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6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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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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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 (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 (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 (9)第五章法律责任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本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养殖业;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三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四农民家庭手工业;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六农业技术服务;七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可以参照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章程的约定;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本市农业人口户口簿;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应当计入该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在出资清单上载明,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设立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30%;成员超过500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0%;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章程规定;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150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设执行监事1人;成员151人至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超过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以委托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或者返还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将其真实完整地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九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可分配盈余的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依法将该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向其返还;成员资格终止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将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国家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财务报表;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帮助成员增强法律意识、合作意识、自律意识,提高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指导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一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三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等工作;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推广交流活动;五其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建设项目;三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计监测、人员培训等工作;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提供咨询、指导和登记代办服务;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税务、科学技术、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园林绿化、水务、旅游、知识产权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纳入本市法人基础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及组织统一提供基础数据的共享交换服务;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第三十一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信用监管;第三十二条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的,登记机关不收取登记费用;第四章扶持与促进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市场营销、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农村金融和保险等服务;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项目:一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三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四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五信息服务、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和培训;六其他重点扶持项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督;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扶持范围:一与本社成员的交易量额不足全部交易量额50%的;二可分配盈余未依法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三未依法实行民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及其他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对承担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指导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本市应当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加强仓储、流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产品销售的市场环境;市和区、县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农产品加工、销售和会展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直接联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和展览展销;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开拓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联合农民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资本、劳动等方面合作,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共享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利益;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多种服务;第三十九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第四十一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贷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的相关贷款,符合市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用途和实际需要给予贴息支持;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第四十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商业性保险机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第四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支持农业技术专家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以咨询、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第四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机械服务场所、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述项目相关用地,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藏和人员培训及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乡镇集体企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格标准;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当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第四十七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全市信息化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相关生产经营信息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和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侵占、挪用、截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或者应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三非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收费或者摊派的;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本社或者其他成员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经济组织,致力于协调农民相互关系、加强生产服务和推动农业现代化的社会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推动农业的规模经营、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等手段,促进农业的发展和现代化。

合作社可以集中优势资源,引导农民科学种植,提高作物品质和产量;集中销售农产品,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合作社还可以整合农业生产要素,共享农业科技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的经济收益。

二、提高农民组织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形式上具有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双重属性。

农民通过集体组织,可以提高组织能力,形成集体智慧,同“大农户”、“地主阶级”等形成合力,增强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同时,合作社还可以提供农民的自我保护平台,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捍卫自身权益,在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市场的交易中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

三、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自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的同时,也有利于整合农村资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合作社可以促进农民自治,增强农民的主体地位,实现农村社会的内部自治和协调。

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能够有效防止农民群体的分散无序竞争,减少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推动农业现代化与乡村振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对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整合农村人力资源,推动农村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可以通过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农村的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的综合发展和振兴。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民本身应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加强农民的组织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更好地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的全面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01.申报条件: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申报上一级示范社的原则上也应是下一级示范性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发挥充分。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要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完整,且所有出席成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1.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核算。

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

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1.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2.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6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我国已有近6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

我国已有近6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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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会农业循环经济展厅前 ,集 “ 大棚一种植~养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_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_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 __明;(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 __明;(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审批稿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审批稿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审批稿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意识的觉醒,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村组织形式,具有促进农民致富增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批,确保其合法合规,下面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审批步骤进行介绍。

二、成立条件1.依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设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合理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规模应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经营基础和自愿参与意愿。

3.完善组织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以确保民主监督和决策参与。

4.注册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确保合作社的平稳运营和发展。

5.专业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特色,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

三、审批步骤2.立案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前,需要到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机构进行立案登记。

成立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资金缴纳。

3.材料审查:经过立案登记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材料会进入审查阶段。

审查主要是针对合作社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公示公告:材料审核通过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社的名称、成员情况、资金情况等。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合作社的成立过程,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报批审批:公示结束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材料会进入报批审批阶段。

报批审批机构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材料进行审批,包括组织架构、资金使用计划等。

经过审批通过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可正式成立。

6.上级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还需要到上级农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确保合作社的合法合规。

四、结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村组织形式,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成立过程中还需要严格审批,确保其合法合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法规,其目的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并规范其运营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登记管理要求、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具有专业经营特色,以提高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依据合同和章程,进行经济活动、共同分担风险、共享经济利益、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加强农村经济发展。

二、登记管理要求1、基本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理事会成员80%以上为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合作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元,注册地址应在农村。

2、经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应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让社会公众了解其运营和经营情况。

3、规范管理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订合作社章程,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约束自身行为,规范管理、堵塞风险漏洞,防止危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发生。

此外,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该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农村社会公共资源。

三、管理制度1、登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进行工商登记。

同时,应当将合作社名称、社员名单、章程、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登记备案,并进一步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信息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其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人民政府网站、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登记备案信息、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4.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_____资格。

A公司B合伙企业C个体工商户D法人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下列财产不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是_____。

A成员的家庭财产B成员出资C公积金D国家财政直接补助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的方式是_____。

A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B以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承担有限责任C以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无限责任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与有关组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_____。

A实行监督管理B进行统一规范C强化行政管理D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8.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_____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A全体村民B村民委员会成员C全体设立人D集体经济组织成员9.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_____。

A全体成员必须以劳务出资B全体成员必须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C全体成员必须以信用出资D章程规定成员出资方式与出资额10._____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文件。

A登记申请书B验资报告C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和章程D住所使用证明11.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A30B20C15D1012.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_____。

A不得收取费用B只收取工本费C费用由登记机关规定D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定1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_____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A为股东盈利B通过积累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实力C提高农民的科学技术素质D服务成员1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_____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A3B5C7D91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_____。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并依照规定提交登记材料,接受登记机关的审核。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履行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发展壮大,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登记主体和登记条件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自愿结成的农民组成,具有固定的会员资格和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成立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二)会员人数达到法定数量,并具有固定的地点、场所和设备;(三)组织管理机构完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明确的经济活动计划和经营预算,有稳健的投资运营规划;(五)其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二)合作社章程或者合作协议;(三)会员名册;(四)审计报告;(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登记流程和录入第八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组织形式、会员及会员权利和义务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查;(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或合作协议、审计报告等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行政许可、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进行录入,并颁发登记证书,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或合作协议等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形考作业1

农民专业合作社形考作业1

农民专业合作社形考作业1以下是一份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考作业示例,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一、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文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一)发展规模据统计,截至 2023 年 6 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 220.7 万家,辐射带动近一半的农户。

从产业分布看,种植业、畜牧业和服务业合作社数量位列前三。

(二)地域分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均有发展,但在一些农业大省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合作社的数量和规模相对较大。

(三)合作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形式多样,包括生产合作、销售合作、技术服务合作等。

其中,生产合作是最主要的形式。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一)规模偏小,带动能力有限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较小,社员数量不多,经营范围有限,对周边农户的带动能力较弱。

(二)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限制了其扩大生产规模、改善基础设施和引进新技术等方面的发展。

(三)管理不规范,内部机制不健全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内部决策、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四)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专业人才,导致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不足,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未来发展趋势**(一)规模化发展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通过整合资源、扩大经营范围等方式,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产业链延伸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不仅仅局限于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还将向农产品加工、物流、销售等环节延伸,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农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3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以国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以国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以国家粮食主产区哈尔滨市为例作者:刘金祥来源:《全球化》 2014年第10期刘金祥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作为我国粮食主产区和国家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的哈尔滨市,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通过采取综合性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国家和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政府要采取加强引导、搞好指导服务和加大扶持等措施,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哈尔滨现代农业作者简介:刘金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农林委秘书处处长、编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亿万农民群众的锐意创新的重大成果,是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健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农村经营体制的关键举措。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改革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坚持党的各项“三农”政策的基石,在持续固化稳定的基础上改进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发掘和释放了农村生产力。

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的推进,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的不断转移和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适时嬗变,在改革中不断增强其生机与活力。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主自愿为纽带实现生产资料的联合与合作,切实提升统一经营的组织化水平,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客观需要,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主要路径。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又可以发挥社会化服务的作用,体现专业化生产的优势,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连接,促进农业生产资源和经营要素的优化配置,还可以延展生产经营链条,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实现规模经营、节约成本、增加效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及办理流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1.主体资格条件:合作社会员必须是自然人,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并具备合作社规模和经营的能力。

2.土地条件:合作社需有自有土地或者土地使用权,面积必须满足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3.资金条件:合作社需有一定的资金,以满足投资生产设备、采购农业原材料等经营所需。

4.技术条件:合作社需有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或专业知识,以确保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5.经济运行条件:合作社需依法纳税、合规经营,并有稳定的经济运行基础。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流程:1.筹备阶段:(1)组织准备:由农民代表等相关人员组织起来,制定合作社章程,并确定合作社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要素。

(2)召开筹备会议:组织召开农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章程、合作社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事务。

(3)农民大会和章程备案:将通过的章程和相关材料提交到所属乡、镇或县的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注册登记阶段:(2)选择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选择合作社注册的行政审批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提交注册申请:将所有注册材料递交到选择的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注册申请。

(4)缴纳注册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注册费用,并获得注册登记证明。

3.组织建设阶段:(1)选举合作社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后,根据章程规定,选举合作社的理事会。

(2)合作社经营管理:理事会依据章程,组织合作社的具体运营管理工作,包括决策、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等。

(3)成员权益关系管理:合作社应建立良好的成员权益关系,保护合作社内农民的权益,加强内部沟通和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者:暂无来源:《新疆农垦科技》 2018年第1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竞赛题-无答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竞赛题-无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A.2007年1月1日B.2006年10月31日C.2006年10月1日D.2006年11月30日2. ( )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

A。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B。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C。

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D。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13.30,0.17,1.29%)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 ),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A。

提供者、组织者B。

组织者、利用者C。

提供者、利用者D。

提供者、惠顾者4.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 )资格。

A。

企业B。

社团C。

法人D。

合作经济组织5.不属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的措施是( )。

A。

提拔任用B。

财政支持C。

税收优惠D。

产业政策引导6.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下列财产不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是( )。

A。

成员的家庭财产B。

成员出资C。

公积金D。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

A。

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B。

以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承担有限责任C。

以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

无限责任8.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 )。

A。

全体成员可以不出资B。

全体成员必须出资C。

全体成员必须以现金出资D。

章程规定成员出资方式及出资额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 )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A。

业务性质相同的B。

发展目标相同的C。

同一乡镇内的D。

同一县域内的10.( )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文件。

A。

户口本B。

登记申请书C。

设立大会录像D。

验资报告11.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之日起( )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是指农民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自愿组织起来,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分享经济效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它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农民收入水平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是“合作”。

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强调农民自愿参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是基于自愿原则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要求。

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加入合作社,并且可以随时退出。

第二,依法合规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登记注册,遵守相关的经营规定和管理制度。

只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合作社,才能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和法律保护。

第三,注重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一行业的农民,他们可以通过合作社集中资源和资金,共同投入和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四,健全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决策程序,确保信息畅通、决策透明、权益平等。

同时,合作社还应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他们的经营能力。

第五,实现共同分享和风险分担。

农民通过合作社共同经营,可以分享经济效益,并且在面对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时,可以通过共同承担风险来减轻个体农民的损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推行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推动了农产品的优质化、品牌化和现代化生产。

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农民可以集中资源和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其次,促进了农民的收入增加。

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民解决销售、加工等环节中的问题,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

再次,提升了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

通过合作社的建立和运营,农民可以学到管理知识和技术,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和市场化经营能力。

最后,缓解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失问题。

合作社提供了更好的经营机会和收入保障,吸引了一些外出务工和就业的农民返乡创业,有效缓解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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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马上
对 所 有 的饲 料都进 行 了检 测 , 没 有 发现
问题 。 而 且 , 北 京 的饲 料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审
批非常严 格 , 市农业 局 每年 也都有专项
的检测 计划 , 来保 障饲 料 的生产质量 和
安全 。 “ 北京本地产鸡 蛋 ,所用饲料都没
有 问题 , 鸡 蛋 更 不 会 有 问题 。 ”
近 6 万 农 民专业 合作社依法登记
本刊讯 最新统计数字显示 ,截至本
年 6 月底 , 全 国依 法 登 记 并领 取 法 人 营业
执 照 的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有 5 8 0 7 2 个 , 登 记
成 员 7 7 18 50 户 ,
成 员 出资总额达
4 30 .
13
亿元 。

自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于 2 0 0 6 年 1 0 月 表
立 避广元柑橘大实蝇事件影响
本 刊 讯 为消除 四川广元 柑橘大 实蝇 事件 的影 响, 缓解部分柑橘主产区和主销 区 销售受 阻情况 , 农业 部 日前采取 一 系列 果断措施 , 封锁扑灭疫情:
— — 进 一 步加大宣传力度, 普及 大实 蝇 等植物害虫对 人畜无 害的科学知 识 , 消 除消 费者 的恐 惧 心 理 。
L \
— — 立 即 向各省 区 市下 发 “ 关于 应 对 柑 橘 事件 ” 的 明传 电报 , 提 高认 识 , 成 立 应 急工 作组 ,加强分析,制定应急预案 ,采取必 要措施 。 — — 做好 滞 销 柑橘 储 藏和 销 售 工 作 , 帮助 农 民解 决产 品滞 销 问题 。 — — 及 时控制扑灭 疫情 ,组织各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所辖区疫情进行深入 排查 ,加强果实、 苗木 运输过程 中的检疫 , 并进行无害化 处理 。 据 农 业 部 种 植 业 司 近 日对 柑橘 主 产 区 和 部 分 批 发 市 场 柑 橘 销 售 情 况 的调 度 表 明 , 四 川广 元 柑 橘大实蝇 事件 已 引发部 分消费者恐 慌 , 造 成湖 北 、 重庆 、 江 西 、 北京等部分地 区柑橘 销售受阻 , 销量 大减 , 价格大跌 。 此 外 , 农业 部 门还 预 计 四川广 元 柑橘 大实蝇 事件对 即将 上 市 的 中晚熟品种 也将产 生影响。

普遍 比非成 员农户 高 2 0 % 以上 。
北京饲料均告安全
本 刊 讯 目前 , 京 产 鸡 蛋 没 有 问题 。
北 京 市 农 业 局 2 9 日称 , 刚 完 成 的三 聚 氰
胺检测表 明, 北京所有的饲料都没 有 发
现 问题 。
北 京市农 业 局 畜牧 处处长梅 克义介

在“



”牛奶 事件发生 后
决 通 过 了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确 立 了 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的市场 主 体地 位 后 , 农 民专
业 合作社雨后春笋般在神州大地 兴起 。 两
年里 ,合作社真正起到了
建 “ 一
个组织 、 兴
一 项产业 、 活 一 地 经 济 、 富一 方 百姓 ” 的作
用 。 据 了解 , 加 入 合 作社 的农 户 成 员 年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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