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房产律师张英杰(森合)-动迁房《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司发通[1992]098号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正文:----------------------------------------------------------------------------------------------------------------------------------------------------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1992年10月9日司法部司发通(1992)098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公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个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文豪蔡明勤于飞【代理律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被告】王法珣;王跃红【本院观点】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王跃红称其不是王x的女儿,双方是亲戚,户口落在王x家是其父母与王x商量好的,现其父母与王x均已去世,无法找到相关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博润豪公司的股东王x、x军系王法珣的父母,博润豪公司与王法珣就601房和1049号车位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车位价款支付的期限、方式及相关违约责任均未作约定,并在王法珣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并无证据显示博润豪公司注销前后,博润豪公司或股东王x、x军向王法珣主张过房屋和车位价款。
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0)豫民终1287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薄向志【当事人】薄向志【当事人-个人】薄向志【代理律师/律所】高建涛北京和道律师事务所;石玮玮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豆岩森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王振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建涛北京和道律师事务所石玮玮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豆岩森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王振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建涛石玮玮豆岩森王振【代理律所】北京和道律师事务所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薄向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预订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应如何认定?薄向志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从《借款合同》《预订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双方的履行情况来看,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转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对账将前期的借款本息转化为购房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传来证据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薄向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58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0884元,由薄向志、九嘉公司各半负担21044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薄向志向法院提交了五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2020)豫03民终1339号民事判决,证明九嘉伊滨花园小区3某、6某、7某、8某单元楼已于2019年4月竣工验收并交付。
2、(2020)豫03民终2203号民事判决,证明九嘉伊滨花园小区9某、13某单元楼已于2019年4月竣工验收并交付。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丁喜玲二审行政判决书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丁喜玲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松万宗杰蒋跃峰【审理法官】王松万宗杰蒋跃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丁喜玲【当事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丁喜玲【当事人-个人】丁喜玲【当事人-公司】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功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功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建功【代理律所】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被告】丁喜玲【本院观点】丁喜玲在认为其财产权受到暴力侵害时,可依法请求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履行保护职责,如其认为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也可依法提出复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丁喜玲在认为其财产权受到暴力侵害时,可依法请求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履行保护职责,如其认为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也可依法提出复议。
本案中,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虽作出了答复,但丁喜玲提请复议的对象是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是答复行为,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瀍河区政府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瀍河区政府可在复议程序中从实体上审查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张某1与张某2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1与张某2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31【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9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存义张玉娜张弘【审理法官】林存义张玉娜张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1;单某;董某1;张某2;张某3【当事人】张某1单某董某1张某2张某3【当事人-个人】张某1单某董某1张某2张某3【代理律师/律所】马志良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志良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志良马许【代理律所】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某1与单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效力待定追认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自认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某1与单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中,张某1称1995年其将涉诉宅院房屋出卖给单某,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但张某1无法提供买卖协议原件;单某认可其与张某1就涉诉宅院房屋达成买卖合同关系,称双方签署过一份协议,但原件只有一份。
根据双方当事人前述陈述内容,结合张某1一审中自认收取3200元款项,以及房屋的坐落情况、房屋出售后的履行情况,可以确认张某1与单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英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英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37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姬秋萍【审理法官】姬秋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英杰;付百岁【当事人】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英杰付百岁【当事人-个人】赵英杰付百岁【当事人-公司】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留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闫建国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留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闫建国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留安闫建国【代理律所】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英杰;付百岁【本院观点】天通公司、付百岁未提供证据证明,2016年3月16日的《天通城房屋销售认购协议》系为赵英杰去北京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需要而出具的购房手续的事实成立;且上述1010万元最后一笔款项转款时间发生在2014年9月18日,即转账均发生在天通公司向赵英杰出具《收据》及与赵英杰签订《天通城房屋销售认购协议》之前,该1010万元转账不能否定上述《收据》及《天通城房屋销售认购协议》明确载明的天通公司已收取赵英杰房款600万元的事实。
赵英杰、天通公司之间2016年3月16日的《天通城房屋销售认购协议》效力,已经宜阳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327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回避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申克义、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克义、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1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磊马传贤蒋跃峰【审理法官】马磊马传贤蒋跃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申克义;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申克义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申克义【当事人-公司】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王建北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王建北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灿民王建北【代理律所】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申克义【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现实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征迁常见的有三种安置补偿方式,一是以有效宅基地面积为基础进行安置补偿,二是以家庭有效安置人口为根据予以安置补偿,三是以宅基地上的有效房屋面积为基础进行安置补偿。
【权责关键词】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现实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征迁常见的有三种安置补偿方式,一是以有效宅基地面积为基础进行安置补偿,二是以家庭有效安置人口为根据予以安置补偿,三是以宅基地上的有效房屋面积为基础进行安置补偿。
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实施安置补偿,一般情况下一处宅基地上的安置补偿利益只能针对一个家庭户进行安置补偿,这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实行“一宅一户”分配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宅基地主要是用来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性功能在征迁安置补偿时的价值考量。
本案中,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于2010年11月28日转让给案外人魏红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洛行初字第138号行政赔偿判决已将涉案宅基地上的安置补偿利益判决赔偿给了魏红军老城区政府已按前述生效判决向魏红军实际履行。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张金环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张金环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松蒋跃峰马传贤【审理法官】王松蒋跃峰马传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张金环【当事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张金环【当事人-个人】张金环【当事人-公司】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世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世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世军【代理律所】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被告】张金环【本院观点】涉案拆除行为发生在涧西区政府所组织的城中村改造背景下,在涧西区政府没有提供证据或合理说明系其他主体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情况下,根据正常的行政管理规律及生活经验,一般应当推定系涧西区政府实施了涉案的拆除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拆除行为发生在涧西区政府所组织的城中村改造背景下,在涧西区政府没有提供证据或合理说明系其他主体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情况下,根据正常的行政管理规律及生活经验,一般应当推定系涧西区政府实施了涉案的拆除行为。
由于涧西区政府在一、二审中没有提供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亦未提供相应的程序证据,应认定该拆除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一审判决据此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承担。
张红杰、高爱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红杰、高爱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2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文娟张海舟董鹏【审理法官】裴文娟张海舟董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红杰;高爱霞;洛阳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当事人】张红杰高爱霞洛阳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当事人-个人】张红杰高爱霞【当事人-公司】洛阳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代理律师/律所】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郭东方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李丹阳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郭东方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李丹阳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瑞锋郭东方李丹阳【代理律所】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红杰;洛阳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被告】高爱霞【本院观点】张红杰、高爱霞、恒创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权责关键词】催告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红杰、高爱霞、恒创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高爱霞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定金及保证金的义务,张红杰亦履行了案涉房屋解押义务。
张红杰上诉主张高爱霞未按照约定向张红杰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经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高爱霞于2017年5月5日前备足除定金、保证金之外的全部购房款并于办理房产过户当日支付到张红杰指定银行账户,双方约定的产权过户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
杜某1、杜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1、杜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0【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19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斌【审理法官】袁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丙铠;赵京川;王晓莉【当事人】杜丙铠赵京川王晓莉【当事人-个人】杜丙铠赵京川王晓莉【代理律师/律所】张巧荣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樊灵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巧荣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樊灵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巧荣樊灵君【代理律所】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杜丙铠;赵京川【被告】王晓莉【本院观点】虽然2002年8月,杜某某与姬某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质证罚款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2002年8月,杜某某与姬某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
但从本案证据来看,杜某某因病住院后,其部分家庭事务依然由姬某负责处理,且案涉房产的事务全部由姬某处理,杜某某与杜丙铠均未参与,王晓莉有理由相信姬某处理房产的行为系经授权同意。
因案涉委托书系姬某交给王晓莉,应由姬某说明委托书的来源和形成过程,故本院对杜丙铠、赵京川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现王晓莉作为买房人已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及自2011年底至今实际居住案涉房屋,故一审法院判令杜丙铠、赵京川协助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杜丙铠、赵京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由杜丙铠、赵京川负担(已交纳)。
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47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铁林【审理法官】秦铁林【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成;孙杰【当事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成孙杰【当事人-个人】宋志成孙杰【当事人-公司】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宋志成;孙杰【权责关键词】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5:20:01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3民终47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桂圆路北端居业美丽家二期29幢-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12773726。
法定代表人:贾书员,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志成。
原审被告:孙杰。
审理经过上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志成,原审被告孙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4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苏林、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林、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豫03行终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朝高玲李扬丽【审理法官】王文朝高玲李扬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林;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华【当事人】苏林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华【当事人-个人】苏林刘华【当事人-公司】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赵蕾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乔静静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赵蕾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乔静静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根立赵蕾乔静静【代理律所】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林;刘华【被告】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是是否应当撤销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编号为00379939的涧西区芳华路1号院1幢2-10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是否应当撤销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编号为00379939的涧西区芳华路1号院1幢2-10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涉案的房屋登记,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公证书,由受托人王翰彬代办的,而王翰彬的代办事项均包含在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且该委托书在公证部门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公证书》。
王瀚彬代理苏林提出转移登记申请时,已向被上诉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及苏林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且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包含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等内容,被上诉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上诉人苏林以自己未到场、未在有关材料上签名及被上诉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该房屋登记行为的诉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洛阳市洛龙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郭予森二审行政判决书
洛阳市洛龙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郭予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豫03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海霞王艺李太山【审理法官】任海霞王艺李太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洛阳市洛龙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郭予森;应先与抵押权人一同办理房产解押手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抵押权灭失;上诉无理【当事人】洛阳市洛龙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郭予森应先与抵押权人一同办理房产解押手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抵押权灭失上诉无理【当事人-个人】郭予森上诉无理【当事人-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先与抵押权人一同办理房产解押手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抵押权灭失【代理律师/律所】赵飞虎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毕矿立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张雅成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飞虎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毕矿立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张雅成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飞虎毕矿立张雅成【代理律所】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抵押权灭失;上诉无理【被告】郭予森;应先与抵押权人一同办理房产解押手续【本院观点】上诉人洛龙区征收办系洛龙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2017年6月与被上诉人郭予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对郭予森进行补偿安置,现郭予森起诉要求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义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洛龙区征收办是适格被告。
洛龙区征收办、郭予森对目前纠纷的出现均有一定过错。
(一)关于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因征收而灭失,且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约定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偿方式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被征收房屋上设定有抵押权不是洛龙区征收办消极不履行协议的合法理由,在协议未被。
拆迁安置房屋交换证明
拆迁安置房屋交换证明本证明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拆迁安置房屋交换协议甲方(原房屋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拆迁安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就拆迁安置房屋交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交换房屋信息甲方将其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进行交换。
2. 交换价格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交换房屋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
交换价格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3. 交付时间及验收方式甲乙双方约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房屋交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方式为双方共同到场验收。
4. 其他约定事项(1)甲乙双方在房屋交换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房屋合法性和安全性。
杨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4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磊吕平马传贤【审理法官】马磊吕平马传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杨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杰【当事人-公司】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耕硕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莫宏洛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耕硕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莫宏洛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耕硕余卉颖莫宏洛【代理律所】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杰【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生效的行政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生效的行政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涧西区政府将涉案房屋补偿款支付给苗会娟是履行涉案《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行为,在该《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未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涧西区政府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上诉人杨杰如认为苗会娟领取的涉案房屋补偿款其应当分得一部分,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杨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2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杰孙根义张靖【审理法官】李杰孙根义张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黄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段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张许恒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张许恒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冰张许恒【代理律所】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38000元是否适当;2、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针对黄某的日常消费,可结合河南省城镇居民2018年、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等情况,以及本案实际酌情考虑,即酌定上诉人黄某的日常消费为每月消费2400元较为适当。
黄某为王某购买房屋提供房贷担保是客观事实,其目的是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居住为目的,现双方未能实现当初之目标,上诉人可就担保补偿问题,另行向王某主权权利,本案中不予处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迟延履行金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反诉发回重审催告撤销第三人质证自认证据交换拘传拘留罚款【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38000元是否适当;2、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本案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黄某与王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后双方因产生矛盾于2020年1月份结束同居生活。
同居生活期间,王某基于感情和信任,将其务工收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黄某28笔共计金额105265元,由黄某管理和使用,一审将这些款项认定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正确。
王伟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伟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5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松马传贤蒋跃峰【审理法官】王松马传贤蒋跃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伟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伟波【当事人-公司】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鲁臻英、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臻英、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臻英、刘德宇【代理律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伟波【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涉案宅基地东头王成伟的房屋已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人证言新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宅基地东头王成伟的房屋已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宅基地西头由王伟波所有和使用的房屋被拆除,王伟波对该拆除行为提出复议,而洛龙区政府复议认为王伟波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被拆除的房屋具有合法权益,并驳回其复议申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洛龙区政府的复议决定,没有对被申请复议的拆除行为进行审查,在法律上相当于不予受理决定,故也可选定以洛龙区政府为被告,以解决是否应当受理的争议,洛龙区政府关于本案被告不适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行初27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洛龙政复决字【2020】第09号行政复议决定;三、责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4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平平【审理法官】邱平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耿虎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余江龙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虎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余江龙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虎余江龙【代理律所】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由子悦公司向文泰公司支付物业费59856.5元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由子悦公司向文泰公司支付物业费59856.5元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文泰公司提供的新安县城关镇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能够证实涉案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实。
文泰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子悦嘉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能够证明文泰公司自2018年1月1日接管子悦嘉园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实际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一审法院从2018年1月1日计算案涉房产的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
子悦公司上诉称案涉物业服务费应从2018年4月1日开始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子悦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多计算部分房屋物业服务的面积,但是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子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洛阳水磨村拆迁协议书模板
协议编号:_______甲方(拆迁方):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鉴于甲方因_______(说明拆迁原因,如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拆除位于洛阳水磨村(以下简称“水磨村”)的乙方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拆迁范围及对象1. 拆迁范围:本次拆迁涉及水磨村区域内所有乙方拥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具体范围为_______(详细描述拆迁范围)。
2. 拆迁对象:包括乙方拥有的住宅、商铺、厂房、仓储设施等。
二、拆迁补偿及安置1. 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进行补偿:(1)房屋补偿: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年代等因素,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按每平方米_______元给予乙方补偿。
(2)附属设施补偿:根据附属设施的种类、使用年限、价值等因素,按实际价值给予乙方补偿。
(3)搬迁费:乙方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甲方一次性给予_______元搬迁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甲方给予_______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 乙方选择以下安置方式之一:(1)货币补偿: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及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等。
(2)原地安置:甲方为乙方提供同等面积的安置房,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安置:a. 安置房面积:_______平方米;b. 安置房价格:_______元/平方米;c. 附属设施:按照原标准配套建设。
三、拆迁期限及搬迁时间1. 拆迁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完成全部拆迁工作。
2. 搬迁时间:自拆迁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日内,乙方应完成搬迁。
四、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标准支付补偿款的,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的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标准完成搬迁的,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的违约金。
李某、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77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义顺【审理法官】黄义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晓飞;刘亚博【当事人】李晓飞刘亚博【当事人-个人】李晓飞刘亚博【代理律师/律所】张路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孙刚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路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孙刚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路孙刚【代理律所】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晓飞【被告】刘亚博【本院观点】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双方争议的为涉案房产是否归刘亚博所有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简易程序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双方争议的为涉案房产是否归刘亚博所有的问题。
李晓飞和刘亚博于2019年12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刘字朔、女儿刘安晴由李晓飞监护抚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两套房屋及路虎牌车辆归李晓飞所有。
离婚后,双方于2021年4月16日又签订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女刘字朔、刘安晴由刘亚博监护抚养,李晓飞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在协议中对相关三套房屋(含离婚时约定归女方所有的两套房屋)进行了安排及处理。
从该协议内容来看,协议系对双方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的整体性安排,但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的当天,即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故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没有实际履行。
双方复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现刘亚博仅以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违背了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的整体性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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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产律师张英杰(森合):动迁房《房屋转让协
议》合法有效
动迁房《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张律师按:随着上海城市化的进程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房屋:动迁房。
动迁房因
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能办理产权证,因此也不能实现产权过户。
但因为
动迁房的具有潜在的升值价值,有潜在的市场需求,不少动迁房的权利人纷纷
到中介挂牌销售。
动迁房买卖双方一般会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价、房屋交付日期和卖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的义务。
但不少当事人就担心,这样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如何降低购买动迁
房的风险。
张雷律师认为:动迁房合法有效,想要增强《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最好请律师起草买卖合同并见证签约过程。
房产律师提示关键词:动迁房买卖、房产纠纷、上海房产律师、房产律师在线
咨询
【案例分析】
2003年8月,卖方李先生的母亲因私房动迁分得一套房屋,因为不符合房屋上
市交易的政策,五年之内不能办理产证。
卖方李先生后来和其母亲签订了《赠
与协议》,将该房屋赠与卖方李先生。
2004年8月16日,买方王先生购买卖方李先生的房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
议书》,约定房价29.5万。
双方约定待卖方王先生取得产证后,双方即产权过
户手续,协议签订后,不管市场价格如何波动,以协议为准;该买方王先生如
果再次转让给他人,卖方李先生无权干涉,应当同样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给他人
的手续。
2004年8月17日,买方王先生支付给了卖方李先生房款20万元,余
款双反约定在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之日支付。
后卖方李先生至今未交付房屋。
2005年7月,卖方李先生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
法院未予支持。
2006年6月6日,买方王先生起诉要求卖方李先生及其母亲履行《房屋转让协议书》,法院认为该协议事实上履行不能,因此判决不支持买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7月1日,买方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和卖方李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卖方李先生返还给买方王先生房款2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0万元。
[案件思考]
买卖拆&房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实际履行不能的合同可否要求解除?
【法庭判决】
双方就动迁房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因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实际履行不能,法院支持了买方王先生要求
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卖方李先生返还王先生房款20万元。
卖方李先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当赔偿买方王
先生差价损失10万元。
【法理延伸】
张英杰律师认为,买卖动迁房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这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了卖方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买方支付房价款的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
成历史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协议不因为房屋是动
迁房未办理产证而无效。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因此,实际履行不能得合同,可以请求法院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