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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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法律思想浅析

【摘要】董仲舒是西汉著名儒学大师,在法律思想方面,他倡导的“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经初步完善。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皇权和统治人民的需要,影响中国封建社会达2000多年之久。

【关键词】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广川人(今河北枣强县)人。少治公羊春秋,孝敬帝时为博士,兼通五经,为群儒之首。汉武帝时号召各地举荐贤良方正极言敢谏之士,他上“天人三策”,提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的建议。得到汉武帝的重视。曾任江都相、胶西相。晚年居家著书。朝廷有疑难案件,常向他咨询,他首创“春秋决狱”的作法,对当时及后世的司法影响极大。其著作有《春秋繁露》、《贤良对策》(《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远承孔孟,近取荀子,兼收阴阳五行及某些神权思想因素,构成了新儒家的理论体系。他的法律思想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1“天人合一”的神学思想

董仲舒认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并派生万物的人格神。“天者,百神之大君也”;“天者,群物之祖也。”①“天”为人类社会派生出两件东西:一是“天之子”,即帝王:“受命之君,天命之所

予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二是整个封建制度:“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董仲舒的理论是对专制皇权的一曲赞美之诗,其价值在于将皇权神化,使其拥有理论上的确定性。这种立场显然与孔孟异旨而同于荀子及法家。但是他又主张:“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②

2“德主刑辅”、“大德小刑”

董仲舒认为,人类社会的政治行为应当效法天道:“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凉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天道的精神是以阴阳来体现的,这个精神就是阳为主而阴为辅,阳主德而阴主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春夏属阳,故行德政;秋冬属阴,故为刑罚。治国以刑罚为务,是违背天道的。但是若废除刑罚,也不符合天道。

这种神秘理论的意义是:一方面神话了孔孟的“为政以德”的传统主张,另一方面也纠正秦朝专人刑罚的政策,也把法家的法治安顿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或者说也是法家的法治具有了神性。这样就把荀子的德刑兼重的主张理论化权威化了,从而把本来是对立

的主张在神学模式下融合了起来。

3首创“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

在儒家思想被奉为官方正统思想而法律实践领域依然遵循法家传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并作《春秋决狱》。这一做法不仅对当时而且对唐以前的长期司法活动施以极大影响。

西汉武帝时代,曾出现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罢黜百家、表彰六经,使儒学上升为正宗学术,儒家著作成为官方经典,儒学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吏、汉承秦法,致使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

董仲舒是“春秋决狱”的始作俑者。当时廷尉张汤每遇到义关伦常的疑难案件,便向董仲舒请教。董仲舒便以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所载的古老判例、故事或某种原则来予以裁定,并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为当时法官审判时所援引。此书大约在隋唐后失传,今《太平御览》、《通典》仅存其零星片段。

“春秋决狱”在形式上可分为两类:

其一是引古判例以断案。《太平御览》六四〇载一案:“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仲舒)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抚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

义,许止父病,进药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董仲舒援引《春秋》中记载的一宗判例:许止父病,许止进药而未曾先尝,致使其父吃错药而病故,当时的法官因许止无“弑父”的动机,只宜于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而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二是引经义以论狱。《太平御览》六四〇又载一案:“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逆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董仲舒从《春秋》中引出“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和“夫人无专制擅恣之行”两条原则,施于本案,免除对当事人的处罚。又《通典》载一案:”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为养子,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董仲舒从《诗经》、《春秋》中引出“养父如同亲父”和“父为子隐”两条原则,遂得出甲虽隐瞒乙杀人罪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春秋决狱”强调法官对行为人的真实动机和目的进行深入慎重的探究,叫做“原心论罪”,这是对秦汉法律中“客观归罪”精

神的否定。董仲舒提出重要的审判原则:“毕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即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兼而参考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这是一条正确的审判方针,至于有人片面夸大行为人心理状态的作用,“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从“客观归罪”跳到“主观归罪”,这不能归咎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4结语

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适应和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董仲舒在树立一套进行思想控制的大一统意识形态上,在承认并且膜拜这种权威的同时,借助意识形态对现实的专制力量所企图进行的种种制衡上都是非常杰出而有创意的,对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以及儒家学说的首要地位上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注释:

①《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②《春秋繁露·尧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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