审批复。

4. 重要性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批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它不仅是企业依法合规的必备文件,也是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评价批复,可以有效地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劳动者受到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验收证明1. 验收的目的职业病危害预防验收证明是对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检验和确认,以验证企业所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是否有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暂行规则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暂行规则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暂行规则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工人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验收。

(三)术语定义1.职业病:由本质危险因素长期作用于人体所致的疾病;2.验收:对项目开展工作的成果进行确认并评价的过程。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一)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铁路建设项目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职业病防治教育、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工作。

(二)职业病预评价在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前,应根据本质危险因素评价结果,开展职业病预评价和职业卫生监测计划编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铁路建设项目单位应通过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等手段,对本质危险因素进行控制,降低职业病危害程度。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验收(一)验收依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并结合铁路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标准。

(二)验收内容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职业病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以及职业病防治教育等方面。

(三)验收方法铁路建设项目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档案整理、询问和分析等方法进行验收,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验收标准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标准应采用合理、科学、清晰、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内容,严格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验收。

四、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结果(一)验收结果管理铁路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记录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情况,并将其作为下一步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验收结果通报铁路建设项目单位应向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通报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结果,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其内容进行复核。

(三)验收结果的处理铁路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结果,及时纠正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水平。

五、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的监督管理(一)监督要求铁路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执行职业病防治的监测、评价和危害控制等要求。

职业病危害竣工验收程序

职业病危害竣工验收程序

职业病危害竣工验收程序一、引言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接触、吸入或接触某些危害因素而导致的一类疾病。

在建筑施工领域中,由于施工现场存在各种危害因素,工人们容易受到职业病的危害。

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确保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程序中必须包含职业病危害的评估和防控措施。

二、职业病危害评估1.收集资料:施工单位必须收集有关施工现场的详细资料,包括工作过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浓度、危害因素的来源等。

2.危害因素识别: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分析施工现场存在的危害因素,如粉尘、噪音、有害气体等。

同时,还要考虑工人的工作环境和作业方式对职业病的可能影响。

3.危害评估:对每种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其对工人的健康影响程度和风险等级。

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防控措施的依据。

三、职业病防控措施1.技术措施: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减少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

例如,使用封闭式操作、喷淋降尘、隔离设施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暴露。

2.管理措施: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工人按照规定操作。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个体防护措施:为工人配备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噪耳塞等。

并提供相关培训,确保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4.卫生保健措施: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定期组织职业病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早期症状。

同时,提供健康教育,增强工人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四、职业病危害竣工验收程序1.资料审查:施工单位应提交职业病危害评估报告和防控措施文件,验收单位对其进行详细审查,确保评估和控制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现场检查:验收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施工现场的危害因素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包括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工人的个体防护使用情况等。

3.工人体检:对施工现场工人进行职业病体检,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职业健康标准。

4.验收报告:验收单位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撰写职业病危害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试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试行)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为预防、控制或消除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各项防护设施;(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专家组验收过程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认真的原则。

按要求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要求保密的内容进行保密。

第八条验收程序(一)专家组推荐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竣工验收会;(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专家组听取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等情况介绍;(三)资料审查:专家组对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说明及试运行情况资料、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资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作业人员健康监护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等进行查阅和审核。

职业病危害防护验收验收要点

职业病危害防护验收验收要点
现场检查
B
20
设置报警
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设置报警装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现场检查
主要参见GBZ/T223
B
21
放射场所是否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B
22
配置现场
急救用品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检查
主要参见
GBZ1表A.4
B
七、个人防护
34
个人使用的
防护用品
有无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
查阅资料
B
35
是否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有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
A
9
技术、工艺
设备、材料
采用情况
综合评估本项目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的先进性(评审组集体讨论,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查阅资料
现场查看
B
10
有无生产、经营、进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的情况。
与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核对
B
11
是否存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情况。
现场核查
B
12
中文说明书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无中文说明书。
现场查看
B
13
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无中文说明书。
B
14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有无中文说明书(豁免除外)。
B
15
外包或临时
作业
是否存在转嫁职业病危害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情况。重点检查作业外包单位和临时用工作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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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磨前喂料装置应有防尘措施,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装锁风装置。
(3)皮带输送机应进行有效的密闭,输送设备转运点、下料口应尽可能降低物料落差,配备必要的除尘设施。
(4)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不得露天堆放;各粉料仓应在顶部泄压口安装袋式除尘器;原料及熟料库底配料下料口安装吸尘罩,采用袋式除尘;储库抓斗吊车司机室安装空气调节及净化装置,配备必要的除尘设施。
(4)包装机周围必须安装围档,提高除尘系统效率。
(5)移动式带俯仰机头的装车机应有足够的俯仰角度,保证各类型的汽车在装车时落袋高度最低。
(6)装车过程落袋高度不超过800mm。
(7)装车机技术要求及性能指标符合《袋装水泥装车机(JC/T2048)》要求。
(8)水泥输送皮带的转运点平稳、顺畅。
(9)搬运过程杜绝违章操作,控制包装袋破损率。
4.水泥包装工序
*(1)加大对包装机技术改造力度,必须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
*(2)按照《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科学设计、改造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包装操作区除尘吸风口的设置保证操作人员处于上风向并有一定的负压。
(3)包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输送皮带转接处必须设置密闭除尘装置,装车机设置除尘装置,并确保除尘风量的可伸缩的散装头,并配置满足要求的布袋除尘器,伸缩距离必须满足罐车高度要求。
(2)杜绝装车过程中罐车一个口装料,另一个口冒灰现象。
(3)合理控制装车速度,杜绝装车过程中车满溢料现象,一旦溢料,应及时清扫,建议采用工业吸尘器。
*(4)散装岗位必须设置独立操作间。
(2)厂区设置职工浴室、更衣室、更衣箱。
按工艺分类
*(10)严把水泥袋进厂质量关,包装袋材质、性能等质量指标必须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要求,杜绝破袋进入装车机,减少因包装袋喷灰、破袋导致的粉尘逸散。
5.车间卫生
车间设备及地面定期清扫,减少二次扬尘。有条件的采用工业吸尘器。
6.辅助用室
(1)车间控制操作室密闭防尘,无控制室但有操作岗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设防尘的工人值班室。
冶金职业危害治理验收标准
项目
要求
分值
得分
备注
1.生产工艺和设备
(1)优先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着重对包装和装车环节进行综合防尘工程治理,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提高散装水泥比例,散装水泥优先采用智能发运系统。
2.物料破碎、粉磨、输送及储存
(1)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破碎以及生料磨、水泥磨的除尘应采用袋式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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