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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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0版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0版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

1.修订了正文。删除2016 年版《名录》正文第四条,正文内容由9 条修改为8 条。

2.修订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附表共计470 种废物,与2016 年版《名录》相比,增加6 种(其中由于2016 年版《名录》中废物拆分导致种类增加3种),删减15 种(其中由于2016 年版《名录》中废物合并导致种类减少4 种)。

此外,修改了69 种危险废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险特性表述。

3.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附录新增14 种危险废物,共计30 种危险废物。

(二)重点修订内容

1.修改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属性规定。2016 年版《名录》将废弃危险化学品列入《名录》,实施过程发现,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氮。

本次修订作出两处修改:

一是删除2016 年版《名录》正文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二是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999-49”类危险废物的表述修改为“所有者申报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危险化学品”。从管理环节和监管职责交接上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界限。

国家危废名录危废品(2020年10月整理).pdf

国家危废名录危废品(2020年10月整理).pdf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编号废物类

废物来源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 医院临

床废物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

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

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2 医药废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

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

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

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HW03 废药物、

药品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

物、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

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

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

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HW04 农药废

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

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

产生的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

洗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

化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

汰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

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

剂、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

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

剂、杀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历程课件 (一)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历程课件 (一)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历程课件

(一)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历程课件

随着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废

物被产生,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愈加突出。因此,严格控

制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管理势在必行。为了更好地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我国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了修订,以下是其修订历程。

一、背景

2019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治

理的意见》,提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

处理,推动绿色发展的理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快速工业化和城市

化进程中,固体废物数量迅速增加,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高效治理废物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修订流程

修订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牵头,联合环保部、国家能源局等十多个部门

进行了多次交流探讨。在整个修订流程中,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了社

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举办了多场座谈会,听取专家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全面搜集了各地的信息和数据。此外,修订过程中还在政府网站上进

行了公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和反馈。

三、修订结果

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后,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7月21日发布了最新版

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年版)》,较上一版新增了10项,共列出了444项危险废物。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新增了10项废物,其中固废4项,液废6项,涵盖了锂离子电池、塑料包装、纺织物废弃物等多个领域。

2. 对部分废物进行了调整,包括商业印刷品排放、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电子电气产品。

3. 调整了废物编号和废物名称,使新版《名录》更加直观易懂。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25

•【文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部令第15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部令

第1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

2020年11月25日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常见问题解答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National Directory of Hazardous Waste (2021 Edition)"

3.问:“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4.问:列入《名录》豁免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5.问: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其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利用豁免条件,利用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利用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填埋(或焚烧)处置豁免条件,填埋(或焚烧)处置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填埋(或焚烧)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条件,水泥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修订稿)》(二次稿)全文及编制说明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修订稿)》(二次稿)全文及编制说明

HW03
合格、淘汰、伪劣的抗生素类、具有细胞毒性或
废药物、 非特定行业 900-002-03
T
遗传毒性的药物和药品,及废弃的疫苗、血液制
药品
品(不包括 HW01、HW02、900-999-49 类)
氯丹生产过程中六氯环戊二烯过滤产生的残余
263-001-04
T
物;氯丹氯化反应器的真空汽提产生的废物
乙拌磷生产过程中甲苯回收工艺产生的蒸馏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及吸
275-005-02
T
附剂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
兽用药品
275-006-02 基废物
T
制造
275-007-02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
T
275-008-02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
T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
T
间体
HW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原料药提纯精制、再
272-001-02
T
加工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医药废物 化学药品制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
272-003-02
T
剂制造
介质及废吸附剂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
272-005-02

最新施行的2021版危废名录,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有哪些新的要求?

最新施行的2021版危废名录,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有哪些新的要求?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清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
编辑:环保365 免ຫໍສະໝຸດ Baidu声 明
最新施行的 2021版危废名录,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有哪些新的要求?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相关问题
1. “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 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 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 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下一 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 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 列入《名录》豁免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 险废物的属性。 3.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其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需 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 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 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 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 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利用豁免条件,利用企业可不需 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利用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 废物进行管理。 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填埋(或焚烧) 处置豁免条件,填埋(或焚烧)处置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填埋(或焚烧) 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 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 条件,水泥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 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 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 4. 对于满足利用或处置豁免的危险废物,如在利用或处置前,交由另外一家企业进行预处理, 预处理环节是否豁免?另外,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是否适用衍生原则? 答:《名录》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 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预处理环节不 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因此,该环节不能豁免。另外,《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 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是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因此,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 物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 规范》(HJ 298)等确定其危险废物属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25

•【文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部令第15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部令

第1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

2020年11月25日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

266-002-05
T
品制造
污泥
木材防腐化学品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
266-003-05
T
产品及过期原料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
非特定行业 900-004-05
T
淘汰、伪劣的木材防腐化学药品
—7—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取剂、溶剂或反应介 质使用后废弃的四氯化碳、二氯甲烷、1,1-二氯 900-401-06 乙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271-001-02
T
应残余物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
271-002-02
T
反应基废物
化学药品原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
料药制造
271-003-02 滤介质
T
271-004-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
T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废弃产品及中
271-005-02
276-001-02
T
物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HW02 医药废物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 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废物 276-002-02 (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 T 他汀类降脂药物、降糖类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培 养基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修订稿)》(二次稿)全文及编制说明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修订稿)》(二次稿)全文及编制说明

附件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五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七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2020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历程

2020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历程

利用要求,作为生产农药包装或其他农业生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产用具的原料。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 烧厂焚烧。
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名录修订的背景
(一)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明确了《名录》附表中危险特性代码的含义
➢ 统一了危险特性代码的标识格式和含义,明确 《名录》附表中所列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特性
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 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规则(混合后判
定规则、处理后判定规则)
名录修订的内容
固体废物鉴别
否 是
固体废物鉴别 否

危险废物名录 是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是

排除
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名录 是
能否排除具有危险特性? 是
否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是 否
排除
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
应分类采样,禁止将不同的固体废物混合 平行生产线可采集单条生产线样品 可以不根据固体废物产生量确定采样样品数的特
殊情形,如性质稳定的固体废物(≥5)、环境 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5)等
321-026-48
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 的易燃性撇渣
I
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 321-026-48 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
的 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

学习解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学习解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学习解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1. 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答: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2. 本次《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危废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危废名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目录 CONTENTS
新旧目录对照(2020与2016)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主要内容
0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03.
新旧目录对照 (2020与2016)
新旧来自百度文库录对照(2020与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 治不适用本法。 ●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 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一章 总则
●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 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7 在线监测运行中涉危废事项的探讨

17 在线监测运行中涉危废事项的探讨

在线监测运行中涉危废事项的探讨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并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以下通过对新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涉及在线监测方面的内容进行对比,梳理在线监测运行中涉及危废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与大家进行讨论。

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中多数会涉及一些危险化学品,并产生一些危险废物,尤其是在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上,由于受标准方法原理等因素影响,监测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并产生成分和浓度不定的废液;同时随着烟气在线监测超低排放的推进,在线监测设备采样过程中使用一定浓度的磷酸进行滴定,以及定期采用磷酸对管路进行冲洗都涉及危险化学品,并产生一些废液。在线监测设备产生废液的处理一直是第三方运维单位和排污单位所头疼的事,下面先来看看在线监测运行中哪些地方和环节可能存在涉及危废的隐患。

在线监测可能涉及产废环节

烟气在线监测

1.超低排放后加装磷酸滴定,冷凝器中产生磷酸、磷酸盐和烟气冷凝水,由蠕动泵排除后进行收集。该液体中主要为烟气冷凝水,PH多数呈酸性,偶有喷氨过量的情况呈碱性,冷凝水中溶解有浓度不定的盐类,具体浓度和成分取决于行业和工艺工况。

磷酸滴定后的冷凝水中含有高浓度盐类,图为冷凝水溢流到地面上,水分蒸发后留下的盐类晶体。

耐材、石墨、碳素等工业窑炉烟气经冷凝后会产生高浓度的HC化合物液体,图为工业窑炉冷凝水收集桶内含有的焦油状物质。

2.设备故障损坏后,更换下来的电气元件或主板等电路板。

3.采样预处理更换的过滤器滤芯,尤其是在焚烧炉、工业窑炉烟气中含有有机物或重金属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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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 321-032-48
修订后
铜火法冶炼过程中烟气处理集 (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
铜火法冶炼烟气净化产生的酸 泥(铅滤饼)
铜火法冶炼烟气净化产生的污 酸处理过程产生的砷渣
名录修订的背景
(二)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类别
修改铝冶炼相关危险废物的规定
➢ 对铝冶炼工艺进行了研究,明确了铝冶炼过程产生的危 险废物种类,阐明危险废物特性
两高司法解释
《固体法》修订
1998版参照《巴塞尔公约》,采用列举法列出,47大类 2008版根据产生源分类,指明具体工艺,名录框架包括“类别、行业来源、
代码、废物描述和危险特性”,49大类 2016版根据鉴别案例与管理实践进行调整,增加豁免清单,46大类 2020版针对“固体法”“三个能力” 提升新要求,调整细化,46大类
名录修订的背景
(一)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修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过程豁免管理规定
➢ 对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环节, 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实施有条件豁免管理
使用后 被 废弃 的与 农 900-041-49 药 直 接 接触或 含 有农 药残 余 物的包 装物
收集
➢ 直接删除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脱墨渣)
名录修订的必要性
落实《固体法》中“名录应动态调整”的要求 适应新形势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需求
➢ 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三个能力提升
完善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的需求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技术规范)陆续修订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标准陆续完善
名录修订的原则
利用要求,作为生产农药包装或其他农业生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产用具的原料。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 烧厂焚烧。
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名录修订的背景
(一)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明确了《名录》附表中危险特性代码的含义
➢ 统一了危险特性代码的标识格式和含义,明确 《名录》附表中所列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特性
废物类别
HW11 精(蒸)馏残

废物代码 252-002-11 252-014-11 252-005-11 252-006-11 252-008-11 252-009-11
原名录
修订稿
炼焦过程中澄清设施底部的焦油渣
焦炭生产过程中煤气净化产生的残渣和 焦油 煤焦油精炼过程中焦油储存设施中的焦 油渣
煤焦油分馏、精制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
2019年12月,第二次征求意见,共反馈293条意见 ,修订完善形成报批稿
名录修订的背景
(一)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修订了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规定
➢ 完善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收集过程的豁免条件 ✓ 未集中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 垃 圾中的危险废物 全环节豁免 ✓ 按要求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 在收集环节(投放点→集中贮存点)豁免
运输 利用 处置
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收集并贮 存于农药经营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 设置的专门场所或容器中。
从零散农药废弃包装物产生 者收集、转移、贮存于集中 收集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 废物管理。
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中的运输 要求。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
原名录
修订后
电解铝铝液转移、精炼、合
321-024-48
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 的初炼炉渣
T
321-024-48
金化、铸造过程熔体表面产 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
R,T
程产生的盐渣和铝灰
321-025-48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电解铝过程中产生的盐 渣、浮渣
T
321-025-48 电解铝过程产生的炭渣
T
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及鉴别标准的修订
目录
01 必要性、原则和方法 02 修订的工作过程 03 修订的主要内容 04 几个重要标准修订要点
名录修订历程
第1版名录
第2版名录
第3版名录
第4版名录
1989 1995 1998
2004 2008
2013 2016
2020
巴塞尔公约《固体法》
《固体法》修订
➢ T,R:肯定具有危险特性T,且可能具有危险特 性R
➢ T/R:具有危险特性T或R
名录修订的背景
(二)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类别
修改铅、锌、铜冶炼相关危险废物的规定 ➢ 重新分析梳理工艺,明确了铅、锌、铜冶炼过程产生的 危险废物种类及其工艺来源和危险特性
原名录
321-002-48
铜火法冶炼过程中集 321-002-48 (除)尘装置收集的 321-031-48
轻油回收过程中蒸馏、澄清、洗涤工序 产生的残渣
轻油精炼过程中的废水池残渣
252-002-11 煤气净化过程氨水分离设施底部 的焦油和焦油渣
252-005-11 煤焦油加工过程中焦油储存设施 中的焦油渣
252-009-11 轻油回收过程中的废水池残渣
名录修订的背景
(二)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类别
其他范围过大的危险废物种类的修订
321-026-48
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 的易燃性撇渣
I
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 321-026-48 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
的 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
R
程产 生的盐渣和铝灰
名录修订的背景
(二)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类别
修改煤焦化相关危险废物的规定 ➢ 重新梳理并明确了煤焦化过程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及其来源 ➢ 根据不同煤焦油的利用途径,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增 加当煤焦油用于生产煤基氢化油、碳素材料、炭黑时的豁免规定
专题研究
征集意见
科学研判 否
是否能支撑
名录修订
是 修订草案
行业调查 管理经验 科研积累
征求意见与反馈
科学研判
是否能支撑

名录修订

《名录修订稿》(送审稿)
名录修订的过程
2019年1月,启动修订工作(环科院和固管中 心 共同承担),2月向各地和相关行业广泛征 集修 订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第一次征求意见,共反馈592条;补 充调研,修订完善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反映集中、问题较多 的废物
坚持精准治污:通过细化类别和对应工艺描述 ,保证列入《名录》的废物类别和危险特性的 精准
坚持风险管控:依据不同废物不同环节危险特 性和环境风险的差异,对环境风险小的废物在 特定环节实施豁免

列入动态 修订工作
计划
名录修订的过程
是否普遍 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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