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经典案例
借名买房经典案例一、老张和小李的糊涂账。
老张在城里打拼多年,一直想买房,可是呢,他没有购房资格。
这时候他的小老乡小李出现了,小李刚毕业,有本地户口,购房资格在那闲着也是闲着。
老张就跟小李商量:“小李啊,你看你也不急着买房,叔借用一下你的名字买套房,叔出全款,房子实际上是叔的。
”小李呢,人比较单纯,想着老张平时对自己也不错,就答应了。
于是老张欢欢喜喜地把钱付了,房子也买下来了。
老张一家就住了进去,这一住就是好几年。
期间物业费、水电费啥的都是老张交的,他觉得这房子就是自己的,只不过名字是小李的罢了。
但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小李交了个女朋友,女朋友知道小李名下有套房,就说:“咱们结婚就住这套房呗,也不用再买了。
”小李这时候才意识到问题有点严重,他找到老张说:“叔啊,我这要结婚了,女朋友想住这房子。
”老张一听就急了:“小李啊,这房子可是我花钱买的,你怎么能这样呢?”可是小李也很无奈,他女朋友那边也不能不管啊。
这就陷入了一个大僵局,好好的借名买房,最后闹得大家都不愉快。
二、亲戚之间也难办:表妹和表姐的房子风波。
表妹在大城市工作,但是社保年限不够,买不了房。
她表姐呢,有购房资格。
表妹就跟表姐商量借名买房的事。
表姐想着都是亲戚,就答应了。
表妹把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加上爸妈给的一些钱,凑够了首付,还每个月按时还房贷。
房子装修也是表妹按照自己的喜好来弄的,住进去之后,表妹还经常请表姐来家里玩,一切看起来都很和谐。
但是后来啊,房价蹭蹭地涨。
表姐心里就有点不平衡了,她想:“这房子要是在我名下,那我可就赚大了。
”于是,她就找表妹说:“表妹啊,这房子现在涨了不少钱呢,你看你能不能给我点补偿啊?”表妹一听就觉得很委屈:“姐,这房子是我买的啊,我每个月还房贷,你怎么能这样呢?”这亲戚之间因为这房子的事,感情也出现了裂痕,家庭聚会的时候气氛都变得很尴尬。
三、为了投资引发的借名买房纠纷。
有个做生意的王老板,他看到房地产市场很火爆,想再投资几套房子。
借名买房最新案例
借名买房最新案例在当今社会,房地产市场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
而在购房过程中,有一种现象备受争议,那就是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是指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但实际上是由购房人全权控制和支配。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思考。
下面,我们将通过最新案例来探讨借名买房的相关问题。
最近,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借名买房的案件。
案件中,甲、乙两人因为购房产生了矛盾。
甲称自己是购房款的出资人,乙则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决定将房产过户到甲的名下,并由甲全权支配和使用。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借名买房的思考和讨论。
借名买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
首先,对于购房人来说,借名买房可能会面临财产安全的风险。
因为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购房人无法直接享有房产权益,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导致财产受损。
其次,对于实际使用人来说,借名买房可能会面临权益保障的问题。
因为房产所有权并非实际使用人名下,一旦发生纠纷,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然而,借名买房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有些购房人出于种种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只能通过借名购房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购房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借名买房可以被视为一种合法合理的手段。
同时,对于房产实际使用人来说,借名买房也可以是一种权宜之计,可以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讨和思考。
在购房过程中,我们应当理性对待借名买房这一现象,充分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做到明智购房,避免因为借名买房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借名买房的监管和规范,保障购房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面对借名买房这一问题时,我们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既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购房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双赢,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例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例
x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契税、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证代办费资金占用损失xxx元;2、被告支付给原告房屋增值补偿款xxx元;3.被告支付评估费损失xxx 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夫妻关系,xxx为xxx之弟。
xxx年xx月xx日,二原告以xxx名义购买位于xxx区一号房屋,后经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并判令原告返还给被告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相应款项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xxx辩称并反诉称:本案中没有口头和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而且原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出借名义买房的意思表示,所以本案中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且本案不是侵权世不适用过错推定;是由于二原告错误认为出资就是自己买房才导致本案借名买房纠纷的出现,所以二原告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二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后是给他们的女儿居住,所以二原告没有迫切的购房需求,而被告迫切希望购房后进行变现来进行养老,减轻其他兄弟姐妹的负担,所以被告才是有购房需求的人。
我方认为我方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我方已将购房款返还给对方,故反诉要求二原告返还购房发票。
法院对xxx、xxx针对xxx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购房款并没有在二原告的诉求之内,被告主张购房款发票应当另诉。
判决结果一、xxx于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给付xxx、xxx涉案房屋增
值款xxx元、评估费xxx元,合计xxx元;二、xx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涉案房屋购房发票交付给xxx;三、驳回xxx与xxx 其他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最新案例及法律规定
借名买房最新案例及法律规定借名买房最新案例及法律规定---杜凯律师【案例分析】原告与被告为亲戚关系。
原告⽆西安市购房资格,于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年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书》,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西安市某某⼩区*栋**单位**号房屋⼀套,由被告与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与某市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双⽅均确认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税费、装修款、物业管理费由原告⽀付。
双⽅⼀直按《借名买房协议书》的约定履⾏。
后来因房价不断上涨,被告想⽀付原告相关房款从⽽占有房屋,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续。
原告遂将被告诉⾄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均应切实履⾏。
理由是全部购房款、税费、装修款、物业管理款等款项均由原告⽀付,银⾏按揭贷款均由原告实际偿还,被告没有任何实际出资;房地产产权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对该房地产不享有任何权益事项。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借名买房关系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约履⾏过户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并且原告承担了关于房屋的所有相关费⽤,⽽被告并没有出资⾏为,仅仅是借⽤了被告的名,双⽅签订的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这也符合双⽅⼀直履⾏协议书的客观情况。
被告因为市场房价上涨,⽽想⽀付原告相应房屋款项从⽽占有房屋,只能双⽅协商确定,不能得到法律直接⽀持。
司法实务中,借名买房的案件多种多样,要根据房屋的性质,双⽅的约定,出资的情况等等综合认定,不能⼀概⽽论。
【最新最⾼院借名买房裁判思路】1.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的公⽰公信效⼒,亦仅是⼀种推定效⼒,登记⾏为本⾝不产⽣物权,当事⼈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2.借名⼈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名下,并⾮为规避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第⼆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为房屋实际权利⼈,享有⾜以排除强制执⾏的民事权益。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某市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代理人,帮助甲方借用乙方的名字购买房屋,签订了相关的协议。
协议约定,乙方将购房所需的全部款项先行支付,并同意将房产证上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然而,当甲方要求乙方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的名下时,乙方以不认识甲方为由拒绝了申请。
最终,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本案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代理人,是否有权代替乙方签署协议。
其次,乙方是否存在恶意拒绝过户的行为。
最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如何。
对于第一个问题,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合同。
然而,在本案中,房地产中介公司并未出示乙方授权其代表签署协议的证明文件。
虽然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但在没有乙方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房地产中介公司代表乙方签署的协议的效力存疑。
对于第二个问题,乙方拒绝过户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拒绝需要查看当事人的意图和行为。
如果乙方明知协议约定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故意拖延或拒绝过户手续,可以认定其存在恶意拒绝的行为。
然而,如果乙方真的不认识甲方,并不存在恶意拒绝的情况,那么其拒绝过户的行为可能是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最后,关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房地产交易必须经过正式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且产权只能以真实购房人的名义登记。
这是为了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而借名买房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因此,乙方与甲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由于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乙方签署协议的效力存疑,乙方是否存在恶意拒绝过户的行为以及借名买房协议的性质,本案中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协议的可能性较低。
建议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此事,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起诉。
同时,借名买房行为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加强监管,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借名买房案例
借名买房案例在房地产市场上,有一种现象被称为“借名买房”,即购房者以他人名义购房,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限购政策或者获得更多的购房贷款。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也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借名买房的案例。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刚毕业的大学生,他在城市里找到了一份工作,希望能够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然而,由于工作不久,他的收入并不高,而且他所在的城市实行了限购政策,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有一定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找到了他的一个远房亲戚小红,希望能够借用小红的名义购买房产。
小红是一名已婚女性,她和丈夫已经在城市里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小明向小红提出,希望能够以小红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而实际上这套房子将由小明来支付购房款和贷款。
小红考虑到小明是自己的亲戚,也是为了帮助小明解决住房问题,最终同意了小明的请求。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小明以小红的名义签署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而小红并没有实际参与到购房过程中。
这样,小明成功地规避了限购政策,也获得了更多的购房贷款,顺利地买下了心仪的房产。
然而,借名买房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购房者需要找到愿意借名的人,而这种行为需要建立在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上。
其次,借名买房涉及到房产权益的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相关部门对于借名买房的监管也在加强,一旦发现借名买房的行为,购房者和借名者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虽然能够帮助购房者规避限购政策和获得更多的购房贷款,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在购房过程中,我们应当理性对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住房问题,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借名买房行为的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购房者和借名者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案例
借名买房案例在中国,借名买房是指购房者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规避政府的限购政策或融资购房的限制,存在违规操作之嫌。
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和参考内容。
案例一:小李是一名年轻的购房者,根据当地限购政策,每个人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为了购买第二套房产,小李找到了他的朋友小王,将房产过户到小王名下,并以租赁的形式继续居住在该房产中。
这种情况下,小李和小王都违反了限购政策,存在风险。
案例二:李某是一位企业主,计划购买一套商业用途的房产,但他的公司没有满足融资条件。
为了顺利购房,李某将房产过户至其合作伙伴的名下,并通过租赁或协议的方式继续使用该房产。
虽然李某解决了资金问题,但这种操作也存在法律风险。
借名买房这种行为不仅涉及到个人的权益,也涉及到社会的公平和法治原则。
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限购政策:政府通过限制购房人的购房数量和购房资格,旨在控制房价、稳定房地产市场。
购房者应遵守当地的限购政策,了解购房资格和购房限制。
2. 法律法规:购房者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借名买房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面临法律责任。
购房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3. 风险和后果: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和后果。
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购房者可能面临罚款、房产被收回、贷款被取消等后果,并且名誉受损。
4. 合法解决方案:购房者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购房难题。
例如,与合法金融机构合作,申请贷款购房;或者选择与房产公司合作,进行合法的租赁或融资购房等方式。
5. 风险教育与合规指引: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购房者的风险教育和合规指引。
在购房者中普及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相关知识,加强宣传与监管,以降低违规操作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是一种违反政府限购政策和融资限制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法律风险和个人信用等问题。
购房者应当遵守当地政策法规,选择合法的购房方式,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了解。
政府和相关部门则应加强对购房者的风险教育和合规指引,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公平竞争。
代持房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伟(以下简称“原告”)与李明(以下简称“被告”)系多年的好友。
2015年,张伟因工作调动,需要在北京购置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购房。
经过协商,张伟决定委托李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该房产,并由张伟支付全部房款。
双方签订了《房产代持协议》,约定李明作为名义业主,享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实际上房产的所有权归张伟所有。
2016年,该房产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人为李明。
2018年,张伟因个人原因需要将该房产出售,但李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张伟无奈之下,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房产代持协议》,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李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产代持协议》的效力;2. 张伟是否享有房产的实际所有权;3. 李明是否应当协助张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伟与李明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房产的实际所有权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房产的产权登记人为李明,但根据《房产代持协议》的约定,李明仅享有房产的名义所有权,而实际所有权归张伟所有。
因此,张伟享有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
关于李明是否应当协助张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房产代持协议》的约定,李明有义务协助张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然而,李明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明协助张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赔偿张伟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了房产代持的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房产代持协议的效力:房产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注意明确约定房产的实际所有权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房产实际所有权的认定: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与产权登记人并不一定一致。
借名买房案例
借名买房案例
以下是一个借名买房的案例:
张某在网上看到一套心仪已久的房子,但因为自己的信用记录不佳,无法申请到贷款。
于是,张某向朋友小李借了100万人民币,并用小李的名字购买了这套房子。
不久,张某向小李提出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请求,但小李拒绝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和小李之间产生了矛盾,最终迫使他们分道扬镳。
之后,小李得知自己的名字被用来购买房子,担心自己会陷入被诈骗的境地。
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房产归还给他。
在庭审中,法院发现张某并未披露房产交易中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将房产归还给小李,并要求张某承担货款的归还责任。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在当今社会,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让许多人都想尽快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人选择以借名的方式购买房产,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借名买房可能引发的纠纷案例。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他们在结婚后决定购买一套婚房。
由于小红的名下有一些不良信用记录,他们最终决定以小明的名义购买房产。
在购房过程中,小红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但房产证上却只有小明的名字。
在婚后,由于感情破裂,小红提出要求分割房产。
小明则认为房子是以他的名义购买的,应该归他所有。
最终,他们因此产生了激烈的争执,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借名买房引发了一场婚姻纠纷。
首先,小红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但却无法在房产证上留下自己的名字,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她的权益。
其次,小明虽然名下有房产证,但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购买的房产。
最后,双方在感情破裂后,产生了对房产归属的争执。
除了婚姻纠纷外,借名买房还可能引发其他类型的纠纷。
比如,购房人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却不是自己的名字,一旦产生纠纷,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权益。
又如,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出资,但却无法证明购房资金的来源,这也可能引发相关的法律问题。
因此,在购房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购房双方应该明确资金来源,尽量以实际出资人的名义登记房产证。
其次,购房双方应该签订相关的借款协议或者赠与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购房双方应该在感情和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购房,避免因为房产问题而引发感情纠纷。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可能引发各种类型的纠纷,包括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等。
在购房过程中,我们应该慎重考虑,避免因为房产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一些警示,避免在购房过程中犯下类似的错误。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买房成为了很多人生活中的大事。
然而,在买房过程中,有些人为了规避一些限购政策或者获得更多的购房资格,会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比如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一旦发生纠纷,后果将不堪设想。
最近,某市发生了一起借名购房纠纷案例。
小明因为自己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无法再次购买新房。
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小明找到了一个愿意帮忙的朋友小王,以小王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王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矛盾,小王要求小明将房产过户给他,否则将提起诉讼。
小明则表示,购房时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房产是属于自己的,不会过户给小王。
在这起案件中,小明和小王之间的纠纷涉及到了借名购房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口头协议在一定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房产交易中,涉及到的金额较大,最好是能够通过书面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而在这起案例中,小明和小王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存在争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购房属于不动产交易,必须要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办理产权证书。
在这起案例中,小王的名下并没有产权证书,房产仍然属于小明名下。
因此,小王要求小明过户房产给他的请求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处理这类借名购房纠纷案例时,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借名购房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后果非常严重。
在购房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要采取非正常手段来规避政策。
同时,在与他人合作购房时,最好能够通过书面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这起案例能够给大家一个警示,让大家在购房过程中能够慎之又慎,避免陷入类似的纠纷当中。
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案例
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讲个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例,这可不是一般的事儿哦!
比如说吧,老张自己没资格买房,就找了老李借名买房。
房子呢,就登记在了老李名下。
可后来啊,老李欠了一屁股债,这房子就被债权人给盯上了,要拿去执行拍卖!老张能不急吗?他肯定觉得冤死了呀,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咋就成别人的了。
于是老张就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他对法官说:“这房子明明就是我买的,我只是借了老李的名而已啊,凭啥拿去执行啊!”你想啊,这就好比老张的宝贝被别人抢走了,他能不着急上火,能不拼了命去争回来吗?
在法庭上,老张得拿出各种证据来证明这房子确实是他的。
这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儿啊,得有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居住证明等等一堆东西。
这就像你要证明一个东西是你的,那不得拿出点真凭实据来呀,光靠嘴说怎么行呢?
老李那边呢,可能也很无奈,心里没准还嘀咕呢:“哎呀,我这是招谁惹谁了呀,无端端惹上这麻烦。
”而债权人呢,肯定也不甘示弱,觉得自己的利益得维护啊。
最后啊,法院会根据证据来判断这房子到底归谁。
这整个过程,就好像一场激烈的战斗,各方都全力以赴。
我觉得啊,借名买房这事真得慎重!搞不好就惹一身麻烦。
你说这老张当初要是能想到会有今天这局面,他还会借名买房吗?真的得好好想想啊,不能只看眼前那点好处,得为以后多打算打算!这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呀,大家可得引以为戒!。
借名买房案例分析
借名买房案例分析案例简介:甲在外地经商,欲在当地购买一套房屋,但无法办理贷款手续。
甲与乙协商,以乙的名义向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并向银行贷款,约定由甲实际履行付款(含归还贷款)义务,购得房屋由甲实际居住使用。
随后,乙签订了购房协议和贷款协议,并取得房屋产权证。
房屋由甲实际居住使用,并按期归还房贷。
后乙向法院起诉,声称房屋系自己出资购得,要求甲返还房屋。
具体分析:本案中,甲作为外地人,欲在当地买房却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为规避法律或者政策)而与乙进行协商,借由乙的名义购买房屋并贷得款项,实际则由甲使用房屋并支付贷款。
在此协商中甲乙行为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均同意,亦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删除,此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而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协商无疑属于口头形式的合同。
再之,甲乙双方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清楚,且自愿,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行政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此借名买房合同自产生之日起有效,并拥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的定义中说,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借名买房协议的性质类似于委托合同,比如本案中甲和乙约定,由乙为甲购买房屋、申请贷款。
再有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
所以,有上述内容可基本认定,甲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乙应将房屋交还于甲。
借名买房案例
借名买房案例借名买房案例背景介绍在中国,购房是很多人的梦想。
但是,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面临着购房难的问题。
许多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购房梦想,采取了借名买房的方式。
案例描述小王是一名年轻的白领,他一直梦想着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
但是,由于自身经济状况有限,他无法承担高昂的购房费用。
于是,他决定采取借名买房的方式。
小王先找到了一个愿意帮助他借名买房的亲友,并与其签订了相关协议。
协议中规定:亲友将以自己名义购买一套房产,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小王;小王则需要承担全部购房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款项支付给亲友。
接下来,小王与亲友一起前往银行申请贷款。
由于亲友信用良好,贷款申请很顺利地通过了审核。
银行将贷款直接打入亲友账户,并由亲友将款项转给了房产开发商。
小王在购房过程中发现,借名买房不仅需要承担高额的利息和贷款手续费,还需要支付高额的税费和中介费。
而且,如果亲友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小王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分析与总结借名买房是一种非常不安全的方式。
首先,这种方式存在法律风险。
因为借名买房涉及到多个人之间的合作,如果其中任何一方违反了协议,就会导致整个交易无法完成或者出现纠纷。
其次,借名买房还存在经济风险。
由于购房人需要承担高额的利息、税费和中介费等成本,在购房过程中容易产生财务问题。
因此,在购房时应该谨慎选择合适的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您确实无力承担高昂的购房费用,可以考虑通过租赁或者合租等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
同时,在选择借名买房时要认真了解相关协议内容,并保持充分沟通和信任。
最重要的是,要避免盲目跟风,不要被高房价和购房压力迷惑,理性看待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购房需求。
法律小案例及分析节目(3篇)
第1篇节目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公民权益的保障。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将通过一个“借名买房”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如何平衡各方权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好友,甲因信用记录不良,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房产。
乙因手头资金充裕,愿意出钱帮助甲购房。
甲遂向乙借款,并以乙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
购房后,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乙则负责支付剩余款项。
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乙,但甲承诺房产归其所有。
不久后,甲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支付贷款,导致银行起诉乙。
乙则以房产实际所有人为甲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借名买房的法律性质借名买房,是指购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购房,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他人,但实际产权人为自己。
关于借名买房的法律性质,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所有权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借名买房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1)产权风险:借名买房后,实际产权人可能面临产权被注销、查封等风险。
(2)债务风险:若借名人无法偿还贷款,实际产权人可能被银行起诉,承担还款责任。
(3)婚姻风险:若借名人离婚,实际产权人可能面临房产被分割的风险。
3. 案例中甲、乙两人的权利义务(1)甲的权利:甲作为实际产权人,有权要求乙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2)甲的义务:甲应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承担贷款还款责任。
(3)乙的权利:乙有权要求甲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并承担贷款还款责任。
(4)乙的义务:乙应协助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4. 案例判决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明确,甲、乙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乙承担还款责任,甲支付购房款。
三、启示与建议1. 明确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谨慎行事。
2. 借名买房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借名购房合同案例
借名购房合同案例我有个朋友叫大强,大强这人啊,点子有时候挺多,但也因为这,卷入了一场挺麻烦的事儿,就是借名购房合同的事儿。
大强有个远房亲戚叫二舅,二舅呢,他不是本地户口,可他想在本地买套房。
这时候啊,大强就出场了。
二舅找到大强说:“大强啊,你看你是本地户口,舅舅我想买套房,但是限购政策把我拦住了。
你能不能帮舅舅个忙,用你的名字买套房,钱我来出,房子实际也是我的。
”大强当时想,二舅对自己也不错,而且就是帮个忙嘛,就答应了。
于是,他俩就签了个借名购房合同。
这合同写得也简单,就说房子虽然登记在大强名下,但实际产权归二舅所有,二舅负责出钱,大强只是挂个名。
房子买下来之后呢,刚开始风平浪静的。
二舅住在房子里,大强也没太在意这事儿。
可是啊,过了几年,房价那是蹭蹭往上涨,就像火箭发射似的。
这时候大强心里就有点不平衡了。
他想啊,这房子现在这么值钱,要是在自己名下,自己可就发了一笔小财啊。
然后呢,大强就开始使坏了。
他偷偷把房子卖给了一个不知情的第三人,叫阿花。
阿花呢,看房子登记在大强名下,价格也合适,就欢欢喜喜地买了下来,办理了过户手续。
这事儿可就捅了马蜂窝了。
二舅知道后,气得跳脚,直接把大强告上了法庭。
二舅说:“大强啊,咱们可是签了借名购房合同的,这房子明明是我的,你怎么能偷偷卖掉呢?”大强还狡辩说:“房子登记在我名下,那就是我的,我想卖就卖。
”法庭上,法官可就头疼了。
这借名购房合同虽然有,但是这种合同本身就有点违反限购政策的意思。
不过呢,法官还是得按照法律来判。
法官就仔细审查了他们之间的各种证据,像二舅出钱的转账记录啊,房子的居住情况啊之类的。
法官判定大强和二舅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虽然因为违反限购政策部分无效,但是二舅出钱买房的事实是清楚的。
大强私自卖房给阿花属于无权处分。
而阿花呢,她是善意取得,因为她不知道大强和二舅之间的事情,而且房子也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房子归阿花所有。
但是大强得赔偿二舅的损失,就是二舅当时买房出的钱加上这些年房子增值的部分。
借名买房纠纷指导案例
借名买房纠纷指导案例
嘿,大家好呀!今天来给你们讲讲借名买房纠纷指导案例,这可真是个值得好好唠唠的事儿。
比如说,小王和小李是好朋友,小王因为一些原因没办法用自己的名字买房,就找小李帮忙,用小李的名字买了房。
结果后来呢,房价涨了好多,小李看着这房子这么值钱,心里就开始打起了小算盘,不承认这房子是小王的了!这不就闹出事来了嘛!想想看,小王得多郁闷啊!
再看另一个例子,老张借了亲戚的名字买房,可这亲戚后来居然说房子是自己的,还把老张给告了!老张真是万万没想到啊,自己当初的好心和信任,却换来这样的结果。
这多让人寒心呐!
借名买房看起来好像挺简单的,就是借个名字嘛,但这里面的纠纷可真不少。
就像走在一条看似平坦的路上,却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踩到个大坑啊!这不就是像去一个很熟悉的地方,以为一切都没问题,结果却发现那里完全变了样嘛!
有时候啊,人真不能太轻信别人,特别是在涉及到这么重要的财产问题上。
一旦出了纠纷,那可真是头疼啊!像这种借名买房,你说当初要是多留个心眼,把该签的协议签好,该留的证据留好,是不是就会少很多麻烦呢?
在我看来,借名买房这事真得谨慎再谨慎!不能因为一时的方便或者其他原因,就随便把这么重要的事交给别人。
一定要把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想到,做好预防措施,不然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大家觉得我说得对不对呢?。
限购令下借名买房案例分析2
案件分析案情发展过程:张三由于限购令(政策)而与李四签订委托合同,李四出名、张三出钱购买一套房屋。
李四以个人名义与房屋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始登记。
用于买房的贷款由李四出面申请,实际张三出钱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并占有使用。
后李四因向王五贷款而以个人名义将房屋抵押给王五。
关系:张三:实际出钱购房,实际占有并使用。
李四:出面向开发商购房,以自己名义申请抵押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王五: 李四将房屋抵押给自己。
现需要判断该房屋所有人究竟是谁,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讨论:1.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2.不动产登记与二人之间合同生效的关系。
3.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相互竞合。
1.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在房屋建成后,房屋所有权依法归为该房屋开发建者即开发商。
李四与开发商订立购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且符合法律法规,合同成立并生效。
李四在房产登记部门获得原始房产所有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这点上看此时李四应为房产所有人。
再看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委托协议:约定由李四出面购房,由张三出资并负责还债,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但由张三实际占有使用。
待国家限购政策取消后,李四再向张三转移登记。
要判断合同是否无效,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法》中有关无效合同的情形而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根据第五十二条该合同到底是否有效?首先可以排除第一点,该合同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没有欺诈或是胁迫;二、四两点放在一起看,张三和李四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应注意该合同为附条件合同,“李四向张三转移登记”的生效条件是“待国家限购政策取消后”。
借名买房败诉的案例
借名买房败诉的案例以借名买房败诉的案例为题,列举如下:1. 案例一:王某以借名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后来与房屋实际所有人产生纠纷,最终败诉。
由于王某并未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登记为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在诉讼中无法证明自己的权益。
2. 案例二:李某借用朋友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后来与朋友产生了矛盾,朋友要求将房产归还给自己。
李某在诉讼中败诉,法院认定他无权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3. 案例三:张某以借名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后来房产发生纠纷,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由于张某没有登记为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最终在诉讼中败诉。
4. 案例四:刘某以借名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后来与房屋实际所有人发生了争议。
由于刘某在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登记为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最终在法院判决中败诉。
5. 案例五:小王以借名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后来与房屋实际所有人发生了纠纷。
小王在诉讼中败诉,法院认定他没有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6. 案例六:杨某以借名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后来与房屋实际所有人发生了纠纷。
由于杨某在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登记为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最终在法院判决中败诉。
7. 案例七:陈某以借名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后来与房屋实际所有人产生了争议。
陈某在诉讼中败诉,法院认定他没有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8. 案例八:赵某以借名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后来与房屋实际所有人发生了纠纷。
赵某在诉讼中败诉,法院认定他没有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9. 案例九:黄某以借名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后来与房屋实际所有人发生了争议。
黄某在诉讼中败诉,法院认定他没有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10. 案例十:李某以借名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后来与房屋实际所有人产生了纠纷。
李某在诉讼中败诉,法院判决他没有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以上是以借名买房败诉的十个案例,这些案例表明,以借名购买房产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购房者应当合法登记为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借名买房的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以下简称“张”)和李四(以下简称“李”)系好友,2018年,李因工作需要,打算购买一套房产作为自住。
然而,由于李名下已有两套房产,根据当地政策,李无法再次申请购房贷款。
此时,张提出愿意用自己的名义为李购买房产,待李资金周转后,再由李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给张。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房产登记在张名下,实际产权归李所有。
二、案例分析1. 借名买房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张、李双方基于真实意愿,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名买房协议在法律上具有效力。
2. 房产登记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在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张名下,但根据借名买房协议的约定,房产的实际产权归李所有。
因此,张、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登记在李名下。
3. 借名买房的风险(1)政策风险:借名买房可能因政策变化而面临风险。
如当地政府出台限制购房政策,可能导致借名人无法将房产过户给实际产权人。
(2)法律风险:借名买房可能因法律纠纷而面临风险。
如借名人违约,实际产权人可能无法追回购房款;若借名人涉及刑事犯罪,实际产权人可能面临财产被冻结或没收的风险。
(3)家庭关系风险:借名买房可能因家庭关系变动而面临风险。
如借名人去世,其继承人可能要求实际产权人偿还购房款。
4. 借名买房的建议(1)明确借名买房的协议内容,包括购房款、利息、房产过户等条款。
(2)在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以确保协议的真实性。
(3)保留好借名买房的相关证据,如借名买房协议、转账记录等。
(4)密切关注当地政策变化,确保借名买房符合政策要求。
三、结论借名买房作为一种特殊的购房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张、李双方在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协议内容,确保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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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孙XX、李XX将其儿子孙1XX起诉至XXX人民法院,称为了晚年养老,于2003年4月23日借用儿子孙1XX的名义购买了北京XXX区XXXX房屋一套。
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其已全部支付首付款和按揭贷款。
其后,我们来北京就居住在该房屋,平时由女儿孙2XX 照管,该房屋全部费用支出均由我二人负责。
最近,孙1XX不知何时将该房屋房产证拿走,并告知将要把房子卖掉,我们不同意。
孙1XX就趁我们不再北京期间将房屋锁匙换掉,并将我们的物品损坏。
而后,我们得知孙1XX 已将该房屋过户给其妻子王XX,孙1XX和王XX 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孙1XX和王XX将房屋过户至孙XX 名下,如无法过户,则按照市场价150万元赔偿我们。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1XX和王XX协助孙X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后孙1XX和王XX不符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法院分析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孙XX和李XX所提交之银行卡业务单据、房屋认购协议、按揭协议及购买款支付凭证、贷款清偿回执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孙XX和李XX在涉案房屋购买过程中,给付了孙1XX与涉案房屋购物款相当的款项,孙1XX否认涉案房屋系孙XX和李XX出资购买,但与其2012年6月9日所书写之欠条内容明显相悖,且其主张相关汇款被其另作他用之辩解亦无相应证据支撑,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孙XX和李XX主张的其二人借用孙1XX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之事实成立,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与孙XX和李XX,该房屋在购买时系经济适用房,现在已经具备了过户条件,故孙XX和李XX要求过户之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孙XX和李XX主张其二人系借用孙1XX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根据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孙1XX以个人名义与北京X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并交纳购买款,后涉案房屋登记在孙1XX名下;现孙XX和李XX主张其二人与孙1XX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口头约定,但孙1XX予以否认;根据现有证据,孙XX和李XX与孙1XX之间并无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书面约定,且孙XX和李XX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二人与孙1XX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其他相关约定,因此,孙XX和李XX向法院主张要求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本院认为,其理由不充分,而原审法院支持孙XX和李XX的诉讼请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孙XX和李XX曾向孙1XX名下账户汇款,孙XX和李XX可以就该汇款另行主张权利。
故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孙1XX和王XX协助孙X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XXXX号民事判决;
2、驳回孙XX和李XX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笔者作为被告方二审代理人,想结合本案就《借名合同》的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所谓借名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借用他人名义与第三方订立的书面合同。
既然是合同,那么就应当具备一般合同的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孙XX和李XX主张的是《借名购房合同》,虽然名义上是孙XX和李XX借孙1XX的名,但实际上最终目的依然是涉及房屋买卖(即不动产物权的买卖),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该《借名购房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故假如即使孙XX和李XX与孙1XX之间存在口头协议,那么孙XX和李XX所享有的也只是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加上本案中房屋的特殊性,更不能根据一种口头协议就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孙XX和李XX所有。
然而,本案二审法院判决却仅从举证责任角度来进行剖析和论述,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配置和举证不能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证据规则理论和权利、义务均衡理论来进行裁判,虽然其结果与根据合同效力理论所得出结果相同,但其理由并不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要是法院能在从合同效力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一番说理,本案判决理由就堪称完美了。
在此,需要注意《借名合同》的借名行为与代理行为之间的区别。
综上,笔者认为二审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正确,但是对于其说理部分还有可完善的地方。
同时,在此也提示大家,只要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财、物交易或者其他口头约定是,一定要最终落实到书面形式上,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你将不至于陷于举证不能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