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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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孔子的法律思想

在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中,“仁”是核心和灵魂。了解孔子的一切思想都必须从仁开始。在《论语》中,讲“仁”达109次之多。

在《论语·颜渊》有云:“仁者爱人”。“爱人”是孔子对“仁”的总体概括,“爱人”就是同情人,关心人,爱护人,“爱人”是仁的灵魂核心,是仁的根本所在。“爱人”思想体现了孔子对人的重视和关心。《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马棚失火,孔子关心的是有没有人受伤,而不是他的马,充分体现了孔子对人的生命的关心。

但是孔子是“爱有差等”的。首先表现在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其次,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此外,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小人是不可能有的。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孔子认为礼作为规范社会结构和人们行为的基本制度在很久以前就存在,将来也会永远存在下去,礼治是永恒的。《论语·为政》记载,“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也就是说,镜子探究过夏商周三代的历史,得出三代的制度是一贯的,虽有损益,但基本的方面没有变化。因此,孔子认为礼治将百世不替的延续下去。孔子所谈的礼是广义的,其基本内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这也包含着法的本体的含义。孔子继承了周公的礼治思想,主张“为国以礼”,要求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不要违礼,即所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对周公之礼的向往与维护、反对铸刑鼎也反映了孔子对礼法稳定性维护的坚定。

孔子认为实施治国以礼最重要的措施是“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名不正就会礼乐不兴,刑罚不中,造成民无所措手足。另外,孔子还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

握;孔子礼治思想的实质,是依照嫡庶长幼亲疏等关系,确定贵贱大小上下的等级区别,形成各种名分。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

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孔子的“为政以德”的“德”,不但是提高统治者思想境界的修身养性的“德”,而且更是一一种治国施政措施的“德”。就是说,对于统治阶级提出“德”的要求,既要他们正其身,又要他们施仁政。施仁政的内容也就是“德治”的内容。

德刑关系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核心问题,“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思想起源于公元前一千多年的西周初年。孔子把这一思想发扬光大,提出了以德政教化为主,以政令刑罚为辅的主张。他反对严刑酷罚,主张刑罚适中。《论语.子路》“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中所含的“刑罚中”思想,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定罪准确、量刑恰当、不枉不纵、不偏不袒、不轻不重,做到了公正公平。孔子的“刑罚中”思想代表了文明的方向,体现了人道的价值。若从社会控制、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德礼为主,刑罚为辅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这一学说中有着明显的道德至上论的倾向。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和自治性,这与现代法治“法律之上”的精神相违背。

主张贤人政治。孔子的为政在人思想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贤人之治。孔子认为,礼治和德治都要靠贤者来实行;二是强调为政者要严于律己。孔子特别重视当权者个人的表率作用,主张当权者必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三是极力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国家的治乱,全系于当权者是否贤明,而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好坏和有无。

小结

孔子的礼治思想和“仁”的思想是统一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容,“仁”要以礼来加以限制。一方面,“仁”是礼治的基础,一个人如果不具备“仁”的观念和品质,是不能贯彻礼乐的。礼的种种规定也就徒具形式,失去了意义。其次,礼治是“仁”的目标和内容。在孔子看来,通过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实现恢复礼治秩序的政治目的,就是“仁”。因此孔子提倡“仁”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恢复“周礼”。

孔子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

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上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时期的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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