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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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2、法人。只要具备了法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就具备了当事人能力。
一般而言,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
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的情形 (1)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独资企业、 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乡镇办企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2)清算组 (3)为维护死者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近亲属 (4)依法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5)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6)胎儿的母亲
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或遗 嘱执行人
2、死者的继承人
3、清算组
4、被撤销的企业法人没有清算组的,做出 撤销决定的机构
5、企业合并、分立后的新企业
6、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依法设立但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设立该分支 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C、因职务行为、授权行为、挂靠行为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 为或授权行为而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 组织为当事人
2、帮工行为当事人的确定取决于被帮工 一方是否明确拒绝帮工。如果明确拒绝帮工 的,帮工一方为当事人;如果被帮工一方接 受了无偿劳务,被帮工一方为被告,帮工一 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 可以选择由被帮工一方承担责任,或者以被 帮工一方和帮工一方为共同被告
四、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承担
第六章
当事人 与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
就特定的民事权益争议请求人 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 及相对人。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区别 于诉讼代理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指与案件有 直接利害关系(区别于证人、鉴定 人和翻译人员);直接的利害关系 可以是直接来源于自己的权利义务, 也可以是来自于自己所管理的权利 义务。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DOC)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DOC)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特征1、概念、特征、认定:2、当事人的范围:(1)狭义当事人:原告、被告。

(2)广义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3 、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称谓。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概念:2.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

这个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同样的道理,诉讼权力能力也是说的一种资格,他有资格当当事人,但他不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事务。

因此诉讼权利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种亲身行使的一种能力。

3.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二)诉讼行为能力1.概念:2.范围:(三)民法与民诉关于主体资格的重大差别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例题】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B.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惟一条件C.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D.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三、正当当事人1.概念2.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对争议案件享有诉的利益;(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第l六章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第l六章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 (二)诉讼承担的事由 –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承担诉讼。 –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 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 讼。 –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 承担。 • (三)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
– 原诉讼行为有效,诉讼继续进行。
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 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 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法人(其他组织)和直接责任人
第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 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 事人 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 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其他组 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 人为当事人
• (2)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外资企业
•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 社会团体
•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 机构 •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8)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 村办企业 •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三)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1、概念 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原因, 使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 ,并 由其取得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继续诉讼。 2、产生原因 ① 法人合并与分立 ② 作为非人身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公民)死亡 ③ 法人、其他组织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产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六)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六)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六)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诉讼代理人1、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2015/3/78)A.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C.律师的执业证D.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答案】BCD【考点】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提交的材料【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88条的规定,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因此,选项B、C与D符合本题要求,而选项A不符合本题要求。

2、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2014/3/36)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答案】C【考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因此,选项A不违反法律规定。

民商事纠纷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民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解均可以解决民商事纠纷,因此,选项A与D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代理人只有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两种,因此,选项C违反法律规定。

3、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

民事诉诉法第06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诉法第06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司法解释: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 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生产经 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 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 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 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6、法人、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冒用法人、组织名义进 行民事活动;法人、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 为当事人。 7、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 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8、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9、企业法人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法人为当事人。 10、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三)代理权限——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指行使当事人 的程序性质权利,特别代理指行使实体性权利。 (1)程序性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管辖权异议等 (2)实体性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 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行使这类权利 要经过委托人的明确具体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 “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行使。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 不再出庭 。但离婚诉讼中,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 仍应当出庭参加诉讼。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 向法庭提交离与不离的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比方: 1、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由继承人作为当
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2、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作
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发生后,诉讼程序继续向前进行,原当事
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继续有效。
2021年司考卷三第84题〔多项选择〕 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
答 案: C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6条的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 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 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 诉讼人。〞
5.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清 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两类: 其一是纯程序上的 包括起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申请
调解、申请财产保全、进行质证和辩论等。 其二是带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的 包括成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
似的地位,但又不是当事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当被监护人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时,监护人在诉讼 中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 1986年?民法通那么?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 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 责任。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共32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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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 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是,特殊情况下,两者也 可能出现不一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如分公司),也可以具有 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也从出生开始享有,到死亡时终止。
• 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不同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 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一般称为申请人,但选民资格案件中称为起诉 人;在督促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 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 确定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的意义:一系列的程序问题都同当事人有密切关系,如管辖 问题、回避问题、诉讼费用的减免问题等。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当事人的含义、当事人适格、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 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当事人 的更换、原告与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等理论和实践问题。
还需要把握诉讼代理与诉讼代理人制度。
第一节 当事人
• 一、当事人概述 •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
• 《民诉法意见》第45、46、49条规定的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为当 事人的情形。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 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 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 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自然人作为当事人需要研究的问题主要有:(1)胎儿。胎儿是否可以成为当事人;(2)死者。自然人死亡后某些 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需要通过诉讼保护如何解决。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教学内容简介:当事人是重要的民事诉讼主体之一,对当事人制度的了解和掌握对学习民事诉讼法学有重要意义。

本章从当事人的概念入手,介绍当事人的含义、特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确定,当事人更换和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具体规定,以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的相关知识,使学生对当事人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教学重点:共同诉讼;诉讼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教学难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课前准备:阅读大量的参考资料课时安排:6学时教学手段:讲授◆第一学时(第一节当事人概述)●教学目的:了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点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教学过程:1.课堂考勤2.复习旧课提问(1)各级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2)什么叫“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地域管辖为什么要实行这个原则?法律有哪些例外规定?(3)哪些案件依法应由法院专属管辖?(4)适用移送管辖应满足什么条件?(5)在国内民事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是什么?3.引入新课先行介绍一个相关的真实案例,其中涉及到形式当事人、正当当事人的确定以及当事人的更换等问题。

4.重点讲解内容如下一、当事人的概念(一)当事人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接受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行使审判权的起诉方和被诉方。

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有重要的地位。

民事诉讼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开始,诉讼过程也主要是由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构成,因此,没有当事人就不可能有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的确定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可以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通过自己的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02
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
03
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 行为,不得超越代理权 限;
04
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同 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诉 讼代理人等。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其代理权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 。
指定代理人
由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指定的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人。通常适用 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聋哑人等无法正常进行诉讼行为 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权限内行 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与变更
产生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当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由法律规定的人担任法定代理人。 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 讼中。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经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不愿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 判中对各共同诉讼人适用相同的裁判。
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变更也是由法律规定。例如,当被代理人成年后,其父母不再是其法定代理人 ,而由其本人担任。此外,如果法定代理人丧失了代理能力或者不履行代理职责,法院可以另行指定其他人为法 定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责任
权限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汇报人:日期:•当事人概述•诉讼代理人概述•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目•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录当事人概述01当事人是指因民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定义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的一方。

分类权利•起诉权: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辩权:被告有权进行答辩,提出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

•辩论权•举证权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不得干扰法庭正常工作。

•真实陈述: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作伪证。

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明事实。

•执行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原告地位:原告是诉讼程序的发起者,其诉讼请求是诉讼程序的核心。

原告应当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在法庭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地位:被告是诉讼程序的应诉方,其任务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提出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在法庭上同样享有举证权和辩论权。

以上是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概述的内容。

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代理人概述02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通过委托关系,授权其代表自己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分类根据代理权限的来源不同,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代理人,如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委托代理人是指由当事人委托并授权其代理诉讼事务的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遵守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有特定要求。

资格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当事人报告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当事人完整版PPT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当事人完整版PPT
依据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事实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符合起• 诉条问件题的:,艺应术当在学收院到产起业诉开状发之日部起与3培0内训裁中定心不是予受否理可。以作为本案被告?
问题:艺术学院产业开发部与培训中心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被告?
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6479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诉讼能力
• 当事人诉讼能力: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 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的法律上的能力。
适格当事人
• 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 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 正当当事人。
• 问题: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
【案例】蔡某顶、蔡某连诉永安财产保险公 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当事人。 《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17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经济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 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这与“有诉才有裁判”的诉讼基本原理是相悖的。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民诉法解释》第290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必须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作出一个裁判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发布):不得将下列人员作为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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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行为能力指民事 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 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 力。 它解决能否亲自进行诉讼 行为的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的关系与区别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完全诉讼行为 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但也有一些特殊诉讼,(如消极的 确认之诉)则不符合这一标准。
(三)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认为自己的法律 关系受到侵害,愿意起诉的人为原告; 与原告发生法律关系,被对方告上法院 并被通知应诉的就是被告。
确定原告与被告的方法:
第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错觉: 以民事责任的承担来确定当事人。
F:\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课件 2012年\当事人和 诉讼代理人练习.doc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一、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
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合并 审理的诉讼,就为共同诉讼。 特征:1、诉讼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 (人数)
2、诉讼标的为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 类(分类依据)
法人终止 1、法人合并,由合并后新法人作为诉
讼当事人
2、法人分立,由分立后所有法人作为 诉讼当事人
3、法人破产,清算组 4、法人撤销,原则上由清算组,如无, 由撤销它的机构作为当事人 诉讼担当法律后果 案件的判决结果由谁承担?
五、当事人变更 (一)法定的当事人变更(诉讼权利义务
的承担) 1、当事人死亡。原告死亡和被告死亡 2、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合并、分立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 力
(一)当事人权利能力(又称为当 事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 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它 解决的是一种“资格”的问题,有没有 作为当事人的资格。一般而言,具备民 事权利能力就具备了诉讼权利能力。
1、自然人。当事人权利能力与实体法 上的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当取 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时也就具备了当事人 能力。
7、继承:部分继承人起诉,应通知其他 继承人为共同原告;被通知的继承人如 果不愿意参加诉讼,但也没有明确表示 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但要注意有遗嘱继承的情况)
8、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诉 讼人;
9、共有财产关系: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 其他共有权人列为共同诉讼人;
10、作品侵权案件,如果作者和 新闻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根据原 告起诉决定是否有共同诉讼人 (只诉新闻单位的,列新闻单位 为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 被告;对新闻单位和作者均起诉 的,二者为共同被告)
另一方面,因其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其民事诉 讼行为能力又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而各必要共同 诉讼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独立性是有限制的。
即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行使共同的权利和履行 共同的义务时,应当共同进行。如果单独进 行,单独进行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其他共同 诉讼人承认,才能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
即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行 为需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明 示、默示)才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 生效力。
1、挂靠: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列共同诉讼 人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 当实际经营者和业主不一致时,业主和 实际经营者;
3、个人合伙(无论是否有字号):全体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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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合并、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所 有新法人;
5、借用行为: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列共同 诉讼人;
6、保证合同: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还要看原告如何起诉(一般保证,仅诉 保证人的,应列被保证人即债务人为共 同被告;连带保证,仅诉保证人的,可 只列保证人为被告。但无论是一般保证 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仅诉被保证人的, 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A 仍将其列为二审当事人, B 将其列为二审当事人,可缺席判决 C 不能将其列为二审当事人,但可以根据上诉人 的请求作出判决 D 不能将其列为二审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相关性)(民诉法 53条)
一方面,各共同诉讼人均是有民事诉讼权利能 力的独立民事主体,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也是相对 独立的。
3、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最高法的意 见,其他组织要具备当事人能力,必须具备 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要件。积极要件:第一 要合法成立;第二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第 三有自己的财产。消极要件:不具有法人资 格。
主要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 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 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
A 某乙父亲为原告、某丙父亲为被告 B 某乙为原告 C 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 某丙、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某大学教授顾某被一学生杀害 后,某杂志刊登了两位作者署名 的系列报道,顾某的妻子认为侵 犯了死者的隐私权,那么本案中 当事人如何确定?
实务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民诉意 见43-56)
2、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民诉 意见183、211条):人民法院发现 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自愿原则,能调解的予以调 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再审程序中要撤销一、 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即“一撤 到底”)
练习 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
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丙是 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他参加诉讼。 但丙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愿意放弃实体权利, 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第六章
当事人 与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
就特定的民事权益争议请求人 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 及相对人。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区别 于诉讼代理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指与案件有 直接利害关系(区别于证人、鉴定 人和翻译人员);直接的利害关系 可以是直接来源于自己的权利义务, 也可以是来自于自己所管理的权利 义务。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意 见46条)
6、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无论是否有字号) (意见47条)(需注意个人合伙与合伙组织 之间的区别,意见40条)
7、挂靠的情形(民诉意见43条)
8、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当 事人的确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六):原告可以选择被 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属隶属关系,作 品是职务作品,单位为被告
(一)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 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 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做出裁决, 并取得该案诉讼程序上主体地位的 资格,进而受该裁判约束的人。
(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目前已经摒 弃了传统的利害关系说,取而代之的是 多种学说并用,如利害关系说、权利保 护说、意思说等。在我国,理论上采用 具有管理和处分权是判断当事人适格的 主要标准。
2、法人。只要具备了法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就具备了当事人能力。
一般而言,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
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的情形 (1)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独资企业、 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乡镇办企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2)清算组 (3)为维护死者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近亲属 (4)依法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5)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6)胎儿的母亲
F:\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课件 2012年\当事人和 诉讼代理人练习.doc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一审程序(民诉意见58):人 民法院追加当事人的,应当通知其他的 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 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 意参加诉讼,也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 追加为共同原告。
问题:对于漏掉的共同被告,如何处 理呢?
可以看得出来,我们采用的是 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我的行 为你同意对你有效,你不同意对你 无效。
因此我国立法在处理必要共同诉 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时采用的是 “承认”原则。
国外民诉法多采用“有利”原则。
二、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的共同诉讼,是
3、法院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的标志)
二、共同诉讼种类 (一)必要共同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重点,司考中 几乎年年考到。其中必要共同诉 讼的情形、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的关系以及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的追加是其三个重要的知识点。
(一)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
例:
甲工厂销售一批水泥给乙公司,乙 公司又将这批水泥卖给丙建筑公司。结 果丙建筑公司使用后出现房屋开裂现象, 最后经鉴定是水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现丙建筑公司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问:丙公司该将谁作为被 告?
第二:特殊情形下原、被告的确定(民诉 意见41-56条)
1、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当事人的情形(意 见41-42条)
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 审理的诉讼。
因此,标的共同是判断是否必要共同诉讼 的重要依据。
所谓标的共同,就是人与人之间有一个共 同的、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争议 的实体法律关系只有一个。
因此不管是共同原告还是共同被告,他们 都是同一个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理论上形成标的共同的情形: 1、特定身份;(一种是通常意义上
四、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承担
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当 事人无法继续履行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由 一个案外人接替他继续进行诉讼的情形。
发生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承担的情形 自然人死亡或失踪等
1、债权、债务纠纷,由其合法的财产继 承人、或财产代管人。
2、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不发生 诉讼担当。
练习 某幼儿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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