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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男,1967年7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1990年10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4年6月3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提出异议,故于同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代理检察员吴燕,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因对工伤赔偿协议不服,遂携带弹簧刀至本区泗泾镇管泾路48号其原工作单位“宇山红分厂”闹事。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泗泾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朱辉峰至现场处警,当民警朱辉峰要求被告人陈某离开占据的装载车商量解决办法,被告人陈某不听劝说,在被民警用催泪瓦斯逼出装载车后,即持刀威胁民警朱辉峰,后被民警朱辉峰当场制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处警人员朱辉峰的陈述,证人崔某、王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泗泾派出所提供的接警登记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和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某否认持刀威胁的辩解,经查,处警人员朱辉峰的陈述及证人崔某、王某、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在被逼出装载车后,持刀向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挥舞、捅刺的事实,其辩解无事实根据,又与查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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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住(略)。

p;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p; 指定辩护人赵瑞生,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p;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锐、顾燕青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被告人王某及指定辩护人赵瑞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诉称: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医药费人民币12,284.02元,误工费人民币5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4,669元,营养费人民币10,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300元, 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5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医药费人民币12,284元,误工费人民币5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4,669元,营养费人民币10,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300元, 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5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400元。

p;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2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区松汇东路215弄2号204室,对室内的被害人王某某,采用拿刀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190元、索尼爱立信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644元)、索尼牌数码照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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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报樊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罗某,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潘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罗某、潘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1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樊某、罗某、潘某至本区中山中路248号星宇网吧内,扔硬币后,对被害人费某谎称是其所掉,并趁费捡拾之机,窃得费放于电脑桌上的白色夏普牌移动电话机1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724元)并予以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费某的陈述,证人马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发票、情况说明及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罗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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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夏某,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暂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1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X年11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p;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X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于201X年11月11日24时许,在其暂住的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2弄25号101室,容留周某、施某、姚某吸食毒品,经尿样检测,被告人夏某及周某、施某、姚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施某、姚某等人的证言,尿液检验报告单,居间出租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夏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认为,被告人夏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夏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p; 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p;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1月26日起至201X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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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报罗某,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曾经在上海天喔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因而结识了该公司保安队长张某,并有了张某的手机号码。

201X年11月10日晚至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罗某多次通过发短信给张某,意图敲诈上海天喔食品有限公司钱款,并威胁称已在该公司内放置二枚炸弹,要挟公司汇款30万或50万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否则将引爆炸弹。

201X年11月11日下午,张某将上述情况汇报给公司负责人沈某,沈某随即报警,并会同民警在公司内进行排查,但未发现爆炸物。

201X年11月11日20时10分许,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在本市青浦区徐泾镇金云村抓获了被告人罗某,致使其犯罪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沈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短信截屏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编造放置炸弹等为要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罗某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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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住(略)。

被告人自报彭某,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0月27日被抓获,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1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国斌,上海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201X年1月5日因被害人夏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8日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包莉娜、李婷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X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等人至本区佘山镇新宅路一工地工棚内,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夏某发生争执,后持铁锤殴打夏某,致其双尺骨骨折,右8—10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为确认上述事实,公诉人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病史记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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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报郭某某,男,1990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燕、雷海峰,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2月6日8时许,张某(已判刑)因卞德安要求其向他人索讨医药费,遂纠集被告人郭某某等人驾车至本区小昆山镇秦安街49号工地,向工地老板刘某讨要医药费,在遭到拒绝后便肆意滋事,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持刀与被害人刘某、刘某某等人发生斗殴,致使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害人刘某左手食指离断缺失构成轻伤、左额部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后双方庭外和解,由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已付),被害人刘某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刘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张某的供述,证人卞某安、钱某、连某、汤某、徐某、喻某、刘某、闫某、刘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共场所,结伙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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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报邵某,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0月27日被抓获,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云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X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201X年2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永清、代理检察员李婷婷,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马云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0月16日,被告人邵某在明知邵某某交给其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内的钱款系他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至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129号农行河南省郑州市东明支行,从帐户名为“孙思”的金穗通宝卡内先后二次支取被害人杨某在农行上海市松江区砖桥支行汇入的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49,900元。

其中被告人邵某得款人民币3,000元。

201X年10月27日,被告人邵某在上述银行取款时,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人员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邵某某的证言,相关农业银行出具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账户历史明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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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报贺某,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治安拘留7日;201X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1年。

因本案于201X年7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彭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地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7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彭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贺某、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贺某、彭某在本区中山街道方东小区16号处,由被告人贺某撬锁,被告人彭某望风,窃得被害人周某停放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300元贝速特牌轻便摩托车1辆。

201X年3月4日晚,被告人贺某、彭某至本市金山区亭林镇立新街59号处,由被告人贺某撬锁,被告人彭某望风,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处的奔流牌轻便摩托车1辆。

201X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贺某、彭某和尹某(另案处理)至本市金山区蒙山路1339号处,由被告人贺某撬锁,被告人彭某和尹某望风,窃得被害人胡某停放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770元金舰牌轻便摩托车1辆。

案发后,追缴的金舰牌轻便摩托车1辆,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

【2018-2019】(201X)松刑初字第62号-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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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雷海峰,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区九亭镇九城湖滨小区门口与摆水果摊的潘某、曾某夫妇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持砖块砸伤潘某的头部,致使潘某开放性颅脑外伤(头皮裂伤,额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气颅、脑脊液鼻漏,硬脑膜破裂),经医院行右额部凹陷性骨折整复术及右额部头皮清创+右大腿脂肪移植填塞术,术中见右额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直径3cm,硬脑膜破裂1.5cm。

经鉴定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曾某、潘某某、王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和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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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松刑初字第47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4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7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永清、代理检察员包莉娜、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为还债,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顾某借款。

201X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为向顾某继续借款,以出让本区新浜镇新绿街三号楼49号房屋为幌子,并伪造了松江县公证处(1996)沪松证民字第3280号公证书一份,与被害人顾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从被害人顾某处共骗得购房款人民币14.5万元。

201X年8月31日,被害人顾某发现被骗向警方报案。

同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人俞某、张某的证言,伪造的公证书,上海市松江区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租房协议,房屋转让协议及收款凭证,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及陈堵村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尚未向被害人顾某退出赃款等量刑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18-(201X)松行初字第80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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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力与运动》单元测试卷一、单选题(共15小题)1.静止的升降机地板上平放着一体重计,某同学站在体重计上,与升降机始终保持相对静止.某时刻体重计示数突然增大,此时升降机的运动可能是( )A . 匀速上升B . 匀速下降C . 加速上升D . 加速下降2.如图所示,位于光滑固定斜面上的物块P 受到一水平向右的推力F 的作用.已知物块P 沿斜面加速下滑,现保持F 的方向不变,使其减小,则加速度( )A . 一定变小B . 一定变大C . 一定不变D . 可能变小,可能变大,也可能不变3.行车过程中,如果车距不够,刹车不及时,汽车将发生碰撞,车里的人可能受到伤害,为了尽可能地减轻碰撞引起的伤害,人们设计了安全带.假定乘客质量为70 kg ,汽车车速为90 km/h ,从踩下刹车到车完全停止需要的时间为5 s ,安全带对乘客的作用力大小约为(不计人与座椅间的摩擦) ( ) A . 450 N B . 400 NC . 350 ND . 300 N4.如图,人站在楼梯的水平踏板上静止不动,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 人受到的重力和踏板对人的支持力是一对作用力和反作用力B . 人对踏板的压力和踏板对人的支持力是一对平衡力C . 人受到重力和支持力的作用D . 人受到重力、支持力和静摩擦力的作用5.某同学为了研究超重和失重现象,将重为50 N 的物体带到电梯中,并将它放在传感器上,电梯由启动到停止的过程中,测得重物的压力一时间变化的图象如图所示.设在t 1=2 s 和t 2=8 s时电梯的速度分别为v 1和v 2.由此他作出判断( )A . 电梯上升了,v 1>v 2B . 电梯上升了,v 2>v 1C . 电梯下降了,v 1>v 2D . 电梯下降了,v 2>v 16.在近代社会,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政治往来以及科学文化的沟通非常频繁,对度量衡单位统一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出现了国际单位制.在下列所给单位中,用国际单位制中的基本单位表示加速度的单位的是( ) A . cm/s 2 B . m/s 2C . N/kgD . N/m7.如图所示,在与水平方向成θ角、大小为F 的力作用下,质量为m 的物块沿竖直墙壁加速下滑,已知物块与墙壁的动摩擦因数为μ.则下滑过程中物块的加速度大小为( )A .a =g -μgB .a =g -C .a =g -D .a =g -8.如图所示为一物体随升降机由一楼运动到某高层的过程中的v —t 图象,则( )A . 物体在0~2 s 处于失重状态B . 物体在2 s ~8 s 处于超重状态C . 物体在8 s ~10 s 处于失重状态D . 由于物体的质量未知,所以无法判断超重、失重状态9.重物放在倾斜的皮带传送机上,它和皮带一直相对静止没有打滑,如图所示,传送带工作时,关于重物受到摩擦力的大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重物静止时受到的摩擦力一定小于它斜向上运动时受到的摩擦力B.重物斜向上加速运动时,加速度越大,摩擦力一定越大C.重物斜向下加速运动时,加速度越大,摩擦力一定越大D.重物斜向上匀速运动时,摩擦力一定越大10.导出单位是由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加速度的单位是m/s2,是由m、s两个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B.加速度的单位是m/s2,由公式a=可知它是由m/s和s两个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C.加速度的单位是m/s2,由公式a=可知,它是由N、kg两个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D.以上说法都是正确的11.物体放在升降机地板上,在升降机运动时,物体相对静止在地板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升降机向上加速运动时,物体所受重力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是一对平衡力B.升降机向上加速运动时,物体对地板的压力小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C.升降机向上减速运动时,物体受到的重力小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D.升降机向下加速运动时,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小于物体的重力12.实验探究加速度与力、质量的定量关系,下列认识正确的是()A.F、M和a三个物理量都有直接测量的工具B.实验时为消除摩擦力对小车运动的影响,要将木板无滑轮的一端垫高,直到小车不挂重物时也能自己沿长木板运动起来C.实验时重物通过细绳拉小车的力要比重物的重力小D.根据实验数据,得到的F不变时的a-M图象是过原点的倾斜直线13.在一艘匀速向北行驶的轮船甲板上,一运动员做立定跳远,若向各个方向都用相同的力,则相对于地面来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向北跳最远B.向南跳最远C.向东向西跳一样远,但没有向南跳远D.无论向哪个方向跳都一样远14.如图甲所示,A、B两物块在如图乙所示的随时间按正弦规律变化的外力作用下,由静止开始一起沿光滑水平面运动,A、B两物块始终保持相对静止,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A 、B 两物块一起做往复运动 B .t 1时刻物块的速度最大C .t 2时刻物块运动的位移最大D .t 3时刻物块A 受到的摩擦力最大15.火车在平直轨道上匀速行驶,门窗紧闭的车厢内有一人向上跳起,发现仍落回车上原处,这是因为( )A . 人跳起后,车厢内空气给他以向前的力,带他随同火车一起向前运动B . 人跳起的瞬间,车厢地板给他一个向前的力,推动他随同火车一起向前运动C . 人跳起后,车在继续向前运动,所以人落下后必定偏后一些,只是由于时间很短,偏后距离太小,不明显而已D . 人跳起后直到落地,在水平方向上人和车始终有相同的速度 二、计算题(共3小题)16.如图甲所示,在风洞实验室里,一根足够长的固定的均匀直细杆与水平方向成θ=37°角,质量m =1 kg 的小球穿在细杆上且静止于细杆底端O 处,开启送风装置,有水平向右的恒定风力F 作用于小球上,在t 1=2 s 时刻风停止.小球沿细杆运动的部分v -t 图象如图乙所示,g 取10 m/s 2,sin 37°=0.6,cos 37°=0.8,忽略浮力.求:(1)小球在0~2 s 内的加速度a 1和2~5 s 内的加速度a 2; (2)小球与细杆间的动摩擦因数μ和水平风力F 的大小.17.如图所示为上、下两端相距L =5 m 、倾角α=30°、始终以v =3 m/s 的速率顺时针转动的传送带(传送带始终绷紧).将一物体放在传送带的上端由静止释放滑下,经过t =2 s 到达下端.重力加速度g 取10 m/s 2,求:(1)传送带与物体间的动摩擦因数多大?(2)如果将传送带逆时针转动,速率至少多大时,物体从传送带上端由静止释放能最快地到达下端?18.如图所示,一木块沿倾角θ=37°的光滑斜面自由下滑.g取10 m/s2,sin 37°=0.6,cos 37°=0.8.(1)求木块的加速度大小;(2)若木块与斜面间的动摩擦因数μ=0.5,求木块加速度的大小.三、填空题(共3小题)19.从地面以30 m/s的初速度竖直上抛一个小球,小球上升的最大高度为________,前4 s内的位移是________,路程为________.20.如图所示,用DIS研究两物体m1和m2间的相互作用力,m1和m2由同种材料构成.两物体置于光滑的水平地面上,若施加在m1上的外力随时间变化规律为:F1=kt+2,施加在m2上的恒力大小为:F2=2 N.由计算机画出m1和m2间的相互作用力F与时间t的关系图.则F-t图象中直线的斜率为________(用m1、m2、k表示),纵轴截距为________ N.21.如图所示,轻杆BC的C点用光滑铰链与墙壁固定,杆的B点通过水平细绳AB使杆与竖直墙壁保持30°的夹角.若在B点悬挂一个定滑轮(不计重力),某人用它匀速地提起重物.已知重物的质量m=30 kg,人的质量M=50 kg,g取10 m/s2,此时人对地面的压力大小为________N.答案解析1.【答案】C【解析】当体重计的示数增大时,该同学受到的支持力大于重力,加速度向上,升降机可能正在加速上升,也可能是减速下降,故C正确,A、B、D错误.2.【答案】B【解析】P的受力情况如图所示,由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得mg sinθ-F cosθ=ma,则a=g sinα-,可知F减小时,a增大,故B项正确.3.【答案】C【解析】汽车的速度v0=90 km/h=25 m/s设汽车匀减速的加速度大小为a,则a==5 m/s2对乘客应用牛顿第二定律可得:F=ma=70×5 N=350 N,所以C正确.4.【答案】C【解析】人保持静止,合力为零;人受重力和支持力,是一对平衡力,故A、D错误,C正确;人对踏板的压力和踏板对人的支持力是一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故B错误.5.【答案】B【解析】电梯原来处于静止状态,根据F-t图象分析重物的重力G=50 N,在0-4 s内,F>G,物体匀加速上升,4-14 s,F=G,物体匀速上升,所以t1=2 s和t2=8 s时的速度关系为:v1<v2,而且电梯上升了.故B正确,A、C、D错误.6.【答案】B【解析】国际单位制中,基本单位制有kg、m、s;由加速度的公式可知a=可知,加速度的单位为m/s2;故B正确;A、C、D中均不是用国际单位制中的基本单位表示的.7.【答案】D【解析】将F分解可得,物块在垂直于墙壁方向上受到的压力为F N=F cosθ,则物体对墙壁的压力为F N′=F N=F cosθ;物块受到的滑动摩擦力为F f=μF N′=μF cosθ;由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得mg-F sinθ-F f=ma,得a=g-.8.【答案】C【解析】从加速度的角度判断,由题意知0~2 s物体的加速度竖直向上,则物体处于超重状态;2s~8 s物体的加速度为零,物体处于平衡状态;8 s~10 s物体的加速度竖直向下,则物体处于失重状态,故C正确.9.【答案】B【解析】重物不管静止还是匀速运动,都受力平衡,受传送带的摩擦力一定沿斜面向上,且大小F f =mg sinθ,因此,选项A、D错误;当重物沿斜面向上加速时,加速度沿斜面向上,则有F f-mg sinθ=ma,所以加速度越大,摩擦力越大,B项对;当重物沿斜面向下加速时,加速度沿斜面向下,则有mg sinθ-F f=ma,所以加速度越大,摩擦力越小,C项错.10.【答案】A【解析】在力学中选长度、时间、质量的单位为基本单位,而m/s、N都是导出单位,所以B、C、D错误.11.【答案】D【解析】升降机向上加速运动时,物体受到的合力的方向向上,所以物体所受重力小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故A错误;物体对地板的压力和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是一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故B错误;升降机向上减速运动时,物体受到的合外力的方向向下,物体受到的重力大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故C错误;升降机向下加速运动时,物体受到的合外力的方向向下,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小于物体的重力,故D正确.12.【答案】C【解析】力F和质量M可直接用测力计和天平测量,但a不能直接测量,故选项A错误;若将小车一端垫高到小车不挂重物时也能自己沿长木板运动起来,说明已平衡摩擦力过度了,故选项B 错误;F不变时,a与M成反比,故其图象不是直线,a-图象是直线,故选项D错误;若重物对小车的拉力等于重物的重力,则重物所受合力为零,它就不会拉着小车加速运动了,故选项C 正确.13.【答案】D【解析】船和人一起做匀速直线运动,人竖直跳起时由于惯性,人在空中还要在水平方向上和船以同样的速度匀速运动,所以人会落回原来的位置,这和人站在静止的船上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个题当成站在静止的船上跳,所以朝各个方向跳都一样远,D正确.14.【答案】D【解析】在0-t2内整体沿正方向做加速运动;t2-t4内加速度反向,做减速运动,因为两段时间内受力是对称的,所以在t2时刻物块的速度最大,t4末速度变为零;之后两个物块又重复以前的运动,一直沿正方向运动,故A、B、C错误;对整体分析,整体的加速度与F的方向相同,t3时刻两个物块的加速度最大;B物体所受的合力为摩擦力,故摩擦力的方向与加速度方向相同,大小为F f=mBa;可知当加速度最大时,B受到的摩擦力最大.即当t3时刻物块B受到的摩擦力最大,根据牛顿第三定律可知,t3时刻物块A受到的摩擦力最大.故D正确.15.【答案】D【解析】人跳起后,车厢内空气给他的力很小,不足以使他随火车一起向前运动,故A错误.人跳起时,在水平方向不受力的作用,所以水平方向要保持原来的运动状态,即水平方向保持与火车相同的速度,而起跳后,在水平方向人不受外力做匀速直线运动,速度与火车保持相同,故B、C错误,D正确.16.【答案】(1)15 m/s2,方向沿杆向上10 m/s2,方向沿杆向下(2)0.550 N【解析】(1)取沿细杆向上的方向为正方向,由图象可知:在0~2 s内,a1==15 m/s2(方向沿杆向上)在2~5 s内,a2==-10 m/s2(“-”表示方向沿杆向下).(2)有风力F时的上升过程,由牛顿第二定律,有F cosθ-μ(mg cosθ+F sinθ)-mg sinθ=ma1停风后的上升阶段,由牛顿第二定律,有-μmg cosθ-mg sinθ=ma2联立以上各式解得μ=0.5,F=50 N.17.【答案】(1)0.29(2)8.66 m/s【解析】(1)传送带顺时针转动,由题意得:L=at2解得:a=2.5 m/s2根据牛顿第二定律得:mg sinα-μmg cosα=ma解得:μ==0.29(2)如果传送带逆时针转动,要使物体从传送带上端由静止释放能最快地到达下端,则需要物体有沿传送带向下的最大加速度即所受摩擦力沿传送带向下,设此时传送带速度为v m,物体加速度为a′.由牛顿第二定律得mg sinα+F f=ma′而F f=μmg cosα根据位移速度公式得:v=2La′解得:v m≈8.66 m/s18.【答案】(1)6 m/s2(2)2 m/s2【解析】(1)分析木块的受力情况如图所示,木块受重力mg、支持力F N两个力作用,合外力大小为mg sinθ,根据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得mg sinθ=ma1所以a1=g sinθ=10×0.6 m/s2=6 m/s2.(2)若斜面粗糙,物体的受力情况如图所示,建立直角坐标系.在x方向上(沿斜面方向上)mg sinθ-F f=ma2①在y方向上(垂直斜面方向上)F N=mg cosθ②又因为F f=μF N③由①②③得a2=g sinθ-μg cosθ=(10×0.6-0.5×10×0.8)m/s2=2 m/s2.19.【答案】45 m40 m50 m【解析】上升的最大高度:h==m=45 m,位移公式:x=v0t-gt2=(30×4-×10×42)m =40 m,路程s=45 m+(45-40) m=50 m.20.【答案】2【解析】以两物体组成的系统为研究对象,以向右为正方向,由牛顿第二定律得:F1-F2=(m1+m2)a,即:kt+2-2=(m1+m2)a,加速度为:a=,以m2为研究对象,由牛顿第二定律得:F-F2=m2a,则:F=F2+m2a=2+t,由F-t图象可知,图象的斜率为,图象纵轴截距为:b=2 N.21.【答案】200【解析】因匀速提起重物,则F T=mg.即绳对人的拉力为mg,所以地面对人的支持力为F N=Mg-mg=(50-30)×10 N=200 N,根据牛顿第三定律,人对地面的压力大小为200 N.。

2019年(201X)松刑初字第24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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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X)松刑初字第24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2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198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1983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县公安局处以警告;1998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1年;1999年12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2年;201X年9月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X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永清、代理检察员李婷婷,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7号“小杨水果店“内,趁无人之际,随手用店内剪刀撬开抽屉,窃得人民币529元,后即被被害人杨某发现,被告人陈某为逃离现场遂持剪刀威胁并捅伤被害人杨某的右手,继而被被害人杨某和张某扭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顾某、计某、陈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照片,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鉴定意见书,前科劣迹材料,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器械,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2018最新】(201X)松刑初字第213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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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常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X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高某、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月7日中午,被告人高某、常某为索取装潢工程欠款,将黄某从本市杨浦区带至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派出所,经沙溪镇政府协调后,黄某承诺以本市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抵押,并把房产证放于被告人高某处。

被告人高某、常某带黄某从沙溪镇回本市拿房产证无果后,将黄某带至本区九亭镇沪亭南路226号鑫晖旅馆。

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高某等人与黄某至浦东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旧证挂失补办新证手续后,又将黄某带至鑫晖旅馆。

1月11日晚黄某某接到王某电话,称其父亲黄某被人关押在鑫晖旅馆,遂黄某某至公安机关报警。

201X年1月12日下午,黄某被警方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王某、张某的证言,承诺书,欠条,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常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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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民一(民)初字第51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松民一(民)初字第510号原告何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大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工作。

原告何某诉被告上海某大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月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上海某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原告于201X年12月7日通过介绍进入被告处担任厨师,双方签订至201X年1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X年8月,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应予缴纳;原告进入被告处第一个月的奖金被告扣押没有发放,应在离职的201X年8月发放,但也没有发放,因此要求支付。

原告接受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被告支付原告高温费及年休假工资,不服其余裁决,请求判令被告:1、补缴原告201X年12月至201X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2、支付原告第一个月扣压的奖金750元。

被告上海某大酒店辩称:原告从未提出过任何补缴要求,且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原告201X年的年休假已休,不存在支付其费用。

高温费是二个月,而非三个月。

员工每月都会收到工资单,若有差异应当在当月提出,但原告从未提出异议,且已超过一年时效。

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X年12月7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一份自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1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岗位为厨师;月工资为1,250元。

原告入职后被安排在员工餐厅从事厨师工作,201X年8月4日,被告出具通告,要求原告8月6日至中餐厅工作。

【2018最新】(201X)松刑初字第446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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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201X)松刑初字第446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44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446号p;p;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自报叶某,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7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X年7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X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因本案于201X年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p;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月7日、10日,被告人叶某至松江大学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图书馆二楼寄存处,窃得蔡某存放在寄物柜内的书包1只,内有价值人民币1,736元的TCL牌K40型笔记本电脑1台、清华同方牌2GMP31个等物;至松江大学城东华大学图书馆三楼,趁宋某暂离开之际,窃得宋放在椅子上的电脑包1只,内有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

p; 201X年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叶某至松江大学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图书馆二楼寄存处,窃得张某放在寄物柜内的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21元(案发后,追缴人民币21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张彦?)。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宋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许某、仇某的证言,监控录像照片,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叶某的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18最新】(201X)松行初字第54号-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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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201X)松行初字第54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行初字第5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松行初字第54号原告文某,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局某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文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201X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3月22日,被告某分局作出沪公(松)强戒决字[201X]第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原告文某于同年3月15日在松江区洞泾镇贸易城三区某号内吸毒(海洛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X年3月21日至201X年3月20日止)。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文某诉称:原告在201X年3月16日没有吸毒。

被告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原告家属及原告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沪公(松)强戒决字[201X]第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被告某分局辩称:被告对原告文某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在本市无固定住所,且其户籍所在地不具备社会戒毒条件,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无不当。

2018年(201X)松刑初字第388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2018年(201X)松刑初字第388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2018年(201X)松刑初字第388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38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388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p; 被告人自报戴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p;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X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戴某在本区中国建设银行佘山支行ATM取款机处,拾得被害人翁某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并试出密码,后冒领卡内人民币5,100元。

p;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翁某的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广东发展银行客户对帐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某、戴某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p; 一、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参考文档】(201X)松刑初字第356号-推荐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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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松刑初字第356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35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356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上海健仁门诊部有限公司厨师,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2月21日被抓获,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p;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怡、代理检察员吴燕、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利用在本区泗泾镇江川南路2号上海健仁门诊部有限公司工作之际,采用翻窗等方法进入该公司三楼财务室,窃得人民币92,536.20元。

p; 201X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p;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健仁门诊部有限公司出具的失窃证明,证人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p;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8年(201X)松刑初字第38号word版本 (2页)

2018年(201X)松刑初字第38号word版本 (2页)

2018年(201X)松刑初字第3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3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雷海峰,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8月13日,被告人范某在本区泗泾镇,以借车为名,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得价值人民币32,957元的海马牌HMC7161型轿车1辆,后将该车销赃给李某,得款人民币20,000元。

201X年8月18日,被告人范某在本区泗泾镇,以租车为名,从被害人章某处骗得价值人民币33,416元的东南牌DN6493K8型小型普通客车1辆,后将该车销赃给李某,得款人民币15,000元。

201X年8月24日,被告人范某在本区九亭镇,以租车为名,从被害人左某处骗得价值人民币55,107元的海马牌HMC7163E3A型轿车1辆,后将该车销赃给沈某,得款人民币53,000元。

201X年8月31日,被告人范某在本区九亭镇,以租车为名,从被害人黄某处骗得价值人民币22,214元的东南牌DN6493K型中型普通客车1辆,后将该车销赃给陈某,得款人民币17,000元。

案发后,已追缴上述被骗车辆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章某、左某、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陈某、李某、王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租车合同和借车协议,收据,旧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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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松刑初字第1074号-word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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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松刑初字第1074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松刑初字第10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初
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
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
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区松东路80
弄178号被害人胡某住地,采取架梯钻窗方式进入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0
元和价值人民币974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吴某、周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照片,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
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2日起至201X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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