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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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号: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23年所得税改革政策解读与实施方案

2023年所得税改革政策解读与实施方案

2023年所得税改革政策解读与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财税改革一直是中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为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形势,政府决定在2023年实施所得税改革政策,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和方案的介绍。

二、政策概述2023年所得税改革政策是基于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简化个人所得税制度,降低纳税负担,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三、政策解读1. 税率调整:新政策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通过降低税率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1) 对应纳税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税率由20%降低至18%。

(2) 对应纳税收入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税率由25%降低至20%。

(3) 对应纳税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税率由30%降低至25%。

2. 税收起征点提高:为了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新政策将所得税税收起征点从每月5000元提高至8000元。

这意味着月收入低于8000元的纳税人将不再需要纳税。

3. 扣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新政策还规定了一些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具体如下:(1) 子女教育费用:对于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和培训的支出,可以在纳税时享受相应的扣除。

(2) 住房贷款利息:对于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在纳税时享受相应的扣除。

(3) 赡养老人支出:对于纳税人支付给赡养老人的支出,可以在纳税时享受相应的扣除。

4. 税收申报和征收方式:新政策将进一步推进在线税务申报和征收方式,使纳税人能够更便捷地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四、实施方案为有效实施2023年所得税改革政策,我们建议政府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政府应加大对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纳税人普及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2. 完善政策细则:政府应进一步完善2023年所得税改革政策的细则,明确纳税人的权益和义务。

3.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政府应加大对税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投入,提高在线申报和征收的效率和安全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09施行日期2002.02.09文号国税函[2002]146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9日国税函(2002)14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1.02.23•【文号】国税发[1991]048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年2月23日国税发<1991>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发布执行两年多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规定如下:一、关于原以集体企业名义登记,后转为私营企业的,其税款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仍挂集体企业牌子而实际是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在清理检查中被查出并换发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即按私营企业税收规定征收所得税。

其在变更登记前已享受的集体企业优惠减免税款应一律转为生产发展基金,专户管理。

二、关于私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取得的外汇留成额度调剂收入的征税问题。

为鼓励私营企业多出口创汇,对私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取得的外汇留成额度调剂收入,通过国家外汇调剂中心按国家规定办理的,不计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全额转入生产发展基金,作为国家扶植资金专户管理。

三、关于私营企业承揽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所得的征税问题。

私营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价值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在1至2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新办私营企业的征税问题。

新办的私营企业,原则上应照章纳税。

但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1年的期限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酌予减征或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2023年税务个人总结: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全解析

2023年税务个人总结: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全解析

2023年税务个人总结: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全解析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全解析引言:2023年即将到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将迎来新的变化和调整。

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都需要了解和缴纳的一项税款,而优惠政策则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激励个人消费与投资而设立的。

本文将为您全面解析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并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一、综述2023年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的背景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成为税收领域的重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2023年个人所得税制度将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及个税起征点提高2023年个人所得税税率将进行调整,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提高他们的可支配收入。

根据新政策,将增加1个税率层级,即增设45%税率。

同时,对于工薪所得个税起征点也将提高,具体数额将根据地区经济水平和物价指数进行浮动调整。

这些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广大工薪阶层的税负情况。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改革为了更好地关注个人和家庭的实际负担情况,202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将进行全面改革。

新政策将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增加了几个新的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费等。

同时,新政策还将取消过时和不合理的扣除项目,确保扣除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创新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个人养老保障成为社会的重要课题。

2023年,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将得到创新和完善。

该政策将允许缴纳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纳保费时享受税收优惠,即可将缴纳的保费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五、新型税收优惠政策推出激励消费和投资2023年,新型税收优惠政策将推出,旨在鼓励个人消费和投资,增加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购买力和投资动力。

2024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2024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2024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一、背景2024年,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推进经济发展,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加强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我国决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

本文将介绍2024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二、目标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优化税制,提高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公平性,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增强税收的可持续性,推动经济发展。

三、主要措施1.调整税率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情况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根据收入水平分段确定不同税率,逐渐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税率,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负。

具体税率表将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财政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调整。

2.增加税收减免政策针对低收入群体,加大税收减免政策力度。

对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的个税免除额,减少其税负。

同时,对中等收入群体也适当提高个税免除额,减轻其税负。

3.优化税收调整机制建立健全灵活的税收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免除额进行调整。

确保税制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保持税收制度的稳定。

4.加强税收征管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

完善税收制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纳税人的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信用。

5.建立公平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公正、高效的个人所得税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

四、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改革措施,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提高税收公平性通过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力度,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实现税收公平性的提高。

2.激发人们的积极性通过增加税收减免政策,减少税负,鼓励人们更加努力工作,激发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

3.增强税收的可持续性通过建立灵活的税收调整机制,及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情况变化调整税率和免除额,保持税收制度的可持续性。

4.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税务政策解读最新税收政策及对个人的影响

税务政策解读最新税收政策及对个人的影响

税务政策解读最新税收政策及对个人的影响税务政策解读:最新税收政策及对个人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更新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税收政策的调整往往会对个人的生活和经济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并分析其对个人的具体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了税务政策的重点领域之一。

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调整税率和税级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级进行了相应调整。

高收入群体的税率相对提高,而低收入群体的税率则相对下降。

这一调整有助于改善税收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压力。

2.优化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改革还调整了扣除项目,加大了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个税扣除力度。

同时,加大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这一调整有助于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水平。

3.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还着力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税收征管监管,有效打击税收逃漏等不法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和公平。

以上就是最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这一改革对个人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轻,有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二、增值税减免政策除了个人所得税改革外,最新的税收政策还涉及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下面是一些具体内容: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尤其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减轻了他们的负担,促进了他们的发展。

2.鼓励科技创新减免增值税最新的税收政策还对科技创新企业给予了增值税的减免优惠。

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减免增值税能够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3月26日)国税发〔1997〕43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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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158号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158号

. 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015号

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015号

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1月17日国税发〔1992〕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业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于1991年6月1日施行。

为了使税收政策更好地与之相适应,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著作权使用收入的征税办法明确如下:一、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因他人以图书报刊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投稿、翻译收入”项目征税。

二、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因他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中所述的各种方式(不含图书报刊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专利权转让收入”项目征税。

三、著作权使用过程中,每次收入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支付著作权使用收入的单位,必须在支付的同时,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个税调整方案

个税调整方案

个税调整方案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税收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个人所得税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已经开始逐步调整。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个税调整方案吧!一、个税的定义与作用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税种,是指对个体从获得税前收入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后所得到的实际收入进行征税。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和进步税,其税率会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平等,鼓励个人奋斗,从而进一步推动国家的发展。

二、个税调整方案的背景近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收入的增加,原本的个税政策已经不能再适应当下社会的需要。

因此,我国政府不得不出台个税调整方案,根据国情的需要,对个税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三、税率和起征点的调整1.通过新增减除费用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为了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方案增加了减除费用,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多项支出。

减除费用的扣除额度为每年12万元。

2.调整税率在税率方面,除了对已有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外,增加了税率级别。

目前个人所得税分为7级税率,即3%、10%、20%、25%、30%、35%和45%,新增加了6%的税率等级,并且具体税率水平和分级标准等相关政策将会在后续进一步明确。

3.调整起征点本次个税调整方案将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减轻了部分中低收入者的经济负担。

四、调整后的影响1.增加劳动者的实际收入通过增加减除费用和调整税率,可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增加劳动者的实际收入。

2.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可以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尤其是改善和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购买力,进一步带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3.引导收入分配合理化个税调整方案还可以引导收入分配的合理化,降低高收入群体的负担,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福利和生活水平,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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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标 签】个人收入调节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所﹝1989﹞171号
【发文日期】1989-09-19
【实施时间】1989-09-1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其他税费
黑龙江省税务局:
你局黑税二字[1989]289号《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颁发给重大立功人员的奖金征免税问题。

根据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是应该征税的。

但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予以免税。

你局提出的颁发给重大立功(如捕获罪犯、抢险救灾以及重大贡献)人员的奖金,不属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情况又比较复杂,如要求给予免税照顾,应逐项报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

二、关于纳税人捐赠给教育、卫生事业或救济灾民的承包收入征税问题。

有的承包人将取得的承包收入用于捐赠,应当是先纳税后捐赠,对其承包、转包收入中属于应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部分的税款是无权捐赠的。

特殊情况,应逐项报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防止以捐赠形式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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