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一)
抵押权知识点
抵押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抵押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老实说,抵押权呢,就是一种担保物权。
就是说,你想借点钱,或者办点别的事,但人家怕你到时候赖账或者还不起,你就可以把自己的财产抵押出去。
比如说你的房子,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就像你对银行说:“你看,我把房子押这儿了,要是我还不上钱,你可以把房子拿走去卖钱抵债。
”这个房子就是抵押物,你们之间这种关于抵押房子来担保还钱的关系,这里面银行就对你的房子有抵押权。
②重要程度:抵押权在物权里可是相当重要的哦。
在经济活动中,就像血液一样重要。
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买卖啥的,基本上都会涉及到抵押权的问题。
要是没有这个抵押权,大家借钱、做生意都不踏实啊。
比如说你想去银行贷款创业,银行要是不能有个抵押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它可不敢轻易把钱借给你呀。
③前置知识:我们得先了解物权的一些基本概念,像什么是所有权呀,占有权啦。
还得懂一点债务相关的知识,因为抵押权是和债务紧密相连的呢。
打个比方,你都不知道债务是怎么回事儿,那你肯定理解不了为啥得抵押东西来担保债务的偿还了,对吧?④应用价值:在现实生活里到处都有应用。
除了上面说的个人向银行贷款抵押房子,企业也经常把自己的厂房、设备抵押给供应商作为货款的担保啦。
这就给了交易双方一种保障和信心,要是没有这种抵押保障机制,经济活动很难顺畅进行。
在房地产行业更是如此,开发商经常要把土地或者在建工程抵押来融资,这样楼盘才能顺利建设。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抵押权在物权的担保物权里可是关键的一部分哦。
在整个民商法体系中呢,它和债权债务关系紧密交织,处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流转这个很关键的点上。
要是把民商法体系当成一个大拼图,那抵押权就是一块很重要的拼图块。
②关联知识:它和债权关系最大了,毕竟是为债权做担保的呀。
另外和抵押物的相关规定也分不开,像什么东西可以抵押,什么东西不可以抵押,这和抵押权能否有效成立息息相关。
还有和执行程序也有关系,如果债务到期不还,怎么去实现抵押权,把抵押物给处理掉,这就要涉及到执行方面的法律了。
史上最全《民法典担保篇解释》解读(一)总则
史上最全《民法典担保篇解释》解读(⼀)总则前⾔担保是民商法中⾮常特殊的⼀个分⽀,其涉及的法学理论深度和实践复杂程度都让⼈望⽽⽣畏,我国的担保⽴法经历了⾮常曲折的历程,可以分为三个⼤的阶段,⽽每个阶段理论变化之⼤让⼈乍⾆,往往是后法完全否定前法的规定,本次《民法典》担保篇可称为全法变化最为剧烈的部分之⼀,很多规定与前法相背离,⼜有很多规定是⾸次出现,让法律⼈⾮常抓狂,因此《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就显得⾮常重要。
然⽽当征求稿⾯世后,却造成了更⼤的焦虑,其对以往所有担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了⼀次⼤跨度的整合修改,⽽其琐碎晦涩之处更需新的解释来解释,据规定实施时间延迟了两天才出台的正式稿则更是犹如重新起草了⼀份新的⽂件,使得学习⼯作更加艰难。
为此,笔者吐⾎整理了所有担保法律法规,逐字逐条对⽐,对《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每⼀条款的内容、来源、沿⾰等做了全⾯的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学习者研读。
图⼀:我国担保⽴法历程第⼀部分⼀般规定第⼀条【适⽤范围】本条包括两项内容:1.关于担保种类即债权范围:担保法: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
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承揽四类合同的债权设定的担保。
担保法解释: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
所有民事关系产⽣的债权设定的担保。
物权法: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因保证属于债权性质,担保物权不包括保证,故物权法没有规定保证,且删除了定⾦。
借贷、买卖合同的债权设定的担保。
民法典: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借贷、买卖合同的债权设定的担保。
民法典在三百⼋⼗⼋条⼜规定了“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民法典担保篇解释: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
具体明确了民法典增加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包括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合同,正式稿将征求稿中“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删除,改为“涉及担保功能”,因为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合同不是都具有担保功能,例如⽆追索权的保理就没有实质担保功能,这样修改更为精确,可以将这部分不具担保功能的合同排除在外。
担保物权习题(整理版)
担保物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 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D无效2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 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 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同日,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股权质权设立有效B.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C.该股权质权自 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有效设立D.该股权质权自办理公证之日起有效设立3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B交付股票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D公司同意之日4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05年法硕A动产和智力成果B动产和权利C智力成果和权利D人身利益和权利5担保物权包括()。
A典权和抵押权B地役权、典权和质权C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D典权、质权、留置权6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
05年法硕A借款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行纪合同7甲将汽车一辆作价10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
甲在开车外出时不慎翻车,造成汽车严重毁损,该损失()A 应归甲承担B 应归乙承担C 由甲、乙共同承担D 双方协商承担8抵押权实现方法中的以抵押物折价是指()A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协商以抵押物折价B在抵押人资不抵债时以抵押物折价C在抵押合同成立后以抵押物折价D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同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9留置权下的标的物应该是()A 债务人所有之物B 特定物C 种类物D 双方合同项下之物10业经保险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发生抵押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抵押权得以继续存在,这是抵押权的()的表现。
A从属性B物上代位性C优先性D不可分性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法考 担保法一(思维导图)
理
有部分实质争议的;无争议的部分裁定拍卖、变卖;告知有争议部分申请仲裁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有实质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债权人诉讼行使,应当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人
被扣押查封前,抵押人收取;不构成抵押权的客体
抵押物孳息收取
被扣押查封后,抵押权人收取,构成抵押权的客体, 优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有约定相互分担或者连带承担,且约定了份额 无需先找债务人追偿,可直接请求分担 有约但是未约定份额;或者直接无约但是同一个合同签章或者按指印了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担保人找债务人追偿 不能受偿的部分有权请求分担。
本质是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受让债权 可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务人对自己债务的担保
不享有第三人对债权的担保,但是可看是否满足分担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担保法 一
主权利:受担保的债权;从权利:担保权
担保权
担保物权 物保
担保债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不存在留置合同 保证--人保 定金--钱保 存在于主权利关系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抵押合同,质权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 所有的意思表示必须书面形式
主合同之外,担保函,债权人未明确拒绝就是接受,合同成立
担保合同 的无效
主合同有效 担保无效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 不用赔偿 都有错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 担保人的错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你都赔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约定从合同独立之外是无效约定,担保主合同 目的实现,而不能担保主合同成立
金融机构独立保函,不适用民法典此处规定
担保物的孳息收取
被查封扣押后,抵押权人欲收法定孳息, 需通知法定孳息义务人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十章担保物权真题+解析(023-025)
2019年民法通关笔记第十章担保物权真题+解析(023-025)1.13-03-58(多选题)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
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参考答案】AB【考点】抵押权的设立;动产质权【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09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本题中,轿车可以设立质权。
又如,依据《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就该轿车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因此,A正确。
C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汽车(动产;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立动产抵押权。
B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轿车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而非登记时设立,D错误。
综上,本题选AB。
2.14-03-57(多选题)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
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
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
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参考答案】ACD【考点】代物清偿、买卖不破租赁、恶意串通的无效民事行为【解析】王某对李某负有借款债务,为了抵偿该借款债务,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1年,不收取租金,以抵偿该借款债务。
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合同。
王某与李某不仅达成代物清偿的协议,且王某已经实际履行了他种给付(订立租赁合同,且向李某交付租赁的房屋),双方的代物清偿协议生效,发生代物清偿的效果,王某对李某的借款债务因此消灭。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共同抵押是指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又称 总括抵押。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 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 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 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 的份额。
五、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 ——清偿、免除、抵消等 2、抵押物灭失 ——法律上和事实上,无法行使物上代位权 3、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人自己或先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 押权 4、抵押权人抛弃 ——办理撤销登记或向利害关系人表示放 弃 5、抵押权人与所有人混同,而且没有后顺位的抵押权存在 6、抵押权因除权判决或诉讼期间届满而消灭或不能行使 7、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设定抵押权,并损害其他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 押权
三、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孳息收取 原则上由抵押人收取孳息,但下列情况下由抵押 权人收取: 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物已被法院扣押
2、法律上的处分(设定抵押权、转让、出租) 抵押物的提前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 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抵押财产,但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受让人代 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如无约定按 照法律规定。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诉讼时效届满
论民法典各分编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
论民法典各分编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一、概述担保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作为新时代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部分,作为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本文旨在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探讨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问题。
通过对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中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规定进行梳理,明确担保物权的概念、种类、设立、效力和消灭等基本内容。
结合实践中担保物权制度运用的情况,分析当前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担保物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把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民事活动中担保物权的应用提供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法律指引。
同时,也为我国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1. 简要介绍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担保物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担保物权已成为最具活力和发展空间的物权制度之一。
其通过为债权人提供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增强了交易的信用度,降低了交易风险,从而促进了资金的流通和市场的繁荣。
在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被赋予了高度的制度价值和法律地位。
一方面,它有助于明确产权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和消灭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另一方面,担保物权制度也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通过对担保物的处分实现债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更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担保物权案例一
担保物权典型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某市居民李某准备外出做生意,急需现钱。
便向个体户刘某借款30万元。
双方于1999年10月10日订立了借款30万元的合同,规定1年后还本金和利息共32万元。
刘某提出要提供担保,双方协商以李某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价值12万元)质押给刘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
但刘某考虑到车放到他家不安全,遂决定仍有李某保管。
由于轿车价值约12万元,刘某要求李某另外再提供担保。
李某遂请其表弟宋某出面做担保,宋某表示愿意其所有的一件汉代古花瓶(价值约20万元)抵押给刘某,宋某与刘某也签订了抵押合同。
该合同订立后,宋某提出抵押登记手续复杂,费用过高,反复要求不办理登记手续,刘某最后表示同意,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
1年以后,李某由于生意亏损,无力还债,刘某找到李某要求拉走桑塔纳轿车,发现李某因欠其他人的钱,车已被某法院查封。
刘某找到宋某要求拍卖宋某的汉代花瓶,宋某提出由于抵押合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该抵押是无效的。
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拍卖李某的桑塔纳轿车和宋某的汉代花瓶还债。
二、本案争执焦点本案争执点有两个,即刘某对李某的桑塔纳轿车是否享有质权,李某对宋某的汉代古花瓶是否享有抵押权。
答案在后面,请在自行思考后参考!三、分析本案应注意的问题(一)依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设定不转移标的物的质权,换句话说,当事人所设定的不转移质物的质权是无效的,不发生物权效果。
(二)汉代古花瓶不是强制登记的抵押物,是否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如果不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及其处理本案涉及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设定问题以及刘某与宋某之间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其一,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也就是说,动产质押的设定不仅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还必须移转动产的占有,在占有未完成移转前,质权并未成立。
由于质权的设立必须以占有的移转为要件,因而决定了质权自债权人占有质物时才能生效。
《民法典》知识问答第5期(物权编)
《民法典》知识问答第5期(物权编)1.关于自然资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 *A.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正确答案)B.国家实行一切自然资源都有偿使用的制度。
C.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正确答案)D.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民法典》第324条、325条、326条、329条。
第325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居住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 *A.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B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正确答案)C.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正确答案)D.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民法典》第367条、369条、第371条。
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3.判断: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土地所有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单选题】 [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B.错误答案解析:《民法典》第378条4.关于地役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 *A.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B.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正确答案)C.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正确答案)D.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U ‛错误的划‚R ‛。
每小题1分,共10分)1、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 )2、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一般只以受益人取得的实际利益为限,而不以赔偿受损人所受损失为标准。
( )3、立遗嘱是公民个人的意思表示。
张三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在死亡前用口头向在场的亲属宣布公证遗嘱作废,这是遗嘱的撤销。
(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5、公民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 )6、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广泛性,包括没收、税收、征用、罚款等。
( )7、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 )8、违约人赔偿的损失,应略高于对方的实际损失。
( )9、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 )10、诉讼时效中断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断时效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1、借贷合同是( A)A、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C、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D、以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为出借人的合同。
2、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按处理。
( B )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C、个人所有D、公共所有3、某甲在上班路上拾到提包一个,因当时找不到失主,又急于上班,甲就将提包带到单位,存放于办公室,并当即贴出招领启事。
至甲下午下班时,仍无人认领,甲就锁上办公室回家。
次日,甲上班时发现办公室被盗,拾得的提包也被盗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天,失主发现招领启事后,就找到甲索要提包,甲将详情告诉了失主,失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应判(D )A、甲应当返还B、甲应予赔偿C、甲应给予一定补偿D、甲不予返还或赔偿4、《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X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巧做担保物权.doc
202X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巧做担保物权今天我为大家提供202X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巧做担保物权,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好好掌握这些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好好备考!202X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巧做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包括了如下三种权利:(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尝的权利。
例如,当李二狗向高富帅借钱时,高富帅说,你必须用你家的房子给我设定担保,当你还不上钱时,我有权把你的房子卖掉抵债。
这种权利就是抵押权,房这种不动产可以抵押,车这种动产也可抵押,在抵押权设立时不需要立即把财产交付给对方。
(二)质权,也叫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当李二狗向高富帅借钱时,高富帅说,你必须用你家的车给我设一个担保,并且把车交给我保管,当你还不上钱时我可以卖掉你的车抵债。
这种权利就是质权,动产质权要想设立,必须把财产交到对方手中占有。
除了动产,一些权利也可设质权,比如,对于股票和债券的权利也可设质权,事业单位对于权利质权考察较少,了解即可。
(三)留置权,是债权人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例如,高富帅去李二狗的修理厂修车,修理费3000元,高富帅去取车时,表示自己最近没钱,无法交修理费,此时,李二狗就扣下了高富帅的车,迫使高富帅交修理费。
这种权利就是留置权,留置权无需双方事先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可留置其已经基于先前合同而占有的财产,故担保物权是法定物权,也是动产物权。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4)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十】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解释】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
保证是一种担保形式,但并非担保物权。
1.从属性(1)发生上的从属性: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也不能设立。
(2)移转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但是,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特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
2.不可分性(1)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偿还了40万元,其余60万元无法清偿;抵押物厂房拍卖得到价款80万元,应当优先清偿乙银行未受清偿的60万元债权。
(2)债权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后来乙又欠甲一笔货款60万元,甲的借款和乙欠付的货款均到期后,乙主张抵销60万元,甲表示同意,但余款40万元甲一直拖欠未还。
虽然乙的债权已经在60万元的范围内消灭,但是乙仍然可以主张行使抵押权,假定机器设备拍卖所得40万元,乙可以就该40万元全额主张优先受偿。
(3)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在抵押期间,厂房被雷击着火,部分烧毁,甲公司未为该厂房投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有权将残存部分厂房拍卖、变卖,假定拍卖得到60万元,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40万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继续要求甲公司清偿。
3.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办公大楼设定抵押,某日夜里,雷电大作,办公大楼起火,烧毁60%。
教程资料:第4章(4) 担保物权
(4)以将来的财产办理登记的,原则上有效;
《解释》第49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 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 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021年4月20日
2.不能设定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有两个例外;
2、约定抵押权:书面+登记=抵押权生效
(1)要式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登记生效主义:第41条,当事人 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 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解释》第56条,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 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34条
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36条
2021年4月20日
№ 房地产抵押中房产和地产的关系——“房地一体主义”
3、“折价”取得抵押物,如果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 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2021年4月20日
5、物上代位性——交换价值(1)
《物权法》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 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 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同《担保法解释》 第62条、第80条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文件,它对于物权编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便读者能够全面、深刻地了解其中的内容。
一、关于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的整体概述1.1 制定背景司法解释(一)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为了贯彻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民法典正式成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内容要点司法解释(一)主要包括对民法典物权编中相关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司法解释在具体适用法条时,提供了针对性的解释和说明,使得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更加清晰、具体地被理解和适用。
1.3 影响与意义司法解释(一)的发布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法律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导,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解读2.1 对不动产物权的解释与适用在司法解释(一)中,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而细致的解释,并针对具体情形给予了具体的适用。
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方面的规定,司法解释(一)对其具体含义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的阐释,为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导。
2.2 对动产物权的解释与适用对于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一)同样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在动产所有权、动产担保物权等方面,司法解释(一)为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解释,使得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2.3 对担保物权的解释与适用在担保物权方面,司法解释(一)同样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对于保证合同、抵押权、质权等方面的规定,司法解释(一)为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解释,使得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民法(1)学习题(11—19章)
民法(1)学习题(11—19章)发表日期:2008年1月3日【编辑录入:tys】第十一章担保物权一、单项选择题1、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抵押期间,甲欲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告知丙抵押情况,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ABC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2、依照我国《担保法》,在质押生效后,质物灭失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A)A B C D3、依据我国《担保法》,下列可以抵押的财产是(D)A B C D4、孙某在某洗衣店干洗了一套名贵西服,后来孙某拒付洗衣费,则洗衣店可以(B)A B C D5、用下列财产作抵押时,依《担保法》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后,未经登记也发生抵押效力的是(B)A B C D6、赵某将自己的一辆“夏利”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李某,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
后来因交通事故该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D) AB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C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D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将价值19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
但嫌办理登记手续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另外,甲以自己的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电脑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因为不会用电脑便决定仍将其放在甲处。
一年以后,甲因做生意亏本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对该案的判断正确的是(A)A BC D二、多项选择题1、依据我国《担保法》,留置权仅适用于:(ABC)A B C D基本建设承包合同E2、抵押权的性质为(ACE)A B C D E第十二章共有、相邻关系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A BC D2、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后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A BC D3、在不动产所有人出卖其不动产时,下列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为(B)A B C D4、甲和乙为同村邻居,甲越界建房侵入乙的宅基地,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C)A B C D5、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C)A B C D6、甲、乙共购了一间街面房,经营饮食。
对《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比较评析(上)
1. 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在《民法典》第395条中,可设置抵押的财产分为三类:
①不动产:《民法典》第395条第(一)项,包括正在建造的建造物;
②特定动产:《民法典》第395条第(四)至(六)项;
③权利:《民法典》第395条第(二)、(三)项只有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特别法上的特许物权(如采矿权)才可设定抵押。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物权法》第172条,《民法典》第388条新增“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发布的《民法典(草案)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民法典》第388条的解释中可见,除了《民法典》出台前传统意义上的典型担保(如抵押、质押)之外,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也被纳入了担保物权的范畴。由此,《民法典》重构了担保物权的组成,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对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财产的交易形式作了统一的规范和引导。
对于存在流押条款的合同的效力,从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92号案的判决中可见,案涉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了质押权利的实现方式,即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投资公司代偿债权后即将质押股权转移为己有,这一约定根据《担保法》第66条的规定,并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无效的流质条款,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此外,《九民纪要》第71条中也作出了相同的要求:“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民法典》第401条结合实务操作和《九民纪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约定流押条款的合同的具体履行方式,不再明文禁止流押条款。
最新XXX《民法学(1)》题库及答案
最新XXX《民法学(1)》题库及答案最新XXX《民法学(1)》题库及答案已经汇总完毕,每年都会进行更新。
该题库对考生的复、作业和考试都非常重要,可以节省大量时间。
在做考题时,可以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将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入到查找内容框内,就可以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
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出生被视为死体,因此保留的遗产份额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
2.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就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4.物品是否需要依赖其他物品才能存在,可以将其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并经法定程序限制。
案例分析题:1.如果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那么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一年。
2.如果一个人请求另一个人帮助救人并同意付钱,那么这个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公民的住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
4.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5.如果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那么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时间是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诉讼类型题: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确认之诉。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法人机关成员。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1.我国法律规定,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遗产份额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
2.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字号、书面合伙协议和法定登记程序。
3.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4.根据物是否须依赖其他物而存在,可将其分为主物和从物。
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放弃,但依法并经法定程序可以限制。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综合上述分析,应当认定在法律已设定行使期限后,抵押权人仍长 期怠于行使权利时,法律对 之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应使抵押 权消灭。具体到本案中,因李X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并未 向王X主 张行使抵押权,故对李X的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抵押权消 灭,王X请求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
未办抵押登记的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11日,王X与李X签订协议书,约定王X从李X处借款50万元,期 限自2009 年 8月11日至2009 年 9月10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王X 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抵押于李X处。同日,从李X的银行卡号向另一账 户 转款49.72万元。王X向李X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李X现金人民币伍 拾万元整。”
担保法解释(2000年)
物权法(2007年)
民法典
第12条第2款
第202条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基本同物权法
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 第220条
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第二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同意以其所有的房 产作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条款成立。由于第二被 告和原告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条款无效。造成抵押条款无效, 第二被告和原告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第二被 告应在第一被告对本案债务未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 偿责任。 思考问题:是否以抵押物为限?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协议。
议以质 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特征(1)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而存在,若主债不存在,担保物权亦不成立。
②移转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原则上因所担保的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以下两点应予注意:第一,物保人与债权人约定,一旦债权转让,物保人即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从其约定;第二,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如果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未经担保人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在移转上的从属性有一例外:《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效力上的从属性。
包括两个方面:(a)担保物权的效力取决于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原则上无效;(b)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也决定于被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人无权就担保物的变价价值获得大于其债权的清偿。
④消灭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但有例外:例如《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同归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即在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等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抵押权得为所有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即成立所有权人抵押权),不附随债权的消灭而当然消灭。
(2)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指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财产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担保物权仍然及于该财产的变形物或变价物。
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权区别于其他物权的重要特征。
因为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就在于担保物权是价值权,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因此,虽然担保财产的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只要其变化后的价值形态仍然存在,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就该变形物和变价物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此外,在担保人依法或经担保物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之价款,亦同为原担保物的代位物,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代位权(《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
(3)不可分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1、72条以及民法理论,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含义:①担保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②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仍各担保全部债权;③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④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的,各债权人就其分得或受让的部分债权仍得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⑤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值增加的,抵押人、质押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值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质押人的原因减少的,担保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二)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责任承担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1,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2,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主合同被解除时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主合同的解除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由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一是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二是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因而,主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同:(1)如果主合同解除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则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此时担保合同归于消灭,担保人具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如果主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应对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
1如果担保合同的无效完全因为债权人的过错所致时,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所谓“担保人有过错”,不是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或者通过提供担保诱使无效的主合同成立,进而使债权人蒙受损失。
例如:在债务人欺诈债权人,而债权人又为代表国家利益的一方时,如果担保人明知债务人欺诈,并且参与欺诈或以担保的提供诱使主合同订立的情况下,即属之。
4.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追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尽管担保人是基于其过错向债权人承担了责任,但其毕竟是为了担保债务人的债务而承担的责任,毕竟属于代人受过,因此在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后,仍然享有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三)物保与保证竞存、物保与物保竞存1.物保与人保竞存的规则物保与人保竞存,指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又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等物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各个担保以清偿自己债权的问题。
《物权法》第176条是关于物保与人保竞存时处理规则的总规定,《担保法》第28条、《担保法解释》第38条、《物权法》第194、218条的部分内容起补充作用。
(1)约定优先如果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与债权人共同或者分别对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先后顺序、各担保人对债权承担的担保份额有约定的,则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和份额请求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责任的性质属于“按份责任”。
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或者“物保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与“份额”,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与份额行使权利。
例如:甲借乙100万元,甲以价值5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丙提供保证、丁以价值30万元的汽车质押。
四人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100万元借款,首先由丁承担担保责任,然后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但丙仅承担70万元。
丙、丁承担责任后,乙才能就剩余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根据“约定优先”规则,乙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与份额行使自己的权利,抵押人甲、保证人丙、出质人丁承担的是“按份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债权人乙参加,甲、丙、丁之间的约定仅能产生内部效力,乙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就没有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相互之间关于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和内部份额的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而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2)没有约定,债务人提供了物保时的处理规则3在此情形下,由于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了抵押或者质押,并且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因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时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债权人只能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提供保证或者物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②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保证人和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原因在于: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消灭,保证人与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就不能对债务人设立担保物权的客体行使“代位求偿权”了。
例如:甲借乙100万元,甲以价值5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丙提供保证,丁以价值60万元的汽车设立质押。
当事人没有约定乙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
那么,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当首先就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此时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
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抵押权(无须经过丙、丁的同意即可放弃)的,则丙、丁只对5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③债权人怠于对债务人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和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④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且无代位物的,则保证人和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⑤债权人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先行实现债权后,如果尚有部分债权未获清偿的,保证人和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对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与下面(3)部分的规则相同)。
(3)没有约定,债务人未提供物保时的处理规则在债务人未提供物保的场合,保证人和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包括以下规则:①在外部关系上(即对债权人而言),保证人与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任何一个担保人均有义务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物保人对超出担保物价值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②在内部份额上,保证人与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则:(a)3注意:《担保法》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在此种场合下有适用的余地。
例如,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所有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设立抵押,并以其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一幅名画设立质押,丙提供保证。
则丙仅在60(100-30-10=60)万元的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时,物保人与保证人的地位平等,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能适用《担保法》第28条第一款。
如果担保物价值不低于债务均额4,推定各个担保人的份额均等;(b)如果担保物价值低于债务均额,物保人的担保份额以担保物实际价值计算,余额由保证人承担5。
③(a)债权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的,物保人在债权人放弃保证债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6。
(b)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此范围内免责。
④某一担保物因为不可抗力而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其他担保人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不得减轻或免除。
⑤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物保责任后,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依照内部的份额,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例如:甲欠乙100万元,丙、丁为保证人,戊以价值100万元的汽车设立抵押,丙、丁、戊未约定其内部的份额。
后乙请求丙承担了100万元的清偿责任。
丙向甲行使追偿权,甲清偿了10万元,剩下90万元不能清偿。
则丙只能分别请求丁、戊各承担30万元的担保责任,剩下的30万元只能等甲恢复清偿能力后向甲再次追偿。
2.物保与物保竞存的规则事实上,在只有物保与物保竞存的场合,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顺序和各个物保人外部责任、内部责任的承担规则,与前述“物保与人保竞存的规则”相同,没有本质区别。
因为《物权法》确立在保证人与物保人地位平等的原则(债务人提供物保时例外)。
(四)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由于担保人一般都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而提供担保,同时,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的不同,将会影响到担保人是否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承担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