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3p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1.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六要素,即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有效后,各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质量等要求。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发生变化或者无法履行时,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法担保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的规定。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其他可以动产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清偿时优先受偿。
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解散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合伙契约的建立和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要求。
2.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合伙和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共同承担合伙债务,并按照约定进行合伙利润的分配。
4.解散清算: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事项完成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下可解散,解散后需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和结算。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股东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必考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当事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以“户”的名义,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管理或接受管理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023中级经济法 高频考点
2023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摘要:1.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的背景和重要性2.中级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概述3.高频考点的具体分析3.1 增值税政策调整3.2 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动3.3 金融监管政策更新3.4 电子商务法新规4.应对高频考点的策略和建议5.总结与展望正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级经济法在各类考试和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2023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无疑成为了广大考生关注的焦点。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本文将对中级经济法的高频考点进行详细解析,并提出应对策略。
首先,我们要了解中级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中级经济法涵盖了增值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电子商务法等多个方面。
这些内容都是我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和投资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接下来,我们对中级经济法的高频考点进行具体分析。
3.1 增值税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主要包括降低税率、扩大税制改革范围等。
考生需要关注最新的增值税政策变动,了解各项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3.2 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调整等。
考生要关注政策变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以便为企业提供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
3.3 金融监管政策更新金融监管政策是中级经济法的另一个高频考点。
考生需要关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最新政策,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领域的监管措施,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举措。
3.4 电子商务法新规电子商务法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领域,考生需要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交易主体、交易合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规定,以便为企业提供合规的电子商务运营建议。
针对中级经济法的高频考点,考生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深入研究政策法规,掌握核心要点。
2.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最新变动。
3.强化实践应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希望本文能为广大考生提供有益的帮助,让大家在2023年的中级经济法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中级会计职称串讲内部资料―经济法(合集三篇)
中级会计职称串讲内部资料―经济法(合集三篇)第一篇: 中级会计职称串讲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1.1月1日,甲公司为了支付乙公司货款,遂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A银行为付款人,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遂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若丙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丙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丁公司取得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来支付货款,戊公司于202月10日去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写明“已承兑,若甲公司账户资金充足,将按期足额付款”。
根据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若丙公司交付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则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B.戊不享有票据权利C.戊不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D.A银行已经承兑该汇票【答案】 C【解析】(1)选项A: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选项BC: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转让行为有效,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选项D: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下列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者的兼职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B.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C.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D.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答案】 D【解析】(1)选项AB: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2)选项CD: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冲刺串讲-第一章 总论(6页)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考点7】仲裁(P14-17)(★★★)
仲裁原则
①自愿原则;
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③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2)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委托代理
①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行为效果不同
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情形不同
(1)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3)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
行使时间不同
撤销权行使有期限限制
不存在时间限制
【提示1】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不当然无效。
【提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提示3】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考点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P7-8)(★★)
中级经济法考点串讲
【考点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2.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 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十】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 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考点十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1.对内: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 【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 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 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依法履行出资:股东权利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 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 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冲刺串讲-第一章:总论(9页)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非纯获利益、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章 总论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典型举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行为(包括赠与合同)
(2)设立公司的协议(决议行为虽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
诺成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
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总述
经济法概论考点串讲
汇报人:
202X-12-30
目录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竞争法律制度财税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
01
CHAPTER
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经济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导性的特点。
合同解除与终止
国际仲裁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国际仲裁,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适用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需要适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法规,同时也要考虑国际惯例和司法解释。
国际诉讼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在国际法院或相关国家法院进行国际诉讼,以解决争议。
协商与调解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先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益和维护国家利益。通过这些功能的发挥,经济法能够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意思自治和私权保护;而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强调国家干预和公共利益。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
总结词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另一重要法律,旨在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主要规范市场中的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和公平性。
总结词
详细描述
04
CHAPTER
财税法律制度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最新)考前冲刺复习重点
辩一般应在“一审”期间提出,二审时提出需基于新的证据;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3.起算点
(1)未约定履行期限: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债权人给予宽限期,自宽限期届满之日
(2)约定分期履行: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无限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4)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年满 18周岁之日
(2)不同点——可追责人
该股东及保 发起人股 新加入股 恶意受让 监 董、高、实际
证人
东
东
人
事
控制人
未尽出资 设立
√
√
×
√
×
×
义务 增资
√
×
×
√
×
责任√
抽逃出资
√
协助√
√
×
协助√
4.章程
约束对象:公司、股东、董、监、高
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募集设立股份公司
(1)注册资本: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诉讼时效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存款、债券、出资
(2)侵权行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但“未登记”的动产除外;人身关系请求权
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3年”
(2)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之日”→“20年”
【注意】超期,义务人拥有“抗辩权”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抗
2.撤销权的行使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知识点二、代理 (一)代理行为判定
知道→1年 行为终止→1年 知道→3个月 知道→1年
发 → 年
生 5
一经撤销,自始无 效,未经撤销效力 不消灭,法院不能 主动适用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突击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突击中级会计经济法是中级会计师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对于考生来说,合理安排复习时间并进行突击备考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总结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复习重点和备考技巧,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复习重点1.法律基础知识中级会计经济法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律基本概念的理解程度,包括法律的性质、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效力、法律的适用等方面。
此外,还需要掌握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我国法律的来源以及法律条文的解释等内容。
2.合同法与公司法合同法和公司法是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中的重点内容。
对于合同法,考生需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基本要求,以及合同的法律责任和保证的相关规定。
对于公司法,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大会等基本要求,以及公司的责任、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相关规定。
3.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是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要内容。
劳动法主要考察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知识,社会保险法主要考察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的类型和参保要求等知识。
二、备考技巧1.制定复习计划针对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复习内容,考生应制定详细的复习计划。
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将复习内容分成小块,每天安排相应的时间进行突击复习,同时要合理安排休息和娱乐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2.注重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复习重点是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与公司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内容。
对于这些知识点,考生应先理解其基本概念和原理,掌握其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
然后进行记忆,可以通过归纳总结、背诵重难点或者制作知识卡片等方式来加强记忆。
3.多做真题和模拟题真题和模拟题是巩固知识和提高应试能力的有效方式。
可以通过购买相关考试辅导书籍或者参加模拟考试班来获取真题和模拟题。
在做题过程中,除了注意题目的答案以外,还要注意解题思路和方法,提高解题能力和应变能力。
4.理论联系实际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知识点通常与实际经济活动紧密相关。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串讲-第一章 总 论(4页)
第一章总论高频考点:(一)法律行为的分类与类型(二)仲裁协议与程序(三)诉讼管辖(四)审判程序(五)诉讼时效本章预计8分左右;仲裁协议与诉讼时效内容注意考“主观题”。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①宪法→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③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④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⑤司法解释→⑥国际条约、协定【提示】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二】法律行为分类与类型(一)法律行为的分类1.法律行为(如:合同)vs事实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2.法律行为的分类(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智力状态为依据(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四)可撤销VS无效民事行为【提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考点三】代理1.适用范围: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
2.无权代理VS代理权滥用情形【提示】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权、拒绝权),第三人(催告权、善意第三人撤销权)。
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概述1.经济纠纷解决途径:和解、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诉讼。
2.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
【提示1】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推荐-20XX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 考前教材划重点 重点
经济法重点内容串讲第一章总论(1)第2页:经济法的渊源(2)第10页: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3)第13页:无效的民事行为(4)第14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5)第16页:委托授权不明如何处理(6)第17页: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7)第19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8)第20—22页:仲裁协议、仲裁程序(9)第23页:特别地域管辖原则(10)第24页:协议管辖(11)第26—27页:诉讼时效抗辩(12)第27—28页:诉讼时效期间(13)第28页: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4)第30—31页: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第35页:公司对外担保(2)第38页: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3)第43页:20%、30%、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4)第44页: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出资(5)第45页: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6)第46页:抽逃出资(7)第48—49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8)第50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9)第51页: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10)第52—53页: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问题(11)第55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一股二卖(12)第56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3)第57页: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4)第62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的承担(15)第63页: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16)第65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17)第68页:独立董事任职条件(18)第71页:股东诉讼(19)第75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21)第81页:公司合并(22)第83页:解散诉讼(23)第83—85页:公司清算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第91页:个人独资企业性质(2)第92页: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3)第94页:个人独资企业内部限制和法定限制(4)第95页: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5)第104页: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6)第105页: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7)第107—108页:合伙企业损益分配(8)第111页:普通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清偿(9)第113页:退伙和除名的问题(10)第114页:财产继承(11)第115页:特殊普通合伙企业(12)第117页:有限合伙人的设立(13)第119页: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形、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4)第120页: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人身份转变(15)第129页: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16)第130页:外方投资者比例低于25%(17)第132页:投资总额(18)第134页:出资期限(19)第135页:违约、决策权、出资额的转让(20)第136页--137页:董事任期、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特别决议(21)第141页: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22)第144页:外资企业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1)第148页:注册资本、60%(2)第149页:商业银行的变更(3)第155页:有权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4)第161页:贷款(5)第165页:贷款展期(6)第164页:国务院(7)第170页:200人(8)第172页:配股和增发的条件、非公开发行(9)第173页: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1)第180页:股票上市的条件(12)第181页: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13)第182页: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条件(14)第183页:封闭式基金上市条件(15)第184页—185页: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披露(16)第186页:内幕人员(17)第187页:内幕信息、内幕交易(18)第189页:一致行动人(19)第190页:锁定义务(20)第192页—193页:收购要约的期限、变更(21)第197页: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30日、2年(22)第198页:保险利益(23)第204页:保险条款(24)第206页:能否以死亡为给付条件、受益人(25)第209页:30日、60日、2年(26)第211页:2年、5年(27)第212页—213页:书面通知、解除合同(28)第214页:特殊条款(29)第217页:票据基础关系(30)第218页—219页:签章(31)第221页:票据权利的取得、挂失止付(32)第222页: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33)第223页:对物抗辩、对人抗辩(34)第224页:票据伪造(35)第225页:票据变造(36)第226页:出票的记载事项(37)第228页:背书(38)第231页:汇票质押、不能背书转让的(39)第232页:保证(40)第234页:承兑(41)第235页:追索权(42)第242页:支票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第254页:格式提款(2)第256页:要约不得撤销(3)第257页:承诺期限(4)第261页: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讲
1 / 5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讲义(四)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新规定解决了原《公司法》对此规定不明,甚至存在矛盾的情况。
首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
新《公司法》在第三十八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中,取消了原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内容,采取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方式个别征求同意,从而彻底解决了股东会如何表决以及实践中股东会可能会因种种原因难以召开、影响股权转让顺利进行的问题,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在此问题上具有的人合法律性质。
其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恶意拖延,损害转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三,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并可以从其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适用。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股权的转让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 / 5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中级经济师考试 中级经济基础 冲刺串讲 考前考点归纳
中级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冲刺串讲考前考点归纳第一章总论1、财务报告的目标与会计基础:2、会计基本假设:4个4、会计要素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分类,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分类。
157个会计科目(补充):会计科目分为六类,第三类叫做“共同类”,这类科目在借方是资产类科目,在贷方是负债类科目。
比如,“衍生工具”。
会计科目的记账属性:资产、费用类科目——借增贷减,负债、权益、收入、利润——借减贷增。
①未实现融资收益和未确认融资费用,不是损益类,分别是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但记账属性与一般的资产负债科目相反。
②“待处理财产损溢”,资产类科目,期末该科目不能有余额。
如果期末时还有未经批准的盘盈盘亏,则会计人员按估计金额进行处理。
下年初估计金额与实际批准金额不相等的,再进行调整。
③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期末余额为在产品成本,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研发支出期末余额为在研内部无形资产的成本,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项目。
④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余额应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没有余额。
有关资产或负债处置时,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转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未实现的投资收益。
⑤不入表的会计科目,受托代销商品(代理业务资产)和受托代销商品款(代理业务负债)科目余额,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和负债项目。
第二章存货1、存货的确认2、存货的初始计量3、存货的期末计量第三章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的确认2、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盘盈盘亏的总结(补充):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1、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2、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4、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第六章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的确认2、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3、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认3、成本法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5、权益法7、权益法转成本法——不追溯调整——由重大影响减少投资到四无(30%—10%),或由重大影响追加投资到控制(30%—70%);第七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第八章资产减值本章主要掌握讲义中的例题即可。
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_2
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一-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一-简答题(一)某省税务机关对省会所在地的市税务局执法检查中,搜集到以下情况:1.甲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于6月10日接税务机关通知,责令甲公司于6月20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
甲公司认为自己尚未开业。
未予理睬。
6月22日,税务机关提请工商管理机关吊销甲公司的营业执照。
无奈,甲公司于6月23日补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由于公司一直未经营,经董事长同意,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乙公司使用,被税务机关处以0.7万元的罚款。
3.2002年9月18日甲公司正式经营,对个人消费者出售产品,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03年3月15日,甲公司准备内部装修,申请停业登记时,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甲公司认为经营期不足一年,又未盈利,拒绝办理。
5.2004年12月5日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再次检查时,重点进行发票使用情况检查。
发现甲公司2004年9月份开出的发票存根联部分已销毁,同时发现甲公司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将部分贷款提前转移到股东个人账户上,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经区分局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局长批准(局长在外地开会),书面通知甲公司开户银行冻结存款。
同时还发现甲公司在内部装修期间,一直未停止营业,但销售的产品收入一直未交税。
税务机关要求其补交税款,该公司董事长以武力阻止,情节严重。
有人认为构成偷税罪,有人认为构成抗税罪。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甲公司营业执照是否正确?甲公司申请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2.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处以0.7万元的罚款是否正确?3.2002年9月,甲公司专用发票的使用是否正确?4.甲公司是否应办理2002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5.税务机关冻结甲公司银行存款的行为属于采取的什么措施?程序是否正确?甲公司发票存根联的保存是否正确?6.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是否正确?甲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7.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何在?答案:1.税务机关的行为正确。
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_1
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五-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五-答案:1.公司设立时以下内容不合法(1)丙投入的房产和丁投入的专利技术作价方式不对,不能协议作价,应予评估作价。
(2)丁出资的专利技术作价金额不合法,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超过了20%的法律规定。
(3)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错误。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4)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观点错误,因为该公司属于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2.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1)房屋交换、投资。
应视同出售,应交纳契税.(2)专利技术对外投资视同转让,应交营业税。
3.甲、乙的行为属于向股东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违反公司法行为,应对二位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丙、丁向a转让股权合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
5.甲的行为不合法(1)甲违反规定自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除将其所得40万元收归本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甲以处罚。
(2)甲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违反规定,以本公司资产为自己的债务担保,应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予以处罚。
6.合法。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免除,且有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本次股东会决议,a、l-位股东拥有3/4的表决权,符合公司法要求。
(二)王某未经授权于2004年5月15日私自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向丙公司供应电冰箱1000台的购销合同,每台售价0.2万元,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贷。
交货后10天内付款。
5月22日丙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确认合同通知,乙公司5月27日予以答复,同意履行合同。
为了及时生产产品,乙公司又向甲公司赊购原材料110万元,合同约定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票价值160万元作为质押权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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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收罚款及上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5+500+520=1045万元
(6)直接对山区小学的捐赠25万元
3.下列费用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1)招待费超标准支出=73-[1500×5‰+(9300+700-1500)×3‰]=40万元
(2)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准
允许扣除公益性捐赠=1340×3%=40.2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340-40.2=1299.8万元
4.全年应交所得税=1299.8×33%=428.934万元
年终应补交企业所得税=428.934-330=98.934万元
=593.5-500×0.84×(1+14%+2%+1.5%)=100万元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公益性捐赠)
【提示】上年发生的亏损从本年税前利润中弥补.
=(9300+700+60+90)-(240-60)-(593.5-100)-6140-(330-110)-(73-40)-10-480-190-(300-100)-(260+20+80)-113.5-260×(1+50%)=1340万元
(1)李某提请行政复议上级机关是否应该受理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和时间是否合法
(3)若受理复议的机关收取行政复议费用是否正确
(4)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答:(1)应该受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行政复议即可书面提出也可口头提出方式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合法。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
1.企业哪些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
2.哪些支出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哪些费用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5.年终应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案: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下列支出不得从收入中扣除
(1)回扣支出--60万元
(2)在建工程支出=950万元
(3)工程借款利息支出=1100×1O%=110万元
6.全年借款利息支出330万元,其中包括年初为在建工程的借款1loo万元,年利率10%,工程尚未完工,借款期2年.
7.全年发生招待费73万元,税收罚款支出25万元,诉讼费支出10万元。产品维修服务支出480万元,水电费10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300万元(其中职工个人住房折旧100万元),担保损失130万元。
8.公司发生新技术开发费用支出260万元,上年支出为200万元;公司通过民政部门对外公益性捐赠支出100万元,直接对山区小学捐赠支出25万元。
9.企业1~11月份累计已预交所得税330万元,全年已交增值税520万元、消费税260万元,营业税2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0万元。公司职工500人,当地税务机关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的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十)下岗职工李某与某镇政府签订荒山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期20年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经营两年后因效益较好镇政府单方决定每年承包费提高到了30万元.李某不同意。2004年7月20日李某接到政府官员将荒山转包他人
的通知。8月16日李某向上级政府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9月22日由于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迟迟未作出行政决定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全年产品销售收入9300万元,产品加工修理收入700万元
2.购买股票转让收益6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利息收入90万元,购买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
3.全年发生销售费用240万元,其中销售回扣支出60万元.
4.发生职工资支出及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593.5万元.
5.全年产品销售成本及加工成本6140万元(不含工资费用支出),在建工程成本支出950万元。
(3)不正确。行政职权也是必尽义务,所以无权收取费用。
(4)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已被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计算题
(一)丙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年发生亏损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