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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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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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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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1. 引言高等教育是指在普通教育的基础上,为培养具有高级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而进行的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是指为管理和规范高等教育各项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进行整理和概述。

2. 高等教育法规的种类高等教育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规定。

•法律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法规,对高等教育的管理、监督和发展进行规范。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规定,对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进行细化和明确。

•学校规章制度是高等教育机构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等制定学校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规范。

3. 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3.1 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和任务高等教育法规明确了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强调了高等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法规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高等教育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学生的招生与培养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3 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高等教育法规强调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机制,包括教育质量评估、教师评聘制度、课程设置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包括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质量、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规定。

4. 高等教育法规的执行和保障高等教育法规的执行和保障是高等教育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4.1 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高等教育法规明确了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和权力,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责任追究。

4.2 信息公开和透明度高等教育法规要求高等教育机构向社会公开教育质量、教学成果、招生与就业等方面的信息,提高高等教育的透明度。

4.3 法律援助和维权渠道高等教育法规还规定了学生和教职工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渠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手打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手打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内容总结)一、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1.立法方面(1)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研究国家的情况(3)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2.国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1)守法是法治的关键(2)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四、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1.法治的主体要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2.法治的关键要素: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3.法治的核心要素: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4.法治的目的要素:实现和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六、法治理念必须面对的问题1.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拆迁、行政性立法)2.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如对欠缴学费的处理)3.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开除学生前的告知程序等)4.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如教育诉权)七、对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理解1.法律是治理学校的最高准则2.党的政策是治理学校的最高精神纲领与制度先导3.校园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4.人文环境与工作机构的建设5.制度工具的改善与管理模式的转换八、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校园(依法治校)1.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1)维护办学自主权;(2)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精简审批项目;(3)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各类违法行为2.加强校园制度建设,加强管理(1)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明确事权(2)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3)正确处理政策、法律与校规校纪的关系3.切实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1)明确教师身份,维护教师权益(2)维护学生权益,避免侵权行为(3)正确处理校园纠纷,避免伤害事故4.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素养(1)校园法治氛围的培养与塑造(2)法治精神与校园文化的融合5.从容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1)校园突发事件与危机事件(2)预警机制与应对机制的构建与运行九、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十、《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对未成年学生,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对限制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原则高等院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校应当与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案例题型):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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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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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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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1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1 教育法的含义(1) 教育法的定义(2) 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3) 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1.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 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 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内容(3) 高等教育法基本原则1.3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1) 教育法渊源的含义(2)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6)自治条列和单行条例(3)教育法的体系1.4 教育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题和客体(2)教育法律关系(3)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和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1.5 教育权和受教育权(1)权利(2)教育权(3)受教育权(4)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2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2.1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1) 职业教育制度:概念和特征;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职业教育现状;(2) 成人教育:成人教育的概念和特征;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的发展趋势;2.2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1) 国家教育考试概述;(2) 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3)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3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1) 学业证书制度;(2) 学位制度;2.4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3.高等学校3.1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1) 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地位;法人地位;公法人地位;(2) 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3.2 高等学校的设立(1) 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2) 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3) 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3.3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1) 高等学校的权利教育法规定的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2) 高等学校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4高校教师4.1 高等教师的地位(1) 高等教师的身份;(2) 高等教师的地位:高等教师的社会地位;高等教师的法律地位;高等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或法律关系中的地位4.2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 高校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4.3 高校教师资格制度(1) 教师资格制度概述(2) 教师资格的分类与使用(3) 高校教师资格条件(4) 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5) 教师资格的撤销与丧失4.4 高校教师职务制度(1)职务设置;(2)任职条件;(3)职务评审;4.5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1)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内涵和意义(2)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特点;(3)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形式;(4) 高校聘任的基本程序;(5) 高校教师聘任的合同;(6) 实行高校教师聘任制应注意的问题5 高校学生5.1 高校学生地位(1)高校学生的概念;(2)高校学生的地位;5.2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高校学生的权利;5.3 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1) 入学与注册;(2) 注册;(3) 转专业与转学;(4) 休学与复学;(5) 退学;(6) 毕业、结业和肄业;6 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6.1 教育法律责任(1)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2)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3) 几种典型的教育法律责任;6.2 教育法律救济(1) 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2) 教育行政复议;(3) 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4)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5) 教育行政诉讼;(6) 教育行政赔偿;(7) 教育民事诉讼;(8) 教师申诉制度;(9) 学生申诉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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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思考:1、法律思维是什么?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教育法特征一、教育法具有多重性和多级性●二、教育法调整对象具有多样性●三、教育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特定性(围绕教育活动)●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处理方式上注重保护受教育者;注重保护教师特殊职业权利;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思考: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教育法性质目前国内主要观点:★1、行政法部门★2、文教科技法(智力开发法)★3、独立法律部门▲思考: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2、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思考:1、“教育产业化”论点利弊。

2、教育公平(平等)问题。

3、农民工子弟受教育问题。

教育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或政府规章■教育国际条约和协定教育法内容1、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机构设置:中央和地方△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权内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种工作;组织、领导高校招生、科研与学术交流;管理留学生和教育外事工作;分配、检查教育经费。

2、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学业证书与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法体系最高层次:宪法▴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第二层次:部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五层次:教育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此外我国政府签署批准的教育国际条约和协定也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教育法制定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央与地方●二、立法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思考:1、如何审查和救济地方教育立法中的违法行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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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1. 引言高等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民素质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公平,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高等教育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是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旨在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维护高等教育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高等教育法规的作用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作用如下:2.1 规范高等教育行为高等教育法规通过设定学校的入学标准、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学术研究规范等,对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它要求学校依法办学,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研究环境,确保学生接受到充实的学术知识和培养。

2.2 保障学生权益高等教育法规对学生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生在就读期间享有公平的待遇、平等的机会和合理的权益。

高等教育法规规定学校必须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并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例如学生的就业机会和实习机会。

2.3 维护高等教育的稳定发展高等教育法规为高等教育体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它规定学校应该遵守教育方针政策,确保高等教育的公平和有效性。

高等教育法规还规定了学校的管理要求,包括教师资格认证、学科设置、财务管理等,以确保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3. 高等教育法规的类型高等教育法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3.1 基本法律法规基本法律法规是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整体管理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它们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任务、管理机构和原则。

这些法律法规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2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是高等教育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每个高等教育机构都需要制定和执行自己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以规范学校的内部管理和运行。

这些章程和规章制度包括学校的组织架构、教学计划、招生政策、质量评估等内容,为学校的管理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3.3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高等教育法规的补充和细化。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高等教育法规概 论》ppt课件
目录
• 高等教育法规概述 • 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 高等教育法规的案例分析 • 高等教育法规的改革与发展 • 高等教育法规的实践与应用
01
CATALOGUE
高等教育法规概述
高等教育法规的定义
高等教育法规: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调整高等教育领域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高等教育法规是高等教育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维护高等教育秩序的重要工具 。
高等教育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规 范。
高等教育法规的体系
国家层面的高等教育法规
包括国家宪法、教育基本法、高等教育法等。
地方层面的高等教育法规
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高等教育相关法规、条例、规章等。
学生有权获得符合质量标准的教育服 务,有权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有 权利获得公正的评价和学历学位证书 等。
义务
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 规定的学习任务,按规定缴纳学费等 。
高等教育的质量管理
质量标准
高等教育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 面。
质量管理措施
高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 作。
高校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明 确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
学校自主权。
B
C
D
强化法律风险防范
高校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 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推进民主管理
高校应加强民主管理,完善教职工代表大 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鼓励师生参与学 校管理。
教师与学生权益的保护
教师权益保护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目录分析
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法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高等教育国际交流 与合作日益频繁,这部分内容介绍了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的法律基础、政策导向 及实施策略。
目录分析
本书目录内容特点鲜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性:本书涵盖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各个方面,从概述到具体法规,再到法 律责任与救济,内容全面,无一遗漏。
阅读感受
这本书的语言通俗易懂,深入浅出,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法规的深刻内涵。 对于一些复杂的概念和术语,作者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使读者能够更好 地理解和掌握。同时,作者还通过一些生动的案例和实例,使读者能够更加直观 地理解法规的应用和实践。这种深入浅出的写作方式,使我对高等教育法规有了 更加深入的理解,也使我更加容易将法规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内容摘要
本书还深入探讨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实施与监督问题。高等教育法规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高校、 教师、学生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有效的执行机制。同时,高等教育法规的监督也是保障法 规实施的重要手段,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方式。 本书最后展望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高等教育法 规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未来,高等教育法规将更加注重公平、公正、 公开,更加注重保障学生权益和提高教育质量,同时也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这本书的内容摘要主要介绍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基本概念、特点、主要内容、 实施与监督以及发展趋势与展望。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全面了解高等教育法规的框架和要点, 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办学能力,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我想说的是,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们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 还要有高度的法规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 责,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而《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这本书,正是我 们提高法规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重要工具和参考书。让我们共同努力,为高等教育 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三篇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三篇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三篇篇一: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合格教师人才的选拔机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就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效力,须依法才能丧失和撤销。

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

教师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也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教师聘任制《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管理制度。

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教师义务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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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宗教与教育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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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53页)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53页)
法律关系——被法律调整的社会关 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产生法律上的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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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三要素:
经济
主体:政府、企事业单位 各类
组织、自然人(公民) 等
(人类中心主义)
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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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行为 智力成果
• 可持续发展战略 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概念面临挑战 动物能否成为主体?美国“猴子纳税”纠纷。
——1988年第一次修正 ——1993年第二次修正 ——1999年第三次修正 ——2004年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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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五、依法治国
• 法治国家的核心——依法行政 依照程序履行行政管理。
长期以来:重结果,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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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 育 法
一、教育法的概念 调整在教育行政、教育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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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重视德育的原则 《教育法》第6条
1.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 主义教育
2.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 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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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8条 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制度的活动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府
其他部门
教育管理部门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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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教师 学生
教辅人员
二、我国教育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人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同年9月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高等教育法规概述
高等教育法规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高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总称。
特点
高等教育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是高等教育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同时,高等教育法规也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需要结合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 进行制定和实施。
高等教育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高校教师的权利
高校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 权、参与管理权等权利,同时还有权 获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高校教师应遵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 、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等 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
高校教师行为准则
高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 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同时,应遵守学术 规范,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诚信。
促进高校依法治校与规范管理水平的提升
推动依法治校
通过培训,使高校教师掌握高等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推动高校依法治校,保障 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培训有助于提高高校教师的规范管理意识,促进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 科学化。
为高校教师参与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 、公众等社会力量,对高 等教育法规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促进公开透明。
高等教育法规的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
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纠
纷解决方式。
调解解决
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调解员帮 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具有较 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仲裁解决
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要双 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2、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

其任务:对6-12岁得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教育3、教育法制: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势,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

4、义务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学校教育。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6岁。

条件不足地区可推迟到7岁。

5、教育制度:广义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去人力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包括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狭义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6、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结果。

7、教育民事关系: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为行政机关(包括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之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8、教育法体系:以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9、法律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10、法律体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主题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11、法律救济:依据法律对权力冲突的解决。

12、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二、问答题、论述1、现行宪法对教育的规定是什么答:(1)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举办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责以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5)详细阐明了教育事业的任务(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作了特别规定(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9)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2、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律、法规,我国各项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答:(1)贯彻、制定、规划党的教育,政策和相关教育或地方行政部门的规率(2)制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项各类学校的是政治和教学业务,并提供现代教育手段(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工作(4)负责来华会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3、国外教育法的功能答:(1)保证决策过程有序化(2)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3)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4)保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5)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6)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7)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4、我国教育制度的特点答:(1)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是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发展形成的,是民族传统和国际经验相结合的产物(2)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又是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及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3)我国的教育多元化体制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需求相适应(4)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为我国公民个性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现实的保障5、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教育,指的是以大学及其他类似机构教育领域的学术教育为主要特征的教育,是完成更深入、更系统化学习的一种方式。

因此,高等教育也被称为“高等学位教育”。

随着教育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了解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从而逐渐增加了高等教育的法规。

高等教育的法规源自国家政策,涵盖了教育政策、招生政策、学术标准、教育体制、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各方面。

为了保证教育质量,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高等教育法规,并且越来越注重这些法规的实施。

由于高等教育法规的影响力十分深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1、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它涉及教育的经费,教学资金、科研资金的使用,以及教育的总体发展方向等内容。

只有当教育政策明确,才能促进高等教育更加全面、统一、有序地发展。

2、招生政策招生政策是有关学校在招收学生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

它定义了学校在招收学生时,有关学生条件、评审标准、报考要求等内容,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学校选拔到合格的学生,从而使社会获得更多的优秀人才。

3、学术标准学术标准是指高等教育学校为确保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所确定的有关在学习中的要求的规定。

它涉及学生的学习范畴、考试方式、考试成绩,以及在学习中的要求等内容。

只有当学术标准完善,才能确保学生的获得知识的质量。

4、教育体制教育体制是指政府实施教育政策时,所建立的制度,以实现教育政策的目标。

它涉及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机构、学校师资、教育资源等内容,各国都有自己的教育体制,这些教育体制是实施教育政策的重要基础。

此外,教育质量的维护也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国家为维护教育质量,一般制定了有关教师资格、教师岗位、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高等教育的学术水平。

高等教育法规是一个国家在实施高等教育政策时,必须遵守的规定,它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它们既可以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也可以维护高等教育的质量。

进一步强调,高等教育法规也是改善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遵循高等教育法规,以确保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学位授予单元依法对达到必然学术程度或者专业技术程度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布学位证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此中包罗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分按照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必然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必然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庇护。

1〕学制系统: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罗他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彼此关系的总合。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成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分规定。

〔2〕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当局采纳各种办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当局、有关行政部分以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纳多种办法,开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4〕打扫文盲制度:各级人民当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纳各种办法,开展打扫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打扫文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打扫文盲的教育。

〔5〕国家教育测验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测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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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共 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 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二)教育评估的类型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1、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P74) (2)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 基本类型。 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 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 第三章 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 定义: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 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 简答:我国的大学或高等教育与西方有所不同(P84)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 特的传统——政教合一,并表现出如下特点:1、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兴办,教育经费由政府 提供,因而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政府,由其任意确定。2、高等学校校长同时又是国家官员, 与一般朝廷命官一样,通过吏部考核录用。教师也是国家官员,其选拔、考核、任免、待遇分 不同层次分别由政府确定。3、学生的入学名额、资格、待遇及考试等事务均由政府确定。4、 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安排由政府确定。5、政府还要为高等学校制定学规,内容涉及学 生的升学、退学、学校的教学、考试、假期诸环节。 ※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 作为行政相对人, 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P86)如:1、参加行政管理权;2、受益权,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处获得奖励;3、了 解权,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有了解的权利,其了解权同时构成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 义务;4、协助行政权,在法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5、批评、 建议、控告、检举权;6、复议和诉讼权,高等学校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 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7、获得补偿和赔偿权,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职务行为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P87)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 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平等的公民、法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 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 首先, 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 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 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 公司法的拘束。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作为公法 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 政关系。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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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3、宪 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 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 10 章 84 条。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 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 于全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制定。 (五)教育行政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P25)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另一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也称之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P26) 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 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 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高等学校与政府的 关系则可分为三种模式:一类为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一类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再一类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 (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国家 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 领导和服从关系。 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txt两个人吵架,先说对不起的人,并不是认输了,并不是原谅了。他只是比对方更珍惜这份感情。 本文由devodog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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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P1) 定义: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教育法: 就其基本性质而言, 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是规范教育活动, 调整教育行政关系 (事 实上也包括部分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P2) (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 个协调者、服务者) ; (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 义务的法律; (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 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 不能把教育法仅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P4)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 施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P7)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 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 政策又有区别。这种区别具体表现在: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 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 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 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 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P10)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 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 1、教育 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 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P17)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 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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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第二章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义务教育制度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特征: (P39-41)1、国家强制性(或强迫性) ;2、普及性;3、公共 性;4、免费性;5、基础性。 (二)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学制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 2 条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国家义务教育年限的长短主要 取决于国内生产力或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 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实行十二制的义务教育。 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在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 “六三制”“五四制”“九年一贯制” 、 、 。 二、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 1500 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 2000 个汉字。 (三)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P46)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 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 源。 (四)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P47) 现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职业培训市场需求越来越大:1、与 企业合作的培训;2、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3、配合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需要对 当前经济建设短缺人才进行培训;4、对农民的培训;5、创业培训;6、由于终身学习日益深 入人心,社会对培训的需求不断增大。 二、成人教育制度 (二)成人教育体系(P51) :成人教育体系从培养目标上则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成人学历 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 第三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P54)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 考试等;2、学历认证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等。 ※第四节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P61) 一、学业证书制度 二、学位制度 (二)学位等级 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三)学位的门类 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一共为 12 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 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四)学位的授予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五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一) 教育督导的概念 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 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 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二) 教育督导的方式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 13 条: “教育督导分:1、综合督导;2、专项督导;3、经常性 检查。 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评估的概念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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