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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

2010年4月1日,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中标承包了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住宅工程施工项目,双方于同年4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11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单位发现该住宅的顶层防水工程做得不到位,认为是施工单位使用的防水卷材不符合标准,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对该顶层防水工程重新施工。施工单位则认为,防水卷材符合标准,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单位将施工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施工单位对顶层防水工程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单位的相应损失。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顶层防水卷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本工程使用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不符合自200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18242-2000的要求。但是,施工单位则认为,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使用比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2.问题

本案中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分析

《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本案中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以,不应该遵守适用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且,在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推荐性标准,也属于无效约定,仍然必须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

因此,本案中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应该给予支持,施工单位应该对顶层防水工程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单位相应损失。

某公司7层办公楼于2002年9月20日倒塌,造成死一人,伤数十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的较大事故.经调查,取证和鉴定发现: 在技术上,设计单位将承台一律设计成480mm厚;使绝大多数承台受冲切,受剪,受弯,承载力严重不足;大部分柱子下桩基的桩数不够,实际桩数与按规范计算的桩数比较相差12%~30%;基层多数柱子达不到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实际配筋小于按规范计算需要值,部分柱子配筋明显不足;大梁1.5悬挑部分断面过小,配筋计算相差近50%。

2.问题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有何过错,应如何处理?

3.分析

设计单位对承台厚度,桩基桩数,柱子配筋等设计违反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导致承载力不足,强度不够。《建设法》第72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改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所造成的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背景

2.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2个大型厂房时,为了节省投资,决定不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1个大型厂房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设计院先是不同意,但在该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最终妥协,同意使用旧的勘察成果。该厂房建成后使用1年多就发现墙体多处开裂。该化工厂一纸诉状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3. 2.问题

4.(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5.(2)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6. 3.分折

7.(1)经检测,墙体开裂系设计中对地基处理不当引起厂房不均匀沉陷所致。《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本案中的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委托勘察,只向设计单位提供旧的勘察成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的质量问题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8.(2)设计方也有过错。《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因此,设计单位尽开始不同意建设单位的做法,但后来没有坚持原则作了妥协,也应该对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9.(3)法庭经审理,认定该工程的质量责任由该化工厂承担主要责任,由设计方承担次要责任。

10.

1.背景

某纺织厂要新建一个厂房,通过招标分别与某设计院和某建筑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在厂房投入使用后正常使用不满8个月,纺织厂发现新建厂房的墙体发生了不工程度的开裂。为此该纺织厂起诉了该建筑公司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建筑公司辩称施工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经法院委托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结论表明,厂房墙体开裂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未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后经对设计文件作分析测算发现,该厂房的结构设计符合国家的设计规范,并且与纺织厂提供的地质资料匹配。但是,该设计文件却与该厂房的地质情况不符合。经法院调查得知,纺织厂提供的地质资料并非是本厂房的地质资料,而是该纺织厂同一厂区另外一个办公楼的地质资料。

2.问题

本案中厂房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分析

本案中,根据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并未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所以建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厂房的质量责任。设计方的结构设计虽然符合国家的设计规范,并且与纺织厂提供的地质资料匹配,但却与该厂房的实际地质情况不符合。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开裂。因此,该事故的责任应该定位于设计合同主体双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但是,纺织厂作为建设单位却提供了与建设工程不符的原始资料,严重违反了法定的质量责任义务,应该对厂房质量承担责任。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还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该设计院确实是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了该厂房。但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仅应该具有关注原始资料瑕疵或真假的意识,也应该对自己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拥有一定的鉴别水平与能力,一旦发现原始资料有问题就应该拒绝作为设计依据。这既是对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也是对自己的法律保护。本案中,设计方没有尽到此项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鉴于本案中的纺织厂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而设计院属于疏忽大意,纺织厂计院则应承担次要责任。

1.背景

2.某企业建设1所附属小学。某设计院为其设计了5层砖混结构的教学楼、运动场等。教学楼的楼梯梯井净宽为0.3m,为防止学生攀滑,梯井采用工程玻璃隔离防护,楼梯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杆件净距为0.15m运动场与街道之间采用透景墙,墙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杆件净距为0.15m。在建设过程中,有人对该设计提出异议。

3. 2.问题

4.该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了违反了什么法规的规定?

5. 3.分析

6.设计方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房屋建筑设计基本规定6.6.3中第4条规定“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

8.显然,本案中该教学楼设计的楼梯杆件净距、运动场透景墙的栏杆净距都超过了规定的0.11m,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也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该设计院应当依法尽快予以纠正,否则一旦在使用时发生了相关事故,设计院必须承担其质量责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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