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赣国税函[2006]164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16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调整后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调整后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深入学习、宣传新政策的基础上,于近期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有的放矢地抓好政策落实工作。
一是调查符合再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减免税条件的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类型、数量,摸清新政策落实的空间。
二是调查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当年新增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预定工作时间,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基本状况。
三是调查新旧政策衔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二、加强沟通,积极衔接,与地税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再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规定:对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国税与地税部门征管的企业减免税需要国税、地税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协作,再依次进行减免。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的落实更需要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不断提高信息交换质量。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建立有关信息交换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沟通经常化、协作制度化。
要在企业获得免税资格后与地税部门加强协调,掌握企业的预核定减免税额、实际减免的税额等基础信息,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工作;对企业预核定减免税额发生变化的,国税机关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再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赣地税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9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局对我省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一并下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铃股票认购申请表发行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赣税发〔1994〕35号)2.《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34号)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赣税发〔1994〕284号)4.《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赣税函发〔1994〕14号)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304号)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391号)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塘至鹰潭电缆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1997〕051号)8.《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赣建房字〔2000〕042号)9.《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符合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免征营业税条件项目名单的通知》(赣建房〔2002〕28号)10.《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10号)11.《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赣财法〔2003〕20号)1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通知》(赣地税函〔2004〕53号)1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5〕92号)1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09号)二、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件)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229号)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专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发〔1995〕282号)3.《江西省科学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办法>及<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赣科发市字〔1996〕231号)4.《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科发市字〔1997〕213号)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赣地税函〔1998〕118号)6.《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子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赣财文字〔1999〕128号)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65号)8.《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财务公司从江西柘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租赁资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0〕57号)9.《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消防部队系统工程免税的复函》(赣地税函〔2000〕87号)10.《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赣财文字〔2000〕144号)1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军队工程建安营业税问题的函复》(赣地税函〔2000〕84号)1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网络租赁费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赣地税函〔2004〕27号)三、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6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2.《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3点、第五第、第六条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收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4〕013号)第五点“分成收入”、第七点4.《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发〔1994〕024号)第一点5.《关于金融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征收营业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053号)第一条中"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人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认定机关和管理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即从2007年7月1日起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凡是申办福利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材料后,应及时受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填写后,将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民政局。
设区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工作岗位等情况的,认定机关可指派工作人员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实地核实。
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下达予以资格认定批复,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全省统一印制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并在残疾人证件上(残疾证原件)加盖“已就业”印章。
申办企业或用人单位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证件的本省残疾人员,对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制发证件的残疾人员,暂不计算残疾人安置人数和比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9.29•【字号】赣国税发[1998]524号•【施行日期】199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赣国税发[1998]524号1998年9月29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曾下发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348号),现根据一年来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新批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问题凡新批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前,应书面自愿选择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并报经所在地地(市)国税机关审签意见。
退税机关办证时据此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方式。
二、“免、抵、退”税审核问题为加强地(市)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管理和监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在原有审批程序中增加地(市)税务机关审核环节。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由企业报地市涉外科审核后呈省局涉外处审核。
需要退税的,由涉外处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复核,并呈局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库(南昌、赣州地区由其涉外处审核后交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复核退税)。
三、“免、抵、退”税政策执行问题1、赣国税发[1997]348号文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的实现时间,根据一些地方反映,由于单证书集等问题,出口企业对出口销售收入未能按财务制度的要求入帐,而是待所有单证到齐后才入销售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赣国税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0号2006年1月13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2.部分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3.税收减免文书(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强化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0年6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2010-04-07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现将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对2010年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的时间可延长至4月底前完成。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审批类税收优惠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除实行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之外的其他应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登记备案后执行。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但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标 签】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函﹝2003﹞418号【发文日期】2003-10-01【实施时间】2003-10-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本着既支持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又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面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
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文件规定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继续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以及《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625号)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231号)办理退税。
二、对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生产性福利企业给予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主体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规定,但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的50%以上和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的比例在20%以内的福利企业(包括本文下发前已批准认定的福利企业),给予适当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退税与实际支付“四残”人员工资配比制度。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还额以企业实际支付“四残”人员的工资总额的2.5倍为最高限额。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赣地税发[2002]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106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适应新的税务管理和“两权”监督工作的需要,省局修订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减免税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规范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集体审批、政务公开,内部审计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营业税减免税。
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税,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服务意识,对符合政策的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减免税。
二、本办法实施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6]038号检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仍分别按省建设厅、省地税局赣建房字[2000]42号和省地税局赣地税发[2000]65号、赣地税发[2000]77号检发的单项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管理监督若干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各设区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江西省省级2018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2019年1月24日附件江西省省级2018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1. 江西省科技装备业商会2. 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3.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4. 江西省零售服务产业协会5. 江西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6. 江西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7. 江西省兴民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8.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9. 江西省室内装饰协会10. 江西省能源协会11. 江西省中小企业协会12. 江西省凯旋基金会13. 东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4. 江西爱康慈善基金会15. 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16. 江西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7. 江西省卒中学会18. 江西省保健学会19. 江西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各设区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赣财法[2003]16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具体政策不够明确,不利于基层实施。
为统一口径,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下同)、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对提供管道工程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管道煤气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在非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缆车、观光车比照索道执行。
三、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销售通信设备(俗称“捆绑销售”)应按规定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对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比照福利彩票发行销售营业税政策执行。
五、关于各级政府所属“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土地的政策适用问题:为了实现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确保国有土地的增值收入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纷纷成立“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主要职能就是代行政府国有土地一级市场运作,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反映出两种方式:一是只行代理职权,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起“中介”作用,“土地储备中心”掌握了政府全部拟开发的土地的信息,有的还允许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三通(六通)-平”,将“生地”变成“熟地”。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赣民字[2001]231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23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我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税务、民政部门密切配合,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福利企业,特别是福利企业的法人代表,要充分认识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严禁打着安置残疾人的幌子,偷骗国家税款,为小集体或个人非法谋取私利的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端正办厂方向,严格遵守各项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严格做到先征后退,不得搞"不征不退"、"征了不退"或"征了不及时退"。
二、规范残疾人证明和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我省残疾人的残疾证明使用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存在"一人多证"、"一证多厂"的现象。
为规范残疾证明使用,今后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一律使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核发的(疾病证明书)。
主管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上签署意见刻印章。
《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和造册登记,由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负责保存并随时接受查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2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2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
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清单申报的办理(一)企业发生属于《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当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
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整理后留存备查。
(二)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资料后,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盖章受理。
三、专项申报的办理(一)企业发生属于《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2.会计核算资料及其它相关纳税资料;3.《办法》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
(二)企业应按资产损失类别将上述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编排页码。
(三)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发证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
发证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89(000)021
【摘要】为贯彻落实民政部(1988)城字12号《关于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116号《关于转发〈丹东市税务局清理"四假"企业、整顿纳税秩序〉的通知》精神,做好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的清理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清理发证工作的领导近几年来,我省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势头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了明显提高,对促进安定团结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也存在一些
【总页数】3页(P25-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农村村落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全省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报告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进行取水登记和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J], ;
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省直党政部门主办的报刊进行清理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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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3]36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3]369号2003年9月4日)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和规范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下放福利企业年检审批权限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把福利企业年检审批与退税审批对应起来,决定对《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625号)规定的福利企业年检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将年应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下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调整为年应纳增值税额80万元(含)以下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
二、限时办理福利企业退税福利企业增值税实行按季退税。
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
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国税局自收到下级上报的已审核退税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各退税机关在收到退税审批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退库手续。
三、实行增值税退税配比政策为进一步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由民政、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其增值税退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办理。
对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生产性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和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规定比例的,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配比办法,即对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残疾职工上岗率在8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经国税机关批准,可以退还企业部分已缴纳的增值税,具体退还比例以企业实付残疾人员工资总额的2.5倍为限。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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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3-13【大中小】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号:赣地税发[2006]33号发布日期:2006-3-13执行日期:2006-4-1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管理,建立地方税收减免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地方税收减免管理的原则第二条依法行政的原则。
地方税减免的执行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
一方面既要坚持依法治税、按章办事,另一方面又要用好、用足、用活减免税政策。
第三条集体审批的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制度,确保减免税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效率及时的原则。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
对资料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五条程序规范的原则。
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资料要规范统一,地税机关审批(申报)减免税的程序要规范,资料统计和归集管理要规范。
第六条权责统一的原则。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实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地方税收减免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地方税税款的,属于地方税减免税的范围。
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八条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按照税种具体划分如下:、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他涉及营业税减免的项目为备案类项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0.14•【字号】赣国税发[2002]23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2]232号2002年10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印发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0]33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国税系统负责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对下列企业和单位的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驻赣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投资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二)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和各类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三)中央企、事业单位之间,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地方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四)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新办企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赣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5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抓项目促发展”这一战略部署,牢牢抓住项目建设这一重点,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对拉动内需、扩大总量、优化结构、增强后劲、带动就业、推动发展的“经济引擎”作用,进一步增强全省地税部门服务项目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到着力在培植税源上下功夫支持项目建设,着力在落实政策上下功夫扶持项目建设,着力在优化服务上下功夫帮扶项目建设,着力在提高效能上下功夫促进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服务项目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加快我省项目建设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订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一、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1.鼓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入。
全面落实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降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成本。
(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线用地,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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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03]41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0.01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增值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3]418号2003年10月1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本着既支持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又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面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
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
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文件规定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继续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以及《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625号)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