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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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及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封样类型、定义、原则、程序、产品验收、封样件管理及封样件更改的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
2、封样类型
用于封样的实体可以是以下几种:
a) 完工产品;
b) 具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及零配件;
c) 用于检验产品零件的检具;
d) 用于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样品;
e) 其他特殊用途的实体。
3 、定义
根据产品使用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调认可,作为验收产品时,具有辅助参考标准的实体,称为封样件。
4、封样原则
4.1 当产品无法完全用检验的数据作为该产品的有关项目的验收标准时,可采用封样。
4.2 当专用检具使用频次很高,需要经常校正时,可采用封样。
4.3具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及零配件容易产生技术分歧,可采用封样。
4.4 因某种特殊情况,各部门协商一致要求封样的,可采用封样。
4.5 封样件必须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5、封样程序
5.1 当产品的外观项目不能清楚地描述或有关检测手段一时难以到位的,或由于质量提升需要日后参照参比的,可对实体进行封样。
5.2 封样应由质检科提出并通知生产部门、负责封样件检验人员、设计人员参加确认,封样件必须经检验负责人审核,技术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有效。
5.3 供需双方对封样件或经封样检测后的样品,针对其有关项目,在实际使用场合进行效果验证,经双方协调书面认可后,进行拍摄图片留存。对满足使用要求的实体贴上有编号的封样标签,作为封样件。
5.4 将有关数据及要求说明记录在“封样件确认表”内,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6、产品验收
6.1 产品验收时,以封样件及“封样件确认表”为依据进行验收,封样件及“封样件确认表”所规定的状态为接收该产品项目的最低条件。
6.2 验收人员应是封样时供需方的指定人员。
6.3 验收时发生异议,应召集当时参加封样的有关人员重新确认并记录。
7、封样件的管理
7.1 封样件数至少二件,供需双方各一件。
7.2 供需方必须作好明显的标记,妥善保管,必要时应有封样件备用件,当封样件有损伤时,应以备用件或对方有效封样为准。
8、封样件更改
当产品的各种条件发生变动时,封样的条件也需作变动时,应将原封样件作废并按规定第5条重新封样,同时通知相关人员。
9、相关表单
9.1 封样件确认表 -01
9.2 封样件台帐 -02
-01
封样件确认表(附封样件拍摄图片)
封样件有效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01
-02
常用软件课程设计
编制:审核:日期:常用软件课程设计
文件编号:
封样件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20 年月日发布20 年月日实施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