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建设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建设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工程名称:东江木材厂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尚品华府)竣工时间:
商业1#、14#、16#栋
建设单位: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
监理单位:资兴市鸿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杨军
施工单位: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凌春石
设计单位: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付广超
勘察单位: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
建设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工程名称:东江木材厂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尚品华府)竣工时间:商业2#、8#、11#栋
建设单位: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
监理单位:资兴市鸿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杨军
施工单位: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黄斌辉
设计单位: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付广超
勘察单位: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
建设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工程名称:东江木材厂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尚品华府)竣工时间:
15#、17#栋
建设单位: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
监理单位:资兴市鸿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杨军
施工单位: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责任人:李明学
设计单位: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付广超
勘察单位: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
建设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工程名称:东江木材厂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尚品华府)竣工时间:
9#、12#栋
建设单位: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
监理单位:资兴市鸿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人:杨军
施工单位:资兴玺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责任人:尹丽英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
责任标牌的通知
苏建质〔2012〕463号
各市建设局(委):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统一和规范永久性责任标牌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责任标牌”设计、制作、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责任标牌”制作、
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三、“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图例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图例
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 项目名称 竣工日期 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图审机构) (检测机构) 设计年限 单位法人 项目负责人 其他责任人
山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 项目名称 竣工日期 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图审机构) (检测机构) 设计年限 单位法人 项目负责人 其他责任人
永久性终身质量责任标牌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须用石材刻制1000mm×800mm“永久性终身质量责任标牌”,镶嵌在建筑物外立面的醒目处,作为竣工验收条件之一。要明确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增强关联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否则,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
关于设立建筑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作者:未知更新时间:2013-5-7 10:40:02 来源: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字号: 大中小】
全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国办发(1999)第1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监察部1999第68号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精神,确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依据省建委有关对建设工程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决定,对我市1999年6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建筑工程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责任标牌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
二、质量责任标牌的内容中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其质量责任人必须是具有注册职称的直接负责设计者、建设现场代表、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勘察项目负责人、图审机构责任人;
三、标牌必须设立在工程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标牌下边线距离地面1.8米;
四、标牌材质为黑色石材,字为凹刻,字体为长仿宋体,字用铜金粉涂饰。
五、对不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六、标牌由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监制。
附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永久性责任标牌表样。
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OOO年四月
建设工程质量永久性责任标牌
尺寸为75cm*50cm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1〕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1〕156号日期:2011-03-16 00:00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永久性竣工标志牌说明[1]
永久性竣工标志牌说明[1]
关于设置永久性竣工标志牌的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10/5号令第七条)、《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0〕13号第十条)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竣工时镶嵌永久性竣工标志牌规定如下:
一、尺寸大小为800mm×600mm×20mm,文字宜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镶嵌部位宜在明显立面距地面1.5-2米处设置。字体颜色宜为金色。
二、标志牌宜选用黑色大理石或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
三、标志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附件。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四、标志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工程竣工前必须依规定按单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
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附件:
建筑工程竣工标志牌样式
工程竣工标志牌
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来源:作者:时间:2011-05-09 Tag:点击:575
赣建建[2011]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
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
责任标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4.29
•【字号】赣建建[2011]15号
•【施行日期】201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
牌的通知
(赣建建[2011]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
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
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冀建质〔2011〕15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永久性责任标牌
永久性责任标牌
永久性责任标牌是一种用于提醒和警示人们对特定区域或者设备的安全和责任
的标志。它通常用于工业场所、建造工地、公共设施和其他需要特殊注意安全的场所。永久性责任标牌的设计和内容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读性。
一、标牌设计要求:
1. 尺寸和形状: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尺寸和形状应根据具体的使用场所和需求进
行设计。普通来说,标牌的尺寸应足够大,以便人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和理解标牌上的信息。标牌的形状可以是方形、圆形或者其他适合的形状。
2. 颜色:标牌的颜色应该醒目且易于辨认。常用的颜色包括红色、黄色、橙色
和黑色等。不同颜色的标牌可以用于表示不同的警示和注意事项。
3. 图案和文字:标牌上的图案和文字应该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识别。图案可
以用于表示特定的危(wei)险或者警示,文字应该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相关的
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
二、标牌内容要求:
1. 责任声明:标牌上应明确指出相关区域或者设备的责任归属。例如,标牌上
可以写明“本区域的安全责任由所有员工共同承担”或者“使用本设备时,请确保遵
守相关安全规定”。
2. 安全规定:标牌上应包含与相关区域或者设备安全相关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例如,标牌上可以写明“请佩戴安全帽进入本区域”或者“使用本设备时,请先阅读
操作手册”。
3. 联系信息:标牌上可以提供相关责任人的联系信息,以便人们在需要时能够
及时联系到相关负责人。例如,标牌上可以写明“如有任何问题,请拨打XXX电话”。
三、标牌安装要求:
1. 安装位置:永久性责任标牌应该安装在能够被人们容易看到和注意到的位置。例如,可以安装在进入区域的入口处、设备的控制面板旁边或者其他明显的位置。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赣建建[2011]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
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1〕156号日期:2011-03-16 00:00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单位:
2014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展开工程质量两年行动,更具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提高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求对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通知如下:
一、标志设置时间和范围:
自2014年月日起,凡我市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二、责任标牌制作要求:
标牌上要求明确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程、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字体采用宋体、刻写要耐久。标牌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500mm,字体高、宽≥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三、安装要求: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和安装。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设置在外墙主体面主入口附近,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8米,且不大于3.5米。
四、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及安装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验收时,应将标牌列入必检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附件:责任标牌样式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责任标牌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