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钓鱼岛:中国拥有绝对主权
42特别报道 Special RepoRt杨洁篪在联合国阐述中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严正立场文/ 霍建岗日本挑战战后国际秩序钓鱼岛是中国领土。
在中国史籍中,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文献是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
该书将钓鱼岛称为“钓鱼屿”。
其后的中国文献及官方舆图亦采用“钓鱼屿”名称,明朝嘉靖十三年(1534年)第十一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之《筹海图编》等均有记载。
因此,日本以所谓“无主地”的理由非法占据钓鱼岛,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钓鱼岛在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这一不平等条约中,被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一同割让给日本。
此后直至1945年二战后日本无条件投降,钓鱼岛一直被日本强占。
1943年12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发表的《开罗宣言》提出,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
1945年,美、英、中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45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
这实际上也就表明,日本已无条件放弃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
《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作为日本承认的国际文件,具有国际法效力,因此,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毋庸置疑。
1951年9月8日,日美将对日作战战胜国的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私下达成《旧金山和约》,将北纬29°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
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琉球列岛的地理的境界》(第27号布北京保利艺术博物馆公开出展钓鱼岛主权铁证。
第10章 中外渔业关系和渔业协定
暂,约占东
海渔场总面积的30%。不适用于双方EEZ制度, 也不适用于前述双方互惠入渔的有关规定,而 适用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
中间水域
中间水域管理措施:
(1)维持现有渔业活动; (2)双方渔船均无须领取对方许可证; (3)双方将以对本国渔船采取必要的船数限制、 交换渔获量资料等方式,致力于确保海洋生物 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4)中间水域两侧分别为中日管辖水域。
过渡水域
在过渡期内,按以下规定管理: 双方各自管辖本国国民和渔船,不对另一方渔
民或渔船进行管理; 双方逐年减少进入对方“过渡水域”的渔业活 动; 双方各自向另一方“过渡水域”的本国渔船发 放捕鱼许可证,并相互交换渔船名册; 采取和“暂定措施水域”相同的生物资源养护 和管理措施;还可采取联合检查措施,包括联 合乘船巡逻、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第十章 中外渔业关系和渔业协定
内容: 一 中日渔业协定和渔业安全作业议定 书 二 中韩渔业协定和渔业安全作业议定 书 三 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第一节 中日渔业协定和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
1955年6月13日:第一次签定中日民间渔业
协定。 1958年~1963年,中日民间渔业协定停滞。 1963年11月9日:第二次签定中日民间渔业 协定。 1955年到1974年,中日双方共签定或延长民 间协定有效期12次。 1975年8月15日,在东京签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1975年12月23日 生效。建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 1975年9月22日在北京签定《海上安全作业 议定书》。
中韩渔业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定的适用水域为中韩双方的专属经济区。 (2)根据互惠原则,双方均准许另一国的国民及 渔船到本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3)确立“暂定措施水域”; (4)在“暂定措施水域”两侧设立“过渡水域”, “过渡水域”的过渡期为4年;期满后,分别按 各自EEZ制度管理。 (5)在北纬37度以北水域,以及“暂定措施水 域”和“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 有渔业活动,双方各自对己方国民和渔船进行 管理。 (6)海难及其他紧急事故上的互相救助和保护, 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下允许对方到本
中日渔业新协定六月起生效
《中国渔业经济研究》20001337消息中日渔业新协定六月起生效农业部决定开展首次全国海洋渔业船舶普查工作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海洋渔业船舶现状,加快渔业船舶管理现代化,进一步完善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有效地控制捕捞强度,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为建立海洋渔业船舶报废制度,制订清理“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及渔业燃油税返还办法等重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农业部决定开展首次全国海洋渔业船舶普查工作。
普查登记时间为2000年6月1日至8月31日。
(主月)2000年伏季休渔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本刊讯]2000年伏季休渔新闻发布会于2000年3月31日在农业部召开。
农业部常务副部长万宝瑞到会并作了讲话,农业部渔业局杨坚局长,王衍亮、李健华等副局长参加了会议。
万宝瑞副部长在会上宣布:农业部决定,从2000年起,扩大南海海域休渔的作业类型,由“所有拖网(含拖虾、拖贝)、围网及掺缯作业”,调整为“除刺网、钓业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
为便于渔民生产和休渔管理,将南海、黄海、东海休渔起止时间统一后推12小时。
其他规定仍按农业部《关于在东、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关于延长黄海海域休渔期的通知》、《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具体休渔时间的调整:①南海:休渔时间由“6月1日零时至7月31日24时”调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②东、黄海:北纬35°以北海域,休渔时间由“7月1日零时至9月15日24时”调整为“7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35°~26°30′海域,休渔时间由“6月16日零时至9月15日24时”调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30′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由“6月1日零时至7月31日24时”调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邹婉虹)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四月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于1999年12月25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
中日渔业协定
中日渔业协定
中日渔业协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之间签订的一项协定。
协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两国渔业权益,促进双方的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自1985年签订以来,中日渔业协定已经是中日两国重要的国际合作、友好关系的重要纽带。
协议中规定了双方对渔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双方同意在各自管辖的渔区内进行渔业活动,并且采取措施来保护共同的渔业资源。
双方还同意控制和监督非法、未授权的捕鱼行为,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此外,协议规定,在相互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开放新的渔业区域。
同时,也规定了捕捞种类和数量的限制,以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避免过度捕捞对渔业生态系统的破坏。
通过签订这个协议,中日两国渔业之间的合作得更加紧密,友好的关系更加稳固。
双方不仅能够共同开发和保护渔业资源,还通过开展渔业合作,促进了两国之间的人文和经济交流。
中日渔业协定的签订,在推动双方渔业和海洋产业的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协定也引领了我国对外海洋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主张与维权,反映了中国积极参与区域和世界渔业治理的态度和行动。
协定为今后中日渔业的健康发展和互惠互利的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渔业法规基本知识
Chapter 10 渔业法规基本知识2006年12月1日第一节渔业法规概说一、渔业法规的概念渔业的概念:从狭义上讲,渔业仅指捕捞和养殖水生动物、植物的生产事业。
从广义上讲,除了水产捕捞业和水产养殖业外,渔业还包括水产品加工、渔业船舶制造及修理、渔具设备制造、水产品贸易、渔业休闲观光产业等。
在此,本人仅采用狭义的渔业概念,介绍与水产捕捞业和水产养殖业密切相关的法规。
渔业法规,是指调整因捕捞渔业生物资源、从事水产养殖和保护渔业资源以及渔业环境等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渔业法规的特点1 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
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
法律关系主体多样2 科学技术性强生物学、工程技术等。
渔业法规包括许多技术规范。
3 社会公益性:也涉及人和渔业生物资源和渔业环境之间的关系。
渔业法规,属于环保法规4 适用的地域范围复杂我国陆地领土、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里中国国籍船舶;5 与国际法的发展密切相关我国批准的国际渔业法和签署中外渔业协定以及国际渔业法规的发展趋势,都会对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带来直接的影响。
6 执法环境上的复杂性国际边界,国内行政区划边界,水上,涉外三、渔业法规的适用范围1 渔业法规的适地范围我国陆地领土、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具有中国国籍的渔业船舶)。
地方性渔业法规:国内的行政区划2渔业法规的适事范围:即渔业法规对什么活动、什么事实有效的问题。
这与“渔业”一词的含义紧密相关。
法理:事项法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此外,中国批准、参加或签定的国际渔业公约、双边渔业协定优于国内渔业法规,但是声明保留条款的除外。
3 渔业法规的适人范围:即渔业法规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
自然人、法人、单位、集体、外国人、无国籍人。
4 渔业法规的适时范围:即渔业法规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之前的渔业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的问题。
农业部发出关于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发出关于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发出关于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渔、以法兴渔”,有效地维护国家的渔业权益,根据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全国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渔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以《渔业法》颁布施行为标志,我国渔业步入了“依法治渔、以法兴渔”的新时期,渔业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进入九十年代,随着我国渔业的迅猛发展和国际渔业立法与管理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在渔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同时,水产资源衰退和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状况日益严重,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显得越来越紧迫,而且工作难度很大;二是,随着渔业经济发展,渔业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渔业管理工作从过去以水产资源和渔船管理为主,逐步扩展到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无线电管理,水产种苗、水产种质资源、水产品质量以及远洋渔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依法管理和规范渔业活动的任务日益繁重。
三是,为适应世界新的海洋制度的建立,1996年我国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开始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
在这一背景下,近年我先后与日本、韩国签署(或草签)了政府间渔业协定,不久将要实施。
同时,周边国家与我争夺海洋渔业资源的斗争也日趋尖锐,形势非常严峻。
与俄罗斯、蒙古等国的界江、界湖水产资源管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加强协定水域和周边涉外渔业管理,对外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保护广大渔民的正当利益,已成为我国渔业管理的一项十分艰巨和重要的任务。
4新中国的对日外交与中日关系的发展
作者简介: 汤重南,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中国日本史研究会会长、中国中日关系史学会副会长,研究方向: 日本近现代史。
∀参阅和平等: 共和国辉煌! 第4 册, 北京: 党史研究出版社, 2009 年, 第2063页。
# 参阅田桓主编: 战后中日关系史( 1945~ 1995) !,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年, 第73- 74、79- 80页。
∃详见吕乃澄、周卫平主编: 大棋局: 中日美关系风云五十年!, 北京: 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1年, 第24- 26 页。
% 外交部、中央文献研究室: 周恩来外交文选!,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0 年, 第48- 51页。
新中国的对日外交与中日关系的发展汤重南(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北京100006 )摘要: 新中国成立60年来, 中国的对日外交体现了坚持原则、灵活调整、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的特点,中日关系的发展亦可概括为艰难曲折、波澜壮阔、空前平等、前景光明。
文章按三大阶段, 对中国对日开展民间外交、建立半官半民经贸关系, 推进中日复交和签订和平友好条约以及中日从友好合作关系走向战略互惠关系进行了概略回顾。
关键词: 中日关系; 六十年; 新中国; 对日外交中图分类号: D8293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257- 0246 ( 2009) 08- 0012- 09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 笔者心潮起伏, 浮想联翩。
姑且以&新中国的对日外交与中日关系的发展∋为题, 对60年来新中国对日外交及其推进中日关系发展的历程进行概略的回顾, 提出个人的一些不甚成熟的想法。
疏漏错误之处肯定不少, 诚望各位师友、同仁及广大读者批评教正。
独立自主、和平共处( ( ( 新中国对日基本方针、政策和原则194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这是二战后世界上最重大的历史事件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 以毛泽东、周恩来等人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 从根本上结束了旧中国100多年来的屈辱外交, 创建了新中国的新型外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1.20•【文号】主席令[第34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日本•【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75.08.15•【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东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签订日期1975年8月15日生效日期197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发表的两国政府联合声明,为保护和合理地利用黄海、东海渔业资源,维持海上正常作业秩序,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一、本协定的适用海域(以下称协定海域)为以下规定的黄海、东海的海域(领海部分除外):1.下列各点连结的直线以东:(1)北纬三十九度四十五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九分十二秒之点,(2)北纬三十七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三分之点;2.下列各点顺次连结的直线以东:(1)北纬三十七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三分之点,(2)北纬三十六度四十八分十秒、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四分三十秒之点,(3)北纬三十五度十一分、东经一百二十度三十八分之点,(4)北纬三十度四十四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分之点,(5)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五分之点,(6)北纬二十七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三十分之点,(7)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分之点;3.北纬二十七度线以北。
二、本协定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关于海洋管辖权的各自立场。
第二条缔约双方为了保护和合理地利用渔业资源,在协定海域内就机轮渔业采取本协定附件一所规定的措施。
第三条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了确保本国渔轮切实地遵守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防止违约事件的发生,应对本国渔轮进行适当的指导和监督,并应对违约事件予以处理。
二、缔约任何一方可将缔约另一方渔轮违犯本协定附件一规定的情况和事实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另一方应将违约事件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缔约一方。
三、缔约双方在协定海域内作业的渔轮应相互合作,以保证实施本协定的规定。
第四条缔约双方为了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持正常作业秩序,以及顺利和迅速地处理海上事故,应各自对本国有关渔民和渔轮采取指导等必要措施。
海洋渔业执法的国际合作——我国大陆的执法实践
海 洋渔 业 执 法 的 国际合 作
— — 我 国 大 陆 的执 法 实 践
黄 硕 琳 刘艳 红
内容摘 要 :长期 以来 ,海洋 渔 业制度 中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之 一就 是缺 乏有 效 的 监测 、管理 、监 督和执 法机制 。加 强国家 问的海洋渔业的执法合作是 国际渔 业法律 制度 的一个 明确 的发展方 向。本 文 阐述 了海洋 渔业执 法合 作 的法律基 础 ,介 绍 了 我国大陆与美 国、日本 、韩 国、越 南等 国家开展 海洋渔 业执 法 国际合作 的 三种不 同 的方 式 :一是 派 遣 授 权 的执 法 人 员 参 加 合 作 方 的 海 上 执 法 巡 航 ,对 违 法 渔 船 进 行 联 合登 临检查 ,由船旗 国进行处 罚 ;二是双 方 的渔业执 法船在 海上 联合 编 队巡航 ,或 与对方的海上巡航飞机合作 ,发现可疑违 法渔船 由船旗 国进行调 查取证和查处 ;三 是将 海上观察到 的对方 可疑 的违法渔船 的信 息 向对 方主 管机构 通报 ,由船 旗 国进 行 调 查 取 证 和 处 罚 。我 国 大 陆 的海 上 渔 业 执 法 的 国 际 合 作 呈 现 出 以下 几 个 特 点 : 在 现行 国际法 的框 架下开展 执法合 作 ,突 出 了船旗 国管辖原则 。不 管是在 公海 水 域 或是在渔业 协定规定 的水域 ,渔业执 法合作 的 实践都体 现 了对船 旗 国主权和 管 辖权 的尊 重,同时也体 现 了对执法合作 方的尊 重;通过 海上 渔业执 法 的合作 ,大大 提 高 了海上执法 的成效 ,有效地打击 了违 反 国际法和 国内法的捕鱼活 动。
*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海 洋 法律 与政 策 研 究 所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云 南 红 河 学 院 副教 授 、博 士 。 ① 唐 建 业 、张 建 国 等 :《完 善 我 国 渔 船 管 理 的 探 讨 》。载 于 《渔 业 政 策 理 论 研 究 论 文 集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0.07.0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0年7月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陈耀邦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现行渔业法)自198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求,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渔业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重要的养殖水面不断被侵占;对渔业资源的掠夺性捕捞加剧;新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需要通过国内法来实施;渔业执法手段不够,力度不大,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惩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农业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1997年1月8日报请国务院审批。
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交通部、外交部等22个中央有关部门和江苏、广西、上海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到山东、辽宁等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同农业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针对现行渔业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重要养殖水面的保护、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个人使用现行渔业法第十条中规定,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从事养殖生产。
现行渔业法实施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渔业养殖生产者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地方已经将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直接确定给个人使用,一些沿海省、市还通过地方立法肯定了这种做法;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渔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日本•【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97.11.11•【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东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忆及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考虑到包括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在内的渔业领域的传统合作关系,为按照制订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建立两国间新的渔业秩序,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日本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一、缔约各方根据互惠原则,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令,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二、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颁发有关入渔的许可证,并可就颁发许可证收取适当费用。
三、缔约各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按照本协定及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令从事渔业活动。
第三条缔约各方考虑到本国专属经济区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每年决定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
该决定应尊重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
第四条一、缔约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国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时,遵守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缔约另一方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二、缔约各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通报本国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第五条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中日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一、底拖网渔业1.渔获配额5200吨2.作业许可船数240艘(国际吨位324总吨[含324总吨]以下)。
3.作业水域北纬33度11分18秒东经126度17分37秒的点和北纬32度36分23秒东经128 度36 分8 秒的点连接线以南,北纬30 度40 分以北、东经128 度以西、东经127 度30 分以东的东海的日本专属经济水域。
4.作业时间9月16日13时至翌年5月15日,1月1日至2月20日为禁止作业期(日本时间,下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渔时间有调整(在不超过30天的范围内前移或延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报日本国政府后,作业时间也作相应调整。
5.限制及条件网目(浸水收缩后的内径)必须为囊网54mm以上,其他部位65mm以上。
另外,囊网长度须在200目以下。
禁止使用辅助船(运输船、补给船等)。
不得采捕红珊瑚。
另外,采捕的红珊瑚,要迅速送回采捕水域,船内不得持有红珊瑚。
作业时的船间距保持1500 米以上。
在作业水域捕捞的渔获物及其制品在作业水域内不得转载;在作业水域捕捞的渔获物及其制品在作业水域以外转载时,必须在捕捞日志上记载转载位置、时间、渔获物种类及数量、转载船的船名号和许可证号。
6.其他2018年6月底之前研究探讨在渔船上设置VMSI勺可能性。
二、鱿钓渔业1.渔获配额白鱿鱼3520 吨。
2.作业许可船数生产船47艘(渔船国际吨位280总吨[含280总吨]以下),辅助船3艘。
3.作业水域以下两块水域拼成的水域:①由心)到(c)围成的水域。
(a)东经135度30分以西的北纬38度30分的纬线。
(b)连接北纬38度30分、东经135度30分和北纬38度、东经135度30分两点的线。
(c)东经135度30分以西的北纬38度的纬线。
②由(&)到(g)围成的水域,但A、B、C所表示的水域除外。
(a)东经133度以西的北纬38度的纬线。
四十年来我国渔业发展阶段与重大改革举措
来我国渔业发展阶段与重大改革举措渔业改革开放四十年渔业作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农业中所占比重虽不高,但在我国农业农村改革中却走在前列,率先推进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率先放开水产品购销体制,最早实行价格市场调节。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渔业渔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开创了“以养为主、多业并举、绿色发展”的中国特色渔业现代化道路。
我国渔业在保障农产品供应、促进农渔民增收、繁荣农业农村经济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建设文/杨子江1 刘龙腾1 李明爽2生态文明、增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渔业渔村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不仅为我国成功实现农业农村经济体制转轨积累了宝贵经验,而且为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实现渔业发展和渔村经济转型提供了有益借鉴。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四十周年之际,认真回顾和总结我国渔业改革开放的历史和经验,对大农业乃至整个国家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采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回顾四十年来我国渔业重大改革举措的过往,可以看出,我国渔业发展的内在逻辑是:依靠市场化实现“低门槛与高效益”,依靠渔业劳动力、资本、自然资源、企业家才能(技术、管理、信息等)进行需求侧拉动、供给侧推动、多元创新策动。
回顾过往四十年,我国渔业经济发展并非一个等速、同质的演变过程,而是渔业重大改革举措不断发力、量变引发质变、呈现明显阶段性的过程。
四十年来,我国渔业产业结构、技术结构、资本结构、要素结构、贸易结构、组织结构、制度结构等都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些结构变迁引致我国渔业经济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级不断演进。
划分经济发展阶段的标准多样、观点不一,本文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理论,综合结构主义观点和总量主义观点,统筹考虑渔业制度变迁因素、国家政策干预、渔业产业结构、渔业技术进步和渔业经济总量水平等若干指标,将四十年来我国渔业发展划分为三阶段,并阐述讨论各阶段重大改革举措。
一、增量发展期(1978年~2000年)1978年~2000年,我国渔业主要以增产为目标,先后经历了生产经营体制与市场价格逐渐放开的探索突破阶段。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订)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实施日期】2022.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运用于在《中日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暂定措施水域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ll、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实施《中日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
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农村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渔船生产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对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商定的作业规模,确定当年我国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船数和类型,并下达给东海区、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其分配各有关省、市。
第五条申请到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申请人或渔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持有与作业航区相适应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签证簿。
主机额定功率在300千瓦以上的渔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
(三)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或适任证书)。
(四)按规定填写和上交上一年度的捕捞日志。
(五)渔船按规定进行标记。
第六条申请进入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海洋与渔业法规》第四次作业
海洋法第四次作业1.专属经济区制度建立后,渔业法规发展的新特点。
(1)扩展国家渔业管理范围目前,以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形式来达到对200海里区域自然资源的管辖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有些宣布200海里领海或200海里渔区的国家正在着手进行新的立法,以建立专属经济区,使国内的立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2)加强对xx捕鱼活动的控制和管理1.关于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的确定与分配。
虽然沿海国有义务将可捕量的剩余部分让给其他国家捕捞,但是在确定可捕量与他们本国的捕捞能力时,是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换句话说,可捕量剩余部分的确定与分配完全取决于沿海国。
2.判定渔船国籍的标准。
外国渔船的捕捞许可常常由更高一级行政部门决定,并由带有与本国渔船不同的颁证标准和附加条件。
3.对外国捕鱼活动的收费。
对于外国渔船在沿海国管辖水域的捕鱼活动,各国的渔业法规都规定应收取一定的费用。
收费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根据实际的渔获量收费,根据渔船的捕捞能力收费和一次性收费。
4.对外国捕鱼活动的管理措施。
大多数允许外国渔船在其管辖水域内进行一定的捕鱼作业的国家,在他们的渔业法规里规定了各种管理措施或入渔条件。
(3)促进对外国捕鱼活动管辖的区域性合作目前,世界许多地区的国家都通过渔业立法或国际渔业协议,实现对外国捕鱼活动管辖的区域性合作。
(4)强化实施手段为了保证外国渔船遵守他们的法律、规章,许多沿海国的渔业法规授权海军进行监督和执法。
大部分国家的渔业法规授予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的渔船采取停船、登临、检查、扣押和逮捕的权力。
一些国家的渔业法规详细规定了对扣留违规渔船的程序。
在对外国违法渔船的处罚金额上,各国的渔业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了罚款外,大部分国家的渔业法规授权法院没收渔获物、渔具和渔船。
有35个国家的渔业法规还规定对违法的外国捕鱼活动的当事者可以判处监禁。
2.简述国家建立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实践。
(一)建立200海里区域的国家沿海国宣布建立200海里区域,有3种不同类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渔区和200海里领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令[1999]第18号1999年6月24日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渔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涉及渔业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任何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禁止外国人、外国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必须采用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以下条件对外国人的入渔申请进行审批:1、 申请的活动,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不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的执行;2、 申请的活动,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和海洋环境造成不利影响;3、 申请的船舶数量、作业类型和渔获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资源状况。
第六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入渔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缴纳入渔费并领取许可证。
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机关同意,入渔费可予以减免。
经批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按规定缴纳港口费用。
第七条 经批准作业的外国人、外国船舶领取许可证后,按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船舶、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类型、渔获数量等有关事项作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填写捕捞日志、悬挂标志和执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外国人、外国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在船舶间转载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补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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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忆及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考虑到包括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在内的渔业领域的传统合作关系,为按照制订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建立两国间新的渔业秩序,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日本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一、缔约各方根据互惠原则,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令,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二、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颁发有关入渔的许可证,并可就颁发许可证收取适当费用。
三、缔约各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按照本协定及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令从事渔业活动。
第三条缔约各方考虑到本国专属经济区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每年决定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
该决定应尊重第十一条规定设臵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
第四条一、缔约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国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时,遵守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缔约另一方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二、缔约各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通报本国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第五条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二、被逮捕或扣留的渔船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在逮捕或扣留缔约另一方的渔船及其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六条第二条至前条的规定适用于协定水域中除以下1及2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1、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水域;2、北纬二十七度以南的东海的协定水域以及东海以南的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三十分以西的协定水域(南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除外)。
第七条一、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暂定措施水域”)适用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1、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十点一分之点2、北纬三十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五十六点四分之点3、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点五分之点4、北纬二十八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七点九分之点5、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五十七点四分之点6、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五十八点三分之点7、北纬二十八度、东经一百二十七度十五点一分之点8、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八度零点九分之点9、北纬三十度、东经一百二十八度三十二点二分之点10、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东经一百二十八度二十六点一分之点11、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十点一分之点二、缔约双方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设臵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在暂定措施水域中,考虑到对缔约各方传统渔业活动的影响,为确保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及量的管理措施。
三、缔约各方应对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及其他必要措施。
缔约各方在该水域中,不对从事渔业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
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设臵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的作业限制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
缔约另一方应在尊重该方的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该方。
第八条缔约各方为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并顺利及时处理海上事故,应对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指导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其他紧急事态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要避难时,可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经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后,到缔约另一方港口等避难。
该国民及渔船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令,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第十条缔约双方为渔业科学研究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而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一、缔约双方为实现本协定的目的,设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渔委会由缔约双方政府各自任命的两名委员组成。
二、渔委会的任务如下:(一)协商与第三条规定有关的事项、与第六条第2项所指水域有关的事项,并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协商事项包括如下内容:1、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的事项;2、有关维持作业秩序的事项;3、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的事项;4、有关两国间渔业合作的事项。
(二)协商和决定与第七条规定有关的事项;(三)根据需要,就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四)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本协定的事项。
三、渔委会的一切建议和决定须经双方委员一致同意方能实施。
四、缔约双方政府应尊重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建议,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
五、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轮流举行。
根据需要,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第十三条一、本协定的附件(包括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修改后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缔约双方政府可以书面协议修改本协定的附件。
第十四条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为生效所必要的各自国内法律手续后,自两国政府通过换文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三、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在东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日本国政府代表徐敦信小渊惠三附件一:缔约各方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以下许可措施:一、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在接到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发来的有关本协定第三条规定决定的书面通报后,向缔约另一方的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许可证。
缔约另一方的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的有关法令颁发许可证。
二、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的授权机关通报有关入渔的手续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捕鱼数据的提供、渔船标识及捕捞日志的填写等手续规定)。
三、获得许可的渔船应将许可证臵于驾驶舱明显之处,并明确显示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渔船标识。
附件二:按以下规定实施本协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有关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
日本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避难港口等的海上保安厅的各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二、具体联系方法在本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设臵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上相互通报。
三、缔约各方的渔船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联络部门进行联系的内容有: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船籍港、总吨位和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通讯联络方法。
协议议事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就本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协定”)有关条款,同意记录下列事项:一、两国政府表示将继续坦诚进行两国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磋商,并努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此外,两国政府表示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的设定,不得认为有损两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各自立场。
二、两国政府表示,鉴于两国传统和合作的渔业关系,在实施协定和与第三国建立渔业关系时,双方在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水域北限线以北的东海部分水域,尊重现有的渔业活动,考虑缔约另一方传统作业及该水域的资源状况,不使缔约另一方在该水域的渔业利益受到不正当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日本国政府代表徐敦信小渊惠三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日本国外务大臣小渊惠三阁下:我荣幸地提及本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并谨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意向如下:以中日两国为确保本协定第六条第2项所指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而进行合作为前提,在该水域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令适用于日本国民。
顺致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徐敦信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徐敦信阁下:本大臣荣幸地提及本日签订的《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协定》,并谨阐述日本国政府意向如下:以日中两国为确保本协定第六条第2项所指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而进行合作为前提,在该水域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令适用于中国国民。
顺致敬意。
日本国外务大臣小渊惠三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徐敦信阁下:本大臣荣幸地提及本日签订的《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协定》,并谨阐述如下:一、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本协定生效后五年内,中国鱿鱼钓渔船应可在日本海及北太平洋日本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作业,免交入渔费,作业船数及渔获量不应超过一九九六年的实际数量。
二、本大臣对此意向如下:日本国政府注意到并原则接受中方的要求,将根据该水域的渔业资源状况,由本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设臵的日中渔业联合委员会协商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顺致敬意。
日本国外务大臣小渊惠三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