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
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
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
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
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
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
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1,社会经济背景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
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
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
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
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
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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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与启示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研究背景与意义1董仲舒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 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家的工具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封建统治的重要保障。
04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总结和继承了先秦至西汉前期法律思想的发展成果,系统地 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为后续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思想发 展奠定了基础。
针对先秦至西汉前期法律思想中的“法”、“刑”、“德” 等概念和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 观念和理论体系。
《汉代法制史》
本书对汉代法制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其中涉及到董仲舒的法 律思想及其在汉代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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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
为汉武帝实施“大一统”提供了系统的法律思想和治理模 式,使得汉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 就。
倡导“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为封建社会的人 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提供了规范和准则。
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被视为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为 现代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历史经验和启示。
百家争鸣
在董仲舒之前,中国的思想界经历了一个百家争鸣的时期,各种学说和思想流派 纷呈,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影响。
学术背景
前人法律思想的影响
在董仲舒之前,中国的法律思想已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 过程,这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董仲舒是西汉时期的一位著名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治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主张以仁义道德为基础来治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尊德法”、“仁政法”、“法治兼用”等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展开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进行阐述。
首先,董仲舒主张以尊德法来治理国家。
他认为德治为上,法治为下,德治是指以道德伦理为基础来进行治理,而法治则是在德治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约束和规范机制。
他主张在治理国家时,首先要通过培养贤德之人来实现德治,通过人的道德品质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只有当德治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才需运用法律来进行约束和制裁。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仁政法”的观点。
他认为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障人民的利益和福祉,要以仁义为出发点来制定法律,以人民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他主张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人情、民意和社会现实,不以法律本身的严格性和刚性来对待人民,而是要注重人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实现仁政。
此外,董仲舒主张“法治兼用”。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需要相互结合与协调。
德治是为法治提供了基础和底蕴,但在现实社会中,单纯仅依靠德治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因此需要运用法治来弥补德治的不足。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的结合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也能促使人民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形成良好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强调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合理治国方案,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和实践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史上,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被许多后来的思想家借鉴和发展,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他重视道德伦理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和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评判标准,德治理念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权力滥用的影响。
另外,他对法律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有时会弱化法律的作用和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给了后来统治者对法律任意支配的空间。
董仲舒的法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董仲舒 的法 学思想 及其现实意义
李 成 涛
( 成都 理 工大 学 政 治 学院 , 四川 成都 6 1 0 0 5 9 )
摘 要 :董仲舒是 中国历 史上最早 、最系统深化儒家思想的杰出思想家,概括其思想主要有 :以三纲为核心,以君权为最 高原则;主张德主刑 辅,任德不任 刑;提 出引经决S i t ;发展秋冬行刑思想。随着汉武帝采纳董仲舒 “ 独尊儒 术”的建议 ,以新儒学为特征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开始形 成,并对汉朝社会有着重要 影响,同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 词 :董 仲舒 ; 法律 ; 思想 ;现 实 意 义 1董仲舒法律思想综述
在先秦儒 家的德 治思想 中,王者要做到 “ 成德 ”,应当重视 民众 ,重 视教化,少用刑 罚,慎用死刑 。在董仲舒的思想中, “ 王者之所 以成
1 . 2 主 张德主 刑 辅 ,任 德 不任 刑
《 春秋 》决狱 ,显然是提倡在司法领域实行主观归罪原则,鼓励 司法者抛开法律的条文,以 《 春 秋》等儒家经典 的 “ 微言大义”来衡 量人的主观心态的善恶。儒家经典不是法律条文 ,只是撷其片言只语 作为依据 ,这就导致了 “ 片言折狱 ”现 象的产生 。所 以, 《 春秋》决 狱与按当时法律条文决狱必然存在极大距离 ,甚至形成完全相反的结 果 。背 道而驰 的结果不仅 不奇怪 ,而且是董仲 舒等人 刻意策划 的, 他们就是希望通过这种 形式,率 先在 司法审判领域确立儒家的主导地
L 1 以三纲 为核 心 , 以君权为 最 高原 则
为维护封建制度 ,董仲舒继承和发挥 了先秦儒家 “ 君君 臣臣、父 父子子 ”的伦理思想和仁义道德的说教,提 出了 “ 三纲五常 ”说 。为 了论证封建伦理纲常的合理性和永恒 性,董仲舒用他 的 “ 天人感应 ” 论给 “ 三纲五 常”披上 一层神秘 的外衣 。在 人伦关 系中 ,也应 该是 君、父、夫处于主导地位,臣、子 、妻处于从属地位 。在 “ 三纲 ”之 中, “ 君为臣纲”是第一纲。董仲舒 说君主是 “ 承天意 以从事 ”,是 人间的主宰者。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典 章制度全是君主按照天 的意 志制定的。既然封建伦理道 德,庆 、赏、罚、刑和典章制度都是君主 按照天意制定,那么,谁要违 反它 ,谁就是上违天意 ,下抗君命 ,国
董仲舒 法治名言
董仲舒法治名言
董仲舒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的法治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
一些董仲舒的法治名言:
1.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王者,天下之公仆也。
2. 以德化民,以刑治世。
3.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4.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5. 治国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
6. 举公义,辟私怨。
7.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8. 民安土重居,尽力共养,而无争患。
9. 在天者莫明于日月,在地者莫明于水火,在物者莫明于珠玉,在人者莫明于礼义。
10. 法令者,人之模范也,人者,国之本也。
这些名言涵盖了董仲舒的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包括法律的本质、法治的重要性、德治与刑治的关系、民本思想等方面。
这些思想对后世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
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探究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探究【摘要】本文立足于西汉的时代特点,从董仲舒“大一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入手,主要通过对《春秋繁露》中相关部分的初步研究,力图把董仲舒的“大一统”法律思想作一较为系统的探讨和研究,旨在形成对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正确评价,突出其法律思想中的时代精神和历史意义。
【关键字】大一统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秋冬行刑[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of the Han Dynasty and the Grand Unified Theory of Dong Zhongshu.Also it mainly study the relevant parts of the《Chunqiu fanlu》. The article tries to probe into and study the Grand Unified Theory of Dong Zhongshu deeperly, aimed at forming the right assessment about it and The spirit of the times a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reflcted by the Grand Unified Theory of Dong Zhongshu.[key words] the Grand Unified Theory morals first and punishment secondly sentencing in autumn and winter executing in autumn and winter引言董仲舒(前179~前104),董子,汉代思想家,政治家。
广川人(今河北景县),汉族。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
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及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及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孙全胜
【期刊名称】《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32)1
【摘要】中国古代有很多法律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与儒家有很大关系,让中国古代法律一直走着儒家化的道路。
董仲舒作为儒家的重要人物,其司法判决思想在中国古代司法思想中起着发端的作用,他提出了"春秋决狱"思想,主张以心治罪,让儒家思想有指导现实司法实践的效力。
"春秋决狱"让儒家教义高于了法律条文,让儒家思想成了法律的源头,开启了法律儒家化,让中国古代司法实践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用思想管制维护政权稳定。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对于当今中国的司法建设仍有一定的启示,能推动法治建设和道德教育的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
我们需要深度挖掘"春秋决狱"的时代意义,坚持程序正义,秉持司法公正,继承古代优秀的治理思想,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
【总页数】6页(P41-46)
【关键词】董仲舒;春秋决狱;依法治国;道德治理
【作者】孙全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相关文献】
1.“春秋决狱”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分析
2.董仲舒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3.论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的历史逻辑
4.论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的历史逻辑
5.董仲舒的教化思想对当今政德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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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浅析【摘要】董仲舒是西汉著名儒学大师,在法律思想方面,他倡导的“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经初步完善。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皇权和统治人民的需要,影响中国封建社会达2000多年之久。
【关键词】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广川人(今河北枣强县)人。
少治公羊春秋,孝敬帝时为博士,兼通五经,为群儒之首。
汉武帝时号召各地举荐贤良方正极言敢谏之士,他上“天人三策”,提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的建议。
得到汉武帝的重视。
曾任江都相、胶西相。
晚年居家著书。
朝廷有疑难案件,常向他咨询,他首创“春秋决狱”的作法,对当时及后世的司法影响极大。
其著作有《春秋繁露》、《贤良对策》(《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远承孔孟,近取荀子,兼收阴阳五行及某些神权思想因素,构成了新儒家的理论体系。
他的法律思想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1“天人合一”的神学思想董仲舒认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并派生万物的人格神。
“天者,百神之大君也”;“天者,群物之祖也。
”①“天”为人类社会派生出两件东西:一是“天之子”,即帝王:“受命之君,天命之所予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二是整个封建制度:“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董仲舒的理论是对专制皇权的一曲赞美之诗,其价值在于将皇权神化,使其拥有理论上的确定性。
这种立场显然与孔孟异旨而同于荀子及法家。
但是他又主张:“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
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
”②2“德主刑辅”、“大德小刑”董仲舒认为,人类社会的政治行为应当效法天道:“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凉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
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
董仲舒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三、 董仲舒法律思想对 法治现代化 的有益启 示 1 . 民主思想 。董 仲舒 主 张与 民亲善 , 亲 贤远 佞 , 天 子受 命 于 天, 上天设 立君 主 是 为 了百 姓 的福 祉 。他 的 思想 中宽容 仁 爱 的 “ 亲 民” 思想是 中 国固有传 统文化 中的朴素 的 民主思想 。在我 国
董 仲 舒 法 律 思 想 对 现 代 法 治 建 设 的价 值
杜 媛 媛
( 衡 水学院法政 系 0 5 3 0 9 9 )
【 摘 要】 董仲舒 法律 思 想的形 成 , 标 志 着 中 国古代 正统 法律 思想 的确 提出了三纲五常的思想。
立, 对 中国 两千年封 建社 会 的法律 制 度 产 生 了深远 影响 。本 文 通过 分
的主宰 , 人 间 的 帝 王 应顺 应 天 的意 志 。他 吸 收 了 墨 家 “ 兼爱” 的 思 想 观 点 。统 治 者 做 到 “ 兼爱” , 就 是顺 应 了“ 天 志” , 就 会 得 到 上 天
的奖赏和鼓励 。他还吸收 了墨家 的“ 尚同” 思想 , 在 政治 中提出大
一
统的主张 。董仲舒利用春秋 时期被人们普遍接受 的阴阳五行说
社 会 中 主义 法 治 建设 中要 不 断 发 扬 民主 , 只有 民 主 真正 实 现 , 谈 法 治才 有 意义 。实 践 证 明 , 中 国迫 切 需 要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与 法 治 。
析 董仲舒 的 法律 思想 渊源 , 研 究董 仲舒 法律 思想 的基本 内容 , 从 中寻找
具 有 借 鉴 意 义 。 比如 , 董 仲 舒 否 定 了 强 有 力 的 惩 罚 能 维 护 社 会 稳
董仲舒法律思 想 以先 秦思想 为基 础 , 直 接源 承 于儒 家思 想 。 他吸收 了孑 L 孟 的德治思想 , 创立 了德主刑辅 的法律思想 , 主张将礼 治同法治相结合 , 德刑并用 , 恩威并施 。他把儒家 以礼 治国 的政治 理想应用 到 当时 的治理 国家的政治实践 中 , 对 礼治提 出 自己的理
董仲舒“大德而小刑”思想简析
{ 缸会 }6 ; I
己1年 月 下 0O 5 ( )
董仲舒“ 德而小刑" 大 思想简析
谢 萍
摘 要 通 说认 为 董仲舒 的学说 乃是糅 合 了诸子 学说 的新 儒学 , 其政 治 法律 思 想 亦是儒 家、 法家 、 家等 学说 的糅合 。本 道 文考 察 了董仲舒 的 思想 渊源 , 对其德 刑观 的具 体 实施 做 了相 关研 究。 并 关键 词 董 仲舒 阴阳 三 纲
辅” 前 德而后刑 的思想 经历 了古代 中国社 会政 治法 律的实 践 , 、 其 的 问题 。他 主张 “ 先经 而后 权” 即道 德教 化为 常态政 治手段 , , 刑 以两 千余年 的生 命力 向世人 证 明了其 自身存 在 的价值 。
一
罚只有 在道 德教化 失 灵的情况 下才 彰 显出来 。 这一 点可 以在《 贤
二“ 大德 而小 刑” 的实现手 段
观察 , 建起 自己的理 论大厦 , 构 在治 国理论上 , 形成 了影u后世 两 向
千余年 的“ 德而 小刑” 大 思想 , 所谓 的“ 德主刑 辅” 。
( ) 常以 明尊卑 一 序伦
董仲 舒吸收 前人思想 , 出“ 提 三纲” 说 而德 礼直探人心 , 能使 人 自觉地 不去犯 罪 , 敞能从
乐教化 , 要设 刑罚 以使 民有所畏 : 庆赏 刑罚之 不可 不具 也 , 也 “ 如 春夏秋 冬不可 不备 也” 基 于人 的好恶 和趋利 避害之 本能 , 。 故要
根本上 消除 犯罪 。 家则认 为要 想有效地 治理国 家, 须依靠 强 “ 法 必 设赏 以劝之 ” “ 、 设罚 以畏 之” 。 制力量 , 充分 运 用刑 罚政令 的手段 。 董仲 舒通 过对 历 史和现 实 的
董仲舒的“阳德阴刑”思想分析
董仲舒的“阳德阴刑”思想分析董仲舒根据天人感应论,来论证作为规律的人道之间有同构关系。
天人之间不仅是同类,而且从规律论上来说还是同构的,即天人之间有同样的规律。
《易传》中就提出过一阴一阳谓之道的命题来统摄天道与人道,从而应用好规律,造福国家与社会。
而汉以前阴阳学说的核心也认为万物皆有对立的两个方面,且这两方面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它们是阴阳对立且阳尊阴卑的主从关系。
董仲舒继承并发展了这种思想,运用天道阴阳关系来探讨人道,表现为政治统治方式上的德刑思想,提出了阳德阴刑的主张。
一、君承天意,法自君出天道与人道的关系,表现为社会秩序的纲常名教。
人类社会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等级尊卑、服从关系,董仲舒认为他们就是天道阴阳在人类社会关系的反映。
君、父、夫为阳,臣、子、妇属阴,天道为阳尊阴卑,人道则君尊臣卑、父尊子卑、夫尊妇卑,此是天的意志,故天然合理。
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又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
人间一切都由天设定,现实中的君王理所当然是天选定的在人间的代言人,起着沟通天上人间的作用。
三纲就是上天赐给君王维持人间社会秩序的工具,就是天意,君主按三纲来统治人间就是秉承天意来行事,他说: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他进一步解释王字的写法,可以沟通天和人,为君承天的意志统治人世,论证了君权的合法性。
他说: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
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
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虽有借字形进行牵强附会的说教,但在古代中国社会却有维持社会长治久安的效果,因为王权披上了神权的外衣,具有这样的效果:在专制的国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
它是恐怖之上再加恐怖。
和迷信的偏见强于其他一切偏见,迷信的理论强于其他一切理论。
君主如何让天意在人世体现呢?他说:王者唯天之施,施其时而成之,法其命如循之诸人,法其数而以起事,治其道而以出法,治其志而归之于仁。
简析董仲舒“君权天制”法律思想
简析董仲舒“君权天制”法律思想摘要:董仲舒虽然肯定“君权神授”,替封建君主专制论证,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人君法天”,遵守天道,希望用天来监督世俗社会至高无上的皇权。
这种“君权天制”法律思想在封建专制的古代中国是难能可贵的,对于控制地主阶级过分剥削,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安定农民生活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至今对于完善我国的国家权力监督制度具有时代借鉴意义。
关键词:董仲舒;“天人感应”;“君权天制”;监督推翻暴秦的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吴广曾追问,“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刘邦由一个不懂诗书礼仪的草民一跃而成为国君,这个问题得到了圆满的回答:王侯将相无种。
但是,出生入死夺得皇位并且希望家天下的汉皇帝无论如何都不能任由这种思想漫延,必须寻找另一思想来抵制这种思想,论证自己皇权的合法和永固性。
为此,汉朝思想家就找到了“天”,希望借“天”威提升君威。
董仲舒认为“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莫生”[1]268。
他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
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
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
”[1]199人君勾通了天人关系,其地位就是绝对神圣的,因而,尊天就必须尊王。
为了解决汉朝的皇权信仰危机问题,树立皇权的绝对权威,达到“一统乎天子”[1]89的目的,国君会欣然同意“君权神授”观点。
另一方面,国君承认了自己的权力来自于天,那么就“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1]172,必须法天。
这样,“君权天制”的法律思想就顺理成章的形成了,“天意”、“天命”就成为监督、约束君主的“宪法”。
这部“宪法”规定了君主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君主违“宪”后的制裁措施。
一、君主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董仲舒看来,人君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人类个体,“君人者,国之元,发言动作,万物之机枢。
枢机之发,荣辱之端也。
失之毫厘,驷不及追”[1]95“故为人君者,正其心以正朝廷,正朝庭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2]2497,只有加强自身修养,具备了“天德”,才能以德配天,才能胜任“人君”。
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
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法律文献,董仲舒是春秋时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法学家,他把春秋时期的政治和社会实践编成《春秋》,也可以说是《春秋》的经典解释。
《春秋》是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经典,也是董仲舒的杰出成就,他把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历史概况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书写活动牢牢结合起来,以政治的角度梳理春秋其间的重大历史事件,从而产生了《春秋》的法统说。
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一是以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视角,揭示春秋时期政治体制的运行以及国家建构的本质。
董仲舒认为,春秋时期的政治制度不同于先秦时期,而是一个贵族政治制度,由诸侯构成联盟,唯有受益其中的贵族享有主权,而其他人民只得服从。
在这样的贵族政治体制下,九合诸侯的想法已经不能满足统治阶级的要求,他们开始通过连纽和垄断来统治国家,以确定政治格局和推动军事结构。
二是认识到春秋时期的社会结构,以及人民的思想意识。
董仲舒从历史发展角度,认为春秋时期社会结构更为先进,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士大夫立法”这一理论,认为春秋时期统治者必须借助士大夫的力量来实现政治目标。
此外,董仲舒也把宗法制度融入春秋其间的人民思想形态,分析其中的社会和文化潮流,让人民了解自己在政治体系中的优势和劣势,从而建立起明确的道德标准。
三是认识到春秋时期法律的特点。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以说服、威权和警告为基础,而不是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政府也没有对人民施加太多的行政控制和惩罚,而是更多地把重点放在自觉遵守法律的基础上。
因此,《春秋》法统说也就放宽了古代社会的法律管理,把政治和法律的关系更多的置于政治的把握下,而不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检验。
总之,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是一个重要的古代政治思想经典,从该经典中可以看出,董仲舒认为,国家管理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是紧密结合和相互依赖的,法律规范在春秋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唤起了人们的道德意识,使得春秋时期的政治和社会发展得以稳定,也为我们今天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西汉硕儒董仲舒的法律智慧
西汉硕儒董仲舒的法律智慧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22期当前,疑难案件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
其实在中国古代,同样存在疑难案件问题。
同现在相比,古代的法律条文显得少得可怜。
即便是著名的《唐律疏议》,也只有五百条而已,显然不能应对所有的案情。
针对这一问题,西汉硕儒董仲舒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充分显示了这位儒学大师的法律智慧。
三年不窥园提起中国古代的疑难案件审判,不得不提到春秋决狱;提到春秋决狱,则不得不提到董仲舒。
董仲舒乃西汉儒学一代宗师,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他的思想对整个中国的历史走向产生了巨大影响。
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孔子赋予了儒家思想的生命,那么董仲舒则赋予了儒家思想的灵魂。
正是在董仲舒的积极倡导下,汉武帝刘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一举奠定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地位。
更难能可贵的是,与“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孔夫子不同,董仲舒十分关心法律问题,创立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为当时的疑难案件解决助力甚多。
董仲舒酷爱读书,尤其擅长公羊学,终成一代儒学宗师,桃李遍天下。
他治学极其刻苦,苦读著书时,弟子都不能常与其见面。
史载董仲舒家有花园,但他三年都不望其一眼,故留下了“三年不窥园”的美谈。
他的举止言行都依礼而行,清廉耿直,不置产业,令世人钦佩,学人都争相以师事之。
不过,董仲舒尽管在学术上成就极高,并有着崇高的政治理想,但在仕途上却坎坷不顺。
他虽然身处西汉王朝极盛的文景之治和汉武霸业时期,却并未担任显赫要职。
在那个英雄辈出的年代,他只是担任过经学博士、江都相等一般职务,与同时代那些出将入相、食邑封侯的风云人物相距甚远。
他一生的大半时间只是默默地著书立说,教书育人。
终于有一天,他遇到了自己生命中的贵人,“天人三策”让二人一拍即合,两人为华夏文明铸造了足以延续千载而不断的主脉。
这个贵人,就是汉武帝刘彻。
独尊儒术汉武帝刘彻是中国历史上的杰出帝王。
逐匈奴于漠北,通丝路于西陲,充分显示了刘彻的雄才大略。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浅谈文/简建鹏14法学2班20140710010223【摘要】董仲舒是西汉著名的思想家,在法律思想上,他提出了,“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在中国法律思想上起着源远流长的意义的思想,犹如五千年中华文明思想史上一颗不可磨灭的明珠。
【关键词】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董仲舒(前179-前104年),汉族,广川郡(今衡水景县广川镇大董古庄)人,西汉著名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
在西汉之初,西汉统治者采纳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
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很快恢复,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在繁华的文景之治之下,却藏着累卵之危——国家内部的不统一,导致汉景帝时期爆发的吴楚七国之乱,国家内部面临着分裂的危机,与长期的匈奴的侵扰却无力反击,国家面临着覆灭的危机,在内外两重压力之下,国家急切需要巩固集中统一的政权,对内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固,对外消除匈奴的威胁。
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董仲舒为此时的大汉王朝找到了一副良药——“大一统”的思想。
而如何实现大一统这一问题随之进入我们的视线,而董仲舒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他影响中国封建王朝两千多年的重要回答——“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儒家成为了官方思想,同时将其他各学派赶出了正统的地位,通过国家的引导,潜移默化的占领人们的思想,造就了思想的大一统,与此同时,进行的是各地行政与司法的大一统,解决的是各地的法令的不同的问题,将地方的私自立法禁止,立法权的一统与各地司法的一统,是国家高效的运作起来。
但是如何让人们自觉的去遵守这个制度,这又是其亟待解决的问题,外在的约束不能长治久安,二代而亡的秦王朝正是一个血淋淋的例子,而儒家本就主教化,主张以伦理关系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的思想成为了成为封建法制的立法原则,“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与“仁义礼智信”的五常的礼的标准,开始与法开始交融,对后世起着重大的影响。
董仲舒的法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董仲舒的法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作者:李成涛来源:《卷宗》2015年第04期摘要:董仲舒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系统深化儒家思想的杰出思想家,概括其思想主要有:以三纲为核心,以君权为最高原则;主张德主刑辅,任徳不任刑;提出引经决狱;发展秋冬行刑思想。
随着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以新儒学为特征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开始形成,并对汉朝社会有着重要影响,同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董仲舒;法律;思想;现实意义1 董仲舒法律思想综述1.1 以三纲为核心,以君权为最高原则为维护封建制度,董仲舒继承和发挥了先秦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思想和仁义道德的说教,提出了“三纲五常”说。
为了论证封建伦理纲常的合理性和永恒性,董仲舒用他的“天人感应”论给“三纲五常”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
在人伦关系中,也应该是君、父、夫处于主导地位,臣、子、妻处于从属地位。
在“三纲”之中,“君为臣纲”是第一纲。
董仲舒说君主是“承天意以从事”,是人间的主宰者。
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典章制度全是君主按照天的意志制定的。
既然封建伦理道德,庆、赏、罚、刑和典章制度都是君主按照天意制定,那么,谁要违反它,谁就是上违天意,下抗君命,国法难容。
“三纲五常”思想,不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不过,经过董仲舒的加工,这种伦理纲常思想,便更加系统化、理论化了。
董仲舒所说的“三纲”,也就是封建政权、族权和夫权。
“三纲”又是出自天意,三权之上,又加上神权。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道枷锁。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三纲”不仅是“纲常名教”的核心,也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1.2 主张徳主刑辅,任徳不任刑董仲舒在先秦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基础上,加以发展的“阳德阴刑”、“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理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并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其影响甚为深远。
董仲舒法律思想吸收了春秋时期孔子“以刑去刑”、“德主刑辅”、战国时期孟子“德治”、“省刑罚”、战国后期荀子“隆礼”、“重法”、汉初贾谊的“德礼为本”、“礼法结合”、“慎刑慎杀”等思想,并最早完备而又系统地深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体系及其现代思考
董仲舒法律思想体系及其现代思考
郑胜明
【期刊名称】《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21)1
【摘要】董仲舒是西汉时期建立起整套神学化儒学理论的儒学大师.在以"天人合一"的理论基础上,董仲舒提出的一整套法律思想体系,在巩固统治阶级的政治地位方面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也对后世的法律思想发展影响深远.在立法方面,董仲舒强调了以"三纲五常"为基础的伦理思想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伦理化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司法理念方面,董仲舒强调了"德主刑辅"的司法理论,希望通过德治教化来遏制人的犯罪心理,并通过"春秋决狱"的方式将其司法理论贯彻到司法实践过程之中.在执法原则方面,董仲舒从天人合一的理论出发,确定了"秋冬行刑"的执法原则,一直影响到整个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也为现代法制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深刻的经验和教训,是一笔重要的法律文化遗产.
【总页数】4页(P82-85)
【作者】郑胜明
【作者单位】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河北承德 067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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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广川(今河北衡水市景县广川镇)人。
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
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
一、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
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了。
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
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
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君权不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
至于君主的思想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分是非的标准。
他说: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
名之审于是非也,犹绳之审如曲直也。
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
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
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二、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
董仲舒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
父为阳,子为阴。
夫为阳,妻为阴。
”在他看来,君、父、夫永远是臣、子、妻的绝对统治者。
这种关系的安排,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
董仲舒倡导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
所以,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巩固他们的统治,就极力宣扬三纲的说教,并使之成为
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
只要统治者用仁、义、礼、智、信教化人民,就能得到天和鬼神保佑。
三纲是单向的服从关系,五常是双向的互动关系,三纲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
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是围绕维护和巩固君主的权利而展开的,它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纠正了法家思想极端功利与暴虐的一面,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开始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三、大德小刑与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
德刑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核心理论。
先秦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继承了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和以德服人的仁政,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
董仲舒继承儒家这一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使之系统化和理论化,使大德小刑德主刑辅说成为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初统治者鉴于秦朝专任刑罚二世而亡的教训,在统治方法上特别强调德的一面。
董仲舒把天塑造成一个具有人格的神,并认为上天好仁恶戾,贵阳贱阴,也就是天大德小刑。
董仲舒从天道在于阴阳互生,推导出治国之道在于德刑并用。
首先,他认为,上天有好生之德,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是任阳不任阴,任德不任刑的。
其次,从德与刑的数量关系来看是大德小刑,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德先刑后,并以天的阳多阴少、阳先阴后来论证之。
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
不暖不生,不清不成。
然而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
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
再次,董仲舒从阳主阴辅的阴阳关系推导出德与刑的主从关系,并主张统治者应任德不任刑,他说:刑者,德之辅也,天之任德不任刑。
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入伏下而时出佐阳。
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
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
刑者不可任以治世,尤阴之不可任以成岁。
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董仲舒希望统治者/厚其德而简其刑,并不是不要刑罚,而是要求统治者在适当减轻刑罚的基础上向人民灌输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如果人民不从德教,还是要用刑罚严厉制裁的。
综上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因而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
在汉代,中国封建社会还处于上升时期,地主阶级生气勃勃,积极进取,因此董仲舒为之创造的维护和巩固封建大一统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曾起了一定的进步作用。
然而,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它的消极、反动的一面就日益显露出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