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外经贸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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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2.07•【文号】[1998]外经贸管发第573号•【施行日期】199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9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5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麻黄素(含从麻黄草提取和化学合成的,包括左、右旋)及其盐类、麻黄素粗品(含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草粉)、麻黄素衍生物以及以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以下简称麻黄素类产品)等的生产、经营、使用、出口实行专项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加强对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专项管理,在保障合法贸易的前提下,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现就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2种麻黄素类产品(见附件一)均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含已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麻黄素和伪麻黄素),其产品编码以海关数据库的商品编码为准。

二、取消海关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验放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原规定,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根据往年全国各主产地、各主营公司、生产企业麻黄类产品出口统计,现核定两类麻黄素类产品出口企业如下:(一)麻黄素出口企业(见附件二)(二)麻黄素以外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企业(见附件三)被核定的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麻黄素类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购用证明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在经营活动中,切实防止麻黄素类产品流入非法制毒、贩毒渠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国家税务局:为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走私、逃套汇和出口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规范进出口企业行为、禁止各类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规定,有效地遏制了进出口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但近来,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现象又有所抬头。

国家审计署在审计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南通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总公司同意,先后成立了7家由少数职工或个人控股的有限公司。

这些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借用中设南通公司的经营权从事进出口贸易,中设南通公司这一作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巩固打击走私、逃套汇、出口骗税活动取得的成果,现就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它企业以进出口企业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已经挂靠的企业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不得继续经营。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

对存在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问题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责令其进行整顿并立即终止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审查办理的出口退税是否符合规定,对属于借权、挂靠经营的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01.04•【文号】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施行日期】200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特派员办事处,机电商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6.16•【文号】[1999]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48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根据《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22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委托D-EI中心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以下简称“CIECNet”)上开发了“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通过了试运行,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入《系统》的程序:首先:进入“CIECNet”,网址为:http://www.ec.com.cn/。

第二,进入《系统》,网址为:http://etpc.ec.com.cn:8001/。

第三,输入用户名称和用户口令。

第四,按贸易方式输入、修改或查询有关数据。

输入或修改上月有关数据的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24时以前。

超过该时间,则只可查询。

第五,退出《系统》。

二、用户名称和用户口令:(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用户名称”按所给定的“用户代码”(详见附件一)输入。

(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的“用户名称”,按本企业的企业代码输入。

(三)“用户口令”均暂定为“password”。

本口令有效期为1999年7月31日。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修改本单位的用户口令,口令的设立应在6至10位数这间〔以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小写)任意混合定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9.27•【文号】国经贸贸易[1999]934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有关规定,现将《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二批)下发你们,自1999年10月1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

10月1日前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且2000年1月1日前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仍按原规定执行至合同完毕,对经批准延期的合同,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申请第二次延期的由海关对尚未加工出口的料件征收应征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

各地海关对10月1日前已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要抓紧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二批)商品大类商品名称商品税号1、食糖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17011100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17011200砂糖17019910绵白糖170199202、植物油(未经化学改性)初榨的豆油15071000其他豆油及其分离品15079000初榨的花生油15081000其他花生油及其分离品15089000初榨的棕榈油15111000其他棕榈油及其分离品15119000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15121100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15122100其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15122900初榨的菜子油15141010初榨的芥子油15141090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15149000初榨的玉米油15152100芝麻油及其分离品151550003、天然橡胶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40011000烟胶片40012100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40012200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400129004、羊毛未梳含脂剪羊毛51011100其他未梳含脂羊毛51011900未梳脱脂剪羊毛,未碳化51012100其他未梳脱脂羊毛,未碳化51012900未梳碳化羊毛51013000羊毛落毛51031010粗梳羊毛51051000精梳羊毛片毛51052100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510529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9
84022000
10
84031010
11
84031090
12
84041010
13
84041020
14
84042000
15
84161000
16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过热水锅炉 家用型热水锅炉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2001年12月27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73110010
1
73110090
2
73211100
3
73218100
4
76130090
5
84021110
6
84021190
7
84021200
8
84021900
63
95041000
64
95043010
65
95043090
投币式电子游戏机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 其他电子游戏机
66
95049010
发动机
67
8407-8408
车类
87章
32
90181400
33
9018193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经贸部机关司局职责机构设置局部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经贸部机关司局职责机构设置局部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经贸部机关司局职责机构设置局部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3.28•【文号】[2000]外经贸办字第32号•【施行日期】2000.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经贸部机关司局职责机构设置局部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办字第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政府运输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18号)和《关于重新印发我部各司(厅)职责的通知》(〔2000〕外经贸办发第142号),外经贸部对机关各司局及内设处室的职责、机构设置进行了局部调整,并决定:设立外经贸政策研究室;“外经贸政策和发展司”更名为“外经贸发展司”;撤销外贸货运司,将原外贸货运司的职责交由外经贸发展司承担。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外经贸政策研究室从3月15日起正式成立并对外办公,其在外经贸部各司局的排序中列在“人事司”之后,简称“政研室”,公文编字为“外经贸政字号”。

二、外经贸政策和发展司更名为“外经贸发展司”,公文编字为“外经贸发展字号”。

发展司下设“运输协调处”,承担由原外贸货运司划转的职责:管理国际货运代理;研究制定并完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标准,负责货运代理企业资格的审定;负责供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冷冻商品“三趟快车”运输的组织协调;参与政府及国际多边运输协定的谈判;指导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联系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及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

仍保留“外经贸部供应港澳三趟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责同时划转到发展司。

三、正式撤销外贸货运司,从2000年3月15日--4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原外贸货运司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仍由该司有关处室处理,需由司负责人签署的有关公文送发展司负责人签署,需用司印的一律用发展司印章。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国境外投资的实际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国境外投资的实际

附件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先进单位名称先进个人1、国家广电总局计财司琚宏伟、姚宁洲2、铁道部统计中心姜新华3、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中心张永焕4、北京市商务局张成成5、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王爱雯6、山西省商务厅郭红卫7、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刘敏8、黑龙江省商务厅于力、周凯9、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李雅梅10、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李雷、何怀东11、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陈奇12、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冯建军13、河南省商务厅王洪军、李少伟14、湖北省商务厅李东福15、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温晓环16、深圳市贸易工业局黄撰、冯革胜1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白岚18、云南省商务厅杨沐19、四川省商务厅曾林20、陕西省商务厅张耀琴21、甘肃省商务厅何岁久2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闫疆23、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章乐、钱晶晶2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黄寒青25、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门炜炜26、秦皇岛市商务局27、温州市外经贸局夏林红28、嘉兴市外经贸局葛志新29、金华市外经贸局龚健30、宁波市鄞州区外经贸局华维君31、无锡市外经贸局朱艳嫣、章伟32、南通市外经贸局陈国枢33、苏州市外经贸局许士青34、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牛新榕35、漳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吴岚蕾36、济南市外经贸局王景春37、日照市外经贸局费立芳38、滨州市外经贸局郭永业39、济宁市外经贸局辛培德40、临沂市外经贸局李先成41、聊城市外经贸局42、泰安市外经贸局4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肖修文4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殷培华45、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陈利玲46、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郭伟47、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温泉48、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何秀菊、叶萌49、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谭泳50、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卢志勇、高伟5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李春波52、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张伦、谭立利53、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黎樟林54、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廖欣然、王节55、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郎朗5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韩晓倩57、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夏正国58、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李军、刘沁林5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王健宇60、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宋铭贺61、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郭楠、沙莉62、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谢铮63、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苏雯64、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程文欣6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刘传波66、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韩镭、杨琳67、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传起68、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笪鸿雯69、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李民70、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袁江71、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许昌夏72、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乔明芳73、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刘淑新74、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郑永进75、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王晶晶7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裘音浪77、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刘漪78、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陈杭梅79、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李光8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汪汉英81、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82、东风汽车公司8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峰8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8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86、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马占兴87、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丛茵88、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郭旸旸89、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角艳丽90、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总公司杨敏91、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李迎荣92、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团丽93、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张颖94、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孙米扬95、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边京喜96、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谢新97、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候双红98、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张静99、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袁慧玲100、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胡赵雨101、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冯书娟102、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徐小霞103、珠海振戎公司孙晓东104、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裴琳琳105、中国恒天集团公司陈雅君106、三九企业集团107、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孙汉村108、中国寰岛(集团)公司顾永林109、南光(集团)有限公司110、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杨颖111、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李凤祥11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1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雷东升114、中国诚通控股公司刘小萌115、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黄理欢116、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汪秋兰117、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118、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高汝梅119、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李尚120、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徐旭121、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景莉122、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欣123、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海莲124、首钢总公司高成禹125、上海斯迈克有限公司陆继军126、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孙建敏127、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虞晨128、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邵健强129、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家纺有限公司吴建芬130、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琳131、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俊红132、上海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建中133、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4、满洲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135、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6、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浪137、中国一汽集团进出口公司胡立娟138、亿阳集团有限公司董晶139、东宁吉信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文燕140、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康宇青141、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陆明灿142、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吕争143、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丁鸽铃144、常熟市千斤顶厂顾美华145、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李玲146、华闽集团有限公司吴穗真147、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国148、福建华侨实业集团公司李洪瑞149、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凌云150、中国(福建)省对外贸易中心集团陈体昂151、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刘碧溪152、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李玲虹153、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4、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5、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孙传文156、中国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顾念群157、山东绮丽集团公司高军158、山东黄金集团姚琳娜159、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160、青岛啤酒集团毕伟峰、马宁161、海尔集团宋玉军、孙凌云162、青岛市纺织总公司马晓宁163、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朱莲芳164、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邓爱卿165、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刘斌166、广东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黄海舟167、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有限公司何倩168、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敏169、广州市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李艺170、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穗珠171、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张颖妍172、国光电器有限公司吴立华173、T 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苡17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胡新霞175、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岳斌176、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朱玉鹏177、川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张林178、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春燕179、重庆东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黄刚180、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付蓉181、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张元华182、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陈其刚183、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及机构设置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及机构设置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及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10.31•【文号】[1994]外经贸资发第696号•【施行日期】199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及机构设置的通知(1994年10月31日〔1994〕外经贸资发第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上海市外资委、厦门市外资委,湖南省招商局,深圳市外资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1994]70号),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已正式成立。

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将其职能与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一)调查了解全国用外资的情况、动态、存在的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供全国利用外资简报;(二)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协调各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三)根据全国利用外资的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四)负责筹备领导小组会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及领导小组组成单位之间的联络工作;(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置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主任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主管外资的副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担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班子设在外经贸部外资司。

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名单附后)确定一位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员建立不定期的协调和联络制度。

请各地在今后的外资管理工作中,加强联系,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胡景岩、周更生电话:84946618494662传真:84947408494677附件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8.04•【文号】[1998]外经贸机电字第25号•【施行日期】1998.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的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字第25号1998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有关机电外(工)贸总公司:为进一步促进我国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进行改革,并相应调整其利率水平。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8〕191号)转发给你们,并请通知到有关企业。

在当前外贸出口资金仍然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各地机电办要帮助机电出口企业用好这笔资金,积极组织企业做好出口工作,努力完成今年机电产品出口650亿美元的争取目标。

附件:如文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8〕第191号)各部、室: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8〕326号《关于改革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的通知》的精神,现就我行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与中长期贷款利率脱钩,由人民银行确定基准利率,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分两档:第一档为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指1997年11月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制定的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机电产品)利率为5.22%;第二档为其他机电产品,利率为5.85%。

两档利率均不分期限。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信息产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信息产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各地建立科技兴贸联合工作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计划
【发文字号】外经贸技发[2001]420号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8.01
【实施日期】200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关于各地建立科技兴贸联合工作机制的通知
(外经贸技发[20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苏州、合肥、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兰州市外经贸委(厅、局)、科技厅(委、局)、经贸委、信息主管部门:
自1999年初科技兴贸战略提出后,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和信息产业部联合成立了科技兴贸领导小组,设立了科技兴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外经贸部科技司),建立起四部委科技兴贸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实施科技兴贸战略。

四部委联合工作机
制的主要任务是:一、深入研究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对我高技术产业化、国际化和扩大出口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二、针对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三、研究制定科技兴贸“十五”发展规划等中长期规划;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集成效应,制定实施科技兴贸的政策措施并组织重大活动。

两年多来,四部委联合工作机制在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党中央、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外经贸技发[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技术进口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打击逃骗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以下简称《条例》)、《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第17号)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现将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见附件3),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二、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见附件2)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三、外经贸部根据《条例》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并在经营单位填写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3.23•【文号】汇发[1999]103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0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含深圳市贸发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为在扩大出口的同时提高出口质量,打击逃套汇行为,防止国家外汇流失,对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考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199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一次季度考核的时间从5月上旬推迟到6月上旬进行,出口收汇率的考核期仍为1999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交单率的考核期仍为1998年10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各分局将第一次考核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总局,考核结果仅供外汇局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

从1999年8月的第二次考核起,所有的做法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外汇局在核销工作中应当按有关规定认真地核定进出口企业申报的预计收汇期、收汇额等各数据项,做好数据录入及统计工作,保证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状况良好,确保出口收汇核销数据的质量和准确。

请在认真领会《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精神的同时,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收到此文后,各外汇局应当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外经贸部门转发所辖外贸公司。

附件: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督促企业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保持国家国际收支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停止执行外贸企业超亏挂帐“三不”政策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停止执行外贸企业超亏挂帐“三不”政策的通知

作者: NULL
出版物刊名: 国际商务财会
页码: 45-45页
主题词: 外贸企业;中国银行;停止执行;扭亏增盈;政策;对外贸易;执行情况;外经贸;挂帐;外贸出口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外经贸委)、中国银行各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外贸出口超亏挂帐等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52号)精神,对1988年—1990年外贸承包期间形成的外贸企业亏损实
行“三不”政策,即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消化。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三不”政策对外贸扭亏增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国家金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7.13•【文号】•【施行日期】1995.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维护外贸经营秩序,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负责对全国对外贸易商标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贸易商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各进出口商会根据其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会员企业的商标使用进行监督、协调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标,系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其他商标。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商标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享有使用和自主处置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商标管理机构,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国内外商标注册,制订商标战略,创名牌商标。

第九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只有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并依法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方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严格监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执行,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字第8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字第8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字第87号1999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为加强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证书的使用、保管规章制度,保障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我部制定了《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附件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制度,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出口许可证证书是指已印制尚未使用的进口许可证书、出口许可证书、向同我国签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国家出口纺织品所用的纺织品配额出口许可证书、原产地证书、手工制品证书以及装船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三条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是许可证书的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书的印制、征订、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许可证书的征订第四条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一年征订一次,许可证局每年9月下发征订通知,发证机构按通知要求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一),征订下年度证书种类、数量,并按时报送许可证局。

第五条纺织品配额证书一年征订两次。

许可证局每年8月下发征订通知,各发证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种类、数量填写“纺织品出口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二)报许可证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决定-赣府发[1994]1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决定-赣府发[1994]1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决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决定(赣府发<1994>13号1994年2月26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按照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对外贸易运行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现就深化我省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一、加快转换外经贸企业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外经贸企业(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参照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加快国有外经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经营主体,在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中进一步发挥骨干作用,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企业实力。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新型的外经贸国有资产管理和经济体制。

1994年开始,国有外经贸企业要全面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分期分批实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省政府授权省经贸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省属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决定企业经理的聘任、解聘和奖惩,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向所属企业派出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和具体经营活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3.02•【文号】•【施行日期】1999.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其他有关公司,各直属商检局:为进一步贯彻《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联(1998)第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加强对外援助物资(以下简称援外物资)的检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援外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按113号文的规定严格审定供货厂商资质,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品)、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畜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可选用获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二、坚决贯彻“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

同时,考虑到部分援外物资批量小,品种繁杂,按“产地检验”原则全部向生产厂家采购并报验操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为此,经研究,援外物资的市场采购及检验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一)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援外物资允许总承包企业在市场采购:1.由外经贸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人民币的物资,但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凡上述允许市场采购的援外物资须由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和包装,经检验合格后(不包括品质项目)出具换证凭证;集港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统一进行查验并换发检验证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停止执行【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7.03
【实施日期】2002.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2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05•【文号】[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商检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以来,旧机电产品进口无序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执行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一、为加强对重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详见附件目录)及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的旧机电产品(包括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企业由外商无偿提供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仍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旧机电产品,除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产必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进口外,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三、国内企业进口本文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办法办理,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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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稽核工作规则,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赣外经贸计财字﹝1996﹞866号
【发文日期】1996-11-14
【实施时间】1996-1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赣州地区、南昌市外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的通
知》([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551号)转发给你们。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做好出口退税稽核工作,根据《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出口退税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出口企业必须配备出口退税专职办税员。

为保证出口退税工作质量,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各单位要尽可能保持办税员的稳定。

如若调换办税员,必须提前三个月报告外经贸和税务主管部门。

二、办税员要认真做好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的编制工作。

各单位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月报表报送外经贸和税务主管部门,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认真做好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编报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出口计划、出口退税率、换汇成本、上年度出口退税实际等情况,编制当年出口退税计划表,并附必要文字说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外经贸主管部门。

四、做好出口退税检查分析工作。

各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的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以前将半年度、年度检查分析报告报送外经贸主管部门。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退税进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防范和查处嫌骗税情况,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

五、出口企业自出口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可凭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证明于每月15日前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关联知识: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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