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之必要性及其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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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和反思 已有学术讨论的基础上,从 实践和法理的角度 出发重新审视前置程序的利弊及其必要性 。设置前置程序的必要 性 已大不如前 , 逐步 改进 直至 完全取 消前 置程序 已成 为 必然。在逐 步 改革直 至取 消前 置程 序的过 程 中 , 一 些之 前 暂时 隐 匿
的I ' q 题 也会随之 显现 , 处理好 这 些 问题 对 于维护 良好 的证 券 市场 秩序 , 保护投 资 者的利 益有 着重要 意义 。 关键 词 虚假 陈述 民事诉讼 前置 程序 前途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2 7 8 — 0 2
信息传播 更为迅速 , 投资者 获取信 息的途 径也 随之增加 , 投资 诉, 避 免发 生诉讼 “ 爆 炸” , 节约 有 限的司法 资源 。考虑到 现阶段 用,
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时有发生, 如果没有设置民事诉讼前置程 者对证 券市场 的 了解 已今 非昔 比, 维权 意识 极大 增强 。 投 资者对
序 这一 屏障 , 案 件数量 可能 很大 , 将 对有 限的 司法资源造 成 巨大 虚假陈述行为的举证能力也随之提升,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取得 压力, 因此 , 设置该 程序 是非常 必要 的。 其次, 设 置行政 前置程序 并非 一定要 依赖证 券监 管部 门作 出的处 罚决定 。 再次, 从 法官 队
一
暂时将法院的皮球蹋给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法院的司法压力转
移 到 了行 政执 法中 , 同样 会使证 券监 管部 门 的工作量 大增 , 执 法
、
பைடு நூலகம்
虚假 陈述 民事赔偿 诉讼 中是否 应设置 前置程 序
在 已有 的学术 讨论 中, 认 为应在虚 假陈述 民事赔偿诉讼 中设 效 能大打 折扣 , 耗费行 政资源 。 其次, 经过 十 年的 发展 , 中 国证 券 证券 市 场更加 公开透 明 。 通过 新 闻媒介 的作 置前置程序的理 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 前置程序可以防止滥 市场 日渐 走 向成熟 ,
反对 设置 前置 程序 的理 由则主 要有 以下几 个方面 : 首先 , 设
作者简介; 刘路荚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 号l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l A 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
于2 0 0 2年 1 月l 5日与 2 0 0 3 年1 月 9日发布 了 《 关于受 理虚假 置行政 前置 程序可 能在 实质上 剥夺 了受害 人的诉 权 。 其 次, 前置 可能会 延误投 资者索赔 陈述 引发的 民事侵 权纠纷 案件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 简称通知 ) 程序不 利于法 院及时惩 处 民事侵 权行为 ,
及《 关 于审理证券 市场 因虚假陈述 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 件 的若干 规 的最 佳时机 。 一 方面 , 由于被 行政 处罚 的对象 很有可 能成 为虚假 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两个 司法解 释 。《 通知》 第 2条规定 , 人 民法 陈述 民事赔偿 诉讼 的被 告 , 面对 即将到 来的因败 诉 引发的 巨额赔 院受理 的虚假 陈述 民事赔偿 案件 , 其 虚假陈 述行 为 , 须经 中国证 付 , 被处 罚对象势必会 采取各 种手段尽 量 的逃避 和拖 延证券 监督 如 提起 行政 复议 , 行 政诉讼 等 。由此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做出生效处罚决定。而 管理机 构作 出有效 的裁决 ,
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作为依据 。前述规定对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 罚款将 使被 告 陷入经济 困境 而无 力进行 赔偿 或者 被 告在受 到行
诉讼 设置 了一 定的前置 条件 , 即需有关机 关先对虚假 陈述行 为作 政处 罚时 , 利用 各种 手段技 术性 的转移 财产 , 此 时投 资者 或许都
可 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由于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 伍建设来 说 , 当初设 置前置 程序 的理 由之一 就是法 院缺 乏对证券
设 置行政处 罚前置程 序可 以弥补 法官在专 技术性, 一般的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了解都很有限, 更遑论 侵权案件 的审理 经验 ,
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然后投资者才能依照生效的刑事处罚 将面临赢了官司却仍然无法获得赔偿的尴尬局面。 权衡利弊, 从 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司法解释出台至今已 实践和法理的角度出发,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时空背景下, 在虚假
首先 , 近十年, 时过境迁, 当下的证券市场环境和司法环境与十年前相 陈述 民事赔 偿诉讼 中设 置前 置程序 的必要 性 已大不 如前 。
▲ { l } J 占 缸金
◆理论 新探
。 。 。 。 。 。 。 。 。 。 。 。 。 ‘ ‘ ‘
2 0 1 3・1 1 ( 上)
论虚假陈 述民 事诉讼前置程序之必要性及其前途
刘 路 英
摘 要 在当前时空背景下,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设置前置程序是否仍然必要 , 仍旧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总
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那么在现今的时空背景下, 在虚假陈 对于 诉讼“ 爆炸 ” 问题 , 行 政前置程 序的设 置并不 能从根 本上解 决
述民事赔偿诉讼中, 设置前置程序是否仍然必骤, 若无必要又该 因虚假 陈述而 导致大 量侵权 赔偿 案 件的发 生 。其 结果只 不过 是
如何解决?本文将围绕上述 问题展开初步探讨 。
《 规定》 的第 2 条则要求若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
导致 的后果 是使虚假 陈述案件 的讼期 久拖不 决 , 引发 诉讼经 济 问
使受 害者 , 尤其 是 中小投 资者 不 得不仔细 权 衡提起 民事 赔偿 对 虚假 陈述 行为 人提起 民事 赔偿诉 讼不 仅要符 合 民事诉讼 法第 题 , 行 政处 罚决定 一旦 执行 , 巨额 的 1 0 8条 规定 的要件 还 要有 有 关机关 的行政 处 罚决定 或者人 民法 诉讼 的成本 和收益 。另 一方 面 ,
的I ' q 题 也会随之 显现 , 处理好 这 些 问题 对 于维护 良好 的证 券 市场 秩序 , 保护投 资 者的利 益有 着重要 意义 。 关键 词 虚假 陈述 民事诉讼 前置 程序 前途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2 7 8 — 0 2
信息传播 更为迅速 , 投资者 获取信 息的途 径也 随之增加 , 投资 诉, 避 免发 生诉讼 “ 爆 炸” , 节约 有 限的司法 资源 。考虑到 现阶段 用,
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时有发生, 如果没有设置民事诉讼前置程 者对证 券市场 的 了解 已今 非昔 比, 维权 意识 极大 增强 。 投 资者对
序 这一 屏障 , 案 件数量 可能 很大 , 将 对有 限的 司法资源造 成 巨大 虚假陈述行为的举证能力也随之提升,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取得 压力, 因此 , 设置该 程序 是非常 必要 的。 其次, 设 置行政 前置程序 并非 一定要 依赖证 券监 管部 门作 出的处 罚决定 。 再次, 从 法官 队
一
暂时将法院的皮球蹋给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法院的司法压力转
移 到 了行 政执 法中 , 同样 会使证 券监 管部 门 的工作量 大增 , 执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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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 陈述 民事赔偿 诉讼 中是否 应设置 前置程 序
在 已有 的学术 讨论 中, 认 为应在虚 假陈述 民事赔偿诉讼 中设 效 能大打 折扣 , 耗费行 政资源 。 其次, 经过 十 年的 发展 , 中 国证 券 证券 市 场更加 公开透 明 。 通过 新 闻媒介 的作 置前置程序的理 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 前置程序可以防止滥 市场 日渐 走 向成熟 ,
反对 设置 前置 程序 的理 由则主 要有 以下几 个方面 : 首先 , 设
作者简介; 刘路荚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 号l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l A 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
于2 0 0 2年 1 月l 5日与 2 0 0 3 年1 月 9日发布 了 《 关于受 理虚假 置行政 前置 程序可 能在 实质上 剥夺 了受害 人的诉 权 。 其 次, 前置 可能会 延误投 资者索赔 陈述 引发的 民事侵 权纠纷 案件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 简称通知 ) 程序不 利于法 院及时惩 处 民事侵 权行为 ,
及《 关 于审理证券 市场 因虚假陈述 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 件 的若干 规 的最 佳时机 。 一 方面 , 由于被 行政 处罚 的对象 很有可 能成 为虚假 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两个 司法解 释 。《 通知》 第 2条规定 , 人 民法 陈述 民事赔偿 诉讼 的被 告 , 面对 即将到 来的因败 诉 引发的 巨额赔 院受理 的虚假 陈述 民事赔偿 案件 , 其 虚假陈 述行 为 , 须经 中国证 付 , 被处 罚对象势必会 采取各 种手段尽 量 的逃避 和拖 延证券 监督 如 提起 行政 复议 , 行 政诉讼 等 。由此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做出生效处罚决定。而 管理机 构作 出有效 的裁决 ,
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作为依据 。前述规定对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 罚款将 使被 告 陷入经济 困境 而无 力进行 赔偿 或者 被 告在受 到行
诉讼 设置 了一 定的前置 条件 , 即需有关机 关先对虚假 陈述行 为作 政处 罚时 , 利用 各种 手段技 术性 的转移 财产 , 此 时投 资者 或许都
可 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由于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 伍建设来 说 , 当初设 置前置 程序 的理 由之一 就是法 院缺 乏对证券
设 置行政处 罚前置程 序可 以弥补 法官在专 技术性, 一般的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了解都很有限, 更遑论 侵权案件 的审理 经验 ,
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然后投资者才能依照生效的刑事处罚 将面临赢了官司却仍然无法获得赔偿的尴尬局面。 权衡利弊, 从 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司法解释出台至今已 实践和法理的角度出发,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时空背景下, 在虚假
首先 , 近十年, 时过境迁, 当下的证券市场环境和司法环境与十年前相 陈述 民事赔 偿诉讼 中设 置前 置程序 的必要 性 已大不 如前 。
▲ { l } J 占 缸金
◆理论 新探
。 。 。 。 。 。 。 。 。 。 。 。 。 ‘ ‘ ‘
2 0 1 3・1 1 ( 上)
论虚假陈 述民 事诉讼前置程序之必要性及其前途
刘 路 英
摘 要 在当前时空背景下,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设置前置程序是否仍然必要 , 仍旧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总
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那么在现今的时空背景下, 在虚假陈 对于 诉讼“ 爆炸 ” 问题 , 行 政前置程 序的设 置并不 能从根 本上解 决
述民事赔偿诉讼中, 设置前置程序是否仍然必骤, 若无必要又该 因虚假 陈述而 导致大 量侵权 赔偿 案 件的发 生 。其 结果只 不过 是
如何解决?本文将围绕上述 问题展开初步探讨 。
《 规定》 的第 2 条则要求若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
导致 的后果 是使虚假 陈述案件 的讼期 久拖不 决 , 引发 诉讼经 济 问
使受 害者 , 尤其 是 中小投 资者 不 得不仔细 权 衡提起 民事 赔偿 对 虚假 陈述 行为 人提起 民事 赔偿诉 讼不 仅要符 合 民事诉讼 法第 题 , 行 政处 罚决定 一旦 执行 , 巨额 的 1 0 8条 规定 的要件 还 要有 有 关机关 的行政 处 罚决定 或者人 民法 诉讼 的成本 和收益 。另 一方 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