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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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文号】国税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9.01施行日期2005.09.01文号国税函[2005]860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但从近期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存在。

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确上传。

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清单信息完整、准确上传。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数据上报总局,以确保总局及时进行稽核比对。

对未按时上传数据、影响全国稽核比对的地区,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2.16•【文号】国税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6.01•【文号】国税函发[1995]284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税函发[1995]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特别是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最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地区发案率较高,作案金额较大,一定程度上给广东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况,认真总结工作,吸取教训,在全省市、县局长会议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并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总局认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这一规定,对于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的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意识,明确职责,严格纪律,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确保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参考。

你们有何好的经验、作法,也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一、严格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一)、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供应范围。

1.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专用发票。

2.对已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发现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以及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除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外,立刻收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涉税实务客观题汇总 (带答案)

涉税实务客观题汇总 (带答案)

2024 涉税实务客观题汇总【知识点1】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习题1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特点的是()。

A.独立性B.公益性C.公正性D. 自愿性【答案】B【解析】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包括: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专业性。

【知识点2】涉税专业服务范围【习题1 ·单选题】以下业务税务代理公司可以从事的是()。

A.纳税申报代理B.专业税务顾问C.涉税鉴证业务D. 纳税情况审查【答案】A【解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査业务,只能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税务代理公司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从事。

【习题2 ·单选题】关于税务师权利和义务及职业道德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税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不受区域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B. 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C. 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D. 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须从形式上保持独立【答案】D【解析】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査业务,必须从实质上保持独立性。

【知识点3】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习题1 ·多选题】下列关于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说法正确的有()。

A.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实名信息B.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的次月底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C.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D.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E.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 月31 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答案】ACE【解析】选项B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 月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07•【文号】国税函[2004]883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货运发票等多种发票的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目前不同的清单数据需要使用不同的软件采集,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不便。

为此,总局经过分析和归类,将清单采集软件进行了合并,让一户纳税人(一家中介机构或一个税务机关)使用一个数据采集软件、一张软盘报送发票电子数据,合并后的软件统一命名为《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

目前该软件已开发和修改完成,并通过了测试,现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公布。

为方便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安装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软件版本说明针对不同的使用单位,软件分为以下几种安装版本:(一)国税一般纳税人版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一联)、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二)国税中介版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介代理机构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三)国税机关版使用对象:代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采集的税务机关采集内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和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采集。

(四)地税自开版使用对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我们企业采购货物,对方企业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没有写我们的账号信息,将此栏空着了,我们要求重新开具,可是对方说让我们先认证,认证通过的话他们就不给重新开具了,这样可以吗?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要求重新开具。

2、我们企业在开具机打发票时放错票了,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 36”的发票先用了,我们可不可以在打印下一张开票系统中发票号码末位数应为“36”的发票时将实际末位数为“35”的发票放到打印机中开具使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35、36”的两张发票都作废重新开具。

3、随着企业经营年限的增加,我们企业需要留存的资料也越来越多,最近我们想统一销毁一部分,不知道以前使用过的发票和领购簿是否可以自行销毁?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企业的普通发票丢失了,听说普通发票丢失不用登报,尤其是已开具的,因为对方不能像专票一样抵扣,所以就没有必要登报,是这样的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条文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条文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条文(1994-2012)目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国税发[1995]192号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8、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30、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31、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33、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4号34、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2号36、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37、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2012]17号下列文件中省略为失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颁布时间:1994-5-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近一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反映一些增值税征税方面的问题,如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问题等,要求总局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税收学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

税收学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
7.属于一般物资援助项目下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自1999年1月1日起可比照一般货物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8.从2003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要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9.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因此它本身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
3.分别以比例税和累进税的形式的对工资收入征收所得税,在取得税收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比例税比累进税具有更多的替代效应。( )
4.在税前工资率因征税而变动的情况下,劳动的供给和需求弹性越大,则对工资收入征收所得税后,劳动力的供给量将下降的幅度也越大。( )
5.征税对个人储蓄会同时产生减少现期消费、增加将来消费(储蓄)的收入效应和增加当前消费、减少将来消费(储蓄)的替代效应。( )
判断题一
1.效率角度分析,累退税率由于随着收入增加而上缴的税收占收入比例下降,因此对个人增加收入起到抑制作用。( )
2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税收主要来自于农业收入,以货币形式为主。( )
3公元594年的鲁国,实行了“初税亩”的农业税制,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以税的名义征税。( )
4 当存在税负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而在没有税负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合一的,即纳税人就是负税人,负税人也就是纳税人。( )
11.从征税范围和税负转嫁的关系看,征税范围广,税负难于转嫁。( )
12.税负归宿有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之分,经济归宿是税收负担随着经济运动而不断转嫁以后的税负归着点,通常把负税人承担的税负视为税负经济归宿。( )
13.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对商品课税而言,从量税和从价税不改变税负归宿的性质,但改变税负归宿的影响方式。( )

如何批量查验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批量查验增值税专用发票

输入法不能在中文输入下扫码
没有扫码枪也可以人工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不含税金额
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97号发布)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 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打开浏览器,输入www.etax-kj/tssb, 进入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平台。
切换到发票模块下,点发票查验,进 入发票查验页面。
在电脑上连接扫码枪,并调试好设备, 将鼠标放置在“扫码二维码查验”输 入框(注意:将输入法由中文换为英 文),使用扫码枪扫描发票上的二维 码
扫描成功后,下方会显示税务机关的 发票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样式相 同),此时通过人工核对与纸质发票 是否完全一致,一致就通过。
如何批量查验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服装、鞋帽是为了满足其行业特点及生产工作环境的需要,并确实专 门用于员工工作时的劳动保护,可以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抵扣,但如不属 于劳保专用,则销售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企业拿到纸质发票后都需要先查验,没问题后入账,那么如何才能提高发票查验效率呢,今 天给大家介绍一个扫码查验方法,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效率!有条件的企业还是建议先 扫描成影印文件,然后通过OCR技术实现自动查验,省去人工查验,避免效率低、有误差。
非试点地区,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21年1月 21日起,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及时发现 和查处增值税偷、骗税行为而实施的国家金税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1994年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航天工业总公司等部门,组织力量联合攻关,集 计算机、微电子、光电技术和数据加密等技术于一体开发研制的。该系统采用复合式加密认证算 法,采用理论上不可破译的一机一密,一次一密的密码体制,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税务 部门和企业利用该系统能独立实现发票的防伪认证,不需联即可随时随地稽查假发票和大头小尾 的“阴阳”票。同时,从该系统的报税子系统取得的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取得的抵扣联数据 将直接进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纳税 申报信息进行全面的交叉比对,及时掌握税源情况和发现增值税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能 够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链接增值税流转环节的载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哪些要求呢?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按照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l.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果发生填写错误应当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填写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予以作废。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没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当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按照规定,根据不同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用红色印泥。

8.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仿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绝接受。

此外,为有利于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防止纳税人转借、串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源泉管理,税务机关在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帐联)的“销货单位”栏内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给纳税人使用。

未加盖该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给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事业单位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附件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日国税发…1999‟221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1)。

第五条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三章系统发行第七条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

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地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发行县级所属征收单位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第八条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九条防伪税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应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第四章发放发售第十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日常详细操作步骤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日常详细操作步骤
这样当月的发票认证工作就已经全部完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击【查询认证结果】 → 在【受理序号】处框内输入受理序号(或粘贴) → 单击【提交】 → 显示查询结果后:如果【状态】栏为“待处理”就要等待,用户可
以去做其他事情,隔 10 钟后再来重新查询认证结果 ;如果【状态】处为“已处理”就点击右边的“下载”按钮 → 点击【保存】 → 双击【我的电脑】 → 双
击【D:】盘 → 双击【网络认证】 → 双击【下载文件】 → 点击【保存】 → 提示“下载完毕”后点击【关闭】按钮 → 关闭国税抵扣联网络认证网站 → 双
击桌面【中兴通抵扣信息采集系统】 → 选择发票类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货物运输发票】→ 输入用户代码“admin”和密码“admin” → 点击【登
.
.
陆】按钮 → 点击【接收认证结果】 → 点击【接收认证结果】 → 点击“磁盘传输【网络认证】”前的(○) → 双击【我的电脑】 → 双击【D:】盘→ 双击【网 络认证】 → 双击【下载文件】 → 选中文件(将文件点成蓝色) → 点击【打开】 → 提示认证结果对话框(用户需要对认证结果进行核对) → 核对后点击【确 定】 → 点击【返回】 → 关闭【中兴通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 → 双击桌面【我的电脑】 → 双击【D:】盘 → 双击【网上认证】 → 双击【上传文件】 → 选中文件(将文件点成蓝色)后删除 → 点击【后退】或【向上】按钮 → 双击【下载文件】 → 选中文件(将文件点成蓝色)后删除 .
1用手工写下来2通过用鼠标复制后再粘贴t双击桌面上internetexplorer点击收藏夹中的发票抵扣联网络认证客户端一登录返回点击保存提示下载完毕后点击关闭按钮选择发票类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货物运输发票t输入用户代码admin和密码admin点击登陆按钮点击接收认证结果点击磁盘传输网络认证前的o双击我的电脑双击网络认证t双击下载文件点击打开t提示认证结果对话框用户需要对认证结果进行核对选中文件将文件点成蓝色后删除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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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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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
采集方式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赣国税函﹝2007﹞132号
【发文日期】2007-04-25
【实施时间】2007-04-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方式。

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可以解决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等候现象,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根据总局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工作要求,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端采集系统经过一年多的开发和调试,已在鹰潭市成功试运行,并顺利通过验收。

为此,省局决定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份起,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纳税人是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还是仍按现行方式直接报送纸质抵扣联到税务机关扫描认证,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使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采用了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提供的CA认证,要求参加网上认证的企业必须申请该公司的CA认证(CA认证可以与网上申报共用,即已实行网上申报的企业可不再申请)。

三、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共支持3个品牌8种型号扫描仪(具体型号为:虹光AV830C、虹光AV710、虹光AV210、虹光AV160、虹光AV180、虹光FB1880、方正T2400和北洋BSC-280),供纳税人自愿选购。

税务机关不得干预,更不得参与相关的企业商业性活动。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应在办税服务厅张贴支持扫描仪型号以及软件功能等宣传材料,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省局将在近期对设区市局技术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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