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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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让出制度

土地使用权让出制度

03
土地使用权让出制度的实 施方式与程序出让方的确定 Nhomakorabea01
02
03
出让方的资格
出让方应为土地所有权人 或依法有权出租、转让土 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出让方的责任
出让方应确保土地的合法 性和权属清晰,并提供必 要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
出让方的权利
出让方有权决定土地使用 权让出的方式和条件,并 有权在出让合同签订后监 督受让方履行合同。
受让方的选择与确定
受让方的资格
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并具备承担 合同义务的能力。
受让方的选择方式
出让方可以通过招标、拍 卖、挂牌等方式选择受让 方。
受让方的确定
出让方应根据受让方的资 质、信誉、财务状况等因 素综合确定受让方,并与 其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价格与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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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05
土地使用权让出制度的案 例分析
案例一:商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总结词
商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 不明、权属不清等问题引发纠纷。
VS
详细描述
某商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对合 同中某些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引发了纠 纷。同时,由于土地权属不清,也导致了 纠纷的升级。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责令双方协商解决。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抵押条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土地使用权无抵押、查封 等限制情况,抵押人拥有合法产权等。
抵押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提交申请、审批、签 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步骤。
抵押权实现
在抵押权到期或未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物 进行处置,以实现其债权。

土地出让与开发利益分配

土地出让与开发利益分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4
土地出让与开发利益分配的改革 与创新
完善土地出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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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开透明的土地出让市场
通过建立土地出让信息公示制度,确保土地出让 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规范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采取招标、拍卖、挂 牌等方式进行土地出让,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
强化土地出让监管
加强对土地出让过程的监管力度,防止权力寻租 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优化土地开发利益分配机制
合理分配土地开发
利益
根据土地价值和贡献程度,合理 分配土地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完善利益共享机制
通过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鼓励社 会资本参与土地开发,实现利益 共享和风险共担。
优化税收政策
通过调整税收政策,调节土地开 发利益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经 济发展。
土地出让的历史演变
土地出让制度的起源
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国家,最初是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 题。
我国土地出让制度的演变
从改革开放初期的行政划拨方式逐步转变为以市场化的出让方式为主,经历了多 次改革和调整,逐步完善了土地出让制度。
02
土地开发利益分配机制
土地开发利益分配的原则
01
市场主导模式
混合模式
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土地开发利益分 配,政府通过规划和管理确保公共利 益,同时允许市场机制发挥一定的作 用。
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由开发商获得土地开发权,并按照市 场规则分配收益。
土地开发利益分配的实践案例
01
案例一
某城市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将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2.17•【文号】国办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12.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
是指针对土地出让进行审查和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土地出让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职权、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一般由政府部门组织,成员包括相关部门的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代表等。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各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土地出让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规划、环保、用地条件和市场需求等要求。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内容:
1.土地出让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即对土地出让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包括土地用途规划、土地权属、土地开发条件等方面。

2.土地出让项目的经济性评估:即对土地出让项目的盈利能力、市场需求等进行评估,确保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3.土地出让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即对土地出让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4.土地出让项目的公平竞争审查:即对土地出让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出让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土地出让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同时,也可以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土地出让方式有哪几种

土地出让方式有哪几种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土地出让方式有哪几种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以出让、租赁等方式,转让给个人、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使用或经营的一种行为。

根据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规定,土地出让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一、出让交易方式1. 拍卖出让:土地出让方通过竞拍的方式将土地转让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2. 竞标出让:土地出让方根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竞标的方式将土地转让给符合条件且出价最优的竞标人。

3. 协议出让:土地出让方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条件将土地转让给买受人。

二、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土地出让方对需要出让的土地进行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招标人进行土地交易。

2. 邀请招标:土地出让方邀请特定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进行招标,进行土地交易。

3. 面向社会招标:土地出让方将土地出让信息公告给社会公众,邀请有意向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进行招标。

三、拍卖方式1. 公开拍卖:土地出让方对需要出让的土地进行公开拍卖,竞拍出价最高的人获得土地使用权。

2. 投标拍卖:土地出让方要求拍卖人事先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然后在拍卖会上进行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四、协议方式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单一选拔:土地出让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直接选择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土地转让交易。

2. 面向社会选拔:土地出让方将土地出让信息公示给社会公众,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土地转让。

五、租赁方式1. 长期租赁:土地出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由承租人以租金的方式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一般较长。

2. 短期租赁:土地出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短期租赁合同,由承租人以租金的方式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一般较短。

六、合作方式1. 共同开发:土地出让方与另一方共同开发土地,共同享有土地开发的收益。

2. 建设经营权转让:土地出让方将土地的建设经营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负责土地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以上是目前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不同的出让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的推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的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

本文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目的和实施过程进行探讨。

一、背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土地所有权长期由国家集中掌握,在经济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土地交易无序等问题日益凸显。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化流转,有必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保障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通过建立统一的制度和程序,明确土地出让的条件、程序和方式,避免因个别行政行为导致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和权益,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因土地流转而受到损失。

3.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合理的土地出让制度和管理办法,鼓励土地的集约利用和高效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实施过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土地出让准备:在土地出让前,需要进行土地调查和评估,确定土地的类型、利用价值和出让价格等重要指标,以确保土地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土地出让方式: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公开竞拍、招标、协议出让等不同的土地出让方式。

出让方式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到土地利用特点、需求预测和社会效益等因素。

3.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成功后,需要与出让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合同中应包含诸如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出让条件和期限等条款,确保土地的正当使用和依法合规。

4.土地出让监管:土地出让后,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管,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和经营管理。

土地出让方案公告制度范本

土地出让方案公告制度范本

土地出让方案公告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出让土地范围本方案所指的土地出让范围包括市区内可供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出让方式土地出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具体出让方式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用途确定。

第四条出让条件(一)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二)土地使用权清晰,权属关系明确;(三)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规划指标符合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出让程序(一)拟出让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土地出让前,出让人应当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出让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四)公告期内,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可以申请参加土地出让活动。

出让人应当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方可参加土地出让活动。

(五)土地出让活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出让方式进行,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六条土地出让价款的支付(一)竞得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二)土地出让价款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三)竞得人逾期不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可以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追究竞得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八条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与重建(一)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土地出让管理制度

严格土地出让管理制度

严格土地出让管理制度一、土地出让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从1998年开始,我国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并不断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形成了规范土地出让流程、公平竞争、增收益等一系列制度安排。

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土地出让程序不够透明、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不公、土地出让行为不规范等。

因此,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制度,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和保障公共利益,对于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1.规范土地利用土地出让管理制度是指导土地使用的核心制度之一。

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可以严格规划用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不合理的土地开发行为,规范土地利用性质和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2.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土地是国家和人民的重要财富,土地出让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通过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制度建设,可以严格控制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保障土地出让收益的合理使用,确保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转移就业和农村扶贫等领域,进一步促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推动城乡发展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城市化进程和改善城乡发展格局。

通过严格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土地供应和土地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结构,促进城市化质量,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

二、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的路径和措施为了进一步推动土地出让管理制度的完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提出下一步的路径和措施:1.加强土地出让程序和机制的透明度在土地出让管理制度中,政府应当完善土地出让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土地出让程序和机制的透明度。

政府可以在土地出让前,对土地出让的规划、使用性质、用途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提高合作伙伴,满足对土地使用需求的,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开土地出让计划,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土地竞拍、招拍挂交易。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出让进行审查和评估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出让会审的概念及意义土地出让会审是指国家、省、市、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出让进行审查和评估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保障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主体,以获取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出让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土地的利用效益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土地市场、保障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出让会审的内容和程序土地出让会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土地出让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土地出让用途的合理性审查、土地出让价格的公平性审查、土地出让条件的科学性审查、土地出让影响的可行性评估等。

土地出让会审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会审前期准备。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提前做好会审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会审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组织相关材料和资料的准备等。

2. 会审程序。

会审程序一般包括召开会议、通报会审事项、进行现场查勘、听取相关意见、分析研究、形成审议意见等环节。

3. 会审结果。

土地出让会审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专家经过充分讨论和分析,形成会审结果,明确相关决策建议。

相关部门根据会审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土地出让,以及出让价格、出让条件等具体事项。

4. 会审纪要的编制和归档。

土地出让会审纪要应当详细记录会审的过程、结果和决策意见,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以备后续查询和监督。

三、土地出让会审的特点和作用土地出让会审具有以下特点:1. 组织多元化。

土地出让会审一般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涉及多个部门和专业领域。

土地出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与矛盾

土地出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与矛盾
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发达
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和中介机构,土地使用权流转信息不畅,流转难度 较大。
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权益保障不足
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如流转价格不合理、流转 期限过长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土地财政依赖问题
土地财政收入占比过高
在一些地区,土地财政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比较高, 使得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产生严重依赖。
未来土地出让市场将面临土地供应不足、土地价格波动、土地利 用效率低下等挑战。
应对措施
为应对挑战,需要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加强政府监管、推进土地 利用方式转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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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确立
199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正式确立了土地出让制度 。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探索土 地有偿使用制度,首先在深圳等经济 特区进行试点。
土地出让制度现状
法律法规体系
出让程序规范
我国已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出让法律法 规体系。
、交换和赠与等。
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续期
土地使用权期限
根据土地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也不同,例如居住用地70年,工 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续期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 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土地财政不可持续
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和土地市场的逐步规范,土地财 政收入的增长空间将受到限制,土地财政的不可持续性将 逐渐凸显。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取得方式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取得方式
适用范围
出让取得适用于各类营利性用地,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取得程序
申请人需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竞得土地使用权,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租赁取得
租赁取得概述
租赁取得是指通过土地使用权租 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是一种有偿、有期限的土地使用 方式。
特点
出让主体为国家,出让客体为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标的是一定年限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包括协议、招标、 拍卖等。
出让方式与程序
出让方式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
出让程序
地块选择、地价评估、确定底价、协商出让方式、签订出让合同、公告与登记等。
出让合同的要素
合同标的
一定年限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
合同价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合同主体
出让人和受让人。
合同期限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年限。
支付方式
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02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招标出让
01
招标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 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根
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02
招标出让适用于各种需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有特别规划要求 的宗地,尤其是对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拍卖和挂
联系
出让和取得都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得的方式,出让是取得的一种方式,而取得可以包括出让、划拨、 租赁等多种方式。
出让与取得的优缺点比较
出让的优点
出让的缺点
市场化程度高,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 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土 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抵押等。

土地出让审批新制度

土地出让审批新制度

土地出让审批新制度2023年,中国土地出让审批新制度正式实施。

这个全新的制度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使土地出让和使用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是国家财产。

因此,土地管理工作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和加强。

过去,土地出让审批由地方政府单独自行决策,导致不少不规范行为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针对这些问题,2023年起,全国实行的土地出让审批新制度正式顺应而生。

新的土地出让审批制度将实行"集中审批、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实现土地出让审批全国统一标准,管理权和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

各级政府不得擅自对土地出让审批做出决策或插手。

此外,土地出让审批工作将从原来的委托代理方式转化为委托服务方式,国家将从中选取具有一定水平和信誉的第三方机构为监管机构提供服务。

国家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制定,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提高土地出让、交易、使用等各项管理的透明度。

新制度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土地出让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加强监管力度,市场准入门槛将大幅提升。

对于那些追求规范管理和良好信誉的开发商来说,注重土地出让审批流程的合规化符合其长期利益。

同时,新制度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打击土地买卖中的不良行为,遏制恶性竞争,遏制土地财政的歪风邪气,实现科学监管和资源优化配置。

然而,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建设配套机制,充实监管人员队伍,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健全行业管理体系,从而化解现有不规范、不透明现象。

其次,新制度对各级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责任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强监管意识,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客观、透明。

第三,新制度的实施需要各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终实现全面规范和透明化的土地出让审批工作。

总结来说,新制度的实施将为全国土地出让审批带来划时代的转变,推动土地出让和使用的规范化,提升城市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减少不规范的市场竞争,遏制土地财政的歪风邪气,实现科学监管和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水平。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3篇)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3篇)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为提高土地登记的规范化程度及工作效率,保证土地登记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充分体现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错登、漏登等现象,减少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制定本土地登记会审制度。

一、会审范围1、土地初始登记;2、土地变更登记;3、土地更正登记;4、____土地所有权登记;5、异议登记;6、其他需会审的登记事项;二、会审内容1、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2、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四至界线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是否有界址权属纠纷。

3、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有偿使用费及各种税费是否缴清。

4、该宗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尚未处理完毕等其他应当暂缓发证的情况。

三、会审流程负责土地登记受理初审的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局地籍处,由局地籍处提出会审初步意见并____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会审。

四、会审组成人员会审组成人员为中心领导及有关科室和窗口有关人员。

召集人或会审主持人也可根据拟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参加会审人员的范围。

五、其他事项1、会审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会审会议对所有会审事项均必须形成结论意见。

3、会审通过的事项,要确保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坚持"五不登记"的原则,不能违规、违纪、违反程序。

4、土地登记发证事项一经会审确定后,严格按照确定的原则和会审意见办理;会审采取____会议会审或会签方式进行。

应会审未经会审的和应____决策未经____决策的不准办理土地登记。

因土地登记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5、会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

为提高土地登记的规范化程度及工作效率,保证土地登记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充分体现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错登、漏登等现象,减少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制定本土地登记会审制度。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摘要土地出让会审是指经过政府组织,对土地出让的规划、标准、条件、价格及选址等问题进行审查、研究、确认的一种程序性制度。

土地出让会审存在的意义在于保证土地出让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化,防止炒作和不合理竞争,同时加强了政府对土地出让的管理。

会审流程土地出让会审的流程包括前期准备、会审召开、会审议决和会审备案。

具体内容如下:前期准备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由土地出让主体(即出让土地的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完成土地出让的意向书、出让公告、出让方案等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这一阶段需要对土地出让的类型、用途、规模、价格等进行明确规划,以便后续会审流程的顺利进行。

会审召开会审召开是指在土地出让主体组织下,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审的环节。

会审召开需要提前至少7天通知参议专家,通知应明确说明会审的议程、时间地点等信息。

会审召开应由主持人主持,其中,主席应由出让土地的政府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领导担任。

会审议决会审议决是指在会审中,会议成员提出自己的审议意见,经过讨论和协商,在较高科学水平上形成共识,最终达成本次土地出让的相关决策的一环。

议决内容应包括土地出让的类型、用途、规模、价格、标准等。

对于议决结果,主席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会审备案经过会审议决的决策需要进行会审备案,相关主体应将决策结果及时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公示,并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

主要优点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优点,如下:公开透明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实施,保障了土地出让的公开透明和程序规范化,有效地提高了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公信力和诚信度。

规范化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实施,规范了土地出让的标准、条件、价格、选址等问题,防止炒作和不合理竞争,提高了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

有效管理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实施,加强了政府对土地出让的管理,确保了土地出让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存在人口过于密集、交通拥堵等限制性因素影响土地出让的情况。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范本(2篇)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范本(2篇)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范本第一章概述1.1 目的与背景土地出让会审制度是为了规范土地出让环节中的审批程序,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竞争的大原则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土地出让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1.2 法律依据土地出让会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出让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会审主体及职责2.1 会审机构土地出让会审由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专门机构组织会审。

2.2 会审职责(1)负责组织土地出让会审的具体实施工作;(2)审核土地出让报告书,确保土地出让符合法律、政策规定;(3)对土地出让申请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出让条件;(4)审查出让方案,确定出让方式、出让起始价等相关事项;(5)协调解决土地出让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6)监督土地出让程序,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裁决;(7)汇总并提交土地出让项目的审批结果。

第三章会审程序3.1 课题报告提交土地出让申请方(以下简称“申请方”)向会审机构提交土地出让申请报告书,包括项目概况、拟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及用途等相关信息。

3.2 审核评估会审机构对申请方提交的土地出让报告书进行审核,评估其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并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土地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出让条件。

3.3 方案审查会审机构对申请方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审查,包括出让方式、出让起始价等相关事项的确定。

在审查过程中,会审机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业评估,并就方案的优化提出建议。

3.4 公示与听证会审机构对通过审查的土地出让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间,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听证,并充分考虑公众的合理需求。

3.5 最终审议会审机构组织最终审议会议,对经过公示、听证的土地出让方案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最终审议结论。

审议结论将作为决策依据,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3.6 审批结果审批部门对土地出让项目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向申请方颁发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前言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促进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我国制定了土地出让会审制度。

该制度是对出让土地程序和标准的监管,旨在保证土地出让的公平、透明和合法性。

什么是土地出让会审制度土地出让会审制度,是指城市规划、土地、房屋建筑、环保等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之前,对土地出让活动进行审查、会议讨论、评审,并最终作出决策的制度。

该制度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不断完善和创新的。

目前,土地出让会审制度实行的具体规定已写入《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中。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运行过程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运行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公告是土地出让的第一步。

在此之前,城市规划、土地、房屋建筑、环保等部门需要先对规划方案、土地性质、用途等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可供出让的土地范围和条件。

2. 形成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是指出让土地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标准等。

方案在制定期间需要经过多次的会审和评审,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审定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是出让土地的详细记录和约定,需要对土地的所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该合同需要由出让单位和竞得者共同签订,并在规定的合同登记部门进行备案。

4. 确定出让成交人出让成交人是指参加土地竞拍并最终竞得土地的人。

在确定出让成交人时,需要对参与竞拍的人员进行筛选和审核,并确定成交价格。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实施效果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实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了土地出让的监管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专门的土地监管机构,强化了对土地出让活动的监管。

2. 提高了土地出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实施,规范了出让土地的程序和标准,并要求对所有相关利益方进行公示和解释,保证了土地出让的公平和透明。

3. 促进了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土地出让会审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

通过规范土地出让活动,提高了土地交易的效率和质量,激发了企业的投资热情和创新动力。

建设工程法规土地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土地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土地管理制度一、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等。

土地出让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主体,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统一的管理和使用,并给予使用者相应的权益。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经营的制度。

这些基本框架构成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体系,为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土地管理制度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土地管理制度在建设工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地管理制度为建设工程提供了土地资源保障。

在我国,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土地管理制度为建设工程提供了土地出让和使用权,保障了建设工程的土地资源供给。

其次,土地管理制度为建设工程提供了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工程可以在合适的地点进行建设,避免浪费土地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再次,土地管理制度为建设工程提供了土地流转机制。

建设工程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土地管理制度提供了土地流转的渠道,使得土地资源可以集中用于建设工程。

最后,土地管理制度为建设工程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土地管理制度的规范下,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出让和使用,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三、建设工程法规中的土地管理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在建设工程法规中,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加强土地出让制度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土地出让是建设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在建设工程法规中需要规范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保证土地出让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其次,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制度的保护。

建设工程在使用土地时必须遵守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规定,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再次,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实施。

出让地价评审工作制度

出让地价评审工作制度

出让地价评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管理,规范出让地价评审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活动。

第三条出让地价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出让地价评审工作由出让方负责组织,出让方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出让地价评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条出让地价评审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土地市场状况,采用比较分析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综合评估土地价值。

第六条出让地价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或者评审结果未达到合理水平的,不得确定出让底价。

第七条出让方应当将评审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评审组织第八条出让方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出让地价评审的具体工作。

评审小组由出让方、土地储备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评审小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土地估价、规划、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评审小组应当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培训,提高评审组成员的业务素质和评审能力。

三、评审程序第十一条评审小组应当在收到评审资料后及时组织评审,评审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评审小组应当根据评审需要,要求出让方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规划、土地市场状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三条评审小组应当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土地价值评估、市场状况分析、评估方法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四条评审小组应当将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小组会议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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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国有土地出让中的用地预申请制度,类似于香港的“勾地”制度。其主要作用在于,地方政府可以充分了解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保证推出的土地及时得到开发利用。2006年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2007年的78号文也对建立该制度提出进一步要求。也就是说,凡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均可以引入用地预申请。特别是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相比,工业用地竞争性较弱,实行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对于市、县及时了解工业用地市场需要,有效供应土地支持产业发展更为重要。
101号文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五、旧城改造中工业用地的处理。旧城区改造是当前各地城市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旧城改造中原有工厂的搬迁,直接关系到工业用地的处理。而工业用地的处理,则又涉及政府、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及法律关系。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还是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直接涉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等。笔者认为,旧城改造涉及的搬迁企业可分两大类,一类是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可以继续供地的企业;另一类是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禁止代地的企业。对于后者,在旧城改造中,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收回的土地由政策依法重新安排土地,以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
统筹考虑工业项目特点和城市发展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工业项目分期建设等,在出让政策的设计上实现区别对待;对于城市更新涉及的产业发展用地,在出让方式上也有重大突破。
工业用地出让的权利和责任、服务和监管的主体进一步明晰,增加了政策的可执行力。文件在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程序的设计、重要工业项目用地的特殊安排、以及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国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而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督促制度落实等方面则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权利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上来,进而保障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有效落实。
为此,101号文明确规定对旧城改造涉及的工业用地应分类处理,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但也应当看到,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诸多问题而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为应对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世界性经济衰退,国家提出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方针指导下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经济增长的重大举措,也对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更好地发挥土地政策参与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笔者认为,一项制度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力和自我完善能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也是如此。正是基于这一宏观经济背景,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审时度势发布101号文。
为解决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2007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78号文,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范围、操作程序、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可以说,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于从制度上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推进我国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据统计,2008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面积和价款分别为79343公顷、1595亿元,其中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面积64694公顷,占工业用地出让面积的81.5%;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价款1366亿元,占工业用地出让价款的85.6%。
让土地出让政策更具操作性---解读《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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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0日,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这是两部于2007年联合发布《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之后,共同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而对一些政策要点做一延展探讨,或许利于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以及在操作层面有效落实政策,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
七、对五类工业用地违规违法行为的执法监察。在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制度的同时,为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101号文明确,对于(1)应当采取出让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工业用地的;(2)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3)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的;(4)不符合转让条件违规转让工业用地的;(5)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工业用地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等五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监察,认真纠正和查处。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实行问责。对于一些地方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为名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反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搭车用地、借机圈地的,要严肃处理。(
四、划拨、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2006年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明确规定:划拨(承租)补办出让手续的,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没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2007年的78号文规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申请出让的,按两种方式办理: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招标拍卖挂牌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没有规定的,实行协议出让。
但从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调研来看,一些地方存在工业项目不能按时缴付土地出让价款、不能按时开竣工等问题。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督促工业项目按期开工、如期竣工、按约定及时缴纳出让价款,101号文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土地的交付时间、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出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土地,督促用地者按期开工建设。受让人因非主观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项目开竣工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在出让期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金。
需把握的政策要点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国有土地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具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政策和协议出让的政策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政策规定。工业用地出让也是如此。78号文规定: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但一些地方认为,什么情形属于“政府供应”工业用地政策上不够明确,依据不够直接。为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101号文将“政府供应工业用地”规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二是由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均属于政府供应的情形,各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六、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履约及监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三大特点
总体上讲,101号文体现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本方向,体现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与之前发布实施的国有土地出让政策性文件相比,主要体现三个特点: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边界进一步明确,增强了指导性。结合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和各地工业用地实践,在78号文件的基础上,10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各自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两种主要情形和协议出让的三种主要情形。不同出让方式边界的划定,使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有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
出台背景:宏观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制度的需要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提出到确立仅仅经过了三年时间。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提出: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针对2005、2006年存在的工业用地低价协议出让及由此带来的非理性竞争、零地价、粗放低效利用等问题,国发31号文明确提出: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自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扩展到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强制性的政策规范,在全国范围迅速确立。
三、工业用地设定条件。工业用地不同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其政策性很强,要根据是否符合闲置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是否符合不同行业的土地使用标准和环保要求,是否符合一个城市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是否符合规划功能分区等因素,来统筹综合考虑和制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就一个具体的工业项目来说,也存在限制条件的多寡问题,各市、县可根据各地实际,在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中,选择具体的出让方式。因此,101号文规定: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也可以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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