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董仲舒“君权天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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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仲舒君权神授理论的有关思考

关于董仲舒君权神授理论的有关思考

关于董仲舒君权神授理论的有关思考
董仲舒君权神授理论是董仲舒在《孝经》中提出的。

董仲舒称之为“万物之原”,认
为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存在一种无形的神的控制力量,即君权神授的原则,它可以赋予人
类以无穷的价值和重要性。

因此,在他看来,君权神授理论是宇宙中最基本的原则,是道
法自然的指导,其根本原则是以君权神授的原则保持宇宙的秩序。

此外,董仲舒君权神授理论也强调了礼教的重要性。

礼教是指,明礼的遵守、遵守君
权的要求以及负责任的行为,这些实践会形成一种生活方式,使得人们会一起思考、制定
规则、为自我辩护,这就是所谓的君权神授的道义。

此外,这种理论还呼吁人们以和平的心态对待他人,让大家处事以和平、仁爱为本。

董仲舒认为,人们应当以容忍、责任感和自制力去衡量和处理自己及他人间的事务,他们
要懂得礼貌待人,保持和谐,把能和睦相处视为一种美德。

此外,董仲舒君权神授理论更多是在强调君主政权下的荣耀,它认为君主只有经过神
授才能担任百姓的领袖。

在君权神授的宗旨下,君臣之间必须遵守礼教,而礼教的宗旨又
是以尊重、谦虚的态度处理君臣之间的事务。

因此,董仲舒君权神授理论讲求尊重君主、
能以和谐的社会气氛处理社会矛盾。

总的来说,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理论对于我们现代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主张以和平、仁爱、尊重来处理社会矛盾,以礼教等道德准则去尊重宇宙中无形而又 weighty 的君权
神授的原则,使宇宙中的一切事物和谐睦陆续。

它为我们探索通往更大理解的宇宙提供了
一种新的方法和思路。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

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

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

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

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

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

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1,社会经济背景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

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

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

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

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

中国文学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

中国文学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

中国文学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中国文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其中有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政治制度做出了各种各样的贡献。

董仲舒是其中一位出色的思想家,他生活在汉朝时期,在政治和哲学领域有很多有价值的作品,包括《春秋繁露》和《说文解字》等。

董仲舒的政治理论主张君主立宪制,被认为是中国政治文化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探讨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在历史和现代中国政治中的重要性。

一、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强调了皇帝应当服从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并且皇帝必须依靠一套作为法律和制度基础的宪法。

这套宪法应该是用于控制和平衡皇权、官僚、和人民权益。

它包括了规范君主职责的法律和有限权利赋予君主的法律。

在这一理论中,君主被视作全民之上的公仆,必须以身作则、勤政为民、谋求社会和谐。

董仲舒认为,君主立宪制里,法律必须是一种逻辑体系,应该是公开、明确、精确的。

权利源自宪法,而宪法则应该基于人民的意愿。

换言之,权力应来自民意,并且应该透明、公正,受众人监督。

这个理论产生了许多观念:包括了官员应该被选拔和管理、人民应该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力、以及宪法必须可以调动军政安全等领域的力量限制君主的权利等等。

二、君主立宪制的影响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在中国历史中,它引发了许多政治改革的探索。

儒家学派早期虽然支持君主专制制度,但随着时间推移,随着社会进步的持续不断,也开始不断的进化,产生一系列相关的思想体系。

这些思想逐渐带动了各种社会实践,为中国的政治和民主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为晚清将建的君主立宪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在19世纪末期,中国开始着手推行君主立宪制度。

此法旨在通过法律和制度限制皇帝、官方、军队,使中国面对发展之路更加宽广。

然而,在那时候,君主立宪制遇到了从清朝皇权到军方、民族主义人士、贵族、强力官员等各方势力的持续反抗,导致运动失败了。

三、君主立宪制的现实意义君主立宪制虽然在历史上并没有彻底实现,但它仍对中国的现代政治产生了影响和启示。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董仲舒是西汉时期的一位著名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治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主张以仁义道德为基础来治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尊德法”、“仁政法”、“法治兼用”等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展开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进行阐述。

首先,董仲舒主张以尊德法来治理国家。

他认为德治为上,法治为下,德治是指以道德伦理为基础来进行治理,而法治则是在德治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约束和规范机制。

他主张在治理国家时,首先要通过培养贤德之人来实现德治,通过人的道德品质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只有当德治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才需运用法律来进行约束和制裁。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仁政法”的观点。

他认为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障人民的利益和福祉,要以仁义为出发点来制定法律,以人民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他主张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人情、民意和社会现实,不以法律本身的严格性和刚性来对待人民,而是要注重人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实现仁政。

此外,董仲舒主张“法治兼用”。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需要相互结合与协调。

德治是为法治提供了基础和底蕴,但在现实社会中,单纯仅依靠德治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因此需要运用法治来弥补德治的不足。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的结合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也能促使人民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形成良好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强调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合理治国方案,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和实践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史上,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被许多后来的思想家借鉴和发展,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他重视道德伦理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和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评判标准,德治理念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权力滥用的影响。

另外,他对法律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有时会弱化法律的作用和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给了后来统治者对法律任意支配的空间。

董仲舒天人合一政治思想的内容和实质

董仲舒天人合一政治思想的内容和实质

董仲舒天人合一政治思想的内容和实质2018-09-22从汉武帝即位始,汉朝进入政治、经济全面繁荣的全盛时期。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统治者急于寻找一种新的思想学说作为治国的理论指导。

这一时期,儒学宗师董仲舒阐发了“天人合一”政治论,促成了汉武帝独祟儒术,儒家思想成为汉代统治者的政治指导思想。

董仲舒,在政治上的基本主张是王权大一统,注重等级原则和华夷之辨。

董仲舒着力阐发了《公羊传》中大一统的思想,又吸收了墨、法、阴阳等家学说,对《公羊传》进行了神秘主义改造,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理论体系,即天人合一政治论。

天人关系是我国古代政治哲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命题。

董仲舒所讲的天则含义复杂,且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

他所说的天既有理性成分,也有神秘因素,既指自然规律,也包括伦理原则。

这样的天的权威自然是至高无上的。

在天与人的关系上,他认为:首先,人是天所派生的。

人是天以自身为参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

其次,“人副天数”。

由于人是天创造出来的,人从外在形体到内在的感情、道德、意志等方面都体现了天的意志和规律。

再次,天涵容人,并与人相沟通。

天在运行之中,产生了阴阳五行,并通过它们与人相沟通。

其四,人与天地自然是一个整体。

董仲舒认为,天、地、人是构成人类社会的三个基本要素。

三者各有其独特的作用,它们对于人类社会都是不可或缺的。

人不能脱离其他因素而单独存在,必须以天地为自身存在的前提条件。

人与天相同而又相通,所以说:奉天成为处理人类社会政治问题的一条基本原则。

在现实政治中,董仲舒主张君权至上,拥护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

为巩固这一体制,保证汉家天下的长期延续,他为君权至上的合法性、合理性、神圣性作了精心论证。

他的天人合一论已经树立了天的无上权威,认为天的意志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命运。

于是他提出君权天予说,阐明君权的来源和权威性。

董仲舒认为天与人可以相互沟通,但这种沟通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

并非人类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资格与天沟通。

董仲舒论证专制统治的学说

董仲舒论证专制统治的学说

董仲舒为了论证专制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抛弃了孟子的"民贵君轻"论,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论,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取而代之。

他通过将法家的"三顺"之说演化为儒家"三纲"之说,将儒家对等之伦理主义改变为绝对之伦理主义,从而对儒家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种改变也迎合了专制统治的现实需要,得到了历代帝王的钟爱,并极力发挥董仲舒"三纲"之说的政治统治作用。

在董仲舒的政治化儒家思想中,皇帝是核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

他认为,要保证君主的权威,维系以皇帝为核心的君主专制制度,关键在于"尊君卑臣"的绝对君臣观念。

这种观念最初是由法家提出的。

尽管先秦儒家具有强烈的"入世"精神,但"道"高于"政"却是其坚持的基本政治性格。

因此,董仲舒的学说在某种程度上更像是一种"应帝王之学"。

在这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制度中,儒家的政治系统稳定观是保证君主的权威,从而确保政治系统的稳定。

这种观念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史和政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董仲舒法律思想浅析

董仲舒法律思想浅析

董仲舒法律思想浅析【摘要】董仲舒是西汉著名儒学大师,在法律思想方面,他倡导的“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经初步完善。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皇权和统治人民的需要,影响中国封建社会达2000多年之久。

【关键词】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广川人(今河北枣强县)人。

少治公羊春秋,孝敬帝时为博士,兼通五经,为群儒之首。

汉武帝时号召各地举荐贤良方正极言敢谏之士,他上“天人三策”,提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的建议。

得到汉武帝的重视。

曾任江都相、胶西相。

晚年居家著书。

朝廷有疑难案件,常向他咨询,他首创“春秋决狱”的作法,对当时及后世的司法影响极大。

其著作有《春秋繁露》、《贤良对策》(《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远承孔孟,近取荀子,兼收阴阳五行及某些神权思想因素,构成了新儒家的理论体系。

他的法律思想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1“天人合一”的神学思想董仲舒认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并派生万物的人格神。

“天者,百神之大君也”;“天者,群物之祖也。

”①“天”为人类社会派生出两件东西:一是“天之子”,即帝王:“受命之君,天命之所予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二是整个封建制度:“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董仲舒的理论是对专制皇权的一曲赞美之诗,其价值在于将皇权神化,使其拥有理论上的确定性。

这种立场显然与孔孟异旨而同于荀子及法家。

但是他又主张:“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

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

”②2“德主刑辅”、“大德小刑”董仲舒认为,人类社会的政治行为应当效法天道:“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凉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

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

论董仲舒君权制约论

论董仲舒君权制约论

论董仲舒君权制约论董仲舒是西汉时期著名的儒学思想家、哲学家。

他继承和发展了孔孟荀子等众多儒学思想大家的观点,并结合当时的政治形势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他的政治性思维让后人为之惊叹,他的天人感应理论、祥瑞说与灾异说、屈君而伸天理论对于限制和约束至高无上的君权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

以董仲舒所倡导的政治主张为主要内容,论述他所要达到的制约君权的目的。

标签:君权;天人感应;祥瑞;灾异;屈君而伸天董仲舒的政治主张在中国古代留有深远的历史影响,他尊尚儒学,同时又吸取黄老哲学用以丰富儒学,遵从儒家为政为民,仁政爱民,提倡教化,兴办太学的思想,并提出天道、君道,尊天而治,天人感应,屈君而伸天,主张改革更化等一系列政治主张,对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专制统治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其中,尤以董仲舒提出的天人感应和屈君而伸天的论述主张更是发挥儒家对世俗权力的教化与规劝作用,对中国古代封建秩序的维护和君主集权制度的加强提供了理论基础。

1 天人感应说1.1 天人感应说的来源天人感应说在董仲舒提出之前就有反映,如:“天地感而万物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咸卦·彖辞》)。

“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恶,天能罚之。

”(《天志中》)。

“凡帝王者之将兴也,天必先见祥乎下民。

”(《吕氏春秋·应同》)。

天人感应说的内容,从字面上看也是十分明确的,即天作为万物之源,是有意识有感觉的,能够洞察天下一切人与事,并且对于人类所做之事做出相应的反应,有惩恶奖善之能力。

1.2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与灾异说董仲舒说:“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人与天一一相应,人有小骨节三百六十六块,天一年有三百六十六日。

人有大骨节十二块,与一年十二个月相应,人体内有五脏,天有五行,人有四肢,天有四季。

就算不能用数计的,按类也相应。

人有喜怒哀乐,天有春夏秋冬。

”总之天与人相类,天人合一也。

所以,天与人相互可以感知,以此来证明天人感应。

论董仲舒“天人感应”对君权的制约

论董仲舒“天人感应”对君权的制约
1 从 君 主 和 天 的 关 系上 看 君 主 须 事 天 如 父 .
上天赋予君 主权力 之后 ,还会根据君主 的个人德行 和政治业绩 ,选 择不同事物的变化来表达 自身对君 主的评价 , “ 随人后 ”的监 控方式 天 就使得 君主无所 逃于天。这种监督方式可 以四季气候的变化作 为实例来 具体说 明。在 董仲舒看来 ,君 主的好恶喜怒是与暖清寒暑 的适 时变化相 通 的 。 如 果君 主 出 现 某 种 情 绪 ,与 时 节 相 适 应 则 为 治 世 ,相 反 则 为 乱 世 。所 以 ,暖 清寒 暑 不 适 时 所 造 成 的 灾 患 之 年 ,就 是 上 天 对 君 主 的 谴 告 ,“ 五行 变 至 ,当 救 之 以德 ,施 之 天 下 ,则 咎 除 。 如果 不 及 时 改 ”1 J 正 ,最 严 重 的后 果 就 是 江 山易 主 。这 样 ,天 对 君 主 而 言 就 具 有 了 十 分 浓 厚的神秘 性和威慑力 ,天对君 主就起到 了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三 、制 约 君 权 的具 体 表 现 董 仲舒 极 力 宣扬 天 人 感 应 体 系 中 的 “ 告 说 ” 谴 ,把 君 主 置 于 天 的 监 督 之下 ,从而达 到以天制约君权 的目的。不仅如此 ,他还假 天之威 ,提 出了对 皇帝言行 的具体要求 ,以达到 限制君主独裁 ,促使君 主成 为仁爱 之君的 目的。具体来说 ,“ 天人感应” 思想对君 主的 限制 主要表 现在 以
3 .从 天 监控 君 主 的 具体 途 径 看天 随人 后

董仲舒认为 ,天与人 的关 系是天人 同类 、人副天 数 ,并且列举 了四 点理 由来证 明其观 点。第一 ,形 体 同类 。 “ 以终 岁之数 ,成 人之 身 , 天 故 小 节 三 百 六 十六 ,副 E数 也 ; 大节 十二 分 , 副月 数 也 ; 内有 五 脏 , 副 t 五行数也 ;外有 四肢 ,副四时数也 ; ” 第二 ,性情 同类 。“ 天亦有 喜 怒之气 ,哀乐 之心 ,与 人相 副 ,以类 合之 ,天人 一也 。 ]6第三 ,道 ” p7 2 德 同类 。“ 臣、父子 、夫妇之义 ,皆取诸 阴阳之道 。君为 阳,臣为 阴; 君 父为 阳,子 为阴 ;夫 为 阳,妻 为 阴 …… 是 故 仁 义 制 度 之 数 ,尽 取之 天 。 I2第 四,政时 同类 。“ ”[p7 ]7 圣人副天之所行 以为政 ,故以庆副暖 而当 春 ,以赏副暑而 当夏 ,以罚副 清而 当秋 ,以刑 副寒 而 当冬 …… 天有 四 时 ,王有 四政 ,四政若 四时 ,通 类也 ,天人 所 同有也 。 _ 。 ”l 最后 ,董 仲舒得 出了 “ 人是天生 的,人与 天相类 ,人 是天 之副 ” 的结论 ,从 而为 “ 人感应” 思想打下理论基础 。 天 2 天人 感 应 的表 现 方 式 . 董 仲 舒 结 合 儒 家 传 统 的 善 恶 观 念 提 出 ,如 果 人 的 行 为 符 合 天 的道 义 ,则天降祥瑞 ;“ 世治而 民和 ,志平 而气正 ,则 天地之化 精 ,而万物 之 美 起 , [p6 之 ,“ 天 地 之 化 伤 ,气 生 灾 害 起 。 … 。 就 是 天 人 感 ”13 反 ]7 则 ” 这 应理论体系 的最重要部分——谴告说和祥瑞说 。谴告说是指 君主行 为引 起上天不满 ,天降灾害 ,以示对君主 的警告 ,只有君 主领 悟到天意 ,及 时纠正错误 ,灾害才会消失 。反之 ,上天则会降下更严重 的警告 ,若君 主 仍 不 悔 改 ,上 天 就 会 另 择 贤 君 以取 代 不 称 职 的 君 主 。 “ 瑞 说 ” 即是 祥 天子敬德保 民,上天降下 祥瑞 ,以示 对天子 的肯定 。祥 瑞说和 谴告说 , 二者相辅相成 ,构成 了天人感应理论 的核心部分 ,它强化 了天的神秘性 和对君主 的威慑力 ,进而促使君主敬天畏天 、勤于政事 。董 仲舒还认为 “ 君主或顺天为善 ,或暴 逆 为恶 ,故 天意 因 之渐 明渐 微 ,使之 渐 兴渐 灭 。 3 在这个 过程 中 ,暴逆 为恶 带来 的严 重后 果 ,是 “ ”lp。 J 天人 感应 ” 对君权起制约作用 的关键 因素 。 二 、天 人 感 应 对 君 权 起 到 制 约 作 用 的 原 因

董仲舒的受天监护的君权论

董仲舒的受天监护的君权论

董仲舒的受天监护的君权论国家权力是政治学必须研讨的一项内容,君权论是它的一个分支。

在君主国里,特别是古代封建国家,国家权力就体现在君主的身上。

在我国,君主的统治有着很长的历史,君权这个问题也就为更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所注意。

汉武帝时期的董仲舒在这个问题上提出具有特色的见解,在当时和其后的封建国家里,无论是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着深刻的影响,是政治思想中必须研讨的一种理论。

“受天监护”的命名,是就董仲舒君权论的特点而酌定的。

“监护”本是个法律专词,其意是指没行为能力的人,要受法定代理人的监督与保护。

例如未成年的子女,要受其父或母的监督与保护即是。

董仲舒的君权论,把君主置于天的监督和保护之下,有些形似,因借取此名,当然实质并不相同,用意只在显示其理论所具有的特色。

权力自天来,事天如事父君主的权力从哪里来?由于君权是至高无上的,人世间就不会有它的来源,只有求之于人世之外的超人,那就是神。

因有“君权神授”之说。

在古代,世界上的君主国家,多采取这样的说法,所以就带有普遍意义。

我国古代,对于最高的神,或称帝,或称天。

自周代起,渐渐地,天就成了通常的称谓。

董仲舒就把天作为最高的神,如说:“天者,百神之君也”(《春秋繁露·郊义》,以下引自此书的,只注篇名),“天者,百神之大君也”(《郊祭》),就是接受了这个传统。

君权源自于天的说法起源很早。

孟轲说过:“书曰: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

”(《孟子·梁惠王下》)师非本文所要谈,且置勿论。

君是天为下民而作,天既作君,授之以权乃自然之事。

《书》是周代整理出的文献,天作君之说载之于《书》,便可以说君权天授说的出现,不能晚于周代。

实际在商代已有这样的意识存在。

商王纣拒谏时说:“吾岂不有命在天乎?”(《史记·殷本纪》)以为他负有天命,就可以为所欲为,表明他的权力源自于天。

我国古代的君权论所具有的这样的传统,可以名之为“君权天授”。

董仲舒又接受了这个传统,把君主说成是天之所立。

简析董仲舒“君权天制”法律思想

简析董仲舒“君权天制”法律思想

简析董仲舒“君权天制”法律思想摘要:董仲舒虽然肯定“君权神授”,替封建君主专制论证,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人君法天”,遵守天道,希望用天来监督世俗社会至高无上的皇权。

这种“君权天制”法律思想在封建专制的古代中国是难能可贵的,对于控制地主阶级过分剥削,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安定农民生活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至今对于完善我国的国家权力监督制度具有时代借鉴意义。

关键词:董仲舒;“天人感应”;“君权天制”;监督推翻暴秦的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吴广曾追问,“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刘邦由一个不懂诗书礼仪的草民一跃而成为国君,这个问题得到了圆满的回答:王侯将相无种。

但是,出生入死夺得皇位并且希望家天下的汉皇帝无论如何都不能任由这种思想漫延,必须寻找另一思想来抵制这种思想,论证自己皇权的合法和永固性。

为此,汉朝思想家就找到了“天”,希望借“天”威提升君威。

董仲舒认为“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莫生”[1]268。

他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

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

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

”[1]199人君勾通了天人关系,其地位就是绝对神圣的,因而,尊天就必须尊王。

为了解决汉朝的皇权信仰危机问题,树立皇权的绝对权威,达到“一统乎天子”[1]89的目的,国君会欣然同意“君权神授”观点。

另一方面,国君承认了自己的权力来自于天,那么就“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1]172,必须法天。

这样,“君权天制”的法律思想就顺理成章的形成了,“天意”、“天命”就成为监督、约束君主的“宪法”。

这部“宪法”规定了君主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君主违“宪”后的制裁措施。

一、君主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董仲舒看来,人君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人类个体,“君人者,国之元,发言动作,万物之机枢。

枢机之发,荣辱之端也。

失之毫厘,驷不及追”[1]95“故为人君者,正其心以正朝廷,正朝庭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2]2497,只有加强自身修养,具备了“天德”,才能以德配天,才能胜任“人君”。

试论董仲舒哲学中天的概念对王权的虚位制约

试论董仲舒哲学中天的概念对王权的虚位制约

试论董仲舒哲学中天的概念对王权的虚位制约董仲舒是西汉以来玄学的代表人物,被尊为"新学"始祖,他的思想对中国哲学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其哲学思想体系主要是建立在天、人、地三位一体的基础上,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认为统治者只有得到天命,才能够稳固地治理国家。

因此,董仲舒的哲学中天的概念在王权的虚位制约中具有重要意义。

天是董仲舒思想中的核心概念,他主张上天有意志和感情,是最高的存在,能够影响和掌控人世间的局势。

天即是宇宙,人即是社会,是两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人不能单独存在,必须向着让天所掌握的方向前进。

这就是为什么维护民众利益,关注国家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从历史上来看,董仲舒的思想对于中国历史上的政治体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中国封建时期,君权神授的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封建君主认为自己是上天所派遣的代表,对民众有绝对的权力。

然而,董仲舒的思想则是测量君权的一种限制,他主张君主必须尊重天的意志和天命,以维护民众和国家的利益。

在政治上,董仲舒的思想影响了中国历史上许多王朝的政治走向,其文化价值得到了深刻地体现。

下面,我将举出五个例子证明,董仲舒哲学中天的概念对王权的虚位制约。

1、祭天祀国中国封建时代,祭天祀国是一项重要的活动,代表着君权神授的思想。

董仲舒则尊重天的意志,认为祭天祀国是一种连接人和天的重要活动,君主必须符合天命,促进民众的福利。

例如,明太祖为了明确自己的王位得到天意的支持,他获得了大臣和百姓们的拥护,从而得到了天的支持。

2、天命之语董仲舒认为天命是王权的来源,君主只有得到天命,才能长期稳定地执政。

天命之语反應了皇帝洪福,足以不破之長。

例如,康熙皇帝在位长达61年,得到了天的支持。

康熙皇帝把天命之语深入人心,国力也发展起来,朝廷效率也较高。

3、古代帝王的神话古代王权神授的理论被广泛接受,君主被视为上天派遣的代表,具有绝对的权力。

然而,董仲舒主张君主必须尊重天的意志和天命,以维护民众和国家的利益。

董仲舒论证专制统治的学说

董仲舒论证专制统治的学说

董仲舒论证专制统治的学说董仲舒是中国先秦时期的著名思想家,他提出了“专制统治”的学说,认为君主是神圣的,统治者具有神圣的使命,人民应该顺从君主的统治。

这一学说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影响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和社会思潮的发展。

董仲舒的专制统治学说的核心是君主至高无上,统治者具有神圣的权威和使命。

他认为君主是神明赋予的,拥有天赋的统治权,人民应该顺从君主的统治,绝对服从君王的命令。

董仲舒强调君主的权威和神圣性,认为君主是天地间的至高者,是神的代表,只有通过君主的统治,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持和稳定。

董仲舒的专制统治学说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秦汉时期,统治者借助董仲舒的学说,加强了中央集权,实行严格的专制统治。

统治者利用董仲舒的学说,强调君主的至高无上和神圣性,削弱了贵族的权力,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推动了国家的统一和发展。

董仲舒的专制统治学说对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和社会思潮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董仲舒的专制统治学说也受到了一些批评和质疑。

一些学者认为,董仲舒的学说过分强调君主的权威和神圣性,忽视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他们认为,专制统治会导致统治者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权益,破坏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他们呼吁建立起更加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制度,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的来说,董仲舒的专制统治学说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他的学说推动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和社会思潮的发展,塑造了中国传统的统治观念和价值观念。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专制统治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和深化,呼吁建立更加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制度,实现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浅谈文/简建鹏14法学2班20140710010223【摘要】董仲舒是西汉著名的思想家,在法律思想上,他提出了,“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在中国法律思想上起着源远流长的意义的思想,犹如五千年中华文明思想史上一颗不可磨灭的明珠。

【关键词】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董仲舒(前179-前104年),汉族,广川郡(今衡水景县广川镇大董古庄)人,西汉著名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

在西汉之初,西汉统治者采纳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

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很快恢复,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在繁华的文景之治之下,却藏着累卵之危——国家内部的不统一,导致汉景帝时期爆发的吴楚七国之乱,国家内部面临着分裂的危机,与长期的匈奴的侵扰却无力反击,国家面临着覆灭的危机,在内外两重压力之下,国家急切需要巩固集中统一的政权,对内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固,对外消除匈奴的威胁。

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董仲舒为此时的大汉王朝找到了一副良药——“大一统”的思想。

而如何实现大一统这一问题随之进入我们的视线,而董仲舒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他影响中国封建王朝两千多年的重要回答——“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儒家成为了官方思想,同时将其他各学派赶出了正统的地位,通过国家的引导,潜移默化的占领人们的思想,造就了思想的大一统,与此同时,进行的是各地行政与司法的大一统,解决的是各地的法令的不同的问题,将地方的私自立法禁止,立法权的一统与各地司法的一统,是国家高效的运作起来。

但是如何让人们自觉的去遵守这个制度,这又是其亟待解决的问题,外在的约束不能长治久安,二代而亡的秦王朝正是一个血淋淋的例子,而儒家本就主教化,主张以伦理关系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的思想成为了成为封建法制的立法原则,“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与“仁义礼智信”的五常的礼的标准,开始与法开始交融,对后世起着重大的影响。

董仲舒的受天监护的君权论

董仲舒的受天监护的君权论

董仲舒的受天监护的君权论既然天授君主以命,以子相待,就要保护和支持君主行使权力,这无庸赘言。

在君主顺行天意时,国应如此。

倘使君主违反了天意又如何呢?又怎样使君主体察到他之所行是顺天,还是违天了呢?董仲舒对此做了解答,认为对君主之行是顺天还是违天,天都有所表示。

“人之所为,其美恶之极,乃与天地流通,而往来相应”(《汉书·董仲舒传》),天人是相感应的。

君主行使权力顺天,天便示以正常之象。

其如“太平之世,则风不鸣条,开甲散萌而已。

雨不破块,润叶津茎而已。

雷不惊人,号令启发而已。

电不眩目,宣示光耀而已。

雾不塞望,浸淫被洎而已。

雪不封条,凌殄毒害而已。

……此圣人在上,则阴阳和,风雨时也。

”(《全汉文》卷二四《董仲舒》)“天下和平,则灾害不生。

”(《郊祭》)如果君主违天行使权力,天便示以非常之象,有灾异出现。

对灾异,他界定说:“天地之物,有不常之变者谓之异,小者谓之灾,灾乃先至而异乃随之。

”(《必仁且知》)又说:“政多纰缪,则阴阳不调,风发屋,雨溢河,雪至牛目,雹杀驴马。

此谓阴阳相荡而为寝诊之妖也。

”(《全汉文》卷二四《董仲舒》)天现灾害,就是指示君主的施政出了毛病。

他说:“今灾害生,见天下未和平也。

天下所未和平者,天子之教化不行也。

”(《郊祭》)天现灾异,实是天对君主之违天提出警告。

“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而“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异以谴告之”(《必仁且知》)。

其本意是,“灾者,天之谴也;异也,天之威也。

谴之而不知,故畏之以威”(同上)。

实行“以天之端,正王之政。

”(《二端》)在此情况下,君主就该有以自省,正己之政,以副天意。

否则,便有更糟的事情发生:“(天)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而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

”(《必仁且知》)董仲舒两次三番这么讲,无非是想借天之力使君主知所警惕,不敢滥用权力,以实现“太平之世”,“天下和平”。

但其味即苦且辣,君权在握而傲慢的君主,是不容易接受的。

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

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

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东周数百年,天子式微,礼崩乐坏。

统治者的”合法性”出现危机。

诸侯便逐鹿中原,僭位而上,在一场接力赛中夺取合法性的火炬。

这时的诸侯接力赛,还都是贵族与使君的游戏。

选手的起码参赛资格就是公、侯、伯。

也就是必须拥有那种源自血统、”经过努力也无法达到的权力”(遇罗克)。

至于草莽英雄,最多只能择梧而栖。

换句话说,那是政治局委员们对于常委名额和总书记宝座的争夺。

但在秦亡之后,经过废封建、置郡县,贵族政治与封建制度开始了退出历史舞台的进程。

当陈胜敢于说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当项羽生出”彼可取而代之”的心,观察历史的人自当看见,这是一个在欧洲要晚上一千余年才可能发生的变化。

贵族封建制下的”合法性”已经被彻底打破了,古老的神权政治和源远流长的血统被中断。

当出身平民的刘邦一统天下时,汉帝国的政权面临两个上层建筑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一、既然血统与政统合而为一的局面已经结束,既然一个平民也可以凭借时势将具有神圣来历的第一家族取而代之。

那么君临天下的合法性到底从何而来?天下将如何跪拜在草民刘邦的脚下、而有高山仰止之感。

除了暴力与铁血,还有什么可以拿来为至高无上的权力加冕?平民出身的汉帝国必须解决一个悖论:我夺取天下是天经地义的,我的政权神圣无比,但是,GAMEISOVER,你们再也不能这样了。

你们不能够学我,你们再来搞我就是大逆不道!换句话说,既要证明一个现有的非贵族政权的合法性,又要堵住后来人的蠢蠢欲动。

第二、在贵族封建制下的人主,受着分封制下诸侯与各级封君的制衡。

强大的地方自治既是对君权的限制,又是惹起战端的祸根。

所以秦始皇不喜欢,要废封建、置郡县,将地方官员釜底抽薪,使其成为一个庞大帝国行政体系中的寄生虫,或者叫螺丝钉。

让他们的物质享受仅仅与他们的职位而不是与他们的独立人格相连。

这样就变为中央集权的皇权专制主义(emperorism,李慎之先生杜撰之名词)。

然而始皇帝作为第一个独裁者,对手中不受限制的权力还没有拿捏的分寸,未免得意忘形,过犹不及。

董仲舒的受天监护的君权论

董仲舒的受天监护的君权论

董仲舒的受天监护的君权论行使君权必须奉行天意君主事天如父,就要像儿子受父母指使那样受天的指使。

董仲舒说:“立为天子者,天予是家;天予是家者,天使是家。

”(《郊祀》)受天使就必须承天意,这也是为子之道。

他这样认为:“事父者承意,事君者仪志,事天亦然。

”(《楚庄王》)承天意意味着顺从天命,他说:“王者上谨承天意以顺命也”(《汉书·董仲舒传》),接受了天命当然就不能违反,违反天命也就违背了为子之道。

既然要顺承天意,就必须明确天意是什么。

天之为民立君,意在使之治人,这个问题业已明确。

但是治人的什么?董仲舒说:“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

民受未能善之性于天,而退受成性之教于王。

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

”(《深察名号》)是要治民未善之性,使成善性。

这当归于教化之功。

他以为君主应担起这个教化的任务,君主“上奉天施,而下正人,然后可以为王”(《竹林》)。

所谓“正人”,即使人归正,改未能善为善。

只有这样做,才算得上一个合格的君主。

其强调教化之意可以概见,这正是他思想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所以要说成天之意,意在加强其必行性。

再一个天意,就是“以子孙畜万民”,这也是治人的一项内容。

他以为“天志人(仁),其道也义”(《如天之为》)。

天之心志,以仁义为本。

君主上奉天施,承天之意,就要依天道行事。

“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于是“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王道通三》)。

“生育养长,成而更生,终而复始,其事所以利活民者无已。

天虽不言其欲,赡足之意可见也。

古之圣人,见天意之厚于人也,故南面而君天下,必以兼利之。

”(《诸侯》)这就划定了君主治人,遂行仁义,必以生育养长,利活民无已,爱利天下,兼利天下为事。

这是一条“德治”的路线。

他正是这样宣示:“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因为“刑主杀而德主生。

”(《汉书·董仲舒传》)上天有好生之德,故君主必任德教,这和重视教化是一致的。

董仲舒的受天监护的君权论

董仲舒的受天监护的君权论

董仲舒的受天监护的君权论简短的论评董仲舒这个受天监护的君权论,把有意志的人格神的天作为立论的出发点,无疑问这是迷信神学,这是他的理论的一大缺陷,谁也不能否认。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而另外的一面却更是应该注意的,就是在这种迷信神学的掩盖之下,讲了些什么东西。

细加玩味,就不难发现,他是在通过天的监护,使君权受到一定的制约,而做些有益于政治,有利于人民的事。

这样,其意义还是积极的。

谈到君权,在封建时代,都面向君主专制。

诸多理论所探讨的问题则是如何遂行专制,巩固专制。

在这个问题上,法家的理论最为突出,也最为典型。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就提出过法、术、势的主张。

法是统治人民的规范,势指君主的权位,术是驾驭臣下,使之俯首贴耳为他服务的权术。

他认为君主行使权力,必须掌握这三种武器,以防止权力的下移。

他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君无术则弊于上”(《韩非子·定法》),做到君主集权专制,不容侵犯,是一种君权绝对论。

董仲舒的君权论,权源自天,一样维护君权,而且他也这样说:“君之所以为君者威也。

……威不可分,……威分则失权,失权则君贱”(《保位权》),主张专制。

但君主却被置于天的监督之下,君主要看天的脸色行事,君权就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能是绝对的,这一点与韩非就不同了。

有人说,既说董仲舒的君权论也在讲求专制,却又说受到一定限制,其中似有矛盾。

其实不然,专制是要君主维护其威权,意在对人,受到限制,顺从天意,则是对天。

而这限制,相对来说,也有利于维护其威权,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还有,在董仲舒,极端重视君权的实际运用,非常重视君主的自律,如他讲“天志仁,其道也义”,对仁义的界定则是“仁者爱人”,“义在正我”(《仁义法》),“正我”就是自己约束自己,与受天监督是一致的。

在韩非,这是不可有的,韩非所着重的则是君权不能受到损害,其他均非所问。

这一点,就显示了董仲舒君权论所具有的特色。

董仲舒要君主奉行天道,遂行仁义,生育养长,利活民无已,爱利天下,兼利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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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董仲舒“君权天制”法律思想摘要:董仲舒虽然肯定“君权神授”,替封建君主专制论证,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人君法天”,遵守天道,希望用天来监督世俗社会至高无上的皇权。

这种“君权天制”法律思想在封建专制的古代中国是难能可贵的,对于控制地主阶级过分剥削,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安定农民生活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至今对于完善我国的国家权力监督制度具有时代借鉴意义。

关键词:董仲舒;“天人感应”;“君权天制”;监督推翻暴秦的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吴广曾追问,“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刘邦由一个不懂诗书礼仪的草民一跃而成为国君,这个问题得到了圆满的回答:王侯将相无种。

但是,出生入死夺得皇位并且希望家天下的汉皇帝无论如何都不能任由这种思想漫延,必须寻找另一思想来抵制这种思想,论证自己皇权的合法和永固性。

为此,汉朝思想家就找到了“天”,希望借“天”威提升君威。

董仲舒认为“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莫生”[1]268。

他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

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

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

”[1]199人君勾通了天人关系,其地位就是绝对神圣的,因而,尊天就必须尊王。

为了解决汉朝的皇权信仰危机问题,树立皇权的绝对权威,达到“一统乎天子”[1]89的目的,国君会欣然同意“君权神授”观点。

另一方面,国君承认了自己的权力来自于天,那么就“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1]172,必须法天。

这样,“君权天制”的法律思想就顺理成章的形成了,“天意”、“天命”就成为监督、约束君主的“宪法”。

这部“宪法”规定了君主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君主违“宪”后的制裁措施。

一、君主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董仲舒看来,人君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人类个体,“君人者,国之元,发言动作,万物之机枢。

枢机之发,荣辱之端也。

失之毫厘,驷不及追”[1]95“故为人君者,正其心以正朝廷,正朝庭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2]2497,只有加强自身修养,具备了“天德”,才能以德配天,才能胜任“人君”。

按照天德的标准,国君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仁爱天下董仲舒认为,“天志仁”[1]315。

他说:“天,仁也。

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凡举归之以奉人。

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

人之受命于天,取仁于天而仁也”[1]199。

人君应该“法天”,施行仁政,应“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2]1137;“限民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2]1137;“去奴卑,除专杀之威”[2]1137;制“度制”调节,均贫富;禁止官吏经营工商业与民“争利”。

“盐铁皆归于民”[2]1137。

2、治道法天董仲舒认为,君主在政治生活中也要效法天道,应该像天那样,在政治生活中保持无为状态。

“为人君者居无为之位,行不言之教,寂而无声,静而无形,执一无端,为国源泉”[1]101“故为人君者,谨本详始,敬慎微,志如死灰,安精养神,寂莫无为”[1]95,这种君主无为思想并不完全等同于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

是一种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思想观点。

“为人君者,其法取象于天,故贵爵而臣国,所以为仁也;深居隐处,不见其本,所以为神也;任贤使能,观听四方,所以为明也;量能授官,贤愚有差,所以相承也;引贤自近,以备股肱,所以为纲也;考实事功,次序殿最,所以成世也;有功者进,无功者退,所以赏罚也。

是故执天道为万物主,君执其常为一国主”[1]304。

这是把先秦法家所主张的君主“抱法处势”、“君无为”、“臣有为”等君臣之道提高到“天道”的高度,要求人君明确君臣名份,保持君威,做该做的事,不做份外的事。

董仲舒认为,天、地、人皆为万物之本,人君治理国家要遵循“三本”,“是故肃慎三本。

郊祀致敬,共事祖祢,举显孝悌,表异孝行,所以奉天本也。

秉躬耒耕,采桑亲蚕,垦草殖谷,开辟以足衣食,所以奉地本也。

立辟雍庠序,修孝悌敬让,明以教化,感以礼乐,所以奉人本也”[1]95。

三本缺一不可。

遵循天本就是要求君主以孝道治理天下,君主要以身作则,事天如事父,以“三纲五常”统治天下;遵循地本,要求君主鼓励老百姓勤事农桑,发展农业,从物质上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

遵循人本,要求君主用礼仪教化民众,使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中民之性”成为“圣人之性”。

三本都是在“人君法天”的框架内提出的。

此外,董仲舒依据自然界存在的金、木、水、火、土五行,认为人君在貌、言、视、听、思等言行举止方面以及喜、怒、哀、乐等个人情感方面,要不同于普通社会成员,要有天容天貌。

二、惩罚措施为了防止拥有世俗社会最高权力的君主昏庸悖逆、独断专行,董仲舒以天威高于君权为利器,颇具匠心地设计了一套从天降灾异谴告直至天诛天弃的惩罚措施,以保证君主执行“天意”、“天命”。

1、灾异谴告“君权”在国家中是至高无上的,世俗社会没任何力量能够制约它。

为了制约这种权力,以防止人君无法无天,董仲舒找到了赋予国君皇权的天。

然而,“上天”又是抽象的,看不见的,只有通过“灾异”来表现“天意”。

董仲舒说:“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

谴而不知,乃畏之以威。

”[1]153“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1]153。

这样,董仲舒把“自然之天”人格化、感情化,变成“义理之天”,通过有人格、有感情的“义理之天”对君主进行监督。

“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生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

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

”[2]2498这里的“仁爱人君”,实际上就是指对人君的制约、监督作用。

2、天弃天诛董仲舒认为,上天的警告是对王者的特别仁爱。

但“天”对其“子”君主的仁慈、呵护是有限度的,并非始终温情脉脉、姑息纵容。

如果君主面对天“雨石”仍执迷不悟、不思悔改或自暴自弃,天就会断然夺取其王位,选择有高尚道德的人来取代不称职的王者。

以免不义的昏君继续残害民众,因为“且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为民也。

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1]129。

君主因不义遭到天的抛弃后,其后果远不止于失去君位,降而成为普通社会成员,其下场是悲惨的,会落到众叛亲离直至死无葬身之地的下场,“今郑伯既无子恩,又不熟计,一举兵不当,被患无穷,自取之也。

是以生不得称子,去其义也。

死不得书葬,见其穷也。

曰:有国者视此。

行身不放义,兴事不审时,其何如此耳”[1]30。

这种后果是可怕的,对在位国君无疑具有威慑力。

董仲舒并且认为这种惩罚是正义的,是替天行道,“故变天地之位,正阴阳之序,直行其道而不忘其难,义之至也。

是故胁严社而不为不敬灵,出天王而不为不尊上,辞父之命而不为不承亲,绝母之属而不为不孝慈,义矣夫”[1]45、“是故夏无道而殷伐之,殷无道而周伐之,周无道而秦伐之,秦无道而汉伐之。

有道伐无道,此天理也”[1]130。

三、“君权天制”思想之评价董仲舒的“君权天制”法律思想发挥了其限制、监督皇权的社会作用。

秦朝由于没有限制皇权的机制,其皇权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膨胀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万世之帝业仅仅二世而亡,为天下人笑。

然而,董仲舒为封建社会设计出这种“君权天制”方案后,情况就大不同了。

自秦汉以后直至“五四”运动打倒孔家店为止,中国历史上既没有出现过像传说中桀、纣一类的暴君,也没有出现过像秦始皇那样的暴君。

在董仲舒看来,法律的渊源就是“天意”、“天命”。

“天意”、“天命”实际上是对先秦道家所说的“道”的继承,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言的规律。

“人君法天”就是要求统治阶级制定法律时不能随心所欲,要服从天命、天意,实际上就是服从社会状况。

这就和马克主义的观点即法律一方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统治阶级的意志又是受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有一定程度的暗合。

另外,董仲舒认为:天生民不为王,而天立王为民,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

“天”对人君的监督归根结底要落实到民众的监督上。

那么,君主颁布的法律不能不反映普通老百姓的意志。

法律就因此而有了人民性。

正是由于符合唯物主义原理,董仲舒的“君权天制”法律思想推动了中国法学理论的进步。

董仲舒“君权天制”法律思想的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董仲舒的“人君法天”、“君权天制”是以“君权神授”为前提的。

“君权神授”要求“屈民伸君”,使春秋战国时期君臣间的亦师亦友关系荡然无存。

因此,董仲舒的君权监督是以扼杀春秋战国时期刚刚萌芽的民主思想为代价的。

他尽管奉劝统治者施行“仁政”,爱民、富民,但其出发点是保护皇权,其目的是防止把老百姓逼上梁山以致其皇权受到威胁,他始终视农民起义为洪水一类的灾难。

他更多地强调广大劳动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君为臣纲”的条规,主张对敢于对抗朝廷的诸侯和反抗朝庭的农民坚决用刑法镇压。

“农者,民也,不顺如叛,则令司徒诛其率正。

”[1]238董仲舒虽然主张“人君法天”、“君权天制”,企图对皇权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总的来说是失败的,其根本原因是没有找到一个独立的监督皇权的力量。

为制约皇权,董仲舒虽然找到了“天”,但“天意”、“天命”终归要由人来解释,而解释能否生效,最后的决定权掌握在皇帝手里。

这就使得“天”不仅没有起到监督皇权的作用,而且竟成了皇帝手中的“橡皮泥”,被随意捏制,最后反而被捏成愚弄、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

董仲舒一方面要求臣民对皇权绝对服从,另一方面却要臣民对皇权进行监督,这是无法做到的事情。

特别是在“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宾,莫非王臣”的封建专制社会里,臣民没有任何经济、政治权利,完全依附于皇权,只有遵从“三纲”的份,无法对居于权力塔尖的皇权进行监督。

董仲舒对人君所提出的行为规范不是由外部力量制定并强制其执行,而是希望君主提升其道德人格,由“内圣”而达到“外王”。

这种没有强制力的监督简直就是形同虚设。

要对一种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监督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性。

如果监督主体没有独立性,对权力的制约不但软弱无力,而且会就为权力的附庸。

参考文献:[1]阎丽.董子春秋繁露译注[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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