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催收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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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

甲方: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经常居住地:

联系方式:

乙方:

长沙裕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712号法定代表人:周小芳

长沙卫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大道300号公园道大厦1919

法定代表人:王国亮

湖南永雄律师事务所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2310房。

负责人:衡亮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不良资产管理所需的信息技术服务、非诉催收、诉讼催收法律服务等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服务事项

(一)法律服务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为:◎欠款管理、◎催收管理(非诉催收、诉讼催收)。

◎甲方委托乙方实时更新客户最新资料,帮助修复失联客户信息,代为查找欠款人通信信息,代为查找欠款财产信息,维持诉讼时效,恢复诉讼时效。

(二)信息技术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不良资产案件信息管理。

第二条法律服务委托权限

本委托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特别事项须经甲方书面或电子签名授权同意:

(一)不良资产管理债务人申请本息减免、以物抵债等;

(二)在诉讼阶段,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参与、接受法院调解,提起反诉、撤诉和上诉等;

(三)在执行阶段,代为申请执行;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执行和解;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

(四)其他可能导致甲方债权损失或权益变更的事项。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客观、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准确、真实、全面性。

(二)甲方应依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的,应从该日起向乙方支付剩余服务费用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甲方应对乙方催收管理事务给予必要协助。

(四)乙方进行催收管理期间,甲方不得将已委托乙方的个案同时再委托其它机构提供催收管理服务,已解除的个案除外。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和被调查人达成任何与本协议目的相悖的协议,否则视同乙方已履行本协议义务,甲方应按协议向已方支付履约费用及佣金。

(六)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服务业务的办理进度、办案质量。

(七)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有关本案的调查材料、处理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各主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工合作,依法促使不良资产管理欠款人偿还债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甲方声誉和形象。

(二)乙方确保受乙方指派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员工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进行催收管理。

(三)乙方就甲方提供的各类信函地址证据资料等,应尽到妥善保管与谨慎使用的义务,除用作委托催收,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

(五)乙方应对在委托催收及调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第五条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按如下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信息技术费用、法律服务费用):

◎欠款管理:免费。

服务费用暂由长沙裕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代收,乙方各主体根据所收服务费用按3:3:4的比例提供服务发票。

户名:长沙裕邦软件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行地址:

第六条服务期限

合同期限为乙方收到服务费之日止。

第七条协议的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二)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服务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

(三)如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其实际损失:

乙方违反其在第四条第三、四、五款约定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四)如出现下列情形,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其实际损失:

(1)甲方违反其在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约定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2)甲方委托的事项难以确认。

第八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友好、相互理解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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