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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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建筑标志牌

永久性建筑标志牌

合同编号:YY-GX-19-05竣工永久性责任标志牌制作及安装合同甲方:乙方:甲方:陕西永塬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陕西惠旭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工程施工的需要,将建筑永久性标志牌制作及安装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经自愿协商,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签定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名称及内容要求备注: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标牌材质为花岗岩(黑色金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第二条、安装地点陕西永塬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3.1 本工程合同价款总额:(大写)捌仟壹佰元整(,制作定金元,样版审核通过后甲方转账给乙方定金,开始制作。

3.2 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制作、安装施工完毕后两日内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元转账给乙方。

第四条制作安装施工期限合同生效后乙方制作标志牌,制作时间10天,接到甲方通知两日内进场,五日内施工完毕。

第五条工程验收1 、凭甲方认可的标志牌内容作为验收依据。

2 、乙方制作,安装施工完毕后,由双方组织人员共同验收。

第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设计方案的规格、数量完成工作,否则应承担返工责任。

第七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中途变更设计方案、规格、质量、数量等,因此而造成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工期经甲方批准后顺延;2 、中途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乙方损失的全额赔偿;3、逾期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5%偿付乙方违约金;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5%偿付甲方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事项乙方制作、安装、施工的工作成果质量保证期为壹年,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非人为原因损坏)由乙方进行免费维修,保证甲方正常使用。

青岛市工程竣工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青岛市工程竣工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开工日期:2013年2月20日竣工日期:2015年9月30日
建设单位:青岛卓元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倩晓
勘察单位: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向明
设计单位: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裘耐冬
施工单位: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潘春光
监理单位:青岛万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叶海
工程名称:瑞昌路187号片区改造工程(颐和广场)一期工程1#楼
开工日期:2013年2月20日竣工日期:2015年9月30日
建设单位:青岛卓元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倩晓
勘察单位: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向明
设计单位: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裘耐冬
施工单位: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潘春光
外墙保温施工单位: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责人:许磊
工程名称:瑞昌路187号片区改造工程(颐和广场)一期工程4#
开工日期:2013年2月20日竣工日期:2015年9月30日
建设单位:青岛卓元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倩晓
勘察单位: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向明
设计单位: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裘耐冬
勘察单位: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向明
设计单位: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裘耐冬
施工单位: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潘春光
监理单位:青岛万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叶海
图审机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项目负责人:栾远彬
检测机构: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财
施工单位: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潘春光
监理单位:青岛万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叶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6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6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正文:----------------------------------------------------------------------------------------------------------------------------------------------------关于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建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第七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现将我省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永久性责任标牌设置时间和范围(一)自2014年12月10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并在2014年12月10日前还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二、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一)内容:永久性责任标牌应当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颜色和字体:永久性责任标牌字体颜色均为金黄色,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

标题栏中的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字体采用黑体加黑。

永久性标牌

永久性标牌

***工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 ***勘察单位 ***有限公司 *** ***设计单位 ***有限公司 *** ***施工单位 ***有限公司 ***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监理单位 ***有限公司 *** ***竣工验收合格日期:201*年*月*日设计使用年限:50年注:一、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责任单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应保证标牌按要求制作安装到位等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永久性标牌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装质量。

二、设置永久性标牌的位置与时间房屋建筑工程永久性标牌宜设置在建筑物主立面、标牌下边缘距离地面1.6米至2米且不影响美观的明显部位。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永久性标牌宜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如城市桥梁两端,隧道口,地铁站候车斤等。

永久性标牌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前制作并安装完成。

三、永久性标牌的材质和尺寸要求永久性标牌应选用硬度较高和耐腐蚀性较好的材料制作,尺寸不得小于长800(mm)×宽600(mm),字体采用仿宋体,字体大小以版面充实、清晰美观为宜,文字雕刻后用不易退色的防水颜料着色。

四、永久性标牌的内容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设计使用年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施工单位较多的,除施工总承包单位外选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的施工单位和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中合同金额较大的(以前5名为限)。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竣工验收时在任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江苏地区竣工工程统一标志牌制作

江苏地区竣工工程统一标志牌制作

江苏地区竣工工程统一标志牌制作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质〔2012〕463号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统一和规范永久性责任标牌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

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

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责任标牌”设计、制作、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责任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三、“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附件: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0日抄送:各市、县(市、区)质监站。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来源:作者:时间:2011-05-09 Tag:点击:575赣建建[2011]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46号)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46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
青建管字〔2010〕46号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第5号部令)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工程竣工时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内容和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标识牌宜选用与竣工工程立面色饰和谐的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

二、尺寸大小为800mm×600mm,文字统一采用凹刻“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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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具体部位、材质和字体颜色由设计单位根据立面特点在设计图纸中注明。

三、标识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附件。

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四、标识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镶嵌好永久性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青建质字〔1999〕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样式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工程镶嵌标示牌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1月24日印发-2-
附件一:
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样式
-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
标牌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14]5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4〕5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就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责任标牌。

1 / 1。

质量责任标识标牌制度范本

质量责任标识标牌制度范本

质量责任标识标牌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质量责任标识标牌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标识,明确各方质量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质量责任标识标牌制度,监督、协调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二、质量责任标识标牌的设置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标牌。

第六条质量责任标识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工、竣工时间。

第七条设计单位负责质量责任标识标牌的设计,标牌材料应采用耐久性材料,宽度不小于850毫米,高不小于550毫米。

文字应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颜色根据所选材料确定,可采用黑色或红色,应便于识别。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质量责任标识标牌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法。

第八条住宅工程设置在单元入口外墙一侧,公共建筑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三、质量责任标识标牌的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质量责任标识标牌的管理,确保标牌的完好、清晰。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质量责任标识标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质量责任标识标牌。

四、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设置质量责任标识标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制度管理质量责任标识标牌,导致标牌损坏、缺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损坏质量责任标识标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武城建〔2011〕107号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市、区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竣工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置标志牌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标志牌的时间全市(包括远城区)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三、标志牌的内容、尺寸、材质标志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各单位项目责任人姓名。

标志牌尺寸见下图(单位:mm),字体采用宋体,不得擅自更改。

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永久性材料,标志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标志牌的制作及安装标志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志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一般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及厂房一般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

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其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标志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标志牌的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在提出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志牌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改正。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标志牌通知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10日印发。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枣建质监字[2011]31号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站各科室:
根据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现决定对我市竣工工程须设置永久性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黑色花岗岩石材凹刻(黑底金字)。

三、标牌内容及设置说明:
(一)标牌规格尺寸:700mm×500mm;字体使用:宋体和隶书。

(详见附件:标牌示意图)
(二)标牌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开、竣工日期(年、月)。

四、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的手段,因此,标牌必须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

五、标牌的设置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未设置标牌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附件:标牌示意图
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所有单位为全称与公章相符。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苏建质〔2012〕463号各市建设局(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统一和规范永久性责任标牌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

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

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责任标牌”设计、制作、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责任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三、“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0日附件: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1〕156号日期:2011-03-16 00:00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

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

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单位:
2014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展开工程质量两年行动,更具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提高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求对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通知如下:
一、标志设置时间和范围:
自2014年月日起,凡我市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二、责任标牌制作要求:
标牌上要求明确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程、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字体采用宋体、刻写要耐久。

标牌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500mm,字体高、宽≥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三、安装要求: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和安装。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设置在外墙主体面主入口附近,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8米,且不大于3.5米。

四、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及安装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验收时,应将标牌列入必检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附件:责任标牌样式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责任标牌样式。

工程 【竣工铭牌】永久性标牌

工程 【竣工铭牌】永久性标牌

工程竣工标识牌
800mm
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
工程名称:XXX#楼
800mm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落实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要求,现就我区关于规范设置竣工工程永久性标牌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以后竣工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名字,接收社会监督。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花岗石凹刻(黑底金字),并注意在安装时与建筑物整体外观的协调,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标牌的具体位置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确定。

三、标牌的尺寸、内容设置及安装:
(一)、规格尺寸:长800mm×宽600mm;字号字体:正文不大于100号楷体。

(二)、标牌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字及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三)、安装位置:房屋建筑标牌应嵌入建筑物正立面外墙,距离室外地面+1.5米处,距离墙角不得小于1米明显处。

住宅工程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
应设置在外墙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应设置在工程起始点明显位置。

标牌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杜绝造假、错位、信息错误等现象。

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标牌应由建设单位制作、安装,标牌应在单位工程确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组织竣工验收前安装到位。

竣工标牌要求

竣工标牌要求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标牌文字内容应分8行,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标牌尺寸为宽750 mm,高500mm。

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文字区范围应居中,距标牌边缘左右不小于25mm,上下不小于30mm。

材质为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其他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负责汇总整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资料,形成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一式三份,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提交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一份连同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七、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新开工工程,一律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对2014年12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补充签署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各项目负责人应当补充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一并交由建设单位保存,后续工作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条要求执行。

八、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的监督管理,凡不按规定落实执行的,一律责令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发生《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武城建〔2011〕107号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市、区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竣工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置标志牌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标志牌的时间全市(包括远城区)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三、标志牌的内容、尺寸、材质标志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各单位项目责任人姓名。

标志牌尺寸见下图(单位:mm),字体采用宋体,不得擅自更改。

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永久性材料,标志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标志牌的制作及安装标志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志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一般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及厂房一般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

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其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标志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标志牌的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在提出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志牌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改正。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标志牌通知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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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姜鹏
设计单位:
中铁第十一工程局勘测设计研究院
项目负责人:
詹必秀
施工单位:
湖北刊江建设Leabharlann 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正友
监理单位:
武穴擎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郭培强
附件7
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式样)
850mm
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550mm
文体:凹刻宋体
字号:
工程名称:
湖北兴雨泵业研发培训楼
设计使用年限:
50年
开(竣)工日期:
2014年01月18日——2019年09月16日
建设单位:
湖北兴雨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戴益兴
勘察单位:
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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