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无权代理(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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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88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008讲_代理制度

T088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008讲_代理制度

代理的特征事实行为等不适用代理。

滥用代理权是一种有权代理,是建立在有代理权的基础上的。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4.3: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但是实施了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效力待定。

提示:效力待定的是代理,不是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只是被代理人未必发生效力,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3.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涉及第五章《合同法》的部分内容,我们提前来讲。

教材偏误说明阅读教材的同学请注意:说明1:教材“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民法总则》已经删除,教材未及时修订。

说明2:教材“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本条《民法总则》已经做了修订,将“连带责任”改成“过错责任”,新的规定为相对人(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章节/考点
知识点
总论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经济法主体
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和无;法人组织行为能力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立终于终止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类型(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法人财产权、对外投资、担保能力的限制等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订立(要约、承诺)、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定金与违约金、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生效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等
代理制度
概念、不适用代理的情形、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
仲裁
适用范围、自愿原则、独立行使仲裁权、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等
诉讼时效
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普遍性和强制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种类、中止和中断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代理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代理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代理【点击下载word版】考点6:代理行为及其具体规定★★(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

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有区别。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单选题】(2015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

A.订立遗嘱B.登记结婚C.租赁房屋D.收养子女网校答案:C网校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04.26)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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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04.26)
知识点: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解释】考生应准确区分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有代理权但滥用代理权)。

2.狭义的无权代理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代理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代理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代理无权代理【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1)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①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谈不上表见代理的`问题),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由于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指导:无权代理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指导:无权代理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指导:无权代理白驹过隙,备战的脚步不能停。

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无权代理,供大家参考预习。

祝大家学习愉快!【知识点】: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为“表见代理”。

【重点】《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表见代理的情形(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2)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章节训练营 第一章 总论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章节训练营 第一章 总论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章节训练营第一章总论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该行为属于()。

A.目的行为B.意思表示行为C.合法行为D.真实行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点评】比如,甲想把自己的电脑赠送给乙,这里需要甲赠与的意思表达于外部,让乙知晓,这就是甲把自己的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考察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要式法律行为的是()。

A.融资租赁合同B.建设工程合同C.技术开发合同D.承揽合同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的法律行为。

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承揽合同不是必须要以书面行为或特定行为签订,也可以是口头的,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考察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3、按照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将法律行为分为()。

A.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B.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C.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按照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考察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决议行为属于()。

A.有偿法律行为B.无偿法律行为C.多方法律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多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但是,多方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较为特殊,决议行为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第一章总论一、代理1.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转委托代理(1)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

(2)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违法代理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二、仲裁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2)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1)书面。

(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但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5)无效仲裁协议①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③胁迫;④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出资1.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性财产出资(1)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5

代理--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5代理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VS行纪】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却是以被代理人名义。

【代理VS寄售】寄售实质为委托行为。

寄售中的代销人应按协议规定,以代理人身份出售商品,收取贷款,处理争议等。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VS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代理VS居间】居间的目的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VS无效代理、冒名欺诈】冒名欺诈行为效果由冒名者承担。

无效代理由于无效,所以代理不成立,由代理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甲代替乙保管物品的行为B.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C.传达室的常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交给乙的行为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答疑编号5677010404]『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行为。

(1)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此,选项A保管行为不属于代理;(2)选项B所述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不属于代理;(3)选项C是“传达行为”,不属于代理;(4)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行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得代理: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1.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

赛优教育—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理详解

赛优教育—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理详解

赛优教育—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理详解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 特征(二)代理的适用范围【注意】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1.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四)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 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但是给点阳光就灿烂(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3)恶意串通: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1)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不得进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

(2)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无效。

2. 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1)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2)未经追认——一般由“行为人”承担,但有特殊情况①相对人明知——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②满足表见代理条件3.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围(1)概念“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试题: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试题: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试题: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单选题】
甲公司委托乙代为购买手机屏幕, 乙在考察之后决定从红星公司购进。

在与红星公司洽谈过程中.乙发现红星公司生产的手机电池也不错, 遂与其签订了购买手机屏幕和电池的合同。

事后, 红星公司催促甲公司支付货款, 甲公司称, 仅委托乙购买手机屏幕但未委托其购买手机电池, 拒绝支付电池的货款。

有关乙与红星公司所签购买电池合同的效力状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合同效力待定
B.该合同可撤销
C.该合同有效
D.该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案情并未显示红星公司有理由相信乙有代为购买手机电池的权利, 仅成立狭义无权代理, 本来合同应效力待定, 但由于题目最后已经谈到甲公司拒绝支付电池的货款, 即拒绝追认, 合同归于无效。

202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试题: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doc

202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试题: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doc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各科目》预习试题汇总
试题训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单选题】
甲公司委托乙代为购买手机屏幕,乙在考察之后决定从红星
公司购进。

在与红星公司洽谈过程中.乙发现红星公司生产的手机电池也不错,遂与其签订了购买手机屏幕和电池的合同。

事后,红星公司催促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称,仅委托乙购买手机屏幕但未委托其购买手机电池,拒绝支付电池的货款。

有关乙与红星公司所签购买电池合同的效力状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合同效力待定
B.该合同可撤销
C.该合同有效
D.该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案情并未显示红星公司有理由相信乙有代为购买手机电池的权利,仅成立狭义无权代理,本来合同应效力待定,但由于题目最后已经谈到甲公司拒绝支付电池的货款,即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法条要点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法条要点

第一章总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1.无效的法律行为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几种法律行为(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无效: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行法律行为;(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3)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之进行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5.《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关系的争议。

撤销权;(2)下列纷不能提请仲裁:(2)当事人受胁追,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承纠纷(不属于财产性纠纷)(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②行政争议。

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法律专门予以调整:的,撤销权消灭。

①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专适用3.无权代理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代理权、超域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专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裁法》)。

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6.仲裁协议4.表见代理的情形有:(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由人民法院裁定。

(2)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点:几种特殊的代理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点:几种特殊的代理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点:几种特殊的代理开始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复习后,我们要充分的肯定自己,为自己找到一个合适的学习动力,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也要及时学习,现在的付出是完成自己人生中一个个小的阶段性目标。

有了明确的学习动力,自然就会有了学习状态,注意力也会随之而提高,事半功倍。

同时一定要劳逸结合,这样可以使自己保持一个精神饱满的状态。

几种特殊的代理:有效代理;滥用代理;无效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但是实施了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1)没有代理权,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点(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1.被代理人--追认权2.任何相对人---催告权(一个月)3.善意相对人--撤销权(通知的方式)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是建立在没有代理权的基础上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例: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等)交给他人。

(★)例: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未授权。

例: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告知对方。

注意:表见代理下,被代理人有一定的过失,而相对人是善意的。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也要及时学习,结合自己的复习进度,合理规划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

针对两个科目考试重点及时查漏补缺。

对掌握不好的知识点,认真听基金从业老师的讲解,一定要把这些知识理解透彻。

勤动笔、勤动手,在做题的过程中掌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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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无权代理(08.19)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4.其他规定
(1)紧急情况下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2)第三人恶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是中华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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