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食药安委办〔2009〕21号

合集下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打击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打击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食药监办[2010]23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07【实施日期】2010.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办﹝2010﹞23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等各类侵权假冒行为,增强药品知识产权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药品市场环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43号)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省政府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大力实施药品知识产权战略,加大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实施振兴皖药行动规划,促进全省药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增强执法打假维权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药品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形成高压打假态势,严厉打击侵犯药品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全面提高全省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水平。

岱政办发〔2008〕31号

岱政办发〔2008〕31号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岱政办发〔2008〕31号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岱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王伟(县长)副主任:罗宁(副县长)成员:王跃成(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陈泽(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黄必胜(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戎宏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赵丁义(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夏红艳(县经济贸易局局长)王靖军(县教育局局长)周波(县科学技术局局长)刘开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童信宇(县财政局局长)罗岱生(县建设局局长)赵盛杰(县农林局局长)张军海(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吴凯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陶国俊(县卫生局局长)傅开明(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局长)傅邦荣(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邱宜伦(县水利水务局局长)王和均(县渔农办主任)黄慈松(县供销社主任)傅炳泉(县工商局局长)王志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刘光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建达(县市场局副局长)陈海平(高亭镇政府镇长)刘彩儿(东沙镇政府镇长)叶军(岱西镇政府镇长)张维(岱东镇政府镇长)刘世峰(长涂镇政府镇长)周国宏(秀山乡政府乡长)齐小丁(衢山镇政府镇长)岱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光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原岱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随发文之日起撤销。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主题词:机构人事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部、省、市属在岱单位。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8日印发。

2009年12月份非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共48家59批)

2009年12月份非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共48家59批)
伊春国芳兽医诊所
090318
非法生产企业
黑龙江所
33
注射用硫酸链霉素
上海科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伊春魏秀芝兽医诊所
20080805
非法生产企业
黑龙江所
34
国家
聚维酮碘溶液
世纪经典
浙江汇邦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天门市杨定泉兽药门市部
20090901
非法生产企业
湖北所
35
国家
恩诺沙星片
救急一片活
中国南宁新星兽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河北安市通北镇兽医专家门诊部
20090210
非法生产企业
黑龙江所
30
注射用青霉素钾
上海锦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黑河北安市通北镇兽医专家门诊
20090609
非法生产企业
黑龙江所
31
安乃近注射液
上海锦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黑河北安市赵光镇广汇兽药店
20090410
非法生产企业
黑龙江所
32
安痛定注射液
上海广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佳顺兽医诊所
20090410
非法生产企业
黑龙江所
15
阿莫西林可溶性粉
重庆市三鑫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建设兽药店
20080607
非法生产企业
黑龙江所
16
白头翁散
混感毒痢停
成都珍珠动物制药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汤原县杜兽医门诊
090201
非法生产企业
黑龙江所
17
维生素c注射液
上海锦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附件2
2009年12月份非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共48家59批)
序号

关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村居(社区)的通知

关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村居(社区)的通知

岱食药安委办〔2008〕22号岱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活动的通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渔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快推进我县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县和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县渔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村居(社区)的通知》、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县广大渔农村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在最基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落实监管措施,保障广大渔农民的饮食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创建范围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创建,全县各城镇和新型渔农村社区都要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把关、督查。

二、创建目标通过建立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组织责任体系,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宣传,切实提高广大渔农民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提升当地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从现在起至2009年5月,全县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创建率达到50%以上;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全县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创建率达到100%。

三、创建内容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应包涵以下工作内容:1、社区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组织,人员、职责明确,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健全。

2、掌握全社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户)情况,并建立基本情况档案;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与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户)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或《食品药品安全承诺书》,建立社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3、协助做好初级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动物疫情测报免疫工作,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4、协助做好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发现无证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能够及时劝止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2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2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注射剂是我国中医药文化的组成部分,是现代中医药创新取得的成果,已经成为临床疾病治疗的独特手段,正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药品研制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存在的一些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相应技术要求有了较大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国家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

现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反馈。

附件: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局制定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全面评价、分步实施、客观公正、确保安全”的原则,全面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通过开展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全面排查分析评价、有关评价性抽验、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和再注册等工作,进一步规范中药注射剂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秩序,消除中药注射剂安全隐患,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任务目前,中药注射剂存在着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基础研究不充分、药用物质基础不明确、生产工艺比较简单、质量标准可控性较差,以及药品说明书对合理用药指导不足、使用环节存在不合理用药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开展⾮药品冒充药品整治⾏动的公告关于开展⾮药品冒充药品整治⾏动的公告为维护公众⾝体健康,切实保障公众⽤药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卫⽣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案》(国⾷药监办〔2009〕342号),决定开展整治⾮药品冒充药品专项⾏动。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药品冒充药品专项⾏动,使⾮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药品冒充药品⾏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步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品、保健⽤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产品批准⽂号产品,均为⾮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

⼆、⾷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作,对专项⾏动中发现的上述产品⼀律予以暂停销售并按照职责归属依法查处:(⼀)对未标⽰产品批准⽂号或标⽰虚假、⽆效批准⽂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律由⾷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对标⽰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律交由卫⽣⾏政部门依法处理;(三)对标⽰为⾷品冒充药品的,⼀律交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四)对标⽰为保健⾷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律由⾷品药品监管部门统⼀处理;(五)对标⽰为保健⽤品冒充药品的,⼀律由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六)对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品安全法》、《⼴告法》、保健⾷品⼴告有关管理规定,⼀律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告批准⽂号并移交⼯商⾏政管理部门处理;(七)对涉嫌犯罪情形的,⼀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请消费者增强⾃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和使⽤上述产品,如发现⽣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请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部⼆○○九年⼗⼀⽉五⽇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为加强对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个单⼀实体⽣产的产品。

⼆、以药品作⽤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药品注册;以医疗器械作⽤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医疗器械注册。

三、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如该类产品尚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请⼈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受理服务中⼼申请产品属性界定,报送该产品拟按照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申报注册的说明及相关⽀持性资料。

四、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受理服务中⼼会同药品审评中⼼、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组成药械组合产品属性审定专家组,负责审定药械组合产品作为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申报的属性,并在收到申请资料之⽇起20个⼯作⽇内,提出属性界定的意见,书⾯通知申请⼈。

五、申请⼈根据产品属性审定意见,向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

六、⾸次进⼝的药械组合产品,未获出⼝国(地区)批准上市的,以及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未获我国注册或未获⽣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均不予受理。

七、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建⽴协调机制。

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牵头进⾏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中医疗器械部分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同步进⾏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牵头进⾏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中药品部分转交药品审评中⼼同步进⾏审评。

双⽅分别完成审评⼯作,并出具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审评结论后转⼊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政审批。

⼋、带药物涂层的⽀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按医疗器械进⾏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可贴、中药外⽤贴敷类产品等按药品进⾏注册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国家局制定了《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启动了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并要求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开展药品再注册。

目前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注射剂处方工艺核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国家局决定全面开展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结果,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

通过药品再注册,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高的品种。

二、组织实施(一)国家局负责全国药品再注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再注册工作,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药品再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药品再注册审查要点》(附件1),对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并抄报国家局,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84号――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1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84号――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1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84号――药
品GMP认证公告(第214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10
•【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84号
•【施行日期】2010.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0年第84号)
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14号)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7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GMP要求,发给《药品GMP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GMP认证目录(第21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附件:
药品GMP认证目录(第214号)。

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

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决定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使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

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上述产品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按照职责归属依法查处:(一)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二)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三)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四)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处理;(五)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六)对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有关管理规定,一律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七)对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请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和使用上述产品,如发现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请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皖食药监办[2010]7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4.28【实施日期】2010.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办〔2010〕7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2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单位2010年反腐倡廉主要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0〕6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大查处假劣药品案件的力度;建立大案要案报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完善药监与卫生、公安、邮政等部门联合打假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打假行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医疗机构制剂
批准文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0.21
•【字号】皖食药监注秘[2013]189号
•【施行日期】2013.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
号的通知
(皖食药监注秘〔2013〕18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等不予批准再注册情形和“医疗机构不再具有配制制剂的资格或者条件时,其取得的相应制剂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应予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的规定,我局拟依法注销阜南县人民医院水杨酸滴耳液等制剂(详见附件)批准文号。

请各市局通知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核对确认。

30日内如未提出异议,我局将对制剂批准文号予以注销,若有异议请依法书面说明。

联系人:王利,赵元勋
联系电话:*************,62999294
附件:拟注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目录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1日
附件:。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农医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近期,各地按照《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8号)要求,上报了4-5月份经抽样确认为假兽药的相关信息。

其中,非法企业50家,涉及假兽药53批(附件1);假冒合法企业的假兽药共计283批(附件2),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对列入附件1、附件2的336批假兽药和50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假兽药经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二、抽样单位所在地和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企业进行立案排查。

查案工作中要相互通报信息,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

跨省查处案件中,需要我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部兽医局。

对列入附件2所列企业,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GMP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工作,积极认真地做好抽取样品确认和信息反馈工作,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督抽检效能,加大假兽药打击力度,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

附件:1.2009年4-5月非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略)2.2009年4-5月假冒合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略)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陈讲云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案(岱市监处字〔2021〕219号)

陈讲云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案(岱市监处字〔2021〕219号)

陈讲云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案(岱市监处字〔2021〕219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岱市监处字〔2021〕219号
【处罚日期】2021.09.08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岱山县
【处罚对象】陈讲云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岱市监处字〔2021〕219号;案件名称:陈讲云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陈讲云;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从上海江桥批发市场以5.6元每千克的价格购入10千克的芹菜,放置于衢山镇岛斗农贸市场内的摊位上以7元每千克的价格销售。

当事人的进货商不固定,遂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截至被查时,当事人所购入的同批次芹菜均已售出,故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70元,
违法所得为14元。

另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总计为7.649平方米。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政处罚内容: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元;二、罚款5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1-09-08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排查国家药监局通告30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排查国家药监局通告30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排查国家药监局通告
30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1.07
•【字号】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8〕517号
•【施行日期】2018.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
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排查国家药监局通告30批次
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8〕517号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0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106号,以下简称《106号通告》)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开展排查。

凡涉及《106号通告》所述30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一律停止销售,并视具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按照《106号通告》要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

请各相关市、直管县局加快办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含行政处罚扫描件)报省局稽查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关于30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及相关附件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白矾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白矾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白矾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白矾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白矾监督管理的函》(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7〕245号)和《总局关于61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70号),涉及我省亳州市、芜湖市14家药品生产企业20批次白矾产品(详见附件),省局已对其中的安徽汇仁堂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豪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亳州市华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并发现部分严重问题。

请亳州、芜湖市局对通告中省局未检查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相关企业自2015年以来白矾药材购入及来源、成品的生产销售、总体物料平衡情况,账、票、物相符性,白矾药材、成品检验记录真实性,必要时从企业留样、药材或成品库抽取白矾现场检验,延伸检查供应商及经销商。

专项检查情况于6月15日前报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市、直管县局要以此为训,在日常监管中将白矾产品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一旦发现假白矾,要及时责令企业召回,并按相关法规查处。

附件:总局2017年第70号通告涉及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及产品情况统计表点击下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3日——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多个省市发生患者在非医疗机构注射疑似“肉毒素”类产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事件。

为加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管理,保障公众药用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力度,督促其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卫生部《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6〕405号)相关要求,自觉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加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购销管理。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指定具有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本企业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经营企业,并经指定的经营企业直接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销售至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机构。

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生产(进口)企业和指定经营企业必须严格审核购买单位资质,建立客户档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购、销、存管理,保证来源清楚,流向可核查、可追溯。

要建立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购进、销售台账,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2年备查。

三、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及时将指定经营企业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岱食药安委办…2009‟21号岱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今年是我县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和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县复查的关键之年,为切实加强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巩固创建成果,确保创建质量,扩大示范效应,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认识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是推进区域食品药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的有效载体,对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体系,促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已经列入市政府对我县下达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县委、县政府也将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列入2009年度重点工作和实事项目,县政府将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社区创建工作作为各乡镇12009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和政府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

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理解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强化意识,真正把示范创建工作作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摆上议事日程,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岱政办发…2008‟22号)、《关于印发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岱政办发…2008‟54号)、《关于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岱政办函…2008‟68号)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活动的通知》(岱食药安委办…2008‟2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扎实做好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1、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社区创建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示范社区创建是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和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的重要基础。

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标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活动的通知》、《2009年度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今年全县100%的乡镇、社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并决定要有80%的乡镇和70%的社区达到示范创建考核验收标准。

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力度,深化内容,细化项目,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加强保障,确保圆满完成示范创建任务。

一要进一步落实乡2镇、社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切实发挥乡镇、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作用。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在探索建立乡镇、社区食品药品安全机构、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量上要有所突破。

社区要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保证群众监督网络畅通。

三是要开展食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状况调查,摸清底数,掌握动态,针对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状况,适时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以制度落实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落实。

五是要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规范有序,措施到位。

六是要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提高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基础。

2、切实做好各个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农贸市场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是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坚持点面结合,在保持现有创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示范乡镇、社区、学校创建工作,按照“建设一个,辐射一片”的要求,认真总结和探索创建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不断扩大示范创建工作覆盖面。

三、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和申报验收工作一要认真开展处查自纠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各社区要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附件一)、《岱山县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检查评价验收标准》(见岱政办3函…2008‟68号文件)、《岱山县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检查验收细则》(见岱食药安委办…2008‟2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二要建立完善创建台帐档案。

各乡镇要根据《岱山县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资料建档工作指引》(附件二)的要求,分类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各社区示范创建资料建档指引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三要及时上报重点项目资料。

各乡镇、社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验收资料检查的重点项目》(见附件三)的内容,于9月底前将涉及本乡镇、本部门、本社区的重点项目资料上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要认真做好示范创建申报工作。

示范社区的验收申报工作由各社区在自查合格和总结的基础上,向所在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创建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材料(一式3份);示范乡镇的验收申报工作由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自查合格和总结的基础上,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创建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材料(一式2份)。

五要及时开展示范创建检查验收。

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社区验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实行分级分批验收,示范社区验收工作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示范乡镇验收工作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高亭、东沙、岱东、长涂等4个乡镇申报时间为8月底,验收时间为9月份;岱西、秀山、衢山等3个乡镇申报时间为9月底,验收时间为10月份。

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认真审核社区验收申报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示范社区检查验收细则,对各社4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组织现场验收检查,并将审核报告、社区验收申请、创建工作总结、自评材料、现场检查验收资料和示范社区现场检查通过名单(见附件四)上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认真审核各乡镇的示范创建验收申请、创建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材料的基础上,本着“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按照示范乡镇检查评价验收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示范创建工作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六是实行授牌前公示制度。

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现场检查验收的乡镇和社区,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县食品安全信息网和县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纳入评分的依据。

经公示合格的,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请县政府同意进行命名授牌。

四、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管理机制一是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复评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社区以通过验收的日期计算,3年复评一次,复评申报程序和验收申报程序基本相同。

复评标准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实际制定。

县、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评标准组织开展复评,对符合标准的乡镇、社区予以重新确认。

二是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激励机制。

为不断提升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水平,调动各乡镇、各社区创建工作积极性,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对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创建面广、成效突出的乡镇授予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先进乡镇的称号。

同时,为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典型的作用,对基础扎实、成效显著的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符合省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标准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向5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对未通过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三是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县、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采取督查和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对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社区进行监督检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给予摘牌。

⑴发生Ⅲ级以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⑵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案件被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⑶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被省、市级主要媒体曝光并因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⑷发生区域性食品药品质量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红色警告”通报的。

摘牌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社区。

附件1: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2、岱山县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资料建档工作指引3、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验收资料检查的重点项目4、岱山县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现场检查通过名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6附件1: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备注:1、本验收标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和《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食安委办[2007]39号)制定。

2、本验收标准共有54个检查要点,其中带*为重点项(7项)。

3、本验收标准共设100分。

总分在90分(含)以上,并且重点项不超过2项未达标的,为通过验收。

4、扣分项中所扣分最多不超过该项的应得分。

5、标准中涉及的有关数据以2008年度或2008年底的数据为准。

6、若创建期间发生否决项目栏中所列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一票否决。

- 14 -附件2:岱山县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资料建档工作指引一、资料建档基本要求(一)时间要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档案资料收集时间:从2008年1月1日——验收规定的时间止。

(二)分类要求创建档案资料分类要清晰,按基本情况、组织管理工作、综合基础工作、食品种养殖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药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8个项目分类,以项目进行收集整理。

(三)资料要求创建资料要如实反映历史的真实面貌,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四)装订要求1、档案盒要求统一使用国家标准档案盒。

2、盒面和卷面要求盒面和卷面分三级标题,一级标题:XX 乡镇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资料;二级标题:即类别标题如:组织管理工作;三级标题:即卷内或盒内文件内容的反映。

要求用主题词文字标示,如:领导小组、方案、总结。

3、盒脊要求只用二级标题和三级标题。

标题字号要求:一级标题字号比二级标题字号大;二级标题字号比三级标题字号大。

4、装订要求文件资料用档案专用的牛皮纸作封面,进行装订。

5、目录、编码要求卷内文件要有目录、编码,并打上页码。

二、资料建档工作指引15(一)基本情况1、乡镇基本概况2、本底资料(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驻本乡镇分支机构;各乡镇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机构;乡镇、行政村、社区的农产品(水产品)标准示范基地、农资连锁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农贸市场、连锁超市、放心店、食杂店、餐饮企业、农村餐饮店、学校食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包括批发和零售)、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厂矿学校医务室、个体诊所)等涉食涉药单位的基本概况)3、创建自查报告(二)组织管理工作1、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①乡镇政府部署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工作报告、相关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