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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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03]41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0.01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增值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3]418号2003年10月1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本着既支持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又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面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
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
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文件规定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继续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以及《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625号)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