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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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制度
一、我国土地的基本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制。
1.全民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
宪法第10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
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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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 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因此土地有偿使 用实际是指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因此该 条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上海:长宁区 虹口区 黄浦区 静安区 卢湾 区 普陀区 徐汇区 杨浦区 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 崇文区 东城区 丰台区 海淀 区 石景山区 西城区 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部分四等:杭州市(滨江区 拱墅区 江干区 上城区 西湖区 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福州市(仓山区 鼓楼区 晋安区 台江区) 厦 门市(海沧区 湖里区 思明区 集美区)
征收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征收与征用区别) 1.征收范围过宽 公共利益被泛化
2.补偿标准过低
征收耕地的土地
补偿费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 10倍
安置费为4至6倍
3.补偿款截留严重 4.地方政府对征地的过度依赖 政绩工程 第二财政 5.征地程序不完善 征地决定不透明 被征用者的救济途径不畅
2002.5.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定》(11号令)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 从2002.7.1起禁止协议转让
2004.3.3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通知从 2004.8.31起一律执行“招拍挂”
问题: 1.个人能否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2.集资建房的可行性?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1)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2)完成一定的投资额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 问题:
3.集体土地所有制(1958-1978) 18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 社的决议》 将农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律不需买卖和出租
4.土地承包制(1979年至今) 集体所有、农户经营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 适用范围:耕地、林地、草地及用于农业的土地 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2208.27万公 顷(183124万亩);
园地面积为1154.9万公顷
(17323万亩);
林地面积为23574.11万公顷(35361 2万亩);
牧草地面积为26214.38万公顷(3932 16万亩);
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3.09万公顷(382 96万亩)。
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 2601.51万公顷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 较长期限 设立登记 可以流转 调整与回收 征收补偿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集体土地地役权
(三)流转 1.农村建设用地流转 集体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2.承包地流转 组织内 组织外
(四)集体土地征收(与流转的区别)
由国家先征收,再出让 征地批准主体: 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的开发投 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 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
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特征 国家统一所有 中央、地方分别行使权力 中央、地方分享收益 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当分离
二、我国集体土地制度
(一)历史回顾
1.农民土地所有制(1949-1952)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 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2)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状况;
(3)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 经济条件等状况。
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 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附录: 我国土地的等级分类(部分): 一等:
1.划拨 无尝、无期限 2.出让 有偿、有期限 3.其他方式
划拨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
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企业优惠 采用划拨土地的方式
出让方式:
协议出让
招标、挂牌、拍卖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土地改革 法》
按人口将土地分配给农民
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土地以外均属农民私人所有、允许 农民享有私有土地的经营、买卖、出租权 利
2.土地集中经营(1953-1958) 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交由合作社集中经营, 农民以土地取得分红 限制农民土地的买卖、出租
(39023万亩);
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30.85万公顷 (3463万亩);
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59.87万公顷 (5398万亩)。
现状: 土地承包(农庄、观光等)
农民房产上市
(三)土地调查、统计制度
1.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 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 料。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 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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