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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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解析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也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和约束,基于医院与华阿姨之间已经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及华阿姨从医院工作人员处取得劳动报酬的事实,医院

华阿姨年过40岁,失业后由于年龄偏大,缺乏专业技能一直没有找到固定的工作。1998年9月,华阿姨进人某医院开始从事医疗陪护工作。根据医院的惯例,医疗陪护人员不属于医院的职工,双方自然也就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医院当然也△直没有给华阿姨缴纳社会保险费。华阿姨在医院里的工作主要是护理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工作时间为每天11小时,每周工作6天。该医院为了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管理,规范医护秩序,华阿姨每次所护理的病人都是由护士长

安排的。同时,域阿姨陪护病人所得的报酬也由医院代为收取后再发放给她个人。护士长还特别制作了工资单,详细记录了华阿姨的收人情况。

工资单显示她的报酬由六部分组成,包括“工资”(按每天工作11小时及每月出勤天数计算)、“车贴”(按每月出勤天数计算)、工作提成”(根据当月护理病人情况进行10%的提成)、“浮动”(根据工作态度,结合病人反映的意见发放)、“其他”(有“奖励”“反馈管理费”“节日加奖”“冷饮费”“补差”等)。华阿姨每月的工资收人按照上海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依工作小时计算。就这样华阿姨在这家医院从事医疗陪护工作整整三年。

2001年9月,威阿姨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求医院补签1998年9月至2001年9月的劳动合同,补办该段时间内的招工退工手续,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并补发工作日超时加班工资及每周六加班工资等仲裁申请。

华阿姨认为,自己的护理工作是由医院护士长指派的,工资都由医院计发,由

医院护士长发放,有工作以来的工资单为证,同时也接受了'医院的管理。已经符合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能够证明自己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医院应当补办有关手续。

医院认为,医疗陪护工并非是医院雇用的,不是为医院提供劳动的,双方并无

劳动关系。华阿姨于1998年9月进人医院从事病人陪护工作,并非医院委派或招聘,而是由病人雇用在病房为病人服务。华阿姨作为护上系病人雇用,与病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非医院雇用。华阿姨的雇用与否完全由住院病人决定、劳动报酬由病人给付。医院为了加强对护工的管理和照顾病人起居,才代为计算劳动报酬,并将应由病人给付给华阿姨的劳动报酬代为转交给她:医院从未以医院名义向华阿姨发放过劳动报酬,医院职工发放工资均有统一的工资单,并非华阿姨所出示的工资单。护工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是病人支付的,医院的账务账册从未有医院支付护工报酬的会计账目,病人支付的劳动报酬未经医院的账目。因此,华阿姨不是从医院取得劳动报酬。医院对护工的管理是为了维护病人利益,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而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对于华阿姨提出的仲裁请求不能接受。

仲裁和一审都支持了华阿姨的请求。仲裁庭认为,华阿姨在医院工作,工作任务由医院指派,劳动报酬也从医院领取,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医院应当与她补签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华阿姨于1998年9月起在医院从事护理工作,所护理病人的工作,并非由其自行联系,而是由医院负责安排;其劳动报酬也由医院工作人员按照出勤天数、工作态度、病人的反映等发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也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和约束,基于医院与华阿姨之间已经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及华阿姨从医院工作人员处取得劳动报酬的事实,医院和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应确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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