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伯的冲突法思想探究
公共管理的模糊-冲突模型
公共管理的模糊-冲突模型1. 引言1.1 研究背景公共管理是一门与各种社会问题密切相关的学科,包括政府管理、公共政策制定、社区建设等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常常存在着各种模糊和冲突的情况,这给公共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研究如何有效应对模糊和冲突成为了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过去的研究中,虽然一些学者已经探讨了模糊和冲突在公共管理中的表现和影响,但目前还缺乏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来解释这些现象。
有必要建立一个模糊-冲突模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公共管理中的各种问题。
通过对模糊和冲突的概念进行深入分析,可以为公共管理提供更为科学的决策依据,帮助政府和组织更好地应对复杂的现实环境。
本文旨在探讨公共管理中模糊-冲突模型的应用与意义,为公共管理工作者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2000字】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公共管理中存在的模糊性和冲突性问题,分析其根源和影响因素,旨在为解决公共管理中的复杂性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对模糊-冲突模型的研究,进一步揭示公共管理中的问题本质,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管理方法。
通过比较不同案例中模糊-冲突模型的应用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为公共管理实践提供借鉴和启示。
通过本研究,不仅可以提升公共管理的实效性和效率性,还可以促进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间的合作与协调,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具体来说,本研究旨在探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公共管理中的模糊性和冲突性表现形式及特点;模糊-冲突模型的构建原理及应用方法;模糊概念和冲突概念在公共管理中的实际运用情况;模糊-冲突模型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效果和经验总结;模糊-冲突模型的优缺点及改进建议。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可以深化对公共管理中模糊性和冲突性问题的认识,为实现公共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1.3 研究意义公共管理的模糊-冲突模型是一种新颖的研究方法,在当今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模糊-冲突模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公共管理领域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和矛盾冲突现象,有助于明确问题的本质和解决途径。
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篇一: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①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
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或者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②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与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③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它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无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发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
另一方面,冲突规范又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之所以认为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虽正日益增长,但仍不能取代冲突规范,主要是因为:⒈这种方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主要是在国际经贸领域采用。
⒉即使在已制定了一些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领域,也并不是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或参加国,所以冲突规范仍将起作用。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直接反致甲→乙→甲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第02章 冲突规范概述-国际私法
既得权说
比尔主要观点:法官只有义务适用国内法,既不能直接 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更不 能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而只是将当事人根据外国 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作为一项事实予以保护。 美国1934年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当法律产生一项权 利时,这个权利本身就构成一项事实,除非它被自己的 法律所改变,它应该在任何地方得到承认。 评价:承认权利,却不承认权利赖以产生的外国法在那 国的“域外效力”
政府利益分析说
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家的利益。如果 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利益的第 三者,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 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评价: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否定冲突法存在 的必要。
最密切联系说
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现代 美国学者里斯等 主要观点:一国适用某一外国法是因为该外国法 与有关涉外案件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 的联系。在法律适用时,哪一个法域与案件的事 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适用该法域 的法律。 评价:给法律选择带来灵活性和生命力,是现代 国际私法中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适用理论。
本地法说 (Local Law Theory)
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库克(1942年, 在其《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中提出),是 在否定既得权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主要观点:法院适用外国法,只是采用了与涉外 因素所涉及的那个国家中的法律中相同或相似的 规则作为自己的规则,这样就将外国法规则“合 并”到“本地法”中,因而法院所承认和执行的 权利并不是外国的权利,而只是根据自己的法律 所创设的权利,即所谓的“本地权利”。
国际正常交往说
中国学者大多持这一观点 一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承认并适用另一国 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出现的 现象。从根本上讲,承认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 或适用外国法,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因此,它 只应由各国自行决定。但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中,只要外国法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各 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本国人民能够同外国 进行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应适用外国法。
冲突法复习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是司法权的独立;4、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有时还需解决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区际冲突、人际冲突和时际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和前南斯拉夫。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印度是典型)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18世纪中叶,孟西尼倡导)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多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英、美法系多称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惯例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际私法规范最早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直到今天仍是最主要的渊源。
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2、国内判例。
(英国学者戴西于1896年编著出版的《冲突法论》就是判例编撰的名著。
该书从1949年起由莫里斯等人相继予以修订,至2000年已出至第13版。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3140学时:64学分:3开课学期:第六学期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教学手段:板演一、教学目的与任务:国际私法学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
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四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冲突法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部分,主要阐述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统一实体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实体法;第四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
由此,在教学中要注重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的阐述,同时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现实,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涉外案件开展案例教学。
使学生明确学习国际私法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2.了解有关国际私法规范组成的不同主张;3.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4.理解国际私法的性质;5.了解国际私法的内容体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内容体系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教学方法:讲授、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这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
2.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3.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多数具有国际性。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1.国际私法范围本身的含义2.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3.国内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解我们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两者是一致的。
胡伯国际礼让说与戴西既得权说之比较研究
CANGS ANG
胡伯 国际 礼 让说 与 戴 商 既 得 权 说 之 比 较研 究
黄 汀 摘 要 诞 生于 1 纪 的 胡伯 国际 礼让 说 , 1 7世 为 9世 纪戴 西 既得 权 说 的提 出奠定 了基础 。 时隔 两 个 多世 纪 , 西 则 戴 根据 时代的需求 , 批判地继承了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并且发展 、 完善、 创制 了自成一体的既得权说。 两学说均力求调和适用 国 内法与 适 用 外 国法 之 间 的矛 盾, 眼 于探 讨 法 律 冲 突 的适 用 原 则 , 有其 共 性 , 有 其 迥 异之 处 。 着 既 也 关键词 胡伯 国际礼让说 戴西 既得权说
一
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 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 ,只要这样做 不至损害 自己的主权权利及臣民的利益。 这一原则表述上极 为 ” 但 原则 三包含 了三个二级原 优利克 ・ 胡伯 ( lcs u e)13 Ur u br,6 6年出生于瑞 士。他 在弗 简明扼要 , 内涵却丰富。具体而言 , i H
、
胡伯国际礼让说的理论来源与主要 内容
地。广泛 的国际贸易和对外交往使得荷兰人面对前所未有 的各 国不同习惯法 、 成文法 的冲突。与此相呼应 , 荷兰法学 家第一次 二、 西既得权说的理论来源与主要 内容 戴 把考虑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置于 冲突法学 的首位。 戴 西( le e nDcy 曾就读于 牛津贝利尔 学院 ( ai Ab rV n i ) t e Blo ll oee ,83年取得律师资格 ,82年任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 l 18 广 泛存在的国际法律 冲突是荷兰 冲突法学兴盛的根 基 , 在 C l g )16 袭承法 国学者达让特莱学说 的基础之上 ,荷兰学 者也 主张在解 教授。 作为国际私法英美学派 的奠基人 , 戴西对英国国际私法作 决法律冲突时主要应依属地原则 ,不过他们认为出于一种礼让 出了巨大贡献 , 成为现代 国际私法耀眼的里程碑 。他在 19 8 6年 也可 以承认外 国法的域外效力。 然而 , 真正全面奠定国际礼让说 完成的 《 法律 冲突论》 ADgso e a f nl dwt R f卜 ( i tnt wo g n i e e h L E a h e ne o C n i f a s 一 h lt 既 ( o— 的还是胡伯。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是在一篇题为《 论各国不同法律 ec t te ofc o Lw ) 书 中率 先提 出 了 “ 得 权 说 ” D e 冲突》 的短文 中第一次提出的l 开篇伊始 。 l J 。 胡伯便从主权视角思 t n f etdRihs 。 r eo s g t) i V e 考法律冲突的产生根源。 昔 日罗马帝国称雄天下 , “ 普适一律 , 法 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 ,既得权说”成为独立 的法律学科是 “ 律 冲 突无 从 产生 。 而 “ ” 自从 罗马 帝 国各 省 四分 五 裂 , 督教 世 界 在 l 基 9世纪初到 2 0世纪初。这一时期 , 国际私法领域学 派林立 , 分崩离析 , 演变出近无数国家之后” “ ,各国法律在诸多方面异彩 百家争 鸣, 主要可 以分为德国学 派 、 意法学 派和英美学派。与前 纷呈 ”于是, , 法律 冲突问题便不可避免 。寥寥数语 , 胡伯便纵横 两个学 派相 比较 , 英美学派在理论上缺乏创造性 , 它的主要理论 古今 ,指明法律冲突的根源在于主权国家林立后各国法律的差 国际礼让说始于 l 、7世纪的荷兰学派。戴西和他的既得权说 6l 异。 法律各异而各 国人交往不断便使得经常出现 “ 在一地达成的 也是传统的英美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 。这个理论 以 交易在另一国无效 , 或由外地 法院裁断是非” 的情形。两种以上 1 7世纪的荷 兰学派 ,尤其是胡伯的法律属地主义理论为基础 , 的法律在同一交易中竞相适用 , 法律冲突随之产生 : 从 对国际礼让学说的批判开始兴起 ,8 1 世纪 以来在英 、 、 美 德等 为了解决玄妙的法律 冲突问题 ,胡 伯首先确立了著名的国 国不断得到 发展 ,9 纪末由英 国的戴西 正式 向国际私法理论 1世 际礼让三原则 。原则一为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 界 提 出 。 “ 使并且约束其 臣民 , 在境外则 无效 。” 原则实际上属于国际公 该 戴西吸收了胡 伯的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的原则, 这是 由主 权 原则 推 导 出 的结 论 。 然 国 家的 主 权 至 高 的合理 内核 ,因地制宜地创立 了英美法 系国际私法 中经久不衰 既 无上 , 每个国家的法律当然可 以不受他 国法律的约束 。因此 , 各 的既得权说理论 。戴西既得权说 的基本立足点仍是法律 的严格 国法律在境外无效。 这一原则肯定 了法律的属地性原则 , 同达让 属地性。在此基础上 , 他特别强调 , 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 为 特莱的思想一脉相承 ,但又彻底解决 了达让特莱理论 中的 自相 定性 , 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 , 应该坚决加 以维护。 因此 , 矛盾。达让特莱一方 面认 为习惯法均为物法 , 具有属地性 ; 另一 戴西根据英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后 ,提出了处理涉外 民商事 方面他又肯定了人法的例外。胡伯则强调了一国所有法律 的绝 法律关系的六项基本原则 : 第一 , 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 对属地性 , 再无例外口 原则二为: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 , 。 “ 包括常 权利 ,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 承认与执行 ,而非有效取得的权 住的与临时的, 都可视 为主权者的臣民。” 原则二是对原则一 中 利 , 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 ; 第二 , 如果 承认 与执行这 种依 “ 居民” 含义的补充解释 , 胡伯认 为, 凡居住于一 国境 内的人 , 无 外 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 国成文法 的规定 、英国的公共秩序 论长期居住还是临时居住 , 都是该 国的臣民。 原则三是胡伯思想 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 ,则可 以作为例外而不予承认 的核心 , 胡伯学说的名称就是源于该原则。 内容为 :每一 国家 和执行 ; 其 “ 第三 , 解决涉外 民事争议时 , 首先应该解决英 国法 院是 的法律 已在其本 国的领 域内实施 , 根据礼让 (o isgnii) 否有管辖权 , emt e t n , a u 只有在有管辖权的前提 下, 才能进一步谈得上法律
国际私法
1.斯托雷: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作为国际私法理论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英美国际私法影响深远。
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托雷对该学说在美国的推广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斯托雷认为存在一些一般的原则或公理,它们构成了学科的基础,有关该学科的一切论断推理都应该建立在这些既有的原则之上。
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后,斯托雷开始论及胡伯:胡伯确立了三条原则,他认为它们能够解决本学科所有的复杂问题。
第一条原则即,所有国家的法律仅仅在其政权范围内有效,并约束其管理下的居民,并不能超越这个范围。
第二条原则,政府治下的所有人,无论他们的住所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都应该被认为是该国的居民;第三原则,每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根据礼让承认,在其本国有效的法律应该在其他所有国家存在相同的效力,只要这样不影响其他政府的权利或其公民的权利。
斯托雷补充道:根据这些原则,这一问题就不仅仅简单通过民法所决定,而是有不同人民的方便和默示的同意所决定;因为适用于某一人民的法律不能直接对其他国家人民直接发生效力,所以在国与国之间的商业和其他一般的交往中,在一个地方有效的法律由于和其他法律规定不同而在其他地区没有效力,这显然是十分不便的。
这是是最后一条原则的真实原因,迄今为止没有人对此质疑。
斯托雷对于胡伯理论的推崇是显而易见的。
而之后的学者也通常认为斯托雷对于胡伯有关冲突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继承。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斯托雷误读了胡伯的理论。
对于此论断最好的证据就来源于斯托雷自己的著作。
当某一外国法损害了其他国家以及他们臣民权利时仍赋予其域外效力,对于这样一种要求,很难为其找到相应的基础。
如果被要求承认和执行此类外国法,或者强迫人们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和义务来满足陌生人的无理由的需求的话,显然是直接违背了国家的主权和平等的。
一个没有原则和权威支持的论断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已有不少法学家认识到,采用“礼让”这一概念很难充分表述要求国家承认那些不影响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问题。
浅析国际礼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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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礼让说
国际经济法 0745班 席行本
主要内容
代表人物 历史条件 胡伯“三原则”的主要内容 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代表人物简介(一)
优利克·胡伯(1636-1694) 【荷兰】 1636 年出生于瑞士。他在弗兰尼克(Franeker) 大学和优特里特(Utrecht)大学完成学业,并于1657 年成为弗兰尼克大学的法学教授。后来就任弗里斯兰 (Friesland)省法院法官。法官和学者的双重经历使 胡伯的写作风格迥异于前人,他不再纠缠于过去法则区 别说各学派的争论,而是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侧重于 从实际案例中归纳法学原理。每一个对当时和后世产生 巨大影响力的理论往往紧扣时代脉搏,胡伯的理论也是 时代呼唤的结果。 优利克·胡伯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在该书 中的《各国不同的法律之冲突》一文中,胡伯便提出了 可以概括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基本内容的著名的“胡伯 三原则”
历史条件(二)
被誉为“国际公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劳秀 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提出了“国家 主权”的概念,这给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的学 者们一种理论启示。 他们认为:国家之间的立法权力的划分并不 使国家承担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外国法责任, 在国际关系中,立法权力的划分并不必然导 致相互适用对方的法律制度。
(一)戴西既得权说 1、学说主要内容: 第一,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 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 第二,如果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 的规定、英国的公共秩序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以作为 例外而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三,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首先应该解决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只有在有管辖权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谈得上法律 第四,英国法院只能对可作出有效判决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行使 管辖权; 第五,为了确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依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 国的法律为根据; 第六,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 们之间的法律关
国际私法
探寻国际私法的趋向与发展脉络赵越超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法律冲突的部门法,其最早的摇篮是古罗马,其理论基因就孕育在古罗马的万民法中。
万民法主要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的关系,其显著特征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但是当时的万民法并没有法律规则的适用性,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法。
随着古罗马帝国的灭亡,欧洲的民族迁徙和流动形成了民族杂居的局面。
这时的欧洲便进入了种族法的时代,主张各种族的人要受各自的法律的约束,即使异地迁居也要保留原来的法律习惯。
但是这里要注意,种族法是一种极端的属人法,与后来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不同。
种族法统治5百余年后,西欧迎来了极端属地法时代。
这是由于封建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其主旨在于使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要服从当地的法律习惯。
这种属地法阻碍了各国人民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因此人们逐渐认识到应对法则的极端行为予以限制。
因此,13世纪的意大利半岛就成了国际私法理论的发祥地了。
传统的国际私法发祥于欧洲,而欧洲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又是建立在各种学说之上的,此时代的法则区别说统治了国际私法理论界长达5百多年,对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国际私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法则区别说的发展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时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二是法国达让特莱和杜摩兰的法则区别说,三是荷兰的胡伯的法则区别说。
17世纪的荷兰建设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段共和国,虽然当荷兰的工商业及海外殖民地的发展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荷兰仍生活在封建国家的压力中,因此既为自身政治的独立,又为了大大发展海外贸易,因而荷兰资产阶级共和国希望根据荷兰所取得的法律在其他国家也得到承认,为此就迫切需要一种与意大利、法国不同的法则区别说来使用外国法的理论,而此时,被誉为国际公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老休斯提出了“国家主权”这个国际公法的基本概念奠定了国际公法的基础,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建立在国家主权观念上的荷兰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诞生了。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开场白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每个国家要获得发展,都必须把本国置于国际社会当中。
随着国际社会交流的加强,从而使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
作为国际私法当中一个主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但就公共秩序的内涵、本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应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相关条款,各国理论界看法不一,在实际操作上也不尽相同。
因此,探索出符合国情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尤为重要。
本文在介绍公共秩序保留的相关理论时,将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本质、意义、作用出发,详尽公共秩序保留理论的发展趋势及各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合理的限制适用情形,并从我国立法和司法两方面介绍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反映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态。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这些对公共秩序的探索和研究,可以视为国内学者研究成果的一点体现。
一、公共秩序留存的详述(一)公共秩序留存原则的含义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作为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乃是对所有可导致外国法适用的双边冲突规则的例外规定。
公共秩序留存,在英美法系则中被称作“公共政策”;法语中称作“公共秩序”、在德语中表示“保留条款”;而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1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留存原则规定中,则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来表述。
关于这一原则的经典定义出自卡多佐之口。
1918年在审理loucksv.standiardoilco案中,他首次较为完整的提出:“法院不应对外国法的适用闭上大门,除非适用该外国法,将会与正义的重大原则、道德的基本观念或使馆大众福祉的传统相抵触。
”我国学者将这一原则定义为:“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胡伯三原则_斯托雷三原则_戴西六原则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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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权利也必须被其他主权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之上, 这就是由他奠定的国际私法有名的“既得权说”的核心观点。 因此,戴西根据英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后,提出了处理涉外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六项基本原则:
第一,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 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 承认与执行;
关键词: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继承;发展
一、概述 (一)胡伯 优 利 克.胡 伯 (1636-1694),是 荷 兰 法 则 区 别 说 的 主 要 代 表人物,他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曾任大学教授和最高法院 法官。 著有《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 在该书中的《各国不同 的法律之冲突》一文中,胡伯便提出了可以概括荷兰学派国际 礼让说基本内容的著名的“胡伯三原则”: 第一,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 臣民,在境外则无效; 第二,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 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第三,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 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 样做不至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这就是国际私法上流传甚广的“胡伯三原则”。 前两个原 则其实是国际公法上的原则,其根据是主权者管辖权的划分, 它们是为论证第三项原则服务的。 第三项原则充分反映了在 16、17 世纪国际公法上主权观念的影响下, 再加上当时荷兰 对外需要维护自己的独立, 对内需要控制地方封建势力的分 裂倾向的特殊历史背景。同时,这一原则也首次表明了国际私 法的国内法性质, 即内国是出于礼让和自身的考虑而承认外 国法效力的,这就推翻了普遍主义的观点,即国际私法在性质 上出现了从普遍主义到特殊主义— ——国家主义的倒退, 从而 使国际私法只具有国内法性质的观点占据了统治地位。 探讨胡伯三原则就不得不探讨其产生的背景。 作为其基 础的荷兰法则区别说学派在此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 即承认 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各 国的主权考虑, 任何一国的法律都不像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学 者们所持的那种自然法的观点, 认为是因为法则本身具有的 性质而理所当然的具有域外适用的普遍效力; 但是以胡伯为 代表的荷兰法则区别说学者也是反对国家一概拒绝外国法律 的适用而丝毫不考虑礼让。这样,学者们就将外国法的适用同 国家利益和国家间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这是意 大利、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理论中从未涉及的一种相对灵活的 法律适用原则,其具有的进步因素显而易见。
对判决一致作为冲突法价值目标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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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作为社会 生活的产物 , 目标 只有 来源于实际社 会生活的需求才能正确发挥为立 法、 其 司法指
《民法典》第12条的反思与重塑——以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为视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1年第2期《民法典》第12条的反思与重塑—以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为视角—马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民法典》第12条遵循浓厚属地主义的立法范式,将对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之域内适用产生严苛阻碍与限制,应究其价值根源并予以规范矫治。
历史演进中民法效力上的严格属地主义之价值已饱经主流学说批判,我国《民法 典》之保留实属师法苏俄民法的残余,应予更正;而法院亦已对严格属地主义之价值判断产生动摇,尝试通过整合与重构的方式突破该原则的限制。
反思《民法典》第12条价值失衡前提下,规范重塑存在可能。
从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的本质特征出发,《民法典》第12条留有从宽处理之规范空间,其可为特区先行、变通法之适用提供全新的法效力外溢准用范式。
价值之“破”与规范之“立”,是《民法典》第12条价值与规范回应的逻辑。
关键词:属地主义;深圳特区;法效力;从宽解释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第12条之效力范围条款作为一般性规定,体现了浓厚的属地主义情节。
⑷由于部分民商事规范特有之法效力逻辑,若完全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条,则该民商事规范不能发挥预期规范功能。
一般而言,民法规范在地域效力上产生冲突,是因为民商事行为涉及国外利益,具体言之,乃是当事人、争议事由乃至争议标的物与国外相牵连。
此时,需要处理行为所涉及的不同国家民商事规范的效力问题,即国际冲突法问题。
但同时,由于我国中央与地方存在着差序格局立法模式,经济特区作为法治引领与供给高地,需要进行外溢性的立法示范与实施,⑵如若仍旧延续《民法典》第12条的绝对属地主义的价值与规范解释路径,亦将导致经济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之效力受到严格约束与排挤。
此种现象以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①的域内适用体现尤甚。
有关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之法效范围界定,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否定说认为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乱法制统一、造成了法律冲突,应当严格限制严⑷旳同"啃定说认为深圳特区作为改革开放政策洼地,在民商事立法上应然地具有极强的先行与变通力度,应当承认其域内的普遍法效力o[8](K3)[9][10]中央层面的政策文件认同了肯定说的观点,这在2019年2月与8月中央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大湾区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予以了明确。
冲突理论整理
冲突理论整理一、冲突理论的起源(一)马克思马克思的冲突理论关注的是阶级冲突,阶级和阶级冲突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它一直贯穿于马克思的理论当中,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并且剥削其他阶级,但是,被统治阶级发现,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通过革命方式来推翻统治阶级,建立一种更加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社会秩序。
是政了。
冲突既是利益冲突的反映,也是社会行动者本能的反应,冲突并不一定引起社会各系统的崩溃和变迁。
社会冲突是促进社会有机体团结和统一、保持社会系统整体完整的过程。
他的有机功能论是科塞思想的直接理论渊源。
科塞从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的着作中形成了他的冲突理论。
齐美尔关注的是不太激烈的冲突,认为冲突不激烈,对社会的整合发挥积极作用;如果冲突激烈,则会对社会的整合发挥消极作用。
二、成熟时期的传统冲突理论(一)达伦多夫的辩证冲突论达伦多夫从自己的社会观出发,认为功能主义具有乌托邦的性质。
他指出,功能主义的观点不是从日常人们所熟悉的现实中发展出来的,而是由社会学家主观地想象出来的。
它对社会学研究非但无用,甚至会有不良的影响。
因而达伦多夫主张从功能主义相反的方面去研究社会和建立社会学理论。
1.社会冲突的根源达伦多夫认为社会冲突的根源是特定的社会结构,而不是别的。
这种特定社会结构就是阶级结构。
“权益。
“显群体”。
一旦社会冲突形成了,企图压制和消灭冲突是徒劳无益的。
只能通过制度化来调节冲突。
2.社会冲突的程度达伦多夫从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两个方面研究了社会冲突的程度。
强度是指冲突各方面的能量消耗以及卷人冲突的程度,人们是否完全投人到一定的冲突中,冲突是大还是小,等等。
烈度则是指斗争双方用以追求他们利益的手段。
烈度的范围是很大的,从和平谈判到公开的暴力行为等等。
(1)影响冲突强度的因素①社团的重叠程度。
社团的重叠是指,人们在多种强制性联合体中具有相同的角色地位。
社团的重叠程度越高,冲突的强度就越大。
这是因为社团重叠时,冲突各方具有多种利益的对立,从而将不同场合产生的能量汇合成一体,不顾一切的利益冲突将会发生。
评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从历史纵向角度评价”胡伯“学说的功绩
1、有多少崇拜者仰慕,并继承发扬,是评价一 个学说的感性的量化标准。
2、现行有效的法律是否采纳了一个学说的精髓, 是评价一个学说的理性的量化标准
综上,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尽管在现在看来
有一样那样的不足,但评价一个学说的好坏, 应该将其置于历史长河中去评价。不管从横 向角度还是纵向角度,它都有其不可磨灭的 积极意义。 它当时在实践中解决了一些国际冲突问题; 它的出现对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 的意义 它是一个了不起的学说!
“胡伯三原则”PK“普天之下莫非黄土思想”
胡伯三原则 普天之下莫非黄土
1、资本主义经济时代下 1、封建小农经济时代 的产物 2、经过文艺复兴的熏陶, 2、认知世界水平之低, 欧洲人突破了神权主义 “普天之下莫非黄土的 思想的束缚 思想根深蒂固” 3、制度先进,资产阶级 3、制度落后造成 的种种 革命彻底 障碍,使国际私法难以 发展
3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本国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者也应当让他在自己的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胡伯三原则pk普天之下莫非黄土思想胡伯三原则1资本主义经济时代下的产物2经过文艺复兴的熏陶欧洲人突破了神权主义思想的束缚3制度先进资产阶级革命彻底普天之下莫非黄土1封建小农经济时代2认知世界水平之低普天之下莫非黄土的思想根深蒂固3制度落后造成的种种障碍使国际私法难以发展从历史纵向角度评价胡伯学说的功绩1有多少崇拜者仰慕并继承发扬是评价一个学说的感性的量化标准
评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的概述 从历史横向角度评“胡伯”学说的进步性 从历史纵向角度评价”胡伯“学说的功绩
பைடு நூலகம்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的概述
兴起背景 主要内容;”胡伯三原则“
胡伯三原则的主要内容
胡伯三原则的主要内容
简述胡伯三原则的内容:
1、任何主权法律都必须在其境内行使,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2、在其领土内居住的任何人,包括永久居民和临时居民,都可以被
视为主权的臣民。
3、如果每个国家的法律已经在本国领土上实施,按照礼让,行使主
体权力的人也应当允许其在本国领土内保持效力,只有这样做才能不损害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这就是国际上流传甚广的“胡伯三原则”。
同时,这一原则也首次表明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从而使国际私法只具有国内法性质的观点占据了统治地位。
扩展内容:
1.优利克·胡伯(Ulicus Huber,一六三六年-一六九四年),荷兰
国际私法学者。
他创立国际礼让说,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其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
2.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
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项重大贡献。
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就是既得权的观点。
3.胡伯的主张与此前法国学者达让特莱的学说在形式上相似,但却有着实质性的区别。
学者张潇剑认为,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利于维护荷兰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有一定进步意义;而达让特莱的学说则主张闭关自守,代表的是封建领主的利益,不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国际冲突法的适用
•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应该作为被告, 原因在于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即经 营本案烟花出口贸易方)是独立法人,可 以在美国起诉和应诉。并且中国作为一个 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美国不得对中国行 使司法管辖权。美国法院最后以调解的方 式结案,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解决途径。
• 1999年,21岁的中国公民王伟与19岁中国公民张莉到其住所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 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 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 2000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对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 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 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 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 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本案应以哪国法作为确定婚姻效力的准据法?张莉是否有继承权? •
• 本案是最密切联系说运用的经典案例。最密切联系 说的主要内容是: 1、在宪法的限制范围内,法院 应遵循本州有关法律选择的规定。2、没有这种规 定时,则据以进行法律选择的因素包括:(1)洲际 和国际制度的需要;(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3)在 决定特定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政策及利益;(4) 正当期望的保护;(5)特别法律所含的基本政策; (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统一性;(7)法律易 于确定和适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的上述 规定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这些规定虽未直 接采用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来表述,但根据里斯的 解释,这些因素是法院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所应考 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没有主次顺序之分,其重 要性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各异,法院应予综合考虑。
浅析国际法中的时际法
浅析国际法中的时际法为您整理了浅析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希望和您一起探讨!一、引言时际法intertemporallaw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国内法中,而后又随着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的不断加深而被引入国际法。
至于国内法之所以设立在国际法上,有关时际法的表述首次出现在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于1928年4月4日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
自此之后的数十年时间里,时际法越发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如法国法学家保罗鲁比埃所言,时际法这一用语是作为国际法的对应语而造出来的。
然而,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所作的定义尚不周全,还未能全然正确地厘清时际法概念与其原则之间的界限,因此也未能确立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故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解决时际法概念与原则之间的混淆,从而结合国际法的实践况对时际法概念作出周全的定义,而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对应的、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二、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一时际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国际法,时际法问题这一条目的释义为,国际法中法律规则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常被称为时际法法理。
根据该释义,所谓时际法的全部内涵仅限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时际法亦就成为了这一原则的同义语。
对此,笔者认为,该释义实则是对时际法概念和原则的混淆;而若要对时际法概念作出正确、周全的定义就应当以分析和消解得出这一释义的理论误区为基础。
如前所述,国际法上的时际法首先出现在胡伯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
胡伯在其裁决中首先陈述了这样的观点: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
随后又进一步分析指出,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应当在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续之间作出区别。
创设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的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一个原则,该权利的存续,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发展所要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