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锅[2003]194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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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取证流程和要求

压力容器取证流程和要求

取证准备工作及流程一、取证准备工作1.为保证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成立以公司领导担任组长,质保、工艺、材料、焊接、检验、设备等人员参加的取证工作组。

(由公司领导确定小组成员)2.准备相关的法规、标准(至少一套正式版本),主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简称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压力容器材料标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标准等(这里所列只是必须的一部分文件,具体应用时还会有部分增加,增加文件视制作产品而定)3.所需人员: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和一定资历的质量控制系统(工艺、材料、焊接、理化、热处理、无损检测、压力试验、最终检验)责任人员,同时对技术人员比例、焊接、无损检测人员等也有明确要求。

4.所需设备: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二、质保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中基本要素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公司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且得到有效实施.三、许可程序1.申请a)参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见附件5)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b)同时准备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企业简介、质量保证手册等相关资料;气瓶还应提供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其它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整理申请资料时应注意:封面和单位主管部门处要加盖公章,申请书中所有的签字栏需要正式的签字,有分包和外协(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封头冲压)项目时需要附协议和相应的资质证明,无损检测人员需要资质复印件。

压力容器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目录

压力容器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目录

法规、规章、标准目录一、法规1.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3.国质检锅令〔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4.国质检锅令〔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5.国质检锅令〔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6.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国质检锅(2002)l09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8.国质检锅(2003)248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9.TSG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10.TSG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1.TSG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2.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13.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4.GB/T19004-2000 《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二、制造与检验1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第1号、第2号修改单)2 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第1号修改单)3 JB/T4710-2005 《钢制塔式容器》4 JB/T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5 HG/T20569-94 《机械搅拌设备》6 HG21563-21572-95 《搅拌传动装置》7 HG21537.7-8-92 《搅拌传动装置》8 HG21503-92 《钢制固定式薄管板列管换热器》9 HG/T2806-1996 《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管理通则》10 GB/T324-2008《焊缝符号表示法》11 GB/T985.1-2008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12 GB/T985.2-2008 《埋弧焊用推荐坡口》13 JB4708-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14 JB/T4709-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15 JB4744-2000 《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16 JB/T4730.1-6-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17 JB/T4711-2003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18 GB/T229-2007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19 GB/T232-1999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20 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21 GB/T223-9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22 GB/T2649-89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方法》23 GB/T2650-2008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24 GB/T2651-2008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25 GB/T2652-2008 《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26 GB/T2653-2008 《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27 JB/T4712.1-4-2007 《容器支座》28 JB/T4736-2002 《补强圈》29 HG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险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30 JB/T4731-2005 《钢制卧式容器》三、材料1 GB/T3274-2007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2 JB4733-1996 《压力容器用爆炸不锈钢复合钢板》3 GB713-2008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4 GB/T4237-2007 《不锈钢热扎钢板和钢带》5 JB4726-4728-2000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及修改单6 GB/T710-2008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扎薄钢板和钢带》7 GB/T1591-2008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8 GB/T711-2008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扎厚钢板和钢带》9 GB/T8165-2008 《不锈钢复合钢板和钢带》10 GB3087-2008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11 GB/T8163-200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12 GB/T14976-200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13 JB/T4746-2002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14 GB/T5117-1995 《碳钢焊条》15 GB/T983-1995 《不锈钢焊条》16 GB/T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17 GB/T14957-94 《熔化焊用钢丝》18 GB/T8110-2008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19 YB/T5091-93 《惰性气体保护焊用不锈钢棒及钢丝》20 YB/T5092-2005 《焊接用不锈钢丝》21 GB/T5293-1999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22 HG20592-20635-1997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23 JB4700-4707-2000 《压力容器法兰》及标准勘误差24 JB4728-2000 《压力容器用不锈钢锻件》25 HG21594-21604-1999 《不锈钢人孔、手孔》26 HG/T21584-1995 《磁性液面计》27 JB/T4747.1-4747.6-2007 《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28 GB3531-2008《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29 HG/T21514-21535-2005 《钢制人孔和手孔》。

中国压力容器法规

中国压力容器法规

中国压力容器法规一、概述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是伴随着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门法律,实施专项监察。

其模式为“全过程安全监察模式”,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个环节,根据设备的不同性质,对其涉及安全的环节,实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基本制度。

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现在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也是伴随着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授权规定,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原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颁发,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技术规定及相关标准”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二、第一层次: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行政法规:国务院1982年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对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明确特种设备企业的安全义务,减少当时高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数从1979年的每年每万台7起下降到2003年的0.5起。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暂行条例》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充分发展,《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复杂情况。

二是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事故也频繁发生,亟需规范。

锅炉制造鉴定评审指引

锅炉制造鉴定评审指引

1总则1. 1为规范锅炉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申请单位可参照本指南做好现场鉴定评审的准备工作。

1.2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简称水协,下同)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A、B、C级锅炉及A级锅炉部件、有机热载体锅炉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2锅炉制造许可取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锅炉制造许可取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可分为:(1)评审前的准备工作;(2)现场鉴定评审;(3)出具评审报告。

2.1. 评审前的准备工作2.1.1. 首先申请单位的申请需要经许可实施机关的受理,然后水协接受许可实施机关的委托,与申请单位联系并确认评审日期。

2.1.2申请单位试制的产品数量参见《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附件A中A1。

2.1.3水协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时间后,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日期至少7个工作日前,将《锅炉鉴定评审通知函》传真给申请单位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

《锅炉鉴定评审通知函》上包括评审的具体时间和人员、联系电话。

评审组一般由3~4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

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B级及以下为2 个工作日,A级及A级部件为3个工作日。

申请单位在接到《锅炉鉴定评审通知函》后,如认为评审组的成员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实施前向水协提出书面请求,水协将予以重新安排评审人员。

2.2现场鉴定评审锅炉制造许可现场鉴定评审基本程序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情况汇总、父换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等。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国质检锅[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的提出(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www.aqsiq.gov.cn)一式两份;(二)工厂概况说明;(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七)工厂质量手册;(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共8页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共8页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

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参照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

其中,基本条件应当满足《许可条件》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专项条件按如下要求执行:1.技术力量要求。

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精)

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精)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如何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如何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如何进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造单位必须向当地劳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各级劳作部门和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按要求逐级签署看法。

℃的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作部门签发,报劳作部、机械部备案;不属于E2级范围的其他级别的锅炉,由省级劳作部门和主管部门于检查后IO日内在申请书上签署看法,报劳作部和机械部。

如不需要复查,由劳作部审批签发制造许可证。

如需要复查,则在两个月内派人复查。

制造许可证由劳作部统一印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造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

经审查后,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填报审批。

〔2〕初审: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地、市劳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进行。

初审合格后,在《初审报告书》中填入拟同意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的名称,并签字盖章,连同申请制造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一起,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复审。

〔3〕复审: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劳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

复审合格后,在《制造批准书》中填入批准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名称,并签字盖章,发给制造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时,发给由劳作部签署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省级劳作部门批准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报劳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常用标准

压力容器常用标准

压力容器常用法规标准目录一、规程、规范1、国务院[2003]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国质检锅[2008]R100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4、国质检锅[2002]109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5、国质检锅[2003]第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方法》6、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7、国质监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8、国质检锅[2003]248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二、设计、制造1、GB/T131-93 机械制图表面粗糙度符号、代号及其注法2、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3、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4、GB/T191-2000 包装储运指示标志5、GB/T221-2000 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6、GB/T324-1988 焊缝符号表示法7、GB567-1999 爆破片与爆破装置8、GB/T1804-2000 一般公差、末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9、GB/T3098.2-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10、GB/T3098.1-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11、GB/T3103.1-2002 紧固件公差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12、GB/T5779.3-2000 紧固件表面缺陷螺栓螺钉和螺柱特殊要求13、GB/T9019-2001 压力容器公称直径14、GB12337-1998 钢制球形储罐15、GB16749-1997 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16、GB/T17395-1998 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17、JB/T74-94 管路法兰技术条件18、JB/T81-94 凸面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19、JB/T86.1-94 凸面钢制管法兰盖20、JB/T4700~4707-2000压力容器法兰21、JB/T4710-2005 钢制塔式容器22、JB/T4711-2003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23、JB/T4712.1-2007 鞍式支座24、JB/T4712.2-2007 腿式支座25、JB/T4722.3-2007 支承式支座26、JB/T4722.5-2007 耳式支座27、JB/T4714-1992 浮头式换热器和冷凝器型式与基本参数28、JB/T4715-1992 固定管板式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29、JB/T4716-1992 立式热虹吸式重沸器型式与基本参数30、JB/T4717-1992 U型管式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31、JB/T4718~4720-1992管壳式换热器用垫片32、JB/T4721-1992 外头盖侧法兰33、JB/T4734-2002 铝制焊接容器34、JB/T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35、JB/T4736-2002 补强圈36、JB/T4745-2002 钛制焊接容器37、JB/T4746-2002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38、JB4729-1994 旋压封头39、HG20580-1998 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40、HG20581-1998 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41、HG20582-1998 钢制化工容器强度计算规定42、HG20583-1998 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43、HG20584-1998 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44、HG20585-1998 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45、HG20592~20635-1997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46、HG/T21514~21535-2005碳素钢、低合金钢制人孔和手孔三、材料1、GB/T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2、GB/T700-2006 碳素结构钢3、GB/T709-2006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4、GB/T711-1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宽钢带5、GB/T912-1989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6、GB/T2059-2000 铜及铜合金带材7、GB/T3087-1999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8、GB/T3090-2000 不锈钢小直径无缝钢管9、GB9948-2006 《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10、GB/T1527-2006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11、GB/T3091-200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12、GB/T3274-1988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13、GB/T3280-2007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14、GB/T3531-1996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板15、GB/T4237-2007 不锈钢热轧钢板和钢带16、GB/T1220-2007 《不锈钢棒》17、GB/T1221-2007 《耐热钢棒》18、GB/T8165-1997 不锈钢复合板和钢带19、GB/T14976-200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20、JB/T4747-2002 压力容器用钢焊条订货技术条件21、JB/T4748-2002 压力容器用镍及镍基合金爆炸复合钢板22、YB/T5139-1993 压力容器用热轧钢带及第一号修改单23、GB/T6479-2000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24、GB6654-1996 压力容器用钢板25、GB/T8162-1999 结构用无缝钢管26、GB/T8163-1999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27、GB/T8890-2007 热交换器用铜合金无缝管28、GB13296-2007 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29、JB4726-2000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30、JB4727-2000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锻件31、JB4728-2000 压力容器用不锈钢锻件32、JB4741-2000 压力容器用镍铜合金热轧板材33、JB4742-2000 压力容器用镍铜合金无缝管34、JB4743-2000 压力容器用镍铜合金锻件35、YB4103-2000 换热器用焊接钢管四、焊接1、GB/T983-1995 不锈钢焊条2、GB/T984-2001 堆焊焊条3、GB/T985-1988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4、GB/T986-1998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5、GB/T3375-1994 焊接术语6、GB324-1988 焊缝符号表示方法7、GB/T13148-1991 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技术条件8、GB/T5117-1995 碳钢焊条9、GB/T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10、GB/T11038-2000 船用辅锅炉及受压容器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11、GB/T12470-2003 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12、GB/T14957-1994 熔化焊用钢丝13、GB/T14958-1994 气体保护焊用钢丝14、GB/T8110-1995 气体保护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15、GB/T15169-1994 钢熔化焊手焊工资格考试方法16、GB/T17854-1999 埋弧焊用不锈钢焊丝和焊剂17、GB/T5293-1999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18、JB4708-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19、JB/T4709-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20、JB/T7949-1999 钢结构寒风外观尺寸五、检验验收1、GB/T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2、GB/T223.5-199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法还原型硅钼酸盐光度法测定酸溶硅含量3、GB/T223.59-198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锑磷钼蓝光度法测定磷量4、GB/T223.63-1988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5、GB/T223.68-199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6、GB/T223.69-199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测定碳含量7、GB/T226-199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8、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9、GB/T7314-2005 《金属材料室温压缩试验方法》10、GB/T229-1994 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11、GB/T232-1999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12、GB/T235-1999 金属材料厚度等于或小于3mm薄板和薄带、反复弯曲试验方法13、GB/T242-2007 金属管扩口试验方法14、GB/T244-1997 金属管弯曲试验方法15、GB/T245-1997 金属管卷边试验方法16、GB/T246-2007 金属压扁试验方法17、GB/T2975-1998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18、GB/T3965-1995 熔敷金属中扩散氢测定方法19、GB6397-86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20、GB/T18253-2000 钢及钢产品检验文件类型21、JB4744-2000 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22、GB/T3323-2005 《金属融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23、GB/T3524-2005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带》24、GB/T17897-1999 《不锈钢三氯化铁点腐蚀试验方法》25、GB/T17898-1999 《不锈钢在沸腾氯化镁溶液中应力腐蚀试验方法》26、GB/T17899-1999 《不锈钢点腐蚀电位测量方法》27、GB/T12604.1-2005 《无损检测术语超声检测》28、GB/T12604.2-2005 《无损检测术语射线检测》29、GB/T12604.3-2005 《无损检测术语渗透检测》30、GB/T12604.4-2005 《无损检测术语声发检测》31、GB/T12770-2002 《机械结构用不锈钢焊接钢管》32、GB2649-1989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法33、GB2650-1989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34、GB2651-1989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35、GB2652-1989 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36、GB2653-1989 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

封头常用标准

封头常用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现行法规、标准目录泰安市泰山封头厂二0一二年三月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现行法规、标准目录1、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5、JB4732-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6、GB/T 25198—2010《压力容器封头》7、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8、JB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9、GB/T1804-2000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10、GB228-2002金属拉伸试验方法11、GB232-1999金属弯曲试验方法12、GB/T229—1994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13、GB2975-1998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14、GB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15、JB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16、JB4308锅炉产品钢印及标记移植规定17、JB/T161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18、JB/T1619—2002锅壳锅炉本体制造技术条件19、JB/T2190—1993锅炉人孔和手孔装置20、GB3274-88《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热轧钢板和钢带》21、GB700-88碳素结构钢22、GB699-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23、GB3531—199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24、GB/T 3280-2007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25、GB4237—1992不锈钢热轧钢板26、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27、NB/T47016-2011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28、GB/T3965-1995熔敷金属中扩散氢测定方法29、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30、GB/T14957-1994熔化焊用钢丝31、GB/T14958—1994气体保护焊用钢丝32、GB6397-86金属拉伸试验试样33、GB5293—1999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34、GB/T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35、GB/T5117—1995碳钢焊条36、劳部了[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7、GB709—1988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38、GB16749-1997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39、GB985—1988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坡口形式与尺寸40、GB986—1988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41、GB9448—1988焊接与切割安全42、GB983-1995不锈钢焊条43、GB1300-1977焊接用钢丝44、GB4242-1984焊接用不锈钢丝45、JB3223—1983焊条质量管理规程46、国质检锅[2002]109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47、GB-10584-89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48、国质检锅[2002]109号50、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人员考核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19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及工作程序

19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及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 [2003]194号)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 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 (以 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 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 专项条件, 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 后者是制造相关级 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 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 以验证锅炉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 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 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 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 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 不得将锅 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 基本条件第七条 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在当地政府 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 类工程技术人员。

A 、B 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 10% C 、D 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 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 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9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9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Inmetro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Inmetro

The Working Procedure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Manufacturer Licensing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机构,办理本地区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的提出1 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2 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3 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1 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表(见附录1、附录2和附录3)一式三份;2 工厂概况说明;3 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源表(见附录4、附录5);5 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6 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7 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8 工厂质量手册;9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六条负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00三年七月一日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及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及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项目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项目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项目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项目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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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
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
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一式二份;
(二)工厂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七)工厂质量手册;
(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六条负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
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七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企业。

第八条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的境内制造企业,在同意申请受理时,发函通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证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人。

第十条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或承压部件),以备制造许可审查和进行型式试验(仅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第四章审查
第十一条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进行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按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并将评审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评审组按《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和产品检验,审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
(二)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
(三)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四)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四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应在工厂检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图纸。

(二)在现场随机抽样,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根据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做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

六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完成书面鉴定评审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
第十九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

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

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并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

第六章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七条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责令改正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和暂停期限以及责令企业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吊销《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原因。

制造企业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程序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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