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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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1、公示对象
(1)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确定,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经党的支部委员会审查,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2、公示内容
(1)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学位、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和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和近两年受奖惩情况。

(2)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学位、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和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

(3)公示的期限、要求和联系电话等。

3、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4、公示形式和范围
公示由审批党员的基层党委或经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部负责。

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

要根据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和行业)的特点,以实效性、广
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示。

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的基层单位。

如有必要也可扩大公示范围。

5、公示程序
(1)党支部向负责审批党员的上级党组织报送拟接受为预备党员或拟转为正式党员对象的有关材料,提供基本情况公示表。

(2)负责审批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审定拟接受为预备党员或拟转为正式党员对象的基本情况公示表,确定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到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经公示未发现问题的,负责公示的上级党组织须及时指导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3)负责公示的上级党组织应认真对待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公示对象所在部门的党支部通报调查核实的情况。

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应视问题性质和轻重分别提出暂缓审批、不予批准入党或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6、对反映情况和问题的要求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负责公示的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表现、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也可反映
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情况。

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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