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子结婚及买房权益维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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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女性的法律保护的经典案例

女性的法律保护的经典案例

女性的法律保护的经典案例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一:以哺乳期女职工拒绝接受额外增加工作为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案情】杨某(女)与某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

杨某休完产假后于2011年2月回岗工作。

公司除安排杨某负责从事休产假前的固定资产和成本工作外,未经与杨某协商同意,额外将营收作业交由杨某负责。

杨某认为公司增加的营收工作量系公司另外一位被开除员工工作,且没有交接手续,故未答应。

2011年2月25日,公司以杨某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法院认为,杨某在休产假前负责固定资产和成本工作,休产假后杨某正处于哺乳期,公司增加工作量应同杨某协商,不应直接强加,杨某抗辩主张合理。

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点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除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在杨某哺乳期单方额外增加杨某工作量,必然导致工作时间延长,杨某有权拒绝。

公司直接以杨某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女方确有证据证明男方对外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情】马某与王某(女)于1995年11月登记结婚。

女方王某曾于2010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判决不准离婚。

2010年11月18日,马某向唐某出具4万元借条,并承诺以本人及家庭共有人所有资产(包括股权)承担不可撤消的无限连带责任。

后因马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唐某提起诉讼要求马某、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所涉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焦点,唐某认为,债务发生于马某与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即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马某个人债务的情形,应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一、婚姻家庭法律案例1. 《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夫妻财产的案例在《民法典》颁布后,有一对夫妻因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取得的财产,与另一方没有共同所有权,离婚后又不能证明其一方离婚时已经拥有的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该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 《民法典》下的家庭暴力法律案例一名妻子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指控丈夫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证据包括身体伤害、语言威胁等。

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禁止丈夫接近妻子,并且对丈夫进行相关法律处罚。

二、物权法律案例1. 《民法典》下的不动产登记案例一家房产的所有人去世,房产登记上并未注明具体的共有份额,导致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对房产进行合理的分割,保障所有继承人的权益。

2. 《民法典》下的物权保护案例一位业主因为小区物业违规使用其居民楼顶部搭建商业广告牌,致使其居住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业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物权保护,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恢复原状。

三、合同法律案例1. 《民法典》下的违约责任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提供商品,B公司支付货款。

最终B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导致违约。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民法典》下的合同解除案例一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屡次要求更换均无果。

单位决定向法院申请合同解除。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定合同解除,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继承法律案例1. 《民法典》下的继承纠纷案例在一起继承纠纷案中,因为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争议,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了继承权的审查和确认,最终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 《民法典》下的继承债务案例一名继承人因无法偿还被继承人过世时所欠的债务,导致债主起诉要求其偿还债务。

买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买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其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2. 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三、案件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过户过程中,原告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

因此,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二)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被告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无法实现购买房屋的目的。

因此,张三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三)张三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返还已收受的购房款及利息。

在本案中,张三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同时,原告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1.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房屋质量问题、合同解除及返还购房款等问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屋购买合同纠纷-张某与李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屋购买合同纠纷-张某与李某

案例一:房屋购买合同纠纷 ## 案例:房屋购买合同纠纷-张某与李某 ### 事实经过张某和李某在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合同。

根据合同,李某出售位于北京市中心的一套公寓给了张某,并约定购房款项为500万元人民币,购房款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同时双方同意在支付购房款后的7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支付购房款后的7天内,张某发现合同中规定的公寓面积与实际交付的面积不符。

实际上,公寓的实际面积比合同中的面积少了15平方米。

张某立即与李某联系,并要求李某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但李某拒不回应。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当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达成了房屋购买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后,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应当支付购房款,并且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面积交付房屋,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和第116条的规定,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根据上述情况,建议张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 1. 张某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再次向李某发出通知,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李某在一定期限内处理房屋面积问题。

2. 如果李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张某可以起诉李某,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在起诉之前,张某可以与专业房产鉴定机构联系,对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进行鉴定,以便在法庭上提供证据。

案例二:房屋装修工程质量纠纷 ## 案例:房屋装修工程质量纠纷-李某与王某装饰公司 ### 事实经过李某雇佣王某装饰公司进行房屋装修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约定装修工程的费用为80万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后,装修工程开始进行。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装饰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十分糟糕,远远不符合预期。

李某多次与王某装饰公司沟通,要求其重新进行工程施工或退还部分装修费用,但王某装饰公司始终未予回应。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类案例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类案例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类案例解析案例一:XX与XX之间的购房纠纷事实经过:XX先生与XX女士是一对夫妻,在婚后决定购买一套房产作为他们的住宅。

他们找到了一套心仪的二手房,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已经过去了几个月,但是卖方仍未交付房屋,导致XX先生与XX女士面临无住房的困境。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购房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基本责任是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数量交付商品,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交付时间将房产交付给买方。

在这个案例中,卖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建议:对于此类情况,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同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已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因无住房而导致的租金等。

案例二:XX与XX的建筑质量纠纷事实经过:XX先生购买了由XX开发商开发的新房,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维修和赔偿的要求。

然而,在房屋交付后不久,XX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渗水问题,导致室内的墙壁出现发霉、瓷砖掉落等严重损坏情况。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对于售出的房屋应承担明确的质量保证责任。

如果房屋在交付后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维修和赔偿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XX发现了房屋严重的渗水问题,并且距离房屋交付时间不到一年,因此他有权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

建议:购房者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开发商提出书面维修和赔偿要求,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照片、维修记录等。

如果开发商未能积极处理问题,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进行维修并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购房者可以要求法院通过鉴定确定房屋质量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在当今社会,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让许多人都想尽快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人选择以借名的方式购买房产,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借名买房可能引发的纠纷案例。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他们在结婚后决定购买一套婚房。

由于小红的名下有一些不良信用记录,他们最终决定以小明的名义购买房产。

在购房过程中,小红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但房产证上却只有小明的名字。

在婚后,由于感情破裂,小红提出要求分割房产。

小明则认为房子是以他的名义购买的,应该归他所有。

最终,他们因此产生了激烈的争执,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借名买房引发了一场婚姻纠纷。

首先,小红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但却无法在房产证上留下自己的名字,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她的权益。

其次,小明虽然名下有房产证,但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购买的房产。

最后,双方在感情破裂后,产生了对房产归属的争执。

除了婚姻纠纷外,借名买房还可能引发其他类型的纠纷。

比如,购房人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却不是自己的名字,一旦产生纠纷,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权益。

又如,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出资,但却无法证明购房资金的来源,这也可能引发相关的法律问题。

因此,在购房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购房双方应该明确资金来源,尽量以实际出资人的名义登记房产证。

其次,购房双方应该签订相关的借款协议或者赠与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购房双方应该在感情和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购房,避免因为房产问题而引发感情纠纷。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可能引发各种类型的纠纷,包括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等。

在购房过程中,我们应该慎重考虑,避免因为房产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一些警示,避免在购房过程中犯下类似的错误。

妇女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妇女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妇女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1.李某虐待妻子事件:李某在婚姻中对妻子实施了多种形式的虐待,最终被判刑,保护了妇女权益。

2. 马小姐性骚扰案件:马小姐在工作中遭到上司性骚扰,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尊严和权益。

3. 张某家庭暴力案件:张某在婚姻中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被法院判决离婚并赔偿受害妻子经济损失。

4. 王某性侵案件:王某在寄宿学校对女学生实施性侵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保护了女性权益和安全。

5. 林某职场歧视案件:林某在工作中遭到公司歧视,通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权。

6. 李某继承权案件:李某在家庭继承中遭到不公平待遇,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自己应有的继承权。

7. 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赵某在离婚过程中维护了自己的财产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公正的财产分割。

8. 张某离婚抚养子女案件:张某在离婚后成功获得了对儿子的抚养权,保护了儿童和母亲的权益。

9. 李某妊娠歧视案件:李某在工作中遭到妊娠歧视,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公正的赔偿和保护。

10. 王某婚前财产分割案件:王某在婚姻前就拥有的财产得到了公正的保护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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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导言: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和和谐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来探讨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以期为广大夫妻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案例一:经济纠纷在徐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中,由于双方收入差距过大,徐先生逐渐对李女士的经济能力感到不满,采取更多的经济控制手段,导致夫妻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吵和冲突。

问题分析:夫妻双方在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往往是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

在这个案例中,徐先生的经济控制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的平衡和和谐。

解决方法: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夫妻之间应该建立起坦诚和平等的沟通渠道,共同商讨家庭经济规划和预算,确保财务决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夫妻双方应该加强个人经济独立能力的培养,减少对另一方的经济依赖,从而避免出现过大的经济差距。

最后,社会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加大对经济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案例二:婆媳关系问题王先生与张女士的婚姻陷入了婆媳关系的困境。

张女士对王先生的母亲持有强烈的敌视态度,两人经常为此产生争吵和冲突,导致婚姻生活的不和谐。

问题分析:婆媳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见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对王先生的母亲产生了强烈的排斥心理,这种矛盾直接冲击了婚姻关系的稳定。

解决方法:要解决婆媳关系问题,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社会的支持。

首先,夫妻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争取彼此的支持和宽容。

其次,夫妻双方要学会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避免将矛盾转移到婆媳关系上。

最后,社会应该加强家庭伦理和道德价值观的宣传,减少婆媳关系的矛盾和冲突。

案例三:家庭暴力问题杨先生和刘女士的婚姻关系陷入了家庭暴力的困扰。

杨先生时常对刘女士进行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导致刘女士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中。

问题分析: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婚姻家庭纠纷,不仅直接危害婚姻关系,更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长期的伤害。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规则要述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02 . 民间借贷有违公序良俗,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03 . 以婚姻骗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04 . 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

夫妻一方在配偶死亡后,利用自己及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05 . 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06 .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经其配偶同意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因对应遗产尚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继承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07 . 出嫁女及其孩子户口未迁出的,仍应视为本村成员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规则详解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标签:代孕|探视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10年,姚某通过代孕网与覃某签订《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并依此通过自然受孕诞下一子,收取18万元。

2011年,姚某起诉覃某主张探望权,要求每月一次、每次两天。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案例

民法典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案例

民法典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案例民法典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明确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何处理这笔财产。

下面列举一些相关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规定。

1. 案例一: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小李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李的名字。

离婚时,小张要求分割这套房子,但法院判决认为这套房子是小李的个人财产,不应该分割。

2. 案例二:小王和小杨结婚后,小王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但房产证上写了小王和小杨的名字。

离婚时,小王要求分割这套房子,但法院判决认为这套房子是小王和小杨的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比例分割。

3. 案例三: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小张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但房产证上写了小张和小李的名字。

离婚时,小张要求分割这套房子,但法院判决认为这套房子是小张的个人财产,因为小张的父母出资买房时并没有考虑到小李的意愿。

4. 案例四:小王和小杨结婚后,小王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小王的名字。

离婚时,小杨要求分割这套房子,但法院判决认为这套房子是小王的个人财产,因为小杨并没有为这套房子出资。

5. 案例五: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小张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但房产证上写了小张和小李的名字。

离婚时,小李要求分割这套房子,但法院判决认为这套房子是小张和小李的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比例分割。

6. 案例六:小王和小杨结婚后,小王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小王的名字。

离婚时,小王同意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比例分割。

7. 案例七: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小张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小张的名字。

离婚时,小张同意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比例分割。

8. 案例八:小王和小杨结婚后,小王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但房产证上写了小王和小杨的名字。

离婚时,小王同意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比例分割。

9. 案例九: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小李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李的名字。

民法典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案例

民法典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案例

民法典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案例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于婚姻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问题却一直备受争议。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相关的案例及相关的规定。

案例一:
小王和小李在结婚后,小李的父母为他们出资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房子是登记在小李和小王的名下。

但是,小李和小王两人离婚后,小李却想要把这套房子全部归自己所有,小王却认为这套房子应该归两人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典,婚姻期间父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不应单独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小王认为这套房子应该归两人共同所有是正确的。

案例二:
小张和小李在结婚后,小张的父母为他们出资买了一套房子,当
时房子登记在小张的名下。

但是,当他们离婚后,小李却认为自己应
该有这套房子的一半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期间父母对一方财产的出资,可以认定为
该方个人财产。

因此,小张可以认为这套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小李能够证明他们共同出资还清这套房子的贷款,那么小李也有
权分享这套房子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好是
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应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果夫妻有共同财产出资,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在离婚时,
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配,避免产生纠纷。

未来,我们希望能
够出台更加明确的规定,为婚姻财产分配提供更多保障。

民法典婚姻家庭普法案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普法案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普法案例民法典婚姻家庭普法案例:1.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在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在婚后不久,小明因为赌博问题导致家庭破产,债主开始追讨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小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2. 配偶间的抚养义务小李和小王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小李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差,无法亲自照顾孩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间应当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小王可以要求小李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确保孩子得到合适的抚养。

3. 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小张和小杨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婚前一起购买了一辆汽车,但是汽车贷款是由小张一个人签署的。

然而,在婚后不久,小杨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偿还贷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小张可以要求小杨分担还款责任。

4. 夫妻共同负债的解决小刘和小陈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婚后一起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由于小刘经营不善,债务逐渐累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小陈可以要求小刘承担分担债务的责任。

5. 夫妻财产分割的争议解决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于房产的分割意见不一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6.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小张和小李是一对离异夫妻,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7. 夫妻财产分割的实施小王和小杨是一对离异夫妻,他们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

然而,在离婚后,双方对于汽车的归属产生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8. 配偶间的赡养义务小李和小王是一对已婚夫妻,但由于小李犯下了重大错误,被判刑入狱。

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争议的案例分享

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争议的案例分享

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争议的案例分享婚姻是人生中一段重要的阶段,而婚前财产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分配是一个热点话题。

根据我所了解的案例,以下是几个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争议的鲜活案例分享,希望可以给读者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案例一:李华与王明的婚姻财产纠纷李华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他在婚前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财富。

与此同时,王明是一名普通职员,没有太多的财产。

两人在婚后幸福生活了五年,但最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

在离婚过程中,李华主张他的婚前财产应该由他自己独自保留,而王明则认为这些财产应该共同分配。

法庭最终判决,根据《婚姻法》,婚前财产应当由个人独自所有,但如果在婚姻期间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共同维护、管理、积累,且未说明是否共同所有情况下,应当进行分配。

案例二:张敏与杨明的婚前购房争议张敏和杨明在婚前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他们在婚后不久就出现了一系列矛盾和纠纷,最终以离婚收场。

在离婚过程中,他们对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

张敏主张这套房产应该由她独自所有,因为她是购房的出资人,而房产证也是以她的名字登记的。

杨明则认为这套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购房过程中,两人共同承担了贷款还款责任。

法庭最终判决,根据《婚姻法》,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那么此房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三:王小明的股权纠纷王小明在婚前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持有该公司的大部分股权。

然而,在婚后几年,公司发展迅猛,股权价值大幅增长。

与此同时,他的婚姻也出现了问题,最终以离婚收场。

在离婚过程中,王小明的妻子要求获得一部分股权作为离婚补偿。

王小明坚持认为这些股权是他婚前个人财产,应当由他自己独自所有。

法庭最终判决,根据《婚姻法》,婚姻期间个人取得的非婚前财产,经济增值部分,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贡献原则进行适当分配。

这些案例反映了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引发的争议。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婚姻法规定了婚前财产的保护原则和分配原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和辖区之间的差异。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其他正文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伪装单身恋爱骗身骗心构成人格侵权应予赔偿案情简介张小姐与王先生通过朋友聚会相识,王先生得知张小姐系单身,因感情不顺遂而耽误成为“剩女”,家里希望她尽快恋爱结婚,遂隐瞒了自己已婚并育有两子的事实,对张小姐展开猛烈的追求攻势,承诺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

张小姐在王先生的甜言蜜语、赌咒发誓下渐渐敞开心扉,答应与王先生恋爱。

发现怀孕后,张小姐满怀喜悦地与王先生商议结婚生子事宜,期待步入婚姻殿堂。

但王先生却以自己恐婚、尚未做好准备等理由不断哄骗张小姐堕胎,遭到张小姐强烈反对后,不得已坦白了自己已婚已育的实情,并提出分手。

张小姐精神遭受欺骗的打击、身体遭受流产手术的伤害,此番身心重创导致其罹患重度焦虑症,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多次前往医院诊治。

张小姐在病情稳定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王先生向张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女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性权利而提起的人格权纠纷之诉。

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固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现,每个人均享有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人格安全为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这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性权利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崇尚自由、民主、女性独立的现代社会,女性应当拥有独立自主的性处分自由。

本案中张小姐以结婚为目的与王先生交往,王先生利用了张小姐“恨嫁”的急切心理,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张小姐在得知真相后只能无奈选择结束妊娠,该经历对张小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该行为也构成了对张小姐性权利的侵害。

婚姻状况确认案例

婚姻状况确认案例

婚姻状况确认案例事实经过:2008年3月15日,李某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请求婚姻状况确认的诉状。

李某声称他与被告王某已经结婚多年,但是王某对这一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却予以否认。

李某希望法院能够确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依法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书:李某提供了他们于2003年1月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的证书。

证书显示,他们于2003年1月1日在某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结婚。

2.共同财产:李某还提供了他们共同购买、拥有的一处房产的相关证据。

该房产购买证明上显示,李某和王某于2005年共同购买了这处房产,两人的名字同时出现在购房合同上。

3.亲友证言:李某的家人和亲友出庭作证,证明他们亲眼目睹了李某和王某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

他们提供了多份照片,照片中出现了李某和王某的合照,以及他们参加亲友婚宴等场合的照片。

4.双方联名账户:李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两人共同开设的银行联名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作为证据。

两人在该联名账户中进行资金的共同存取和管理,这进一步证明了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存在。

被告王某对这些证据予以否认,声称与李某从未结婚,并且他们之间的关系仅仅是朋友关系。

王某辩称,结婚证书伪造,房产证明是他在捐助项目下特地登记的,李某的亲友证言不具备客观性,并且银行账户是因工作需要开设的,与夫妻关系无关。

法律问题:本案的法律问题集中在婚姻关系的确认问题上。

李某主张婚姻的存在,而被告王某则否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需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进而决定是否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点评: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结婚证书、共同财产证明、亲友证言和联名账户等证据都指向李某和王某存在着婚姻关系。

尽管被告王某予以否认,并提出了证据伪造等质疑,但这些质疑需要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证明。

首先,鉴定结婚证书是否伪造,需要由责任单位进行专门检验。

如果结婚证书被确认有效,将有利于李某证明他们之间的婚姻存在。

其次,关于房产证明的捐助项目的问题,也需要调查确认事实真相。

物权法案例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案例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2004年5月17日,冯素洁与陈风雷登记结婚,双方于200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陈小茜。

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于2007年8 月27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原、被告于2007年8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二、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儿陈小茜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700元人民币抚养费。

三、财产处理问题(包括私有住房),双方共有的财产是位于府右街某新村X栋702号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双方为之付款766385元。

双方离婚后,此房屋各得一半,南侧一间归男方,北侧一间归女方。

变卖此屋,要经双方同意方可。

婚前各方的财产,仍归其所有,婚后所购用品(包括双方的赠物)由双方协商处理,两台空调机,大的一台归女方,小的一台归男方。

子女的生活用品归子女所有。

由女方负责保管。

四、债务处理,女方之母曾借款人民币4万元用于双方生活需要,经女方协商,由男方还款2万元人民币给女方。

”2008年1月,冯素洁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中有关于房屋的约定内容属实,但当时我是在一气之下签订的这份协议,协议不是我的真实意思。

实际上,我在签订协议之后没几天便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了反悔书,我认为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上述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双方于2007年8月27日离婚协议中的房屋约定条款,房屋归我,同意向被告支付一半房款的对价。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不能成立,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共同财物、子女抚养、债务及离婚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都作了明确的约定,并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审查,颁发了离婚证书,该协议已成立并生效。

原告无权反悔。

经法院查明:位于府右街某新村X栋702号二居室商品房是2005年10月9日以原告名义购买的,面积为90.30平方米,总房价款为人民币766385元,现评估价为933160元。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起诉状原告洪维,女,汉族,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

现住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12号。

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二,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

事实与理由:一,2003年10月份,---房产公司推出一期楼盘,并且凭教师证可享受九折优惠,我与儿子到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星星小区的住房,并且以我的名字办理了登记,后借给儿子结婚作为新房。

现因儿子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并把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2008年1月2日开庭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柳建真,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锦江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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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先生在恋爱期间拿出自己积攒的2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通过个人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总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

李先生拿到新房钥匙后,其女友王小姐也搬进新居,并在同居期间每月婚前一方替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时,房产应如何分割?从自己的工资卡中出资2000元和李先生共同承担了这套房子的月供款。

一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

问:房产如何分割?【分析解答】财产所有分为个人所有或共有。

由于该房产系由李先生个人签约出资购买,且李先生在购房时并未与王小姐领取结婚证建立婚姻关系,因此,该套房屋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而非共有财产。

因此,王小姐无权分割该房产。

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王小姐出资负担房屋月供的行为,应视为王小姐为李先生承担了对银行的部分债务。

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王小姐亦未明确表示将该款赠与李先生,则该笔款项应由李先生偿还给王小姐。

【律师提醒】如果双方同居期间,能够对同居的财产处理作出约定,则可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避免双方因争议不绝而反目成仇。

如果双方因碍于情面不愿在同居时订立协议,则作为代为还款的一方,应保留其每次还款的证据,比如从本人工资存折中进行转账的凭证或到银行交纳还款的书面凭据等。

这样'就不致今后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索要替对方交纳的月供款了。

【案例】倩倩与建国在大学期间相恋,2002年毕业后即共同租房居住。

2004年两人用共同积攒的8万元作为首付款,以倩倩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

房产证刚拿到手不久,建国在广州出差期间结识了新的女友。

之后建国因调入广州工作而决定与倩倩分手。

倩倩伤心之余,拒不承认建国的购房出资。

问:建国能分割该房产吗?【分析解答】房屋作为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公示制度。

在我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确认房屋归属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凭据。

由于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倩倩,因此,建国是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对于购房首付款中由建国出资的部分,应属于倩倩对于建国的债务,应当由倩倩予以返还。

在倩倩拒不返还的情况下,建国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倩倩。

但是,如果建国不能提供其实际出资的有效证据,而倩倩又不承认建国曾经出资,那么建国就会面临败诉的结局。

【律师提醒】恋爱阶段,由双方共同出资而以一方的名义购房时,对另一方是存在很大风险的。

作为参与出资但不署名的一方应尽量避免采用现金出资,最好从自己的个人账户上通过银行转账等容易留下书面凭证的方式交纳购房款,这样,才能在今后发生争议时,提供出自己参与出资的有效证据。

【案例】唐先生出资5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和张女士结婚用,张女士出资10万元对该套房屋进行了装修。

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终止了恋爱关系,张女士要求分割1/6的房产份额或者由唐先生返还其10万元装修款。

但唐先生认为张出资装修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种自愿行为,属于张对其个人的赠与,因此既不同意分割房产也不同意返还装修款。

问:张女士有权分割房产或取得装修款吗?【分析解答】首先,该套商品房属于唐先生的个人财产,张女士出资装修的行为,是对该不动产的附合添附行为,依据物权法理,在以动产对不动产进行添附的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并不发生改变。

物化到不动产上的动产价值仍归不动产的产权人所有。

因此,本案中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

其次,张女士之所以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主要是基于其对和唐先生结婚的期待和判断,是在此条件下对恋人财产的添附行为,而非对唐先生的赠与。

从社会常理而言,即便该装修款能被认定为赠与,也应当以双方结婚为条件。

唐先生以装修款系女方的赠与,而拒不返还,属于其认识上的错误。

再次,唐张俩人的恋爱关系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属于道德规范的约束,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

但在恋爱关系终止时,由于存在张女士替唐先生支付装修款的事实,唐作为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张女士造成损失,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故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俩人的关系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此时应受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

即张女士享有债权,而唐先生承担债务。

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唐先生将其支付的装修款返还。

【律师提醒】恋爱阶段为对方装修房屋应采取慎重的态度。

如果完全由一方出资,最好用该方自己的名字签订装修合同,这样在支付每笔装修款时,装修公司出具的发票与实际出资人相符,对于该方今后的举证比较有利。

如果装修款系恋爱双方共同出资,则双方最好对各自的出资款作出书面约定,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非产权人的一方尤其应注意保留书面的交费凭据。

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将来恋爱关系终止后,自己的利益无端受损。

【基本情况】2010年5月,吕梁与其男友张猛经朋友介绍相识,还没登记。

去年11月吕女士买了一套房子,期房有贷款,需要满一年才可以还款,买房合同是吕女士的名字,两人准备今年7月登记结婚,年底或明年由吕女士的父母一次性将剩余房款还清,其男友不参与房款的还贷。

2013年才能办理房产证。

为了支付剩余的房款,吕女士父母已经将其老家的房子都卖掉。

吕女士问,将来,如果她俩离婚了,请问这房子有没有其男友的一部分?怎样才能守住自己父母的那些财产呢?【婚姻房产纠纷律师解答】关于房产,我国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制。

这意味着房产的所有权以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为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本购房合同是吕女士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房子的首付款是吕女士自己支付的,吕女士的父母支付的剩余房款,应该视为吕女士父母对吕女士个人的赠与,应该属于吕女士的婚内个人财产。

所以,此房产应该属于吕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其父母赠与其个人的混合物。

此房产应该属于吕女士的个人财产。

所以,不管他们将来是否离婚,这个房子都没有其男友的份。

吕女士完全能守住自己父母给自己的财产。

另外提醒吕女士要将父母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凭证保留好。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直是未婚妈妈十分痛苦的事。

一方面她们要承受世俗眼光给她们的道德压力,另一方面,她们还需要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如果当初男方给予女方一次性补偿了,女方或者非婚生子女还能向其主张抚养费吗?【来电咨询】吕先生来电:前几天,他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其非婚生子丹梅向其索要15万元的抚养费,他不知该如何是好。

原来,在1992年秋,其非婚生子丹梅出生。

因为吕先生和刘女士未曾办理过结婚手续,且吕先生在认识刘女士之前就已结婚并育有一女。

张先生并未否认丹梅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但也不愿与妻子离婚。

1995年7月,在单位工会的组织下,双方就丹梅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丹梅与母亲刘女士共同生活,刘女士收到吕先生支付的孩子抚养费15000元。

在收到钱款的同时,刘女士亲笔写下收条一张:“在组织的主持下,经协商达成张先生支付丹梅的抚养费用总计壹万五仟元,今一次性收到。

”10年过去了,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吕先生收到芙蓉区法院的传票,才发现事情还未完结。

【谭律师解答】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可能性很大。

原因如下:1、在当年刘女士签写的收条中此次一次性收到费用为非婚生子至成年的所有抚养费用。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丹梅的生活水准也在不断提高,吕先生想仅以15000元一次性解决丹梅至成年止的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丹梅的实际需要。

2、吕先生现在具有支付15万元抚养费的经济实力。

吕先生供职在国家垄断行业,单位福利待遇很好,有能力支付此抚养费。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者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

【案情】:陈某(男)与黎某(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设立了一家公司,当起了老板。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陈某也越来越忙,根本无暇顾及家庭.于是他提出让黎某辞职,专心在家照顾小孩和打理家务。

黎某觉得反正丈夫会赚钱,自己不工作也没关系,于是安心当起了“全职太太”。

2007年,陈某开始经常夜不归宿,对黎某和小孩漠不关心,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

2008年黎某向陈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后的共同财产:三套商品房、两辆汽车、50万元银行存款及公司的股权。

陈某不同意.认为婚后所有财产都是他创造的,黎某没有任何收入,不能分割这些财产。

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除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陈某和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名下的公司股权及婚后购置的财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黎某有权平等分割,不能因黎某没有收入而剥夺她对双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

【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一子,名王浩。

2005年,夫妻双方购买房屋一套,面积106平方米,登记在儿子王浩名下。

201 1年王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

张某认为房产是双方一致同意登记在儿子名下,是对儿子的赠与,房产应属儿子王浩所有,王某无权分割。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南,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本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王浩名下,因此房屋应归王浩所有。

接受赠与是朱成年子女的一项民事权利,既然父母双方同意将房产登记在王浩名下,就应认定是父母对王浩的赠与,王某无权要求分割。

半数以上离婚案牵扯“小三”婚外情等因素造成的,存在婚外情可能难以追究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对判决离婚却是很有帮助。

因为法官虽然不能从法律上认定对方存在过错,但是存在婚外情却能让法官相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在离婚方面做更多的调解,并给过错方施压促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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