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设计方案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3.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9.将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的;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17.住宅工程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2.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23.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9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市[2007]9号【发布日期】2007-01-12【生效日期】2007-01-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总则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省、市各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后予以记录,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是按照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各方主体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加分和扣分,最终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参考值。
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其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1、优秀(绿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2、良好(蓝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1-90分之间;3、一般(黄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60分之间;4、较差(红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下;企业或个人在本年度中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直接进入红牌(优良评分不抵充);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黄牌的,第三个黄牌自动降为红牌。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值自动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
2、企业和个人本年度所有优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均应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予申报。
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自动形成信用评价成果并对外发布。
3、对年度内没有开发或施工、设计、监理、代理等业绩或年度内没有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做评价。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背景建筑市场是国民经济紧要构成部分之一,也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在建筑市场中,难免显现一些不良行为,例如:以次充好、捏造虚假材料、躲避保险责任、恶意拖延工期等等,这些行为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害。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捍卫消费者利益,现有一项紧要制度——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定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是指,记录和公示建筑市场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主体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的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案件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情形、行政执法结果等。
实施记录对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适用于建筑市场相关主体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建材厂商、建筑设计院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记录部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由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实施,各地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实施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记录方式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重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记录:1.政府官方网站公示。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信息公示网站,适时公布记录内容,并依据公示范围和期限,公示涉事主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情形和处理结果。
2.纸质记录和档案管理。
对于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违规行为记录,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纸质或电子档案管理,定期更新记录信息。
影响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影响:1.强化了市场管束力。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可以对涉事主体单位和个人产生猛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舆论压力,避开不良企业混迹市场,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
2.提高了行业规范性。
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实施,要求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行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规范,推动行业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3.保障了消费者利益。
不良行为记录能够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我保护本领,加添购房、购材等环节的透亮度,削减消费者被诳骗和误导的可能性。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6.24•【文号】建市[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4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行为代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类别《房地产开发企A1-1 建设程序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A1-1-01A1-1-02A1-1-03A1-1-04A1-1-05A1-1-06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建设工程质量第19条、第2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管理条例》第11条《建筑法》第6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条,《建设工程质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量管理条例》第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57条,《建筑工A1-1-07 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建筑法》第7条程施工许可证管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理办法》第10条、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第11条、第12条、第13条《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56条,《房屋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和市政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建设工程质量基础设施工程竣A1-1-08 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管理条例》第49工验收备案管理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暂行办法》第9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条、第10条、第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11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条例》A1-1-09 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17第59条档案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招标投标法》第《招投标法》第A1-2-01 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3条,第4条49条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A1-2招标发包方式规避招标的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标办法》第50条,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55条第5项《房屋建筑和市《房屋建筑和市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基础设施工程A1-2-03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施工招标投标管施工招标投标管A1-2-04理办法》第11条理办法》第52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A1-2-05 A1-2-06 A1-2-07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招标投标法》第16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 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 18条、第31条,51条,《工程建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A1-2-08《工程建设项目设项目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招标投 招标投标办法》第间竞争的标办法》第14条53条《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A1-2-09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投标法》第施工招标投标办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18条法》第79条,《工争的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A1-2-10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22条52条露标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A1-2-12 A1-2-13 A1-2-14 A1-2-15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施工招标投标办24条《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第37条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行办法》第17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招标投标法》第标办法》第54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9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评标专家和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A1-2-16 标专家库管理暂中抽取专家的37条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 《招标投标法》第A1-2-18标办法》第54条,标标准和方法的40条《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招标投标法》第 标办法》第54条,37条,《评标专家《工程建设项目 A1-2-17和评标专家库管施工招标投标办员的人参与评标的理暂行办法》第12 法》第79条,《工管理办法》第4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招标投标法》第法》第81条、《工A1-2-24结果的45条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A1-2-25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46条59条容的其他协议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A1-2-26 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要求中标人垫资的法》第62条法》第83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招标投标法》第A1-2-27 招标投标办法》第合同的46条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安全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B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B1-1-0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B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B1-2-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B1-2-03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B1-2承揽业务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B1-2-04 B1-2-05 B1-2-06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第52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B1-3 质量安全B1-3-01 进行勘察的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B1-3-02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建设工程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第20条、《建设工质量管理办法》料的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第24条例》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4条、第25条B1-3-03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4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建设工程勘察质《建设工程勘察B1-3-05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量管理办法》第9质量管理办法》条第25条B1-3-06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C1-1资质C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21条条,《质里官 理条例》第18条 管理条例》第35条C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8条、 21条,《质量管理 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35 条C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8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61条 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37条 C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 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的《建筑法》第17 条《建筑法》第68 条C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 32条 《招标投标法》第53条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C1-2 承揽 业务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3条,《工程建设1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 条]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C1-2-0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C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48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C1-2-06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28条,《质量官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 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C1-2-07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疋,以低于国豕规疋的取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3-0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官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C1-3质量安全《建设工程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勘察条例》第21条 《建筑法》第57管理条例》第22理条例》第63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 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13条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C1-3-03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第27条,《质量 40条,《质量管C1-3-04生产管理条例》第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C1-3-02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设计管理条例》第《质量管理条例》程设计的40条、《质量管理 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 56条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类别D1-1资质业务D1-3工程质量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 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取样检测的例》第31条'[例》第65条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 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 规定的《质量管理条例》 第39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8条D1-3-0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 行保修义务的《质量管理条例》 第41条《质量管理条例》 第66条D1-4-0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 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 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 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第7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50条,第51条《安全生产法》第91条D1-4-0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筑法》第44 条《建筑法》第71 条D1-4-0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 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23条、第26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建设工 程安全牛产管理 条例》第62条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筑法》第46《安全生产法》第D1-4 工程 安全D1-4-05 D1-4-06 D1-4-07 D1-4-08D1-4-09 D1-4-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条、《建设工程安82条,《建设工生产管理条例》程安全生产管理第36条、第37条, 条例》第62条第25条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建设工程安全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生产管理条例》第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28条、第31条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安全生产法》第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生产管理条例》第83条,《建设工3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安全生产管理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条例》第27条]条例》第64条D1-4-11D1-4-12 D1-4-13 D1-4-14 D1-4-15 D1-4-16 D1-4-17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30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D1-4-23 D1-4-2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3条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第2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6条、24D1-5拖欠《劳动法》第91工程《劳动法》第50D1-5-01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条,《劳动保障监款或察条例》第26条工人工资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F1-1-01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4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2条F1-1-02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条、第13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3条F1-1-03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格认定办法》第条21条F1-1-04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行为类别F1-1资格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E1-3-07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履行行为 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H1-1H1-1-0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建设工程质量检《建设工程质量检资质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测管理办法》第4条 测管理办法》26条企业管理办法》第17条G1-2承揽业务 G1-3合同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 G1-2-0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企业管理办法》第业务不备案的23条、第25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 G1-2-02 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G1-2-03企业管理办法》第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27条《工程造价咨询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G1-2-04G1-3-01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企业管理办法》第供虚假报告的企业管理办法》39《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40《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0续的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类别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的十五条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1-0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A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A1-1条十六条建设A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程序条十六条 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十六条 A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的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十九条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A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招标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二条发包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2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少于五个工作日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条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四条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标的其他情况的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3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行办法》第十七条 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第十二条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4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自行确定中标人的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十七条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招投标法》四十七条,《房屋建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法》第八十三条5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内容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标办法》第四十九条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建筑法》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八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A1-2-30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第十二条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十五条 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的十六条 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设备的条十六条 A1-3-03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A1-3条十五条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质量A1-3-0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七条第五十五条定的工期的6A1-3-05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建筑法》第七十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案,擅自同意施工的条十九条A1-3-0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十一条五条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条十八条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措施费用的八条、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六十三条 A1-4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拖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工程条款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行为代码不良行为类别7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的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B1-1-01 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例》第六十条,《建设工八条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B1-1 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例》第六十条,《建设工资质八条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B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建筑法》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B1-2-01 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B1-2-02 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条B1-2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承揽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B1-2-03 业务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十九条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B1-2-04 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法》第二十七条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8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B1-2-05 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建筑法》第六十七条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理条例》第四十条,《建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B1-3 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安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9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行为代码不良行为类别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的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C1-1-01 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八条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C1-1 C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例》第六十条,《建设工资质八条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C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建筑法》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C1-2-01 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C1-2C1-2-02 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条承揽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业务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C1-2-03 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十九条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10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C1-2-04 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法》第二十七条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C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建筑法》第六十七条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C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C1-2-07 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理条例》第四十条,《建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第十二条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C1-3 C1-3-0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例》第六十三条质量一条安全《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理条例》第四十条,《建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C1-3-04 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故的措施建议的1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类别D1-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D1-1-01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资质程的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D1-1-0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十条D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十一条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住建部制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
住建部制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日前,国家住建部制订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建部将下列18种行为列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记录认定行为标准。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众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未按照要求向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建筑法》第49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
《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
《招投标法》第49条
A1-2-02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的,或者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全面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一致施工阶段与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D1-4-04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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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16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
A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法》第7条
《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投标法》第22条
《招标投标法》第52条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招标投标法》第22条
《招标投标法》第52条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招标投标法》第24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招标投标法》第28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
《招投标法》第49条
A1-2-02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1-03
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28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3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
《招标投标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18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第5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设计方案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1-1建设程序
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8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9条、第20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பைடு நூலகம்条
《城乡规划法》第64条
A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A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