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对《唐律》拷讯条的继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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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审判中的推问勘鞫及刑讯制度探寻

宋代司法审判中的推问勘鞫及刑讯制度探寻

宋代司法审判中的推问勘鞫及刑讯制度探寻作者:魏元旭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10期作者简介:魏元旭,1984年1月19日,男,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史研究,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一、推问勘鞫(一)回避制度宋朝在唐律基础上,为回避制度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第一,同年同科及第官员必须回避。

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下诏规定:“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

” 第二,籍贯回避。

太宗至道元年(995年)下诏:“自今不得差京朝官往本乡里制勘勾当公事”,“其推勘官仍令御史台亦依此指挥”。

第三,按发起诉人和缉捕人须回避,按发人一般指监司,缉捕人指巡检司、尉司官员。

如果案件经审判证实是冤案,他们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以,为了保证审判不受其它任何因素的影响,按发缉捕人员按必须回避,“词讼悉归之县”。

如果县令、丞、主簿全缺,县尉也不得介入,由上级机关另外选派人员审断。

第四,上下级或同级司法官之间的回避。

同级包括录问官、检法官和审讯官,其有亲嫌关系的必须回避。

此外,如犯人翻供须重审时,后审官和前审官不得有亲嫌关系。

这一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官官相护。

(二)长官亲审制长官亲自审理案件,是从宋朝开始的。

宋朝以前,刑案多由佐官或狱吏代审,长官只是签发有关的文书或判决书,临决时审问一下而已。

这样,一来是威权下移,二来为奸吏擅行决罚大开方便之门。

鉴于此,从宋初开始,逐渐确立了长官亲审制度。

太宗时,首先恢复了长官亲临决罚罪人的制度。

凡是徒罪以上,在执行之前,由长官亲自询问犯人是否服罪、有无翻供。

仁宗即位后下诏,要求各级长官,“凡勘断公案,必须躬亲阅实,无令枉滥淹延”。

徽宗时更明确规定:“州县亲听囚而使吏鞫审者,徒二年。

”至此,县级长官亲自坐堂审判的制度初步形成并一直延续下来。

(三)据状如实审理《刑统》承袭唐律,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

若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唐律疏义与宋刑统

唐律疏义与宋刑统

《唐律》的渊源唐律的渊源甚为久远,某些内容可以直接追溯到西周的吕刑或更早的上古之法。

但是,如果就总体而言,则当推产生周、秦之际的法经为第一祖本。

根据《左传》、《国语》及《史记》等史籍的记述,春秋末年,各诸侯国为了保护新兴的封建制,纷纷制定和公布刑法,称为刑书。

唐律是春秋战国以来,历代封建法典相承发展的结果。

《法经》、《九章律》、《泰始律》、《北齐律》,集南北朝诸律之大成的隋《开皇律》五者对《唐律》的孕育最具关键意义。

《旧唐书·刑法志》即有唐开国之初,宣布废除隋大业律令,采用开皇律为底本编撰唐律。

《唐律》的编撰唐律的编撰始于唐高祖武德,定于唐太宗贞观,从唐高宗永徽起至唐宪宗元和间有曾多次修改、刊正,仅明诏颁行并为史志所收录者即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垂拱律》、《开元律》五部。

见诸史书的大大小小的修改有不下13次之多,《唐律》终唐一世都在行用。

唐高祖夺取政权后,废除大业律令,暂用隋开皇律令,颁布了五十三条新格对开皇律中的某些内容进行补充、修改、。

变通。

同时命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前后历时六年,参加撰著者续有增加,至武德七年(六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勒成奏上,同年四月一日颁布实施,这就是武德律。

武德律在唐律的编纂史上具有开创意义。

选定隋开皇律作为底本,加以删改,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正确的基础。

唐太宗即位之初,即命长孙无忌与房玄龄等人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改为断趾,后又诏令房玄龄与裴弘献等人全面检讨武德律,重加删定,前后历时十年,至贞观十一年(公元六三七年)始告完成,奏上颁行,这就是贞观律。

贞观律对武德律所做的调整和删改,确立了独特的风格。

永徽元年(公元六五0年),唐高宗诏令长孙无忌等人删定律令格式之不便者,前后历时二年,至于永徽二年(六五一年)闰九月十四日毕,勒成新律十二卷,奏上颁行,这就是永徽律。

永徽律系贞观律略加删改而成,删改的幅度虽然不大,但也涉及内容的改定而不仅限于文字上小有改变。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刑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宋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法制度宋朝的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在刑法方面,宋朝实行的是正法刑,并以律为主要制度。

宋代吸收了唐代、北宋初期隋唐时期的刑法内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

1. 刑律的修订与发展北宋初期,官方权威的《大明律》成为主要的刑法规定。

这部律法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次经过修改和修订,最终形成了《宣和律》、《大观律》等版本。

《宣和律》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年-1125年)所修订的,对于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大观律》是南宋时期(1131年-1162年)所修订的,奠定了后世刑法制度的基本格局。

2. 刑罚的分类与执行宋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种,即死、杖、徒、罚、杀。

其中死是最严重的刑罚,而杀则是执行死刑之前的折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宋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提倡证据确凿、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审判中,采用举白、神草等方式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也注重运用刑讯逼供和酷刑等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二、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任命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广义的司法还包括其他方面,所以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 官员任命宋朝的司法制度注重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能力。

官员的任命是通过科举制度和官僚体制来进行的。

科举制度是宋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评判人才。

官僚体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官员按照官职的等级来进行任免。

司法方面主要由刑部和各级审判机构负责。

2. 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

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由刺史和知府等官员担任审判官,进行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抓捕、拘留、传讯、立案、证据搜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宋朝还注重审判记录的保存,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和记录系统。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相对于其前的唐、五代、后的元、明、清等时期,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

以下将从宋朝财产继承的主要特点、法律规定、影响和变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宋朝财产继承的主要特点1.实行三世遗传制度。

宋朝规定,父母的财产遗留给其子孙三代,即父亲死后,遗产应先由儿子继承,儿子死后,其子孙可继承,但不能超过三代。

这一制度在宋朝以后的明、清时期仍然存在。

2.实行男尊女卑的家族制度。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中男性继承权高于女性,且女子的继承权是有限制的。

女性只有在男性不存在或绝嗣时,才有继承权。

3.遗嘱继承制度渐趋完备。

宋朝时期,有了遗嘱继承的制度,这一制度保证了财产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二、宋朝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1.《宋律》中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

《宋律》规定,遗产应由儿子先继承,若儿子已死,则由孙子等子孙先继承,且遗产三世内应全部继承完毕。

若无儿子、孙子等子孙,则由亲属、族人等依次继承。

2.《宋刑统》中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

《宋刑统》规定,财产应由儿子先继承,且儿子继承财产的顺序按照长幼排序。

若儿子已死,则由孙子等子孙先继承。

三、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和变革1.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

三世遗传制度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导致一些富裕家庭的财产在家族内部长期积累,不易流通。

2.强化了家族的地位和影响。

男尊女卑的家族制度使得家族成员的地位和影响力得到强化,同时也加强了家族的凝聚力。

3.逐渐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制度的逐渐完善下,人们的财产分配越来越公平,也鼓励人们在生前进行财产继承的规划和安排。

总的来说,宋朝财产继承制度虽然存在着一些弊端,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族的利益,同时也为后来的财产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

唐宋刑讯制度之比较

唐宋刑讯制度之比较
从国家总的政策来看深入开展调研活动了解居民最关心的热点焦点本着为民办实做好基层群众的服务工作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体现又事好事的原则用好手中的权利让居民真真切切的体会到社区发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唐宋刑讯制度之比较
文史 纵 横
唐宋刑讯 制度之 比较
谌 艳青 ( 四川警 察 学院
【 摘
四 川 泸州
徒就被 其他 司法 机关 接办 刑讯 的 , 其 先前 刑讯 的次数将 被统 一计 算
若 追 赃 已经 完 成 , 案 件 事实 已经 核查 清楚 , 则不 应 刑讯 ; 二是 杀人 案 为这 直接 关系 到囚徒 能否 承受 其刑讯 之苦 , 是否 会导 致拷讯 过度 致 件 的 事实 已经 明 了 , 证 据确 实无 误 , 且 尚无可 疑之处 , 即使犯 罪嫌 疑 死的 情况发 生 。但若刑讯 过轻 , 则又达 不到刑讯 破案 的效果 。因此 , 还须 统治者 颇 费一番 思量 。唐律 对拷 讯 人 拒不 认罪 , 也 不需 刑讯 逼供 ; 三 是其 罪行 已被 赦免 , 在 对其 进行 询 要 找到 二者 之 间的平 衡点 , 问相关 犯罪 情形时 , 不应 讯拷 。 宋代 刑讯 制 度 的基本 精神 乃 沿袭唐 律 , 但在 继承 的基 础 上也 有 发 展 。具体 到 刑讯 前 提条件 ,《 宋刑 统 ・ 断狱 律 》规 定 : “ 须别 设 法 囚徒 是有 严 格 的次 数及 间 隔时 间 的规 定 。唐 代 时拷 讯 囚徒总 数 不 能 超过 三次 。并 且还 考 虑到 一 特殊 情况 , 即 倘若 刑讯 尚未完 毕 , 囚
2 、 刑讯 次数与刑 讯部位
倘 若 如此 仍不 能 断案 , 才 实施第 二步 骤 , 即刑 讯 。另外 , 唐律 还规 定 了不 应 刑讯 的 情 形 。主 要有 三种 情况 : 一 是在 有关 赃 物 案件 中 , 倘

法制史单选题

法制史单选题

法制史单选题1. 下列有关清末“预备立宪”和“变法修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预备立宪”的过程中,清政府在中央设立了谘议局,地方设立资政院,但这些机构的实际性质只不过是清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钦定宪法大纲》制定于辛亥革命后,是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清末修律在法典的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2. 南宋孝宗时期,张员外年事已高,膝下仅有一女,已经出嫁,张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继子。

对于张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张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张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因为继子过继时张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3. 下列关于唐朝法律中的规定,表述不正确的是:“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这是《唐律》类推原则的适用“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是《唐律》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规定“凡是家人之间互盗者,或监守自盗者,加重罪处罚。

”这就是惩罚盗窃罪的“受所监临”制度“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这是唐朝时关于犯罪后果不能立刻显现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方的伤情变化负责的保辜制度4. 西周时期,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形成了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的法制特色。

下列关于礼与刑关系说法错误的是哪项?西周的“礼”是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是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为“出礼入刑”礼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和“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指对平民老百姓可不用讲求礼法,而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可网开一面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5. 35.“天坛宪草”政权体制上采用:( )。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

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其三,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l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答疑编号6520,点击提问】【该题针对“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知识点进行考核】5.【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时期的会审制度。

清代时期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答疑编号6521,点击提问】【该题针对“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知识点进行考核】6.【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时期的会审制度。

经过秋审的案件,其处理情况分四种: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答疑编号6522,点击提问】【该题针对“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知识点进行考核】7.【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机构。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唐宋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与演变

唐宋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与演变

唐宋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与演变戴建国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唐宋时期,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高潮,唐付成熟完备的律仙体系对当时以及后来的王朝都产生过积极作用。

关于唐付法律研究,中外学术界积累了丰厚的学术成果,宋付的法律研究,近年来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然而学者们的研究几乎有一个共同的倾向,那就是各自依据自己的治史习惯把唐和宋作为两个不同时期的社会,分开来研究,而不是将唐宋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关注。

①这在某些程度上,限制了我们的视野,束缚了我们的研究。

学者们都注意到开元以后,唐不再修纂律仙格式,用格后敕来调整补充法律,但关于唐律、仙、格、式的后续问题,尤其是入宋以后的变化,却较少有人去研究。

②例如,学者都强调了唐律对后世的影响,但对唐律后来的变化,关注者不多。

不少学者据《宋史·刑法志》的记载,认为宋以敕付律,律名存实亡。

然律和敕究竟是什么关系?治唐律者鲜有人探究,学术界缺乏足够的探讨。

本文试就唐宋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与演变作一探讨。

希望得到学界的指札。

一、唐付中叶以降法律形式的变化唐付法律形式有律、仙、格、式,律‚以札刑定罪‛,仙‚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札邪‛,式‚以轨物程事‛。

③其中格最为活跃,用来修札律、仙、式。

开元十年(728年)六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准格及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谴,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谴。

‛④其中提到的决杖之刑,唐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而是规定在格中的。

敦煌文书《散颁刑部格》残卷曰:‚盗计赃满一甴以上,及玄诱官私奴婢,并恐喝取财、勘当知①陈顾远先生对唐宋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演变问题,虽有涉及,但并未展开论述。

参见氏著《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

②姜伯勤先生曾提出“后开元令”课题,亦即唐开元令的后续问题,是极有启迪意义的。

他在《王涯与中唐时期的令与礼》(载《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一文中指出,“王涯的令式礼革新失败及乙卯政治革新的失败的悲剧,象征着公元九世纪末唐代盛极一时的礼与令已走向‘后开元礼’和‘后开元令’的时期”。

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

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

1、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C说法正确。

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如果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选项D说法错误。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其和"命继"均属于"户绝"情形下确立继承人的方法,是宋代的继承法律制度,和婚姻方面没有关系。

2、《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

云:"夫暴卒。

"乃付吏穷治。

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

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

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

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

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

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

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A、《春秋》决狱B、"听讼"、"断狱"C、"据状断之"D、九卿会审【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中,张泳在听到"惧而不哀"的哭声后发现了犯罪的线索,而且从吏妻的"能事"入手,查明了其杀害前夫的犯罪事实。

唐宋刑讯制度比较论略

唐宋刑讯制度比较论略
既定 的 品官 枷 讯 法 ,不 能 把 这 点 “ 问 ” 的特 权 也 给 取 消 了 。 至 南 宋 ,品 官 免 予 拷 讯 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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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 生 法 学 》5 研 O期 特 刊
《 宋刑统》 虽也照搬 唐 律 中有 关不 合拷 讯 的对象 的条 文 ,如 :依 法应 享 有 议 、请 、
减 等 法 律 特 权 的 品官 人 一 律 不 许 拷 讯 ,而据 众 证 定 罪 ;七 十 以上 老人 和 十 五 以 下 少 年 及
勘到宿食行 止与元通词款 异 同 ,或 即支证分 明及 赃验见 在 、公然拒抗 ,不招情款 者 ,方 得依法拷掠 ,仍须 先 申取本 处长吏指 挥 ,余从 前后 制敕 处分 。 同唐律相 比,宋 代这一 ② 拷讯条件有 了很大变化 :其 一 ,宋代更 强调证据 的使用 ,要 求法官 注意调查情迹 ,多方 辨证真伪 ,这 与唐律 的 “ 备五听” ( 先 即察 言观色 、主观臆断 ) 、再验 于证 的调子大相径 庭 ,比较来看 ,宋 法更有 利于弄清事 实真 象 。其 二 ,宋代 强调 经过调 查 核实证 据 以后 , 如 果 犯 罪 行 为 明 显 、赃 验 俱 在 ,而 犯 人 公 然 强 词 夺 理 不 认 罪 者 ,才 可 依 法 拷 讯 ,这 与唐 律的 “ 事状疑似犹不首实”时拷讯 、而在法官 认 为证 据无 疑却没有 得到犯人 承认 的情 况
下强 行 定 断 的 调子 又是 不 能 划 等 号 的 ,无 疑 ,宋 法 比唐 律更 有利 于 防止 屈 打 成 招 、冤 滥 刑
狱之弊 。宋初这一诏令 ,有宋 一代 沿用不废 ,如 《 文献通 考 ・ 刑五》载 :太宗太 平兴 国六 年诏 :“ 自今 系因如证性 明 白而 捍拒 不伏 ( ) 服 ,合 讯掠 。 ”真宗大 中祥符 七年 (04 ) 11 年

唐宋刑讯制度之比较

唐宋刑讯制度之比较

唐宋刑讯制度之比较【摘要】唐宋的法律制度乃一脉相承。

但宋代的刑讯制度较唐代有所发展和变化。

本文从刑讯前提条件、回避制度、刑讯实施程序以及违法刑讯处罚等几个方面,对唐宋刑讯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认为,宋律比唐律更加完善和人性化:第一,刑讯前提要求更高;第二,回避制度规定明确且更具有操作性;第三,刑讯对象扩大到皇室宗亲和品级官员;第四,规定了每次刑讯次数并减少了刑讯部位;第五,要求刑讯长官亲自审案;第六,对刑讯致死人犯官员处罚更重。

【关键词】唐宋;刑讯制度;比较刑讯在古代案件侦查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

唐宋时期已使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发展臻于完备。

唐代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发展,使其法制空前完善,刑讯也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并为嗣后的封建朝代所承袭。

换言之,唐宋的法律制度乃一脉相承。

但宋代的刑讯制度较唐代有所发展和变化,因此,有必要将唐宋刑讯制度进行比较。

笔者将从刑讯前提条件、回避制度、刑讯实施程序以及违法刑讯处罚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刑讯前提条件和回避制度之比较1、刑讯前提条件唐代刑讯的前提和适用条件可从《唐律疏议》中窥见一斑。

《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违者,杖六十。

”从上述规定看,唐代的讯问活动实际上由两个步骤组成。

第一步是情讯,即与传统的“五听”讯问法精神基本一致,要求司法官员须察言观色,通过囚犯的语气、表情等分析判断口供的真伪。

同时,还须就所述犯罪过程进行推敲,并对供词进行思考和推理,进而判断其虚实。

倘若如此仍不能断案,才实施第二步骤,即刑讯。

另外,唐律还规定了不应刑讯的情形。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有关赃物案件中,倘若追赃已经完成,案件事实已经核查清楚,则不应刑讯;二是杀人案件的事实已经明了,证据确实无误,且尚无可疑之处,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也不需刑讯逼供;三是其罪行已被赦免,在对其进行询问相关犯罪情形时,不应讯拷。

法制史(知识点)

法制史(知识点)

法制史(知识点)一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一)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德”要求统治者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

因此,“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第一位的。

(二)西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即“刑”多指刑法和刑罚,而“礼”能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三)西周的契约:(1)买卖契约即“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较短(2)借贷契约即“傅别”,“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四)“六礼”: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指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指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指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指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

(五)“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1.不顺父母:逆德;2.无子:不孝;3.淫:乱族;4.妒去:乱家;5.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多言:离间亲属;7.盗窃:反义。

(六)“三不去”即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包括:1.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2.与更三年丧,不去;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七)西周“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

包括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理屈则喘息;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1、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

1、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

1、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下列哪一选项不 属于变通规定?(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 A、B、C 说法正确。

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 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 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如果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 宅不得费用"。

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

选项 D 说法错误。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其和"命继"均属于"户绝"情形下确立继承人的方 法,是宋代的继承法律制度,和婚姻方面没有关系。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

2、《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

云:"夫暴卒。

" 乃付吏穷治。

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

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

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

吏喜, 辄矜妻能,悉以告泳。

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

发棺视尸, 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

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

A、《春秋》决狱B、"听讼"、"断狱"C、"据状断之"D、九卿会审【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中,张泳在听到"惧而不哀"的哭声后发现了犯罪的线索,而且从吏妻的"能事"入手,查 明了其杀害前夫的犯罪事实。

唐代刑事架构内的诉讼规程和审判规程(2),法制史论文

唐代刑事架构内的诉讼规程和审判规程(2),法制史论文

唐代刑事架构内的诉讼规程和审判规程(2),法制史论文八议之中规定,针对老弱病残、有着残废这样的罪犯,不适宜用刑讯。

这些罪犯经由三者以上供应的证词才可去确认罪行,不可经由拷问。

可以亲亲相隐,彼此有着包容关联的、老幼及有着残疾的,都不可做证人。

然而,奴婢及部曲为了主人,可以包容罪行。

(二)给定断案时限诉讼规程预设了断案必要的某一时限,以便约束审案。

设定出来的时限含有抓捕、断案以及执行。

针对抓捕时限:查验案件时,唐律拟定了应有的抓捕时限。

超越三年没能被抓捕归案,视为抓捕失败,就应停止抓捕。

针对审案时限:超越拟定的时段没能完成审案,依照设定出来的情形予以承担职责。

在给定时段内,必须办结案情,不可超期审理。

针对执行时限:用物品去赎罪、采用应征官物,都拟定了年限。

不明原因而超期这类的主体,将不可被赦免。

(三)细分管辖的范畴为了断案公正,规避官员私底下违背应有的规程,刑诉拟定了特有的管辖范畴,设定回避规程。

在唐律之内,审判管辖被划归为诉讼范畴的必备内涵,它指代基层范畴内的某些官员,可处理偏小型这样的案情。

对于较大案情,应能交由上级,确认断案是公平的。

对于小型案情,百姓可就地来到官府,来到基层控诉,地方官府拥有着这一区段的管辖限度。

例如盗窃案情、较轻伤害案情,基层官府都可接纳并予以审理。

指派专人调查,明确以后即可抓捕。

除了必须判刑,其余都经由基层予以断案。

针对并不严重这样的情形,基层即可决断。

例如轻微杖刑,基层即可自行去处决,不必交由州府。

然而,若符合赎罪情形、符合荫蔽情形,则要交由上层。

对于偏重的某一案情,经由县官府拟定决断建议,然后报给州府;州府经由决断,再去报经复审。

唐代还预设了审案范畴的必要回避。

若彼此有亲戚、有着特定恩怨,则应回避审理。

司法回避也被叫做换推:与罪犯彼此拥有亲戚关系、有着恩怨关系,就要替换这一审案官员。

此外,若教师被审判,学生也要回避。

由此即可推知,只要查清了某一特有的关系,都应予以换推。

宋代刑讯规制及其启示

宋代刑讯规制及其启示

宋代刑讯规制及其启示华志强【摘要】刑讯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常见的暴力取证手段,历代均试图对其进行扼制。

宋代通过立法对刑讯进行比较详尽地规制,对减轻刑讯的酷虐程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封建社会在刑讯合法化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尚且为限制刑讯做出努力,在刑讯彻底非法化的当代中国,必须杜绝刑讯行为的存在。

%Torture is a common means of violent evidence‐obtaining in Chinese ancient legal history .Each dynasty tried to restrain it .Song Dynasty had specific laws barring the torture ,and these regulations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reducing the degree of the torture .Feudal society in the specific historical conditions made a lot of efforts to limit torture efforts , so the extortion of confessions by torture should be forbidden in today’s China .【期刊名称】《皖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4页(P118-121)【关键词】宋代;刑讯行为;司法制度【作者】华志强【作者单位】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9所谓刑讯就是在审讯中对嫌疑人或其他证人使用暴力手段,以取得言词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或作为破案的线索。

我国古代早就有“断罪必取服输供词”和“无供不录案”[1](P4214)的断狱原则。

对口供的重视,使得口供在中国古代司法中长期处于“证据之王”的地位,这成为了刑讯现象的诱因,也是冤狱产生的重要推手之一。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825篇)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825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司法审判实行:( )A、四级四审制B、四级三审制C、四级二审制D、三级三审制>>>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和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B、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由侨民所属国法院管辖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16题,单选)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唐律》中规定了自首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遣人代首”是指:( )A、被遣送之人自首B、遣送官府自首C、派遣官府人员接受自首D、有容隐关系的亲属代为自首>>>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16题,单选)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6.国民政府于1928年开始起草民法典:该民法典大量吸收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进行大幅修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仍未确立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的原则B、规定未成年人的婚姻应征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C、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D、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上,明确了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7.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两个朝代,财产继承制度在这个时期也有着独特的发展和演变。

本文将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传统习俗和社会影响三个方面简要探讨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一、法律规定在唐宋时期,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和《宋刑统》等法典中。

根据这些法典的规定,财产的继承主要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度,即家族财产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女和儿媳只能得到一部分赠与或抚恤金。

这种制度在唐代达到了顶峰,宋代逐渐松动,开始有了更多的例外情况。

但是,这种嫡长子继承制度并不是绝对的,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比如,如果嫡长子早逝或有重大过失,可以由其他子女继承家族财产;另外,某些情况下,女性也可以继承财产,但是通常处于辅助地位。

二、传统习俗财产继承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也受到了当时社会的传统习俗和家族观念的影响。

在唐宋时期,家族观念非常重要,家族财产的传承被视为一种责任和义务。

根据传统习俗,一般情况下,家族财产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女和儿媳只能得到一部分赠与。

这是因为嫡长子通常被认为是最有能力继承和管理家族财产的人。

同时,传统习俗还强调男尊女卑的观念,女性继承财产的情况相对较少。

此外,在唐宋时期,家族还有一种叫做“摄家”的制度,即将无嫡长子的家族财产继承权交给其他有能力的亲属。

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管理。

三、社会影响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嫡长子继承制度导致了大量家族财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加剧了社会的财富差距。

这种不平等的现象使得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其次,这种制度也影响到了家族内部的关系。

由于财产的集中继承,家族成员之间的竞争和嫉妒加剧。

一些家族为争夺继承权甚至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和纠纷,损害了家族的团结和和谐。

最后,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也制约了社会的发展。

由于财产主要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女以及女性得到的财产较少,这限制了社会整体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分配。

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及对后世的影响

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及对后世的影响

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及对后世的影响
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以律为主的刑罚制度:在唐代,刑罚以五刑为主,宋代则取消了酷刑,建立了以律为主的刑罚制度,其中律以刑法制定为准,取代了过去依條文裁量的方式。

2. 区分轻重罪行的犯罪分类:中国史上第一部系统的犯罪分类是《唐律疏议》,宋代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区分罪行,明确了轻罪重罪和决定刑罚的标准。

3. 强调刑罚与教育相结合:宋代刑罚制度采取了逐步轻罚、教育为主、有所挽救的原则,加强了对犯罪人员的教育,目的是帮助他们后悔改过。

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世的刑罚制度。

首先,宋代先进的刑罚制度对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影响,尤其是对于轻罪重罪的分类、教育重于报复的思想以及取缔酷刑的禁令。

其次,宋代刑罚制度的区分和限制,体现了法律对刑罚的规范和限制。

这种积极的在法律范畴的影响继续延续至今。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30题)1、根据《海牙规则》,对下列何种情况,承运人对货损不应承担责任?()A.在装货港装货时由于承运人的雇员操作不当使货物在越过船教后摔碎在甲板上B.由于在装货时货物积载不当,船在海上航行中轻微颠簸即导致货架倒塌,致使部分货物受损C.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未对货舱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藏舱货物由于冷冻机停止工作而受热变质D.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长、船员操作不慎,船舶发生碰撞,使部分货物受损【答案】 D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A.一夫一妻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D.“七出”、“三不去”【答案】 D3、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决定受理此案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答案】 A4、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

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

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

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

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答案】 B5、张某受到本单位的降职处分,现欲行使申诉控告权。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只能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不能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提出申诉B.张某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应在15日以内提出申请C.若张某直接向作出降职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该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延长D.张某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答案】 D6、肖某通过出让方式获得一块土地并修建厂房从事农产品加工,后区政府为修建高铁需要将该厂房予以拆迁,区政府依法及时给予肖某补偿金,这体现了哪项基本原则?A.高效便民B.程序正当C.诚实守信D.权责一致【答案】 C7、在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思想家和法学家站在不同的角度解释法的概念,提出了丰富的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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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对《唐律》拷讯条的继承与发展作者:王艺朴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摘要】刑讯逼供在唐代称为“拷讯”历来在审判中被运用,但各个朝代都对刑讯逼供加以了限制规定。

《唐律》中创建了有关刑讯的法律条目与原则,对刑讯程序、刑具制式、对象、法官权利以及法官违反规定的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被后代法律所沿用。

五代至宋代沿用《唐律》这些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如部分废除拷讯、验尸等,建立起防止滥刑的体系。

【关键词】《唐律》;拷讯;宋代一、有关防止滥用拷讯的立法规定陈襄云“盖情有似是而非,似非而是者,苟其辞未状,不可不审也。

若辞已服而涉疑似,亦未可辙信……须察之以缓”所以口供历来是断案的主要依据,刑讯逼供又是取得口供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不胜考掠,自诬”的现象屡见不鲜,为防毒树之果,《唐律》在吸取前代因刑讯往往造成的冤案这一现实情况的基础之上,对此做出了具体限制,并被宋代继承。

(一)对刑讯程序的限制1.拷讯前与拷讯中《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治狱》载:“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答掠而得人情为上;答掠为下;有恐为败。

”就说明刑讯逼供早在秦时就被视为获得口供的下策。

在北魏宣武帝永平元年(508年)七月乙未也曾诏:“谨案狱官令诸察狱,先备五听之理尽求情之意,又验诸证信事多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再此基础之上《唐律》476条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违者,杖六十。

”即先反复考察犯人所述,对确有可疑仍不能决断需要刑讯的部分,须先“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即须断案主审长官同意才可用刑。

《唐律》477条又规定具体的用刑标准:“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

”已过三次,便不可重新审问,唐长庆元年十一月五日敕节文:“应犯诸罪临决称冤,已经三度断结,不在重推限……囚徒皆有伏款,及经三度结断者,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经过三次之后,不再进行拷讯。

“每讯相去二十日。

若讯未毕,更移他司,仍须拷鞫者,则验计前讯,以充三度。

”《狱官令》中又规定了主审官员违反规定的责任:“即罪非重害及疑似处少,不必皆须满三。

若囚因讯致死者,皆俱申牒当处长官……。

”另外,“亲典主司”即主审法官在每一次拷讯过程中不得中途换人“其拷囚及决決罚者,皆不得中易人。

”三次拷讯每一次又须更换不同的推官:“唐长庆元年十一月五日敕:…通计都经三度推勘,每度推官不同。

‟”宋代同样对“拷讯”慎重,《宋刑统》据建隆三年(963年)十二月六日敕:“宜令诸道、州、府指挥推司官吏,凡有贼盗刑狱,并须用心推鞫,勘问宿食行止,月日去处。

如无差互,及未见为恶蹝绪,即须别设法取情,多方辩听,不得便行鞭拷。

如是勘到宿食行止,与元通词款异同,或即支证分明,及赃验见在,公然拒抗不招情款者……”《宋刑统》再《唐律》基础之上对主审法官的资格做了规定:“诸问囚皆判官亲问,辞定令自书款,若不解书,主典依口写讫,对判官读示。

”又需要有权力的官员最终决定“方得依法拷掠,仍须先申取本处长吏指挥,余从前后制、敕处分。

”之后又强调法官共同拷讯的原则,据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2年)诏“自今系囚,如证佐明白而捍拒不服合讯掠者,集官属同讯问之,勿令胥吏拷决。

”到宋太宗于雍熙三年(987年)又下诏:“诸州讯囚,不须长官共视,申长吏得判乃讯囚”这时又改变了共同拷讯的原则。

针对“亲典主司”的更换,宋代适用的更加灵活,宋太宗淳化四年(994年):“……如录问翻变,或监决称冤,即别差官推勘。

”其实是一种回避方式。

宋代比唐代农民起义更频繁,为了避免激化官民矛盾,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7年)十月五日诏:“今获贼,如赃伏露验,事实显白,而拒抗不即承引及隐蔽徒伴者,许量拷讯,数勿过二十。

无得因缘伤平民,容贼妄指雠隙,重成烦扰。

”2.拷讯不许“别求他罪”《唐律》480条“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

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刑统》承袭《唐律》规定,另外又多次重申,如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兖州判官刘昌言:…窃见外州府推勘刑狱,多于禁人本状之外根勘他罪。

欲乞今后除事该劫盗、杀人,须至根勘外,其余刑狱并不得状外勘事。

‟(帝)从之。

”3.对刑具的制式及用法相关规定唐代“凡枷、杖、丑、锁之制各有差等”《狱官令》中对刑具的规制与用刑的标准亦有明确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

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

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唐令拾遗》中记载了枷锁的规制“诸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其他刑具亦是如此:“又系囚之具,有枷、杻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轻重,节级用之。

”不同刑具适用不同的身体部位,《唐律》482条疏议:“决笞者,腿、臀分受。

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须数等。

拷讯者亦同。

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对不同刑具之间的拷打换算比率亦有规定,依唐(宣宗)大中七年(854年)四月六日敕:“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宋代对刑制式具的规定更加的详尽,“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谳既定,报审刑”“(宋)徽宗政和五年(1116年)十一月十七日,中散大夫、新差提点京畿刑狱公事兼提举保甲钱归善奏:…臣检会政和敕,诸笞杖若诸军小杖制度违式者,已有断罪之文,而独讯囚杖枷杻未有专法。

臣欲乞下有司,修立补完,以称陛下钦恤之意。

‟诏违者以违制论。

”紧接着,徽宗宣和元年(1119年)五月六日,诏:…狱具盘枷,止重十斤,日近官司不究法意,增置斤重过倍……速令改正。

若敢违戾,以杖刑法施行。

‟”“(宋)高宗绍兴十二年(1143年)四月二十六日……枷以干木为之,长者以轻重刻式其上,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敢有违戾,在内令御史台,诸路委提刑司,弹劾以闻。

”且规定定期检验“诸狱具每月当职官依式检校”这些规定并不为具文,对违反规定的官员都给与相应的处分“……本台今检点得钱塘、仁和县长枷并大杖各有违戾。

内钱塘县杖直丁贵大杖一条,重多五钱半五钱半;疑是五斤半。

仁和县第二等长枷一具,重多一斤;第三等长枷二具,轻少半斤……诏两县官吏各降一官。

”4.“拷讯”后的处理办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拷讯,达到标准不得再用拷讯,违者按《唐律》477条:“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仍未承认罪行则“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拷完被告仍未招供,便反拷原告与证人《唐律》344:“诸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者,减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减。

即拷证人,亦是。

”五代时,(后唐)明宗天成三年(929年)七月十七日敕中又规定了“面前录问”程序,“拷讯所供”与“面前录问所述”分为“有异同”和“无异同”。

“文诸道、州、府,凡有推鞫囚狱,案成后,逐处委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引所勘囚人面前录问,如有异同,即移司别勘。

若见本情,其前推勘官吏,量罪科责。

如无异同,即于案后别连一状,云所录问囚人与案款同,转上本处观察、团练使、刺史。

如有案牍未经录问过,不得便令详断。

”即在拷讯之后补充了一个程序来防止屈打成招,给囚徒一次翻供的机会。

(二)对“不合拷者”以“据众证定罪”排斥“拷讯”此列“不合拷者”为特殊主体:犯罪享有“议”“请”“减”资格;七十以上老人和十五岁以下;废疾者(一支废,腰脊折,痴痖,侏儒),《唐律》474条规定此三类人“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即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

”法官“……不合拷讯而故拷讯,致罪有出入者,即依下条故出入人及失出入人罪法;其罪虽无出入而枉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五代时也对拷讯年龄有限制,“(后魏)太武神中,以刑禁重,诏司徒崔浩定律令: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宋刑统》承《唐律》。

(三)针对特殊体质的拷讯限制《唐律》477疏议云:“拷虽依法,囚身有疮若病,不待差而拷者,杖一百。

”495条疏议又云:“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皆待产后一百日,然后拷、决。

若未产而拷及决杖笞者,杖一百。

”《刑统》新增重伤孕妇条款:“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

失者,各减二等。

”(四)禁止变相拷讯变相拷讯即让犯人身心处在痛苦之中,或放纵犯人身体状况恶化,唐代酷吏变相刑讯的方式如“宿囚”即断绝囚犯的饮食与睡眠,“闭绝食饮,昼夜使不得眠,号曰…宿囚'。

”还有使用过重枷锁,加重犯人身体负担,“又作大枷,各为号……被枷者宛转地上,少迁而绝。

凡囚至,先布械于前示囚,莫不震惧,皆自诬服。

”《唐律》473条:“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处以杖责六十;又如“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者”处以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减少犯人的食物:“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

”逼迫恐吓致死,即《唐律》483条:“谓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迫胁,前人怕惧而自致死者:各依过失杀人法”不仅如此,有时还给予监狱犯人基本的保障,“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

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不仅在生理上,心理上也予以照顾:“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

”五代时,根据《唐律》又有医治未定罪重伤囚犯后,便应立即决断的相关规定,后唐天成元年(926年)四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言“当时遣医人诊候,治疗后,据所犯轻重决断。

如敢故违,致病囚负屈身亡,本处官吏,并加严断。

”酷夏除保障囚犯身体清洁,对枷锁也要清洗“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宋代,除了在《唐律》规定的基础之外,将基本保障又加入《刑统》:“又条诸狱皆厚铺席荐……”二、宋代对《唐律》拷讯条的发展(一)对拷讯“致死”尸体的勘验随着宋代检验技术的迅猛发展,为防止“拷讯致死”,查明囚犯死亡原因以追究相应法官的责任,规定“诸囚病死应验尸”。

(宋)真宗咸平三年(1001年)六月十三日,诏曰“饮食失所,及栲掠而死。

上下隐庇,检验时秪以病患为名……先入刑狱中询问罪人……如情理不明,有拷掠痕,立便取索公案,差官看详,依公施行。

”又多次重申,在宋哲宗元祐七年(1093年)“……及本台牒府差官覆检,乃拷掠致死……今后若有禁囚死亡,乞从御史台差官依条检验施行”另外勘验尸体,也要求非本地官员进行,以防人情谋私:“如验本院囚或本县囚,则由别州、县差官。

”(二)对拷讯致死死亡期限加以限制《唐律》477条:“若依法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仍令长官等勘验,违者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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