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2〕444号(造价)
渝价【2013】428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庆市物价局颁发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现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规定标准进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恶意压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收费下浮不得超过20%。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诚实守信经营,与委托人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各区县城乡建委要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罚情况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
市城乡建委造价管理机构将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并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联动。
四、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情况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情况的自律检查。
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时,要及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9日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渝价〔2013〕428号
0.12
安装、装饰、维修
清单量工程造价(%)
0.45
0.40
0.35
0.30
0.25
2
工程量清单组价编制(审核)
建筑、市政、园林
清单量工程造价(%)
0.18
0.15
0.12
0.10
0.08
安装、装饰、维修
清单量工程造价(%)
0.28
0.24
0.20
0.16
0.12
3
工程量清单及组价编制(审核)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建筑、市政、园林
清单量工程造价(%)
0.40
0.35
0.30
0.25
0.20
安装、装饰、维修
清单量工程造价(%)
0.70
0.60
0.50
0.40
0.35
4
工程量清单结
算编制(审核)
基本
收费
建筑、市政、园林
送审工程造价(%)
0.35
0.30
0.25
0.20
0.15
安装、装饰、维修
0.60
0.50
0.40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表(工程造价)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2勘察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6.1概算编制(审核)
6.2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编制(审核)
6.2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编制(审核)
6.3工程结算编制(审核)
6.3工程结算编制(审核)
6.3工程结算编制(审核)
6.4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6.5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6.6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
6.6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
6.7工程量清单组价编制(审核)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2、建设单位代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2、建设单位代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2、建设单位代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2、建设单位代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2、建设单位代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2、建设单位代理费
〔〕号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号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
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万元,(1000-500)×%=万元,(3000-1000)×%=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1. 5+5=万元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委托方委托的单位工程造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渝建价发〔2013〕2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建价发〔2013〕2号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2013年1月6日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执行时间即将到期。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种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动态管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监管,年末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期满后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原渝价〔201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3〕28号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3、表中“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是指由司法机关委托办理的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4、工程结算审核审减效益费的审减额为送审项目的审减额,该审减金额不抵销审增金额。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0.30
0.25
审减效益费
审减额(%)
3.50
3.00
2.50
2.00
1.50
5
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鉴定工程造价(%)
1.60
1.30
1.10
0.90
0.60
6
工程量清单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送审工程造价(%)
1.30
1.10
1.00
0.80
0.60
附表1、2说明:
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0.35%=1.75万元,(1000-500)×0.30%=1.5万元,(3000-1000)×0.25%=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1.75+1. 5+5=8.25万元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表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
序
号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
收费标准
500万元以下
渝价[2013]42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2013年12月31日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
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0.35%=1.75万元,(1000-500)×0.30%=1.5万元,(3000-1000)×0.25%=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1.75+1. 5+5=8.25万元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委托方委托的单位工程造价。
重庆工程造价服务计算表(渝价(2012)444号文件)
12.00
0.2
32.80
0.2
0.15
-
0.35
0.25
-
3
2.5
-
1
0.8
-
1
0.8
-
-
1亿以上 0.12
咨询费
式)标准(万元) 5000-1亿 内 0.15
0.3
0.25
-
0.1
0.08
-
-
-
-
0.16
0.12
0.25
0.2
-
0.4
0.35
-
0.2
0.15
-
0.3
0.25
-
2
1.5
-
0.9
0.20
0.4
0.68
0.35
0.75
0.3
4.80
0.25
0.40
0.4
1.40
0.35
1.50
0.3
10.00
0.25
0.40
0.75
1.40
0.65
1.50
0.55
10.00
0.4
工程结算 编制(审 核) 基本 0.5 送审工程 造价(%)
0.4
0.35
0.3
0.8
0.7
0.6
0.45
3
收费
审减效益费 审减额 (%) 鉴定工程 造价(%) 送审工程 造价(%) 5
造价预算咨询费(渝价[20l0]69号)可下浮20%
建筑市政园林
金额单位:万元
算 算 定额方 例 例 工程造 式费率 价 工程总 造价咨 造价咨 (%) 预算 询费 询费 100以下 0.4 100
渝价[2013]428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2013年12月31日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
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0.35%=1.75万元,(1000-500)×0.30%=1.5万元,(3000-1000)×0.25%=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1.75+1. 5+5=8.25万元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委托方委托的单位工程造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
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0.35%=1.75万元,(1000-500)×0.30%=1.5万元,(3000-1000)×0.25%=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1.75+1. 5+5=8.25万元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委托方委托的单位工程造价。
渝价[2013]428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2013年12月31日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
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0.35%=1.75万元,(1000—500)×0。
30%=1.5万元,(3000—1000)×0.25%=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1。
75+1。
5+5=8。
渝价[2013]428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2013年12月31日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
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0.35%=1.75万元,(1000—500)×0。
30%=1.5万元,(3000—1000)×0.25%=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1。
75+1。
5+5=8。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渝价[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49号)执行以来,对规范行业的收费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从收费实践来看,渝价[2006]49号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会同建委等部门做了专题调研,并对部分地方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定依法查处。
四、加强动态管理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跟踪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收费监管,每年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凡以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定通知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谁。
在此前未完成的咨询服务收费仍按原合同所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渝价〔2013〕42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50
1。30
1。10
1.00
0。80
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
收费标准
500万元
以下
501-1000万元
以内
1001-5000万元
以内
5001万元—1亿元
以内
1亿元以上
1
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
建筑、市政、园林
清单量工程造价(%)
0.25
0。20
0。18
0.30
0。25
审减效益费
审减额(%)
3。50
3.00
2.50
2。00
1。50
5
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鉴定工程造价(%)
1.60
1.30
1.10
0。90
0.60
6
工程量清单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送审工程造价(%)
1。30
1。10
1.00
0.80
0。60
附表1、2说明:
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0。35%=1。75万元,(1000—500)×0。30%=1.5万元,(3000—1000)×0。25%=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1.75+1. 5+5=8.25万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l0]69号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49号)执行以来,对规范该行业的收费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从收费实践来看,渝价[2006]49号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会同建委等部门做了专题调研,并对部分地方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定依法查处。
四、加强动态管理。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跟踪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收费监管,每年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孽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凡以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定通知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此前未完成的咨询服务收费仍按原合同所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2、表中的“计算基数”是指委托方的单位工程造价。
3、表中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费、4、工程结算审核减效益费的审减额,为送审项目的审减额,该审减额不抵销审增金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2〕444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执行时间即将到期。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种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动态管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监管,年末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期满后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原渝价〔201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
2012年12月28日
附表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
计价方式)
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
计价方式)
附表1、2说明:
1、收费按照累进制计取。
例如:某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建筑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计算编制施工图预算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0.40%=0.40万元,(500一100))万元×0.35%=1.40万元,(1000一500)万元×0.30%=1.50万元,(3000一1000)万元×0.25%=5.00万元,合计收费=0.40+1.40+1.50+5.00=8.30万元。
2、表中的“计算基数”是指委托方委托的单位工程造价。
3、表中计费金额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费。
4、工程结算审核审减效益费的审减额,为送审项目的审减额,该审减额不抵销审增金额。
5、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渝价[2000]352号(附件)执行。
6、公路、铁路、水电等土木工程按表中收费标准的70%计收。
7、表中的“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是指由司法机关委托办理的工程造价纠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