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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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生产经营建设用地需要和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各矿、厂、处二级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土地管理。

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土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集团公司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授权经营的土地、住宅等非经营性的土地。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新增用地、土地利用与保护、土地处置及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土地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土地巡查,对存量土地逐宗逐块落实管理责任单位,明确管理范围,严防土地资源流失。

第五条土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取得,规范使用土地;

(二)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

(三)有效盘活,合理处置土地;

(四)加强监督,维护公司土地权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为集团公司土地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工作,对土地监管以及生产和建设用地征收负终端责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研究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环境,指导、监督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土地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用地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审定所属企业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指导所属企业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包括矿区采煤塌陷搬迁征地,协调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五)负责重大土地复垦项目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初审工作;

(六)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和处置工作;

(七)组织拟定集团公司内部重组有关土地处置方案;

(八)按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要求组织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九)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土地管理工作。杜绝土地流失,做到守土有责;

(十)负责与国家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第七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一)企划部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管理;

(二)……;

(三)……;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公司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经营及处置等有关法律论证、合同审查及法律纠纷处理。

第八条所属企业(用地单位)是本企业范围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设立土地管理职能归口部门,负责本企业土地管理工作,对土地的完整性负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本企业土地管理实施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企业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本企业新增建设用地前期论证、用地标准审核及费用审查,办理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报批及登记手续;

(四)负责管理权限内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土地处置工作,

编制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企业土地保护,协调处理土地权益争议;

(六)负责土地统计、档案管理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

(七)负责与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取得、利用和处置土地,应当依据集团公司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相关建设用地标准等,编制集团公司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公司土地利用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应于规划期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完成。土地利用规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报送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于每年10月中旬前完成下一年度集团公司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落

实年度重点项目用地指标。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对土地需求,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本企业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应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以及企业土地利用实际,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新增用地、存量土地利用及处置等。因特殊原因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土地事项,应及时上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所属企业土地利用规划应于规划期上一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年度计划应于9月底前编制完成。

所属企业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审定后,报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

所属企业确需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应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新增用地

第十六条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和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等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标准使用土地。严格

控制新增非生产性用地。

第十七条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需报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在审批、核准阶段申报用地预审;需报政府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备案后申报用地预审。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批准后,所属企业应依照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土地管理规定的报批程序、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一)占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用地单位首先向集团公司提出用地申请,批准后由房地产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组织用地单位,会同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被占地单位,就有关土地占用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用地合同。

(二)新增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按照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土地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征用地报批相关手续。

(三)对外投资项目需占用土地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按征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集团公司所属土地上进行拆迁、改造或新建工程项目,需经集团公司企划、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房地产管理中心对拟建项目占地用途、范围进行审查,报集团公司审批;依照土地管理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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