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环境保护
(完整版)20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完整word版)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是地方,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导致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我国颁布了《》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那么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怎么处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怎么处罚在环境法规的实施中,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要追究,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制裁。
1、刑事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构成危害环境罪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第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三,该行为违犯应受到处罚。
2、行政责任:违犯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其他损失,但未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
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承担行政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和过失;第二,有违犯行政法规的行为。
例如,违反三同时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性污染事件;违反森林、文物保护、自然保护法等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等。
3、:公民或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环境污染、被害者损失或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民事责任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有损害行为或其他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第二,造成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损害后果;第三,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失或无过失损害环境的行为。
民事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合并使用。
在民事责任中,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
二、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1、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农科教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农科教发〔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农业农村生态文明。
要深刻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自然生态观,正确处理“三农”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自觉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要求贯穿到“三农”发展全过程。
要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道路,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要深刻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精神,着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等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要深刻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提高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要深刻把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方法路径,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给子孙后代留下良田沃土、碧水蓝天。
二、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构建农业绿色发展制度体系。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 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 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word格式.. 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 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2018年发布的双碳相关政策
双碳相关政策是指我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而推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2018年,我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双碳相关政策,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这些政策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税征收、加强能源低碳化等多个领域的政策措施。
本文将就2018年发布的双碳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和解读,探讨其影响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指政府对碳排放进行准入约束,并对碳排放权进行分配和交易的制度。
2018年,我国政府开始在若干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这一举措是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迈出的重要步伐,有利于推动企业减排,促进能效提升,推动经济结构转型。
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企业将更加关注碳排放成本,进一步推动了企业加速进行节能减排,提高能效,促进绿色发展。
二、碳税征收2018年,我国政府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首次明确将对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税范围。
这意味着企业将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被迫加大节能减排投入。
碳税征收政策将促使企业加速技术改造,提升生产效率,推动绿色发展。
此举也有助于引导用户节能减排,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能源低碳化为推动能源低碳化,2018年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包括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支持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加强对传统能源的清洁化改造,加大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力度,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
这些政策措施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模式的转型,促进能源消费的绿色低碳发展。
四、加强碳排放监管2018年,我国政府加强了对碳排放的监管力度,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碳排放监管体系。
明确了企业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要求,加大对不正当碳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企业对碳排放的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主动进行节能减排,有利于促进行业整体绿色发展。
五、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2018年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8年生态环境执法法律法规目录(2018.10.27)
2018年生态环境执法常用法律法规大全目录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曹晓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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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后的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由修改法律的形式决定。
目前,我国立法实践中修改法律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以修订的方式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修改,重新公布法律文本以替代原法律文本。
比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二是以修正的方式对法律的部分条文予以修改,并以修改决定的形式公布,具体形式是修改决定之后附修正本,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重新公布,这是我国法律修改最重要的形式。
2016年6月27日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是采用这种形式。
近期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均是采用这种形式。
采取修订形式修改的法律,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涉及法律原则、制度的修改,一般是重新规定法律施行日期,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第70条规定:“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9条规定:“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修正形式修改的法律,只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该施行日期对没有修改的部分不适用,未修改的部分仍然适用原法规定的生效日期。
表2 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
(截至2018年10月27日)
(截至2018年10月27日)
(截至2018年10月27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报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04•【字号】豫环[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报告生态环境部:按照生态环境部等7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8〕43号)要求,现将我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专项行动总体开展情况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得到稳步发展。
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不同级别、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30处,总面积76239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4.6%。
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3处,省级自然保护区17处。
初步形成了类型较齐全、分布较广泛的自然保护区网络,较好地保护了重点珍稀野生动物、植物和生物多样性,而且发挥了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为我省生态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特别是中办发电13号文件后,省委、省政府和环境部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都先后做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常务会议对全省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红线等一系列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对涉及自然保护区中的问题整改工作也进行了部署。
河南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先后到河南省环保厅和市县调研生态保护工作。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结束后,王国生书记第一时间到河南省环保厅调研,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推动我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做出重要指示;陈润儿省长先后主持召开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会议和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总结部署会议,全面安排部署2018年环境保护任务;7月30日,陈润儿省长带队到省环保厅座谈调研生态文明建设专题,他强调,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遵循,树立大生态环保理念,坚持消减污染排量与扩大环境容量“两手抓”,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生态治理“三管齐下”,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黄强常务副省长、舒庆副省长、XXX副省长也多次听取专题汇报,实地督察、暗访调研,推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环境突出问题解决和生态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2•【文号】国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7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提出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为落实上述相关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对于涉及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涉及有关法律立改废释工作或者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应报请国务院依法提出相关议案。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环办环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也应当看到,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纠正违法排污乱象,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守法成为常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督促其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责任清晰。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
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
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到重点突出、提高效能。
一般企业落实“双随机”抽查,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
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称5部地方性法规)分别于2018年9月和11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5部地方性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领会5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意义(一)全面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其确定的原则、制度、责任体系等是全省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
此次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责任体系,加强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其中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了严厉的行政责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精神。
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设计,规定了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项制度,明确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供电等部门配合执法、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规范、特殊保护区域以及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措施,既有创新设立的制度,也有对国家已有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这些制度紧密结合山东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增强了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是地方,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导致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我国颁布了《》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那么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怎么处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怎么处罚在环境法规的实施中,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要追究,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制裁。
1、刑事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构成危害环境罪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第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三,该行为违犯应受到处罚。
2、行政责任:违犯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其他损失,但未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
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承担行政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和过失;第二,有违犯行政法规的行为。
例如,违反三同时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性污染事件;违反森林、文物保护、自然保护法等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等。
3、:公民或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环境污染、被害者损失或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民事责任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有损害行为或其他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第二,造成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损害后果;第三,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失或无过失损害环境的行为。
民事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合并使用。
在民事责任中,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
二、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1、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018新旧环评法对比
2018新旧环评法对比1.引言1.1 概述概述环境评价是对各种开发项目在环境方面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环境保护法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相应的环境评价法也得到了更新。
本文旨在对2018年新环评法与旧环评法进行比较,深入分析它们的异同点以及对环境评价工作的影响和意义。
在新旧环评法的比较中,我们将关注两个方面:新旧环评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通过探究这些内容,我们将能够全面理解新旧环评法之间的差异以及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在新旧环评法背景的部分,我们将介绍环境评价在我国发展历程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新旧环评法修订的背景。
这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何需要对环评法进行更新,以及这种更新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有何关联。
新环评法主要内容和旧环评法主要内容是本文的重点之一。
我们将详细探讨新旧环评法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评价指标等方面的不同之处。
通过对这些不同之处的分析,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理解新环评法相对于旧环评法的创新之处,以及它们在环境评价工作中的应用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新旧环评法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将得出新旧环评法的异同点,并探讨它们对环境评价工作的影响和意义。
有了这些结论,我们将能够充分认识到新环评法修订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它能为我们提供怎样的环保保障。
综上所述,本文将对2018年新旧环评法进行全面对比,深入探究它们的异同点以及对环境评价工作的影响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理解新环评法的重要性,以及它能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做出怎样的贡献。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2018年新旧环评法进行对比和分析。
首先,我们将介绍新旧环评法的背景,包括两者实施的时间背景和原因。
其次,我们将详细阐述新环评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其法规框架、主要条款和核心要求。
然后,我们会对比新旧环评法的主要内容,重点对比两者在流程、标准和程序上的不同之处。
接着,我们将总结新旧环评法的异同点,并重点分析其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意义。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皖环函[2018]427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的通知皖环函[2018]427号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亳州市中环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禹水华阳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汇泽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安徽通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师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环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锦程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审批能力,确保行政审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作用,我厅决定开展2018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核范围(一)各市环保部门2017年审批的轻工、石化化工、医药、冶金、建材、水利水电、采掘等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每市各抽取3项。
(二)部分注册在我省的环评机构2017年主持编制并已获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每家环评机构各抽取3项。
二、复核内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是否正确。
(二)项目概况、工程分析及产污节点分析是否全面、清楚,主要环境问题是否阐明清楚,环境可行性分析论证是否正确、清楚。
(三)项目选址合理性、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性论述是否清晰。
(四)区域环境现状评价是否符合实际,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调查是否清楚,现状监测数据是否规范、合理、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区及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全区及重点区域内地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和企业等环境保护有关重大事项,组织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环境保护联合防治、联合控制协调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级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内容,督察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未批先建”违法⾏为法律适⽤问题的意见⽂号:环政法函[2018]31号颁布⽇期:2018-02-22执⾏⽇期:2018-02-2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以来,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开⼯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违法⾏为的⾏政处罚,在法律适⽤、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续等⽅⾯,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
经研究,现就有关法律法规的适⽤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未批先建”违法⾏为⾏政处罚的法律适⽤(⼀)相关法律规定2002年公布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1⽇起施⾏)第三⼗⼀条第⼀款、第⼆款分别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件,擅⾃开⼯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环境影响评价⽂件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设,限期补办⼿续;逾期不补办⼿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开⼯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环境影响评价⽂件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1⽉1⽇起施⾏)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件未经批准,擅⾃开⼯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2018年8月7日
• (5)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工具和环境保护实施 的依据。 • (6)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如民法、 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中,也包含不少与环境 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些也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 (7)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 公约》、《京都议定书》(二氧化碳)、《防止危险废 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
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基本思想:把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实施在经济开发和建设过程之中, 实施全过程控制,从源头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 复”的环境保护道路。 (2)“谁污染、谁治理” 由20世纪70年代初 “污染者负担”的提出引申而来。新形势下,这一政策的 内涵已拓展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 (3)“强化环境管理” 提出: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因为中国在短期内不具备依靠高投入治理污染的条件,中国现有的许多环境 问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由此国家提出了强化管理的环境政策。 措施: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 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2、我国环境保护的单项政策
单项环境政策我国的环境管理的基本思想、方 针和政策的补充和具体化。 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行业政策、技 术政策、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
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指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专项环境政策。
产业政策
环境产业发展政策 环境保护产业渗透于 国民经济的各领域。强调 发展环境治理产业。在可 持续发展战略下,环保产 业将是极具发展潜力的高 新技术产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 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 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018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心得体会两篇
2018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心得体会1习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充分利用改革开放40年来积累的坚实物质基础,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这是对于环境保护重要性的最好总结,也是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提出的要求。
改革开放带给我们的是物质上的提升,而环境保护留给我们的是无限的未来。
我们要在坚持改革开放道路的同时,坚守生态文明建设,一点一滴从自我做起,为祖国的发展贡献力量。
习总书记强调: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六项原则: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二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三是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四是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五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六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形成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改革开放已经40年了,40年给我们带来的是巨大的改变,40年来,我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地提高。
但是,高速发展的背后,带给我们的还有不少的创伤,在环境问题上尤为突出。
一要强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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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原因——自然界中的地震、海啸、森林火 灾、土壤和岩石风化等自然过程 •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 碳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其他有害物质
二.主要的大气污染类型
• 1可吸入颗粒物污染——一种常见污染物,是空气质量 播报中一个重要参数。人如果吸入颗粒物过多或颗粒 物中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就会危害人体健康 • 2酸雨——全球性的大气污染现象,PH值小于5.6。 –世界酸雨的分布:三大区 –我国酸雨的分布 –危害:①使水体酸化,影响鱼类生长繁殖; ②使土 壤酸化,影响森林生长,导致农作物减产;③影响 人体健康;④腐蚀建筑物及文物古迹。 –酸雨的防治——①调整能源消费结构;②限制高硫 煤的开采;③发展洁净煤技术、脱硫技术和清洁燃 烧技术
典例3: (2013·新课标I卷)44.(10分)[环境保护] 阅读图文资料,完成下列要求。 某企业在甲地(图13) 开采锰矿并建有电解锰厂,生产过程中需用硫酸和铅, 在附近山坡上建有尾矿矿渣库。
分析该尾矿矿渣库对环境的 潜在危害,并说明为防止这 种危害应采取的措施。
危害:该尾矿矿渣库位于江河上游地区,地处亚热带季 风气候区,夏季易发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若将山上 的尾矿矿渣冲入江中,(其中的硫酸、铅等)会对江水 造成污染,危及沿岸用水安全。 措施:加固尾矿矿渣库,兴建必要的行洪通道,防 止洪水等将矿渣冲入江中。
溶解氧 最多 居中 最少
二.水污染物的来源
• 工业废水——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液态废 弃物,具有量大、面广、成分复杂、毒性大、不易净化、 难处理的特点 • 农业废水——主要来自牲畜粪便、农药、化肥等 • 生活污水——主要是生活中的各种洗涤水,含有无毒的 有机盐、需氧的有机物、病原微生物,无机盐如氮、磷 的含量也较高
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 1.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减量化)
• 2.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资源化)
• 3.无法利用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 填埋、焚烧、堆肥等) •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2. 城市垃圾常用的处理方法 垃圾的处理应坚持“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 几种主要处理方法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5年10套卷· 环保地理· 试题统计与分析
年份·卷别 20 12 新课标 命题选材 考查方向 命题规律 水源保护 水污染的影响及水源保护措 1.围绕主干:选做综合题 施 的命题形式,使得命题围 绕环境问题的主干考查, 矿产开发 尾矿的危害及防治措施 细枝末节难以兼顾。危害 湖泊污染 水污染的危害及治理评价 -成因-防治。 耕地保护 耕地破坏的危害及防治措施 2.取舍有道:以污染及资 生物保护 影响鸟类迁徙的因素及保护 源问题为主,生态问题因 必修三专讲而涉及少。 工程施工 石料开采、存放与土壤保护 3.关注核心:所考查的每 区域生态 喀斯特地区石漠化防治措施 类环境问题,最终都归结 到解决措施的提出上,体 水产养殖 养虾池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 快递包装的污染与防治措施 现了对运用所学解决各类 问题这一核心问题的关注 渔业养殖 渔业资源枯竭的原因与保护 。 4.注重创新:注重考查污 染新现象。
20 新课标1 13 新课标2 20 新课标1 14 新课标2 20 新课标1 15 新课标2 全国卷1 20 16 全国卷3 全国卷2
环境污染与防治
环境污染 ——是指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排放 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使环境质量发生
恶化,危及了人类健康和生存能力。
1、知识逻辑结构
水污染
固体废弃物 污染 大气污染 (类别)
环境污染与防治——土壤污染
材料一:近日,抽检数据“镉 米再现”消息不胫而走,“镉 大米”事件让公众担忧,到底 还有多少这样的遭污染农田? 材料二:漫画“难知根底”
试说出图示漫画反映的环境问题及对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利 影响。(6分)结合所学知识,提出防治该环境问题的主 要措施。 (4分) 环境问题:土壤重金属污染。(2分)不利影响:影响 作物生长,降低产量;影响农作物品质。(4分) 主要措施:加强对农业土壤的检测和食品的抽检;加强 对工矿企业废弃物的综合治理和环境执法力度。
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最主要的措施如建立污水处理
厂、改进生产技术,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 管理——对污染源、水体及处理设施的管理,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水源 以管促治,加大水污染处理的执法力度等
(2015•上海)赤潮是海洋中由海水富营养化造成的常见污染 类型。20-30℃是赤潮发生最适宜的温度范围,赤潮发生 的环境条件如下图所示。 8、根据赤潮发生的主要环境 条件可以判断,在我国较易 发生赤潮的海域一般是 A ①南方近岸海域 ②城市近岸海域 ③北方近岸海域 ④乡村近岸海域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9、我国沿海赤潮一般发生在 A、9月到11月 B、12月到2月 C、3月到5月 D、6月到8月
3海洋水体污染——海洋石油污染
• 污染物的来源——近海石油开采、加工、运输过程,流入海 洋中的大量石油是海洋石油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其中油轮的 泄漏关注程度最大 • 海上石油泄漏清理方法
方法 措施 播撒粉状石灰,使其沉降 利用麦秆、泥炭、聚苯乙烯等物质 吸收,然后集中处理 小面积油污可用围栏圈住回收 大洋中的原油泄漏让其自然分解 出现的问题 危害海洋生物 只能在静水环境中进行 需要静水环境 氧化后形成的沥青块,可在 海上长期漂浮
(2)控制污染源,加强水质监测和日常管理,防止水污染;强 化水资源管理;制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加强城市水环 境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等。
[2014· 山东卷]植被浅沟常布置在城市道路两侧、不透水 地面的周边和大面积绿地内等处,可与城市雨水管网或 集水池相连,其表面一般种草进行覆盖。图12为植被浅 沟示意图。指出植被浅沟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中的作 用。
(2013课标Ⅱ) 下图示意环太湖地区六大名泉分布。历史上 六大名泉都以水质优而著称。 周围山区是这些名泉的水源补 给区。近年来,泉水受到污染, 部分污染物指标超出国家饮用 水标准。说明环太湖地区六大 名泉泉水污染造成的危害和难 以治理的原因。 危害:①泉水(地下水)是重要的饮用水源,人饮用受污染的 泉水会危害身体健康;(2分) ②引用泉水(地下水)灌溉,会污 染土壤,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污染物超标)。(2分) 原因: ①泉水(地下水)(更新速度慢,)自然净化周期长;(2分) ②(深埋地下,)人工净化困难;(2分) ③涉及地区广,需区域联 动共同治理。(2分)
(1)分析上海市饮用水主要 水源地变化的原因。(4分) (2)提出保护城市水源地应 采取的措施。(6分) (1)水环境污染严重;城市需水量增加。
近百年来,上海市饮 用水主要水源地发生 了很大变化: 1910年为苏州河; 1928年改至黄浦江中、 下游; 1978年改至黄浦江中、 上游; 2010年改至长江青草 沙。
焚烧法
典例4: (2012·福建高考)下图为“2000年中国南北方 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构成”。读图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中国城市生活垃圾中不可回收物成分构成的地 区差异,并从气候角度说明其原因。 (2)简述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主要危害。
(1)地域差异:无机物的比重北方多于南方,有机物的 比重南方多于北方。 原因:北方冬季气温低,需要 燃煤取暖,产生大量煤灰等;南方水热条件好,蔬菜 种类多、产量大,产生的菜叶等生活垃圾多。 (2)堆放垃圾占用土地或水域;污染地下水、土壤和大 气;危害人体健康。
处理方法 填埋法 优势 缺点
投资少,处理量大,技术要求 永久性占地面积大, 低,可处理所有种类的垃圾 造成污染的潜力大
堆肥法
无法处理不可降解垃 通过微生物发酵,可将病原菌 圾,露天堆放造成大 杀死,使垃圾变成有机肥 气污染、水污染
耗资巨大,焚烧后所 回收热能和垃圾减量最彻底, 剩10%的灰烬是难以 消灭各种病原菌体 处理的部分;大气污 染严重;设备投资大
溶解氧DO是指溶解于水中的氧的含量,是衡量水质的重要 指标。生化需氧量BOD是微生物分解水中的有机物体时需要 消耗氧的数量,它用于监测水体有机物的污染状况。图4为 某河由M河段至Q河段水中溶解氧和生化需氧量浓度变化曲 线。
三.水体污染现象
1.水体富营养化现象
–水花(水华)、赤潮 –水体富营养化的危害——鱼类大量死亡、水质恶 化、水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污染源
污染物 污染过程 污染防治
与危害
(发生机制与影响) (研究的目的)
水污染及其成因
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 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 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 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第一节 水污染及其成因
一.天然水的自净作用
水体类型 河流水 湖泊水 地下水 自净能 力 最强 居中 最弱 原因 流动速度 更新周期 最快 最短 居中 居中 最慢 最长
分散
沉降 吸收 围栏 放任
喷洒强效洗涤剂,使石油迅速分散 不宜在近岸或渔场附近使用
燃烧
油层厚度达2毫米可用燃烧法
产生大气污染
水污染防治——原则有预防、治理和管理
• 预防——主要是通过有效控制,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减少到最小量。措施有实施清洁生产等,从源头预防。
• 治理——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污水在排入自然水体前达
①收集雨水(提高雨水的利用率,增加可利用水资源量) ; ②补充地下水(增加下渗); ③净化雨水; ④减轻城市 内涝; ⑤调节小气候(美化环境)。
固体废弃物污染及其危害
一.固体废弃物的危害
• 污染大气——细微颗粒随风运动,直接造成大气污 染;分解释放有害气体;填埋释放沼气;焚烧产生 粉尘、二恶英等,造成二次污染。 • 污染水体——阻塞河道、危害水利工程,降低其泄 洪和灌溉能力;有害物质进入水体,危害水生生物 生存;雨水淋洗,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倾倒于海 洋,造成海洋污染。 • 污染土壤——露天堆放占用大量土地;有毒有害成 分通过风化、淋溶,造成土壤酸化、碱化、毒化, 破坏土壤中微生物的生存条件;有害成分在动植物 体内积蓄,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 • 影响环境卫生,传播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