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第二讲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人大法学考研--法理学教授讲稿 第二讲
一般说来,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往往只出现 在下列的情形中,或者说它的适用要满足如下的 条件,遵循如下的规则: (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 ,而不是清晰的简单案件; (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即法律存在漏 洞;或者是存在法律规范,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规范存在冲突,无法判定何者适用;或者是存在 一个规范,但该规范适用于本案得出的结果显而 易见无法使人接受,即法律存在谬误; (3)法律原则的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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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 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法律 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 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 3.与上一个差异相联系,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较为狭窄。法律规范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因此只 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是从社会生活 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 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 宏观的指导性,所以其适用范围要比法律规则宽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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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行性规范 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人们只能无条件 地遵守,不能随意加以更改的法律规范。 2.任意性规范 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任意性质,允许人们在法律 规定的限度内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行为方式或 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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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门化规范
除了直接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具体权利和义 务的法律规范以外,规范性文件中还有另外一些 内容,主要包括有关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说明、一 般法律原则的阐述、法律概念和术语的解释、法 的效力范围的说明、授权一定国家机关制定实施 细则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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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 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去逝,原、被 告双方即发生讼争。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 院认为,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 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 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 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民事行 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 无效。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立法--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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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法的运行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
1.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掌握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立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备案。
2.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与司法的原则。
3.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4.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5.法理推理的种类与运用。
在以上内容中,考生朋友应该重点掌握法律方法,此处是论述题命题和答题的理论依据,应该熟练掌握。
第一节 立法
一、立法的定义
(一)立法的含义
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3.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法理学讲义 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法理学第二篇讲义
第一节法、法律的含义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第二节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
(2)理性论。
(3)规范论。
(4)意志论。
(5)自由论。
(6)事物性质论。
(7)民族精神论。
(8)利益论。
(9)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
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
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
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第三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
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法理学教材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义
法的定义就是回答“法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在历史上,对于什么是法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这为寻求一个统一的法的定义增加了难处。
对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的了解,是认识法的定义的前奏。在不同语言中,人们对法、法律的使用不同。在汉语中,法对应三种含义:第一,古代中国,法刑通用;第二,法有公平之义;第三,法具有神明裁判之义。“律,均布也。”调节音律,转意为“规范行为”。在西方语言中,法有两个词表达:
1、理论法学
是指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包括法理学、中外法律思想史。
2、法律史学
主要指法律制度史,包括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还包括断代史、专门史等。
3、国内应用法学
以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部门法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10大部门法。
以研究法律运行机制或制定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包括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法官在解决法律纠纷的时候,一般依据的是现有的法律规范,但是,这就说明法就是规范了吗?学说上依旧没有确定的结论。
上述三个方面是到目前为止法学史上一直在争论的问题,它使法的概念问题变得丰富多彩,但同时也使法的概念问题变得难以捉摸。第一个争议点是法与命令的关系问题:法是不是就是命令?第二个争议点是如何划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道德是更高的法律吗?第三个争议点是将法与其他规范区分开来,法是否必须是规范?这三个问题成为了讨论法概念的核心。
(一)法与命令
法与命令的相同点存在于:第一、法与命令都处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关系之中,因此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法与命令只能是一个方向,不能反向共存。第二,法与命令都处在“一对多”的结构之中,即有权发布法律或者命令主体都是特定的,而其指向的对象则是不特定。第三,在法与命令中,被指向者的行为都是非任意的,也就是说,法与命令关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关系,其中可选择的余地很小。
第二讲法的演进
第二讲法的演进第一节法的产生一、法律产生的原因(一)法律产生的经济原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经济,社会分裂为阶级,从而根本改变了原始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
原始社会原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二)法律产生的阶级与政治原因及其他因素在三次社会大分工所造成的深刻变化面前,氏族制度的解体成为必然。
私有制的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
由于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管理机关——氏族和部落议事会在性质上也发生了变化。
原始的氏族制度最终被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业官吏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暴力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力所代替。
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就是国家机构。
另外,法的产生,除了经济、阶级根源外,也还有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也比以往原始社会愈以复杂和增多。
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中的极为简单的习惯已不再适应,因而就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律,等等。
(三)法与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区别法律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始的社会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
其主要区别是:首先,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其次,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第三,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第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二、法律产生的过程法的产生也遵循着一些共同的规律。
第一,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从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这从下面的古代奴隶制社会的例子可以得到说明。
事例1古代西亚楔形文字法的主要法典—“苏美尔法典”第一条: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堕其身内之物者,应赔偿银十舍客勒。
……第九条:倘牛伤害栏中之牛,则应以牛还牛。
从事例1苏美尔法典的条文可知,法律萌芽之初,对行为的调整是针对个别行为进行的。
在法律调整的实践中,随着偶尔的个别行为演变为比较常见的行为,进而在个别调整基础上形成人们共同遵行的行为规则,调整着大量同类的社会关系,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第一章法学导轮第一节法学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西语中有关法学的语源,最早见于拉定语Jurispradentia,意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而真正将纳入科学范畴的努力,大致始于古罗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与西方的法学不同,中国的律学更多关心的不是正义等问题,而是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
中外法学界关于法学的定义林林总总,难以一一罗列。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关于法学的整体性印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做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不但要研究形式的东西,也要研究本质的东西;不但要研究法的现状,也要药酒法的历史和走向,总之一句话,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论理学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因而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的解析,即对法学的分科。
但是始之今日,也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比如英国《牛津法理指南》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一)理论法学: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际法;2、跨国家法;3、国内法;4、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一)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三)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四、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林倩第一讲: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2.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布雷维克2011 与死刑制度上访妈妈唐慧与劳教制度社会现象之农民工艰难讨薪:河北农民工刘德军三、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围绕着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2.法学具有务实性,面向世俗生活,为其中的冲突寻找法律解决方法3.法学具有职业性,其语言与“日常语言”有差异4.法学研究体现了价值取向的特点,如正义等第二讲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Jurisprudence (Philosophy of Law, Legal Philosophy, Legal Theory)国家和法权理论(40-50年代) →国家与法的理论(70年代) →法学基础理论(80年代) →法理学(90年代至今)二、法学体系1.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中外法律思想史)2.法律史学:中、外法制史3.国内应用法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外国宪法学等5.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6.法学交叉学科:法医学、犯罪心理学等三、法理学是什么?1.定义是否可能?2.定义有无必要?3.定义的意义:A.给初学者提供一个方向;B.为学习法律历史提供材料,窥见法律思想的发展轨迹定义一: 法理学是关于神圣与人类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知识(Ulpian, cited from L.B. Curzon, Jurisprudence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London, 2001), p.10)定义二:“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从实在法律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说明”(J. Austin)“法理学所关注的就是这些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J. Austin)定义三:法理学指的是对法律与正义的一般理论性反思。
法硕《法理学》讲义
第一讲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一)法学与法律科学1.历史与文化2.学科与科学3.理论与实践法学/法律科学//法律哲学法学是法的不同知识形态的总称。
法律科学是法的高级知识形态。
法律哲学是对法律的追问、反思和超越。
(二)法学研究的视角、方法与流派1.研究视角:法的规范、法的事实、法的价值2.理论流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3.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与价值分析方法二、法理学(一)法理学之“理”1.本体之理:事理、物理2.价值之理:义理、情理3.方法之理:文理、名理(二)法理学之“用”1.法理学的法学之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2.法理学的社会之用(1)理论认识职能;(2)意识形态职能;(3)实际应用职能。
思考讨论:1.如何理解法学的知识属性?2.如何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3.如何进行法学的科学研究?4.如何理解法理学如何功用?第二讲法的概念一、法的词源与词义(一)法的词源1.法、刑、律2.Jus / Lex(自然法与实在法)(二)法的词义1.国法2.法律的广义与狭义二、法的概念中涉及的几个焦点(一)法的实在性与应然性“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二)法的国家性与社会性国家法与社会法之争三、法的概念的几个维度(一)从现象或特征上看,法是什么?(二)从本源与本质上看,法是什么?(三)从作用与价值上看,法有何用?四、关于法的定义的看法(一)充分重视法的本质的理性论(二)综合的多维视角的法的定义问题思考讨论:1.如何看待法与法律的二分?2.如何看待当代中国宪法的可诉性?3.民间法是什么样的法?对民间法进行研究有什么意义?4.如何看待法的道德性?5.认为应如何认识法的本质?6.如何认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本质观?7.法与理性是什么样的关系?8. 应如何定义法?第三讲法的构成与表现一、法律的外在构成——法律要素(一)问题与方法1.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剖析,看它的构成要素。
法 理 学 PPT(导论与第1、2讲)
新分析法学
哈特(H.L.A.Hart,1907-1992 年),英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首创人。他 出生于一个犹太人家庭,曾长期 任衡平法大律师,二战时任英国 军事情报部门文职官员,并信仰 自由主义的社会民主主义。 1952年继古特哈德 (A.Goodhard,1891-1978)之后 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职。哈 特的著作很多,1961年出版的 《法律的概念》一书是他在法理 学方面的主要著作。该书中文版 由吉林大学教授张文显、郑成良 等人译,1996年由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出版(《外国法律文 库》之一)。
文艺复兴
宗教改革
罗马法复兴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逐渐被岁月尘封,罗 马法学陷于停滞、衰退状态。1135年,一个偶然的 机会,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的 《国法大全》原稿,这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的普遍关 注和浓厚兴趣,于是波仑亚大学率先开展《国法大 全》研究,逐渐吸引欧洲各国学生前往该校留学, 最多时人数多达万人,形成了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 和第一个中心。罗马法研究的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 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1100—1250年)、评论 法学派时期(1250—1400年)、人文主义法学派 时期(1400—1600年)。
法 关 联 论
法 运 行 论
法 范 畴 论
法 价 值 论
法 发 展 论
法 本 体 论
法 学 导 论
法 理 学 体 系 概 览
第一讲
第一节
一
法学导论 —法学的“灵魂”与“四肢”
法学的品格:法学的灵魂
法学是治国之学
二
三 四
法学是强国之学
法学是正义之学 法学是权利之学
杜洪波法理学2B理念讲义打印版
洪波前言法理学的考点、结构和命题要求一、法理学历年考题分布情况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与社会二、 命题方法(一) 核心考点中的边缘考点1. 核心概念中必不可少的限定词。
这些限定词主要以必要的定语、状语等形式出现。
2.核心范畴的多个子范畴中列在后边的范畴。
即,当一个概念有多个层次,或者当一对范畴有多种关系时,特殊的层次或关系为命题人所偏爱。
(二) 核心考点中的串联考点1. 内部串联:一个章节下的多个考点:主要集中在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章节中。
2.外部串联:跨章节的多个考点。
以司法要衡量的因素为中心来拓展。
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体系(见下页)专题一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专题二法的价值1因此,部门法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上的。
例如,合同成立、被害人承诺、期待可能性、过错责任、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能力等;再如,共犯中,如果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退出已参加的社会关系”;2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例如,无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是绝对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再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其法理学依据在于是否有“合意能力”。
专题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专题四法的渊源、法律体系与法的效力3莫召军为一宗民事欠款纠纷主审法官。
原告起诉张坤石等四被告欠款纠纷,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还款一万元,并出具一张有四被告签名的借据。
四被告辩称该借据是在原告等人的暴力胁迫之下所签,四被告还陈述了事发原由及经过,但未报警。
对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称,借据有四被告签名,四被告在庭审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据系原告胁迫所签,其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故判决四被告败诉。
被告未上诉,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张坤石夫妇在四会法院附近自杀身亡。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侦察,所谓“借据”确属原告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所签。
法理学课件 (2)
社会控制说,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这种学说主要来自社 会学法学家,如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 工具;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也认为,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手段。社 会控制说强调的是法律在社会中角色、功能、效应。
三、法的定义的基本表述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吸收 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把法定义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 ,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 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 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 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以权利(权力)、义务为内容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研究法的概念,即回答法什么是法时,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 辨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 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这两个方面 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 现。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 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 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 ,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 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 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 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 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 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马克思主 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 其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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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第二节 法的定义、本质和特征 法的定义、
法
一、定义 (3)国家制定或认可 (3)国家制定或认可
传统的定义: 传统的定义: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 定的, 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 目的在于维护、 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 和社会秩序。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系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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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用词
第五章
一、西文中“法” 狭义的法:lex, 狭义的法:lex, loi, gesetz 广义的法:ius,droit,recht 广义的法:ius,droit,recht 规则之外,兼有公平、正义的内涵 为什么?
其他社会意识
(2)统治阶级的意志 (2)统治阶级的意志
(整体性 - 共识 整体性 共识)
(相对独立性) 相对独立性)
教材的定义: 教材的定义:para.1,p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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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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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 “廌”,音zhi,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 见到不公平的人或事,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 见到不公平的人或事,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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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意蕴: 的意蕴:
世外人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 世外人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 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 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
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 以至于你,一个凡人, 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 诸神不成文的, 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 不是今天,也非昨天, 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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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二、中文中“法”
独角兽在传说中通常被描述为一种具有马身 在传说中通常被描述为一种具有马身, 独角兽在传说中通常被描述为一种具有马身,头顶有一只单 角的动物。也有传说独角兽具有羚羊后腿,狮子尾巴和山羊 角的动物。也有传说独角兽具有羚羊后腿, 胡子。 胡子。
灋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 不直者去之,从去。 不直者去之,从去。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 体 ontology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联 系和规律。(pp.53) 系和规律。
第二讲 法的本体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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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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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二元论:实然法 法的二元论:
v. 应然法
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
古希腊:《安提戈涅》 古希腊: 安提戈涅》 罗马法时代: 罗马法时代: 西塞罗(Cicéron):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 西塞罗(Cicéron):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 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 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 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托马斯·阿奎那( Aquinas):永恒法、自然法、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永恒法、自然法、人 法、神法 康德(Kant)、黑格尔(Hegel): 康德(Kant)、黑格尔(Hegel):理性主义取代神和自然作 为世界的主宰和法律话语的基调。 为世界的主宰和法律话语的基调。 德沃金( 德沃金(Dworkin, Ronald):法律的整体性和唯一正确的 Ronald):法律的整体性和唯一正确的 答案
- 宝光寺楹联
“法律”的含意:pp.55 法律”的含意:
狭义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法律。 定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 法律的整体。 法律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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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老子《道德经》 老子《道德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