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向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合集下载

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公司法是指针对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股权结构、经营活动、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为公司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早期,公司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而是存在于普通商法或公司章程中的特殊规则。

在14世纪的意大利,公司首先被用于海上贸易。

随后,公司形式逐渐在欧洲其他国家出现。

对公司形式的法律规范开始于17世纪的英国,即《公司法典》的出现。

这标志着公司法的初步形成。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公司形式开始广泛运用于工业部门。

19世纪初,随着工业资本的迅速积累,公司法逐渐成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为管理和监管公司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例如,在英国,1844年通过了《公司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公司的成立条件、注册程序和股东义务等,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公司法。

20世纪初,随着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国家对公司的监管需求的增加,各国纷纷出台新的公司法。

在这一时期,公司法一般还停留在对公司设立、组织和权责关系进行规范的阶段。

同时,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完善。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公司法逐渐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

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规范,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和准则。

例如,国际清算银行与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联合制定了《公司治理准则》,推动了全球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投资市场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司经营需求,各国纷纷修订和完善公司法。

例如,中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2013年两次修订。

这些修订主要针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推动了中国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公司法不断与时俱进,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截至目前,公司法在涉及到公司组织、经营和治理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为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演变二十世纪是中国重要的历史时期,中国社会从此开始了极大地变迁,而中国法制现代化也拉开了序幕。

由于社会的极大变迁,传统的中华法系无法实现对于社会的促进,因此不得不引进和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随之开始,公司法这一新型的法律制度也出现。

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1晚清时期对公司法设立的探索中国法制现代化开始于清末对西方宪政的追求。

在追求宪政的过程中,《大清商律》是第一部具备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律,由《公司律》和《商人通律》共同组成。

从根本上讲,这部法律颁行的目的在于挽救清政府岌岌可危的政权,其框架体系、内容乃至语言都是“依葫芦画瓢”,总体来讲并不成熟,它是近代中国对于公司立法的一次尝试,具有浓厚的时代性。

从客观上讲,《大清商律》的本质是清末政府对外部压力和解决社会矛盾所做出的权衡,仍然具有强烈的封建主义特点,也是封建旧势力以及西方列强对中国进行经济剥削的工具,但是却在客观上为我国后来的公司法的发展做了铺垫,是中国法制发展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尝试。

2民国政府时期公司法的发展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历史,彻底否定了清末的改良主义,但由于当时国情的局限,对于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采取了吸收态度,例如1914年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在《大清商律》的基础上修改实施了新的公司条例。

公司条例的颁布是民国政府希望以法律形式保护中国工商业发展,实现实业救国。

公司条例给予工商业阶层极大的自治权限,以期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

与《大清商律》相比,公司条例更为现代化,其体系、内容、语言等方面均更为规范,更奠定了我国公司法的基础构架,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是,由于北洋军阀当政时期的中国军阀割据,国家并未实质统一,从而使公司条例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国家形式上统一,军阀混战局面基本结束,南京国民政府作为中央政权其权力得到极大加强,民国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现代化国家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变革
一、注册资本制度
20 世纪初期,我国开始实行注册资本制度,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公司资本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

二、实缴资本制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实缴资本制,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全额缴纳制度。

实缴资本制强调了对公司投资者的出资要求,增强了公司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授权资本制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开始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在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可以一定比例进行授权资本,无需全额缴纳。

授权资本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投资者的资金压力,提高了公司的资金实力。

四、法定资本制
21 世纪初,我国开始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制强调了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了公司的信誉和竞争力。

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提高公司资本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例如,推行注册资本实缴制、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从最初的注册资本制
度到实缴资本制,再到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最终走到了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阶段。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公司资本制度也将不断演变和创新,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企业制度的演变

企业制度的演变

企业制度的演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

企业制度是指规定企业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企业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历史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市场竞争等。

本文将探讨企业制度的演变历程及其影响因素。

一、传统企业制度传统企业制度是指以业主制和合伙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制度。

这种制度形式下,企业的所有者同时也是经营者,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

这种制度形式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难以区分、企业风险较大等。

二、现代企业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统企业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企业的需求。

于是,现代企业制度应运而生。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制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从而实现了企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

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以下优点:1.降低风险: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有限责任的方式,降低了股东的风险。

2.筹资方便:现代企业制度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3.促进企业发展:现代企业制度使得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经营和发展,而不是局限于个人的财产和能力。

三、企业制度的演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制度的演变也在不断进行。

在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电子商务、网络公司等新型企业形式;同时,也出现了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新的管理模式。

这些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使得企业更加灵活、高效和创新。

四、影响因素企业制度的演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企业制度的演变。

在经济发展初期,传统企业制度较为普遍,而在经济发展成熟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则更为普遍。

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变革—意大利与中国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变革—意大利与中国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变革—意大利与中国的比较引言意大利的公司法改革了!这次改革涉及到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等众多的方面。

意大利的这场公司法改革立即引起了欧盟公司法学界以及律师界的广泛关注。

这场改革对于正在酝酿公司法改革的中国学界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研究意大利公司法改革对我国而言的意义在于:我们应当改什么?怎么改?更为重要的是,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实现目标的路径又如何?本文拟在介绍意大利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的目标、背景、主要内容和学界、律师界对这次改革的初步评价的基础上,谈谈对中国公司法改革的初步看法。

一、意大利有限公司法改革的目标与背景根据意大利2003年1月17日的第6号法令,从2004年1月1日起,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中新增加的意大利公司法规则就生效了。

这意味着自意大利民法典于1942年生效以来意大利公司法经历了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

按照意大利学者赞扎罗尼(Zanzarone)的说法,原有的法律规定不适合解决现实存在的公司法方面的问题,换句话说,原有的法律设计不能适应企业活动的需求。

相应地,这次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克服立法计划与经济现实之间的鸿沟。

这次的公司法改革不仅涉及到股份公司及合作制企业,更是将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了彻底的变革。

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变革对于意大利而言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在意大利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在经济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而改革之前的公司法并没有为中小企业和家族企业提供比较理想的企业形式。

一方面,如果小企业选择人合企业形式,那么合伙人就不得不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另一方面,改革之前的资合公司在制度性规范方面由于缺少灵活性因而对小企业而言没有吸引力。

在改革之前,意大利的有限责任公司(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 简称s.r.l)在内部组织机构、公司管理以及公司监督等方面的规定都基本上与股份公司雷同。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的《清政府公司章程》和《大清会计规则》。

在这个阶段,公司法主要是受制于西方的游戏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来中国创业。

1949年以后,中国公司法逐渐开始发展为国内的法规,并围绕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形态进行调整。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从而初步建立起公司法的体系。

这个时期的公司法着重强调了国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地位受到较为明显的衰落。

1970年代,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计划经济时代。

在此期间,公司法不再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的规划和控制。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经济发生了转折完成经济发展重心的转移。

1988年中国颁布了新的《公司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意味着公司的体系在中国重新构建。

随着国有企业的规模逐渐缩小和市场经济的形成,股份制、合资制和私营制等非国有企业的兴起,这一法律的实施也开始发挥作用。

在1994年《公司法》修订之后,中国的公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的颁布,加强了证券市场的规范管理。

2005年,《公司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体系,保护了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并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颁布,更加明确了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约束措施。

总体来说,中国公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归境于西方规则,到受到国家控制的阶段,再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时期。

如今,公司法不断在完善中,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经济和社会需求。

论我国商法立法模式之选择

论我国商法立法模式之选择

论我国商法立法模式之选择【摘要】针对我国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争议已久,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作为我国可供选择的两种典型模式都有其特定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民商分立论逐渐淡化商法形式上的独立,不断形式商法主义向实质商法主义转变,从而为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提供了新的方向――司法二元化的民商分立立法模式,即在商事通则之外另行制定商事单行法。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事通则单行法一、商法立法模式概述当今世界上主要有两类商法立法模式被广泛采用。

一类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英美法体例,它以不成文法和成文法为表现形式,具有一般商事习惯和判例的特征,并且受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支配。

另一类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体例。

传统意义上,民商合一是指将商事基本法的内容编列于民法典中,使之成为民法典中有别于民法规则的特别法规则;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独立的商法典。

对我国而言,英美法体例是不适用的,因为其不成文的主要表现形式已与我国所推崇的成文理念背道而驰,而大陆法系下究竟哪种模式更适合我国,需在各国对其适用的背景下考量。

(一)民商合一模式(二)民商分立模式的适用事实上,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要早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它以法国和德国为典型代表。

法国路易十四时期,就进行了商事立法,即1675年的陆上商事条例和1681年的海事商事条例,在这两个商事条例的基础上法国于1804年颁布《民法典》后,于1807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确立了民商分立的模式。

德国与法国类似,1900年《德国民法典》与《德国商法典》同时颁行,则正式宣告德国民商分立体制的确立。

在法、德相继采纳了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后,由于它们的巨大影响,许多国家纷纷效尤,如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比较分析民商合一模式被采纳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在私法体系中所具有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使它形成了特定的扩张性和包容性;而商法却缺乏这样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传统,这便成为民法包容商法的理论根据;第二,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了普遍性特征,从而商人的特殊地位开始逐步消灭,职业商人垄断商业贸易的局面被打破,商法几个世纪以来独立存在的基础开始动摇;第三,随着时代进步、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商法典内容陈旧,仅仅通过对商法的改造修补不能满足经济关系的需要;第四,从19世纪中叶开始,民商合一、司法统一的学术浪潮开始在欧洲泛起,对民商合一体例的形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

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

钱玉林丨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法学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文/钱玉林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区分规范 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因此,很多学者 提出应当改变公司分类的方法,并提出了公司法的结构性 改革方案。

近年来,形成于19世纪的公司法体系在英国、日本等国的公司法改革中已经被打破。

这些国家形成了新 的公司法体系,以应对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经济和 数字经济时代对公司和公司法制的需求。

此次我国《公司 法》修订是否也要思考新时代的问题.改变传统观念,对 公司法的体系作出深刻的变革,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我国《公司法》体系检讨(一)我国《公司法》是如何体系化的自我国《公司法》1993年颁布以来.虽然经过多次修 订、修正,但其体系一直没有变化。

我国《公司法》选取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种公司形态,在体系上采取“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以“公司生命逻辑”展开,从公闻设立、公司存续到公司 终止为脉络组织规范体系结构。

有关公司的共间性规则以 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在总则部分;有关公司设立和组织 机构、股份发行、股权转让等事项,区分两种不同公司并 以先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份有限公司的顺序分别设立不同 的规则,其中.穿插着两种公司的同类事项,比如股东出 资方式、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任期、监事 会职权、监事任期、经理职权等,采用法定准用规则,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该等事项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有关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与分立以及公 司增资和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共同事项,先规定共同性规则,对两种公司的 不同规则也是按照先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份有限公司的顺 序组织相关内容,从而形成公司法的规范体系。

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范体系,与立法的特殊历史 背景有关。

1W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有限责任 公司法草案”时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应当制定一部覆盖面更宽一些、内容比较全面的公司 法。

认可资本制-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一)

认可资本制-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一)

认可资本制: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一)摘要:本文通过对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分析,认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有其局限性,有必要改革。

授权资本制不适合我国现实国情,不宜采用。

而认可资本制是当代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有其存在的经济基础、法治基础,应当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认可资本制;选择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建的。

随着国际大市场的形成,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面临着新的考验,即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知识经济时代,在加入WTO后,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将何去何从?本文试图通过对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演变发展过程的比较研究,在检讨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研究(一)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定模式评判公司资本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性质的制度安排,它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制度安排的公平、安全、效率等价值目标而展开的。

长期以来,西方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虽然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认可资本制三种不同模式的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大都体现了“法定资本制”的精神。

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实现“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加强对公司资本安全性管理而设计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它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历史上,曾留下了4O年至60年的痕迹。

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足(指发起设立)或全部募足(指募集设立)的公司资本制度。

根据法定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其次,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全部认足或募足。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1. 传统法定资本制时期 (1993 年之前)在传统法定资本制时期,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发行且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

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同时,该法还放宽了出资期限的限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2. 授权资本制时期 (1993 年至 2005 年)1999 年颁布的《公司法》正式引入了授权资本制的概念,该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东或者发起人一次缴纳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 当前认缴资本制时期 (2005 年至今)2005 年颁布的《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了再次修改,取消了首次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改为由股东自行决定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或者分期缴纳全部出资。

同时,该法还放宽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由 100 万元降至 50 万元。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分析1. 注册资本制度当前,我国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股东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或者分期缴纳全部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使得公司资本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得到了较大提升,同时也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成本。

2.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虽然认缴资本制已经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许多行业仍要求公司具备相应的最低注册资本。

例如,金融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 5000 万元,房地产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 1000 万元。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法资本制度的调整和变革成为了当前许多国家的发展需求。

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投资运营、股东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以及其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二、初始公司法资本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传统的公司法中,资本制度往往采用固定资本制度,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固定的,由股东在注册成立时以货币或实物出资形式缴纳。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固定注册资本,一旦注册成立便不会受到影响。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的第三方利益关系人。

然而,固定资本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注册资本的固定性限制了公司的灵活性。

公司在业务扩张或变更经营方向时,需要增加资金投入,但由于固定注册资本的限制,企业往往需要进行增资手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固定资本制度在控制投资风险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旦企业运营出现问题,注册资本无法及时补充,企业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三、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改革的深入,公司法资本制度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趋势。

1. 注册资本灵活可变现代公司法大多取消了固定资本制度,转而采用灵活的注册资本制度。

这种制度下,注册资本不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企业可以通过增减资本、股权转让等方式来改变注册资本的金额和股东结构,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

这种灵活可变的注册资本制度增强了企业的灵活性和竞争力。

2. 股东权益更加平等在传统的固定资本制度下,股东的权益往往与其出资金额相关,大股东在企业决策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

而在新的公司法资本制度下,股东的权益更加平等,不仅与出资金额相关,还与股份比例和出资时间等因素相关。

这种制度改变了传统的股东权益模式,增强了小股东的参与和保护。

3. 投资者保护措施更加完善随着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各国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也在不断完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颁布实施近30年来,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公司注册登记数量由2013年的1033万家增加到3800万家,同时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

第一,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公司法立法的发展历程简介

公司法立法的发展历程简介

公司法立法的发展历程简介11. 1983年,规范意义上的立法活动的开端国家经济委员会和体制改革委员会着手起草公司法。

2. 1986年1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起草公布,之后以征求意见和建议拟定《有限责任公司条例》(送审稿)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送审稿)。

1987年,上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在研究这两个条例时认为股份公司尚属试点性质,不宜在全国以行政法规形式加以规定,有限公司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在实践中也已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可以先行通过。

1991年国务院法制局与国家体改委以送审稿为基础,会同有关部门反复修改,于1991年8月形成《有限公司法(草案)》,并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但由于有限公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列入等问题未予解决,未获通过。

后有关部、委、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3. 1992年春,在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股份制企业发展升速,为适应规范化的需要,后决定先由国家体改委(1988年国家经委被撤销,公司法的起草工作转由国家体改委主持)以这两个公司的“规范意见”这一行政规章形式代替了原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而先加以公布。

这样,1992年5月15日,《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一道由国家体改委正式发布。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共计11章79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共计12章119条,以大陆法系的公司制度为蓝本,在全面总结了自1978年以来我国公司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基本原则、设立、公司治理、资本(股份)、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等基本制度。

其后,相关部、委、办也相继发布了十余项配套文件,初步形成了极有特点的中国公司法律制度体系。

同一时期,我国不少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性公司法规也对公司制度予以规范。

最早的是广东省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1986年9月),1992年3月深圳市又制定了《深圳市有限责任公司暂行规定》。

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变化与立法选择

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变化与立法选择



英 国的东印度公司虽然 于1 0 年就 获得了女王的特许状 , 60 并于次年 按合 股原则组织 了远 征队 ,开始其 印度航 行,但据亚 当 ・ 斯密在 《 国富论》 中提到 ,一直 ̄ 1 1年 ,各入股商人 的 U6 2 出资才合 并成 公司的共 同资本 ,此前只有船舶 是共 有的,经营 资本则还是个人 的。 荷兰 东印度 公司于 10 年成立 ,是 由经营 马来群岛贸易的 62 几家公司合并成立 ,形成 了共 同经 营的实体 ,从成立 时起 就实 现了合股经营 ,1 1 年 ,它就在 其投资公告 中首次使用 了 “ 60 股 份”和 “ 股东 ”的概念 ,并在 1 1 年规定其股票 兑现 必须到股 62 票交易所公开 出售 ,从而保证 了公司的稳定性 。因而被 经济 学 家 认为是最早 的股份 公司。它 的产 生对 于资本主义经济有着 转 折 性的意义 ,因为 : 1 公 司董事会 由原来的负无 限责任 变成负有 限责任 ,而股 . 东又可 以对董事会起到重要的制约作用 。 2股 东与公司有着共同的经济利害关系,促使股东关心公司 . 的领导管理体制 ,更科学、更客观的评价和挑选领导管理人员。 3 将在此次 以前 以每次航海为一 次出资时限的临时公司转 . 变为永久存在的公司制。[ 2 荷 兰东印度公 司已经很 接近现代 的股份有 限公司 。但从严 格意义 上讲, 以其为代表 的股 份公司 ,还不 能说是完全 的公司 制企业 ,因为它们从成立到 有关制度 的实行都 必须经过特许 , 而不是通 过法律来规范 的。这时的股份公 司是 建立在人治 的基 础而非法 治的基础上 。直到 1 世纪 ,资产 阶级所倡导 的平等合 9 法主义在英 、法、德等 国得 到确 立,股份制度进化 到股东权利 平等 的阶段 ,股东大会 多数 决议 制度从 国家法律上 得到肯定 , 直到这 时,法人的概念得 以确立 ,依据公 司法规建 立的详细定 义的股份公司才 开始 出现 。 10 年,法 国商法 典首次从法律上规 定了股份 有限公司 , 87 并 明确股 东仅 以 自己的 出资对 公司债 务间接地承担 有限责任 ; 该法典也对 1 世纪末 出现 的股份 两合公司作 了规 定。英 国则于 8 1 5 年 制订 《 限责任法 》,追 随时代潮流 ,允许 公司股东可 85 有 以承担 有限责任 。至此 ,现代股份公司制度 得到确立 。 有 限公司则最早出现在l世 纪末的德国。1 9 年,德国制订 9 82 有限责任公司法 ,使中小企业 的投资者与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 , 可 以享受有 限责 任的便利 ,从而 促进 了社会 的投 资和经济的发 展。接着,葡萄牙、奥地利 、法 国、 日本等国,均仿效德国,建 立 了有 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英 国亦步其后尘 ,于1 0 年颁布公 97 司法,首次对非开放公司 (r v t op n ,又译 “ p ia e cm a y 私公司”、 “ 封闭公司 ”等 )作出规定 ,将 其股 份责任分 为有 限和 无限两 种 ,以达到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 限公司相同的效果。 从 以上各 种 公司 组织 形式 的产 生 ,我们 可 以看到 :各 种 公司组织形式是 为适 应经济发展需要和 促进产业振兴而逐渐产 生的;各种公司 组织 形式的产生是 由立法 加 以确立 的,产 生的 顺序依 次为无 限公司、两合公司 、股份有 限公司 、股份两合 公 司、有 限责任公司 。 二、我 国立法对公 司组织形式的规制和选择 ( 一)公司制度在我 国的建立 在 中国 ,最初 出现 的公司组织是在鸦 片战争 以前主要 由英 国人在 华开办的 ,当时人 们称为洋行 。随着 列强打开 中国的大 门,外 国资本开始在 中国大量创办公 司,建立 了各种各样 的洋 行 ,并在 上海发行股票 ,筹集 资本 。当时,中国人也有应募入 股投资 的。公司这种组织 形式逐步在 中国盛行起 来 。甲午战争 以后 ,列强在华取得设厂 权,对华投 资激 增,外 国公 司也在 中

关于公司制度的起源

关于公司制度的起源

关于公司制度的起源"公者,数人之财,司者,运转之意,公司起源。

”出自《大同》的《列词传》。

意思是公司是大多人共同运转,一起生活,工作的地方。

公司的法律定义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依照规定,由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一定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组织。

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效劳以换取收入。

公司是社会开展的产物,与社会分工的开展而开展。

公司一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通称为。

根据《公司法》(xx年)定义为: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在公司的概念中,一般包括4个要素1、(必须)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成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2、以为目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公司制度起源》。

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3、以行为为根底设立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

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亦不同于债权。

4、独立的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根底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是企业法人。

”公司作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那么第37条所规定的条件。

公司制度起源现代的公司起源于《社会契约论》公司的起源.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pany)、个人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无限责任公司(proprietary pany)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等,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

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公司的力量与公司法

公司的力量与公司法

商法作业《公司的力量》观后感公司与公司法摘要: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具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背景和作用性质,在日常生活中担当着不可取代的角色。

公司的产生决定了其专有的特点和运行方式;有限责任,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和公司的法人地位作为公司最为突出的三大特征,也是公司具有的优势所在。

纵观百年来公司曲折向上的发展历程,我们对于公司的性质,发展趋势以及其优缺点渐渐有了一定的认识,加上如今知识,文化和创新等生产要素重要性的日益提升,以及世界全球化势不可挡的步伐,我们对公司的未来产生了更深的思考。

公司的魅力何在,公司的魅力如何顺应时代变换,以及在以上思考之后如何确定公司法的定位,作为规范公司的法律,公司法如何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以达到促进公司完善和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我们认为,公司的一路走来的经验表明,公司的运作有其内在的机制和外来的约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规范既要有对公司历史的总结和学习也要有对公司未来去向的展望;既要考虑公司自身的性质特点,尊重公司营利性和有限责任性等特征,也要考虑全球化环境下对公司提出的新要求。

公司的优势需要得到发扬,公司的缺陷需要逐步弥补。

诚然,世界上没有绝对完善的制度,但面对公司这块大肥肉我们应该努力将它的利益发挥得更好。

关键字:公司公司法有限责任全球化导论公司,在当今社会中一个为我们所熟知的概念,它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并一直默默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近两百年来,人类取得了经济上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财产额积累产生了几何倍数的丰厚成果,而这一切的取得都与公司机制的运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正如一些平日里最为寻常的谈论话题,我们会不由自主地同苹果电脑,微软系统,三星手机等概念联系在一起,而它们背后都拥有着一个我们容易忽略的身份——那就是公司。

每一个公司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从中求取自身的利益并且以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越来越稳固地树立了其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是人类在经济活动中的一项伟大创举。

中国公司法中的中国特色

中国公司法中的中国特色

中国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的中国特色何国华1公司治理既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国际性的话题。

每个国家都会遇到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有共性可供借鉴,唯有中国关于国有企业的治理问题,成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特例,此乃彰显了中国特色,由此使得中国公司法独具匠心。

一、中国公司法的独创性中国公司法的出台离不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

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废除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新的机遇和抉择,公司这种组织体形式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公司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开始得到重视,实践中,某些地区开始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试点并取得一些经验,此后逐步推广开来。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行为,国家主管部门颁布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2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司法的立法正式提上议事日程,经过认真反复修改,于1993年12月通过。

这部公司法最大的特点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专节专门规定了组织形式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立法体例成为中国公司法的独创,形象地体现了中国特色。

与该体例相统一的是指导思想,这部公司法的根本宗旨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激励投资人积极性的做法相佐。

因此,这部法律颁布伊始就被传统的私法学家们斥责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法”,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违背了作为私法的公司法的根本宗旨,不符合公司法的国际发展趋势。

2005年这部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与1993年版公司法相比较,修改后的公司法被认为符合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开始与国际制度相接轨,强调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公法的色彩淡化了,私法的色彩增强了。

但值得玩味的是,仍然在相同的部分里同样以专节保留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只是题目稍加修改,变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国特色依然醒目。

有人将其认定为公司法修改不彻底,认为2005年公司法仅是对1993年公司法的具体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但指导思想并未得到矫正。

公司法发展历程

公司法发展历程

公司法发展历程公司法是一种以规范公司组织、管理、运营和治理的法律制度,其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展开,以帮助读者了解公司法的起源、演变和现代发展。

公司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商业交往日益频繁,人们需要一个更稳定的法律框架来指导商业活动。

一些早期文明如古埃及、古巴比伦等都有一定的商业组织法规范。

古代罗马法体系也对公司组织和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

中世纪时期,公司制度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公司法的演变。

在欧洲,商行开始以有限责任形式组织,这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16世纪的意大利威尼斯共和国出现了最早的股份制公司。

17世纪的荷兰则发展出了最早的证券市场和股票交易所。

这些重要的商业实践为公司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经验和范本。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公司法在19世纪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这一时期的公司法主要集中在英国,其中最重要的是1844年通过的《公司法》。

该法案确立了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等。

20世纪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公司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各国纷纷制定了适应本国国情的公司法。

例如,美国的《商务公司法》和日本的《法人税法》等都为公司组织和运营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在国际层面上,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也开始加强对国际公司法的研究和推动。

同时,新兴的互联网和全球化浪潮也对公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公司法也需要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包括在线交易、数字化合同等。

此外,跨国公司的崛起也促使各国公司法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在当今世界,公司法正逐渐变得更加全球化、细化和专业化。

例如,一些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力度,要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设立独立董事等。

此外,随着环境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些国家也在公司法中纳入了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总之,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中世纪的商业实践、19世纪的工业革命以及20世纪以来的全球化和互联网浪潮。

公司法背景解读

公司法背景解读

公司法背景解读
公司法的背景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历史演变:公司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合伙制到现代的公司制度,其演变历程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了解公司法的历史演变有助于理解其背后的经济和社会因素,以及公司法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经济影响: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公司法对于规范企业行为、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法律制度:公司法作为规范企业组织的法律制度,对于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营、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融资渠道等方面的内容,是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改革与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公司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

当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兴业态的涌现,公司法也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如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需要,推动公司法的改革和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公司法的背景解读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理解,以全面把握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限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向及我国的立法选择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有限公司自1892年德国诞生,至今悄然已历百余年。

其间,在逐步得到各国法继受的同时,有限公司制度也历经各国立法的多次修正而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

而今,有限公司或者其相应的法律形式几乎普及到两大法系的所有国家。

但在21世纪之初的门槛上,种种迹象表明,有限公司在不同的法域、国家或地区面临着不同的发展趋向。

我国《公司法》正在面临着重大修正的契机,有关有限公司立法的改革取向引人关注。

这些国家,地区的最新立法改革动向可以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我国公司立法面临着怎样的选择,值得认真的探讨。

一、三个发展趋向及其启示(一)欧盟首先要指出的是,欧盟各成员国都确认有限公司或者其相应的法律形式 [1],作为具有灵活性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无可替代的,因而有限公司将长期存在。

近年来欧盟关于有限公司的立法活动致力于各成员国法律的协调,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一人公司”的指令 [2]。

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据该指令,欧盟各成员国都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且事实上允许出现“个体商人有限责任公司”。

此举无疑又一次拓展了有限公司的适用范围。

从近期欧盟各成员国的相关立法来看,有两个明显的发展趋势,一是先前将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例外的国家,正趋向于对有限公司单独立法,体现出有限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态的独立性;二是致力于删除有限公司法规定中的过多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的规定,减少公司设立中的法律程序,加快公司设立与登记进程。

欧盟内部关于有限公司立法的一个最新改革动向事关两大法系的制度竞争,由于各方主张争论激烈而尚无定论。

这一改革动向是由欧洲法院的最近几个判决所引起的。

欧洲法院通过“centos”、“berseering”、“Inspire Art”等判决在确定公司国籍的原则上采纳了设立说(而非传统的住所说)。

依该说,公司在哪个成员国设立就应适用哪个国家的公司法,不论其主要营业场所在哪一成员国。

这样一来,英国、爱尔兰的不公开性有限公司(P.L.C)相比之下具有较大吸引力,因为它们无最低资本额要求,而且在公司治理上较少强制性规定(如没有德国公司法中关于雇员参与公司决策机制的强行性规定)。

面对这一局面,大陆法系各国形成了对立的主张。

如在有限公司发源地的德国,据介绍有两种观点,即应当“竞争到最低层”(race to the bottom),还是应当“竞争到最高处”(eine race t o the to)。

德国的公证员坚持要维护有限公司的特殊品质,坚守关于资本制度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规定以保护债权人,即趋向质量的竞争(竞争到最高处);而学术界则有人建议德国应当按照英国模式取消德国的资本缴纳与资本维持的规定,即趋向于放松有限公司的门槛进行低价的竞争(竞争到最低层) [3]。

截至目前为止,包括德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各国的改革取向最终会走上哪一条路,尚待进一步的观察。

(二)日本日本1899年颁布的《商法典》与1938年颁布的《有限公司法》所形成的日本公司立法格局维持至今未变。

二战后,日本采用了相当多的美国公司法原则,其间多次对《有限公司法》进行修改:1948、1949、1951、1962、1966、1974、1981、1990,1992年日本实行新的商法和有限公司法,采纳了许多修正措施,包括提高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限制,这对许多的公司产生了根本性影响:或增加资本,或改变性质。

此外新法还仿效德、法等大陆法系立法,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

总之,半个多世纪以来,日本虽多效法美国公司法,但始终坚持将有限公司单行立法、其他公司形态均规定在商法典的立法体例。

这样,有限公司法与股份有限公司法一直并行共存。

最近几年来,日本经济界多次通过议员提出立法案的方式进行公司立法修正,其结果是公司法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地方。

由对现行公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律规范整理、整合为契机、在经济界推动下,日本法务省启动了公司法制现代化方案。

此次公司法制现代化的现实经济背景是适应日本实施经济振兴政策的要求,满足振兴经济对公司法提出的要求如企业重组等,在全球竞争之大背景下增加日本企业的竞争力。

2003年10月29日,日本法务省公布《关于公司法制现代化的纲要试案》(以下称《纲要试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目标是制定一部统一的《日本公司法》,以取代现行的日本商法典第二编,以及《有限公司法》和商事特例法。

这部法案拟于2005年由日本国会通过。

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未来的日本公司法采哪些公司形态?对此《纲要试案》主张由原来的四种公司并存改为只规定两种公司,即将现存的两合公司并入无限公司,将有限公司并入股份有限公司。

后一点,就是《纲要试案》第四部——“总论”提出的“股份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规则的一体化”(以下称“一体化方案”),其表述是:“基于众多股份公司的实际状态等情况,对关于股份的规则,谋求与关于有限公司的规则实现一体化”。

一体化的规则包括法人机关设计、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金、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出资、股份转让、少数股东保护等多个领域。

[4]一体化方案是由法务省提出来的,其出具的基本理由是:日本的中小企业目前一部分采用股份公司,一部分采用有限公司,既为同中小企业,而采用不同企业形式,会产生不平等问题,统一为股份公司后即可对所有中小企业运用同样的约束。

当然,将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股份公司立法将吸收以往有限公司法的规则,再加上现有股份公司的部分合理规则。

这样,公司企业的名称统一为股份公司,按照不同规模,在内部分为不同种类公司,按照同一规则规制。

这类企业将有200多万家,即日本现有的有限公司130多万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型企业100余万家。

[5]此外,《纲要试案》还打算移入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LLC),此举主要是从税收考虑的,现在日本对有限公司实行双重税收(法人所得税与股东分红后的个人所得税),LLC对外是法人,但不收法人所得税,只收个人股东分红后的所得税。

从日本法务省《关于公司法制现代化纲要试案的补充说明》中我们看到,今天的一体化方案的提出并非日本立法者的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具有长期的公司立法演变的历史背景和法理基础。

1938年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是为适合中小企业而设计的简易形态的公司类型。

1950年日本大规模引入美国公司法理念修正股份公司法,使股份公司成为更加公开的公司类型。

这样,日本完成了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开公司、有限公司作为非公开公司定位的立法格局,并分别设置了相应制度规则。

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非公开公司不独局限于有限公司,也占了股份公司的大部分。

为应合这样非公开的股份公司的需要,1960年《商法典修正案》引进了依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制度。

接着,在1974年的商法特例法中,规定资本金超出5亿日元的股份公司(大公司),要承担与上市公司(公开公司)同样的会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监察义务,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股份公司(小公司)监事的权限仅限于会计监察。

这是日本首次引入区分公司大小而进行不同规制的制度,区分的方法是以资本金为基准的公司规模进行公司类型分类。

以1974年的立法为基础,法制审议会商法部会又在1982年起以所谓(大小公司区分立法)为中心开始进行涉及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修正探讨。

1984年5月,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署对历次法制审议会审议讨论过的问题汇总,公开发表了《有关大小公司(公开、非公开)公司区分立法及合并的问题点》。

1986年,试案被整理出来。

所谓“大小公司区分立法”,就是从日本股份公司中小规模且非公开的公司占多数这一现实出发,解决有关对大规模且公开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严格规制的商法规则运用于小规模且非公开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实际上未得到遵守而产生的实际状态与法律规制之间存在严重背离的问题(即“法律的形骸化”)。

在1986年试案中,曾经试想通过在有关股份公司的规定中设置适合小规模且非公开公司的规定做法,来实质性地解决法律的形骸化的方案。

与此相关联,许多适合于小规模且非公开股份公司的规定也被重新提了出来。

但这些提议在1990年的修正案中并未得到支持而被搁置下来。

1990年修正案采纳了另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即通过对股份公司引入1000万日元的最低资本金制度,以使各种类公司的出资额与法律上的规模要求相符合,以此废除小规模且非公开的股份公司的设立,从而防止选择公司形态的无秩序化,实现规范化。

应当说,1990年修正案虽然另辟蹊径,但初衷仍是为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解决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分:以高额最低资本金为壁垒,促使小规模企业注册为有限公司,大规模企业才有机会选择股份公司形式。

但后来的实践状态很快证明1990年修正案的初衷的过于理想化。

自1990年以来的十多年间,日本股份公司的实际状态与法律规制之间的背离更趋严重,法律规制的形骸化问题几乎未得到任何改善。

如日本约8成的股份公司的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约9成的股份公司的资本金在2000万日元以下。

而且,许多股份公司法人机关和公司治理也存在形骸化问题。

但自1998年以来,随着日本对股份交换与移转制度的创设和对公司分割制度的改善。

大规模合资小公司被普遍设立。

这种股东只有一人,且无法预定股东能够增加的公司是一种典型的非公开的股份公司,但其规模往往巨大。

但对这种公司,若仅着眼于其规模而实际上也会生出许多不合理。

面对这一状况,日本2002年、2003年的修正案中提出不应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而应着眼于股份转让的限制这一股东的非公开性,在股份公司中设置不同的规制规则,以调整股东之间的利害关系,使非公开的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制,具体包括:认可有关股份转让限制、公司的授权股份数规制的缓和,种类股份制度的重新重视,股东大会书面决议的允许等。

这样,2003年法务省的《纲要试案》决定基本上确定不采用根据规模大小的公司类型区分而进行划一性规制的思路,而是着眼于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规制方式的实例理由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与公司成员相关的公开性、非公开性而予以区别规制,以此谋求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规定的一体化。

[6]日本这次推动公司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力量首先来自经济界,他们的呼声很高。

相较之下,法律界商法学者持慎重态度者较多。

从《纲要试案》及其《补充说明》我们看到,日本公司法制正朝着缓和规制、以股份有限为中心统一规则的方向发展,立法者准备努力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司法。

这一新的公司法典体例是美国式的,其主要内容构造也将打上深深的美国公司法烙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