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批复第二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07•【分类】问答正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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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答疑意见: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较为明确。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同时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正文: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将审定的第二批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告如下:
一、第一、五中院辖区: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
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二、第二中院辖区:
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
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顺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三、第三中院辖区:
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四、第四中院辖区: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重庆博搏律师事务所。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结束——。
加班争议案例解析
周当班时间 84hr. 84hr. 56hr. 56hr. 42hr. 42hr.
周全休日 无 有 有 有 有 有
超时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
【协商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限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禁止强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 班。 【支付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被迫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补偿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 【行政责任】《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免限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2.劳动者与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 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这些案例展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和深刻内涵,对于指导我们正确地对待法律、司法和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案例背景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民事案例涉及了民事诉讼、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
案例背景通常包括当事人双方的社会经济背景、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的主张与证据等等。
例如,《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及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是一名受害妇女和其丈夫,暴力行为和离婚纠纷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二、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这些典型民事案例时,特别强调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化贯彻。
这些案例在法律理念、司法实践和公正合理等方面都具有明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
例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家长在子女求学问题上存在的一些错误观念进行了批判,并强调了教育公平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三、价值引领司法精神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典型民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了巨大的宣传和引领作用。
这些案例不仅是法律判断和司法裁决的具体呈现,更是宣传和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正确法律认知和道德判断。
随着这些案例的发布和传播,司法精神将更加坚定地赞美正义,制约不正之风,为社会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是我们认识司法精神、正确看待法律和道德的一个重要方法。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刻地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判和道德引导,从而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批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批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201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第二批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一、吴轶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基本案情】2015年1月20日,吴轶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
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网上转交无锡市环保局办理,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江阴市环保局办理。
2015年1月,江阴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其寄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目前针对你的部分诉讼请求江阴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
”吴轶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
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称“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计划2006年6月完成”,故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
被告对于原告吴轶提出的履责要求,未采取切实措施,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
原告诉请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原告的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规范环保机关履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不少地方因高速公路车流量增长迅猛,加之过去规划不当等原因,噪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群众不堪其扰、身心受损,需要有关部门以人为本,解民之忧,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居民生活环境符合相关降噪标准。
特别是当不同部门职能交叉、界限不清时,相互间宜主动沟通,共同协调解决,不宜简单将群众关切与投诉问题归于信访,一推了之。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1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案——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简要案情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
2020年1月初,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在公司网络店铺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
1月23日至29日间,谢某某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计销售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谢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单位、谢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
据此,于2020年3月23日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裁判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最高涨价幅度达28倍,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刑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7号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79年12月12日(79)法办字第92号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1980年3月18日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80年4月17日(80)法研字第13号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1年6月10日(81)法研字第11号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2年9月8日〔1982〕法研字第7号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1983年2月4日(83)法研字第1号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8号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竞合与行刑衔接
[20][27]卢金增,徐魁.检察听证成办案新常态[N].检察日报,2021-07-16(06).[21]李滨.广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EB/OL].广州日报客户端,https:/// site2/pad/content/2021-06/11/content_1587641.html,2022-11-29.[22]张建伟,李子龙.检察听证实质化:以听证功能更好实现为导向[N].检察日报,2022-08-04(03).[24][30]霍敏.检察听证制度完善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1):80-91.—以聂树斌案公开听证为借鉴[J].中国检察官,2017(9): [25]李瑞芝.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程序的路径构建——49-53.[28]北京市检察院以“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为主题召开全市检察机关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EB/OL].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https:///c/bjoweb/xwfbh/100110004.jhtml?zh_ choose=n,2022-11-30.[29][33]谢小剑.少捕慎诉慎押背景下审查逮捕听证化程序的完善[J].湖湘论坛,2022(6):38-50.[31]龙宗智.试论建立健全司法绩效考核制度[J].政法论坛,2018(4):3-15.[32]检察机关简易公开听证典型案例[EB/OL].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https:///xwfbh/wsfbt/ 202206/t20220623_560695.shtml#2,2022-12-19.[34]周新.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研究[J].中外法学,2019(4):1025-1049.[35]张泽涛.构建中国式的听证审查逮捕程序[J].政法论坛,2018(1):18-28.[36]谭金生,陈荣鹏.检察听证制度实践的审视与完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2):54-71.[37]胡胜友,靳宁.听证审查: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模式探索[J].中国检察官,2019(13):47-49.(责任编辑:赵婧姝) The Functional Explanation and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of Criminal Prosecutorial Hearing—Based on Empirical Research——Han HanAbstract: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hearing is a model of the“integrity and innovation”system of procuratorial power in the new era.Its functional positioning is mainly to assist in decision-making formation,supplemented by implementing decision-making will.At present,there are still the following problems in criminal prosecution hearings:the content of the hearing lacks controversy,the process lacks substantiality,the screening of all that should be heard,and the operation method has a streamlined nature.The reasons for the problems include the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practical positioning and normative function of the hearing,the overly broad scope of the hearing case,the poor performance environment of the hearing staff,difficulty in obtaining a response to the hearing opinions,and the lack of procedural evaluation in result oriented performance evaluation.The solution is to promote the diversion of complex and simple procedures in hearing ca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fficiency, clarify the formal review system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for hear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ghts protection, promote the independence and diversification of hearing opin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ubstantive operation, and continuously strengthen the litigation evolution of hearing procedur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ion. Key words:criminal prosecution hearing;program diversion;hearing structure;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员圆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竞合与行刑衔接任学婧(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摘要: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刑衔接仍存在衔接标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4日
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
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42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三、王某平等人与某某港公司合同纠纷案四、北京某源公司与某某汇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五、天新公司、魏某国申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六、李某飞、腾飞龙公司执行申诉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典型意义】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够完善,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有一些不规范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亦明确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本案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虽然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并未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发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民事卷(第五版
最高人民法 院法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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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 察院高检发 释字文件一 览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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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司 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 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 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司法解释 ◎请示答复 ◎指导案例 ◎法规链接
(一)综合 (二)继承财产的认定 (三)法定继承 (四)遗嘱、遗赠继承 (五)涉外、涉港澳台继承
(一)综合 (二)房屋所有权 (三)房屋典当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担保
(一)综合 (二)买卖合同(含购销合同) (三)租赁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 (六)运输合同 (七)加工承揽合同 (八)其他合同纠纷 (九)合同责任
综合
案例
司法
涉外
内容摘要
本书收录全面细致,全面收录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请示答复的文本,并精心收集大量地方司法文件;本书分 类细化合理,分类专业、细致,其以“凡例”“存目”等形式,指引读者更便捷的检索文件;本书精选指导案例, 全面分类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同时重点编入了公报案例及两高新发布的典型案例。
国家文物局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发文字号】文物博函[2016]1661号【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文物局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文物博函〔2016〕1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的规定,为满足司法机关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文物鉴定评估对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撑作用,我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机构申报遴选工作,现将遴选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定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等29家机构(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工作。
二、第一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中的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因不符合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相关条件,不再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三、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要从打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安全的高度,加强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构,认真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四、我局将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第二批)国家文物局2016年9月30日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第二批)序号机构名称机构法人电话地址邮编1。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基本案情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
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苏州盐务局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苏州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相应职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30
•【文号】人社部函〔2021〕90号
•【施行日期】202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
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提出的“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等要求,明确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现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请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26•【分类】其他正文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案例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案例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案例6.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案例7.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8.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
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郝方昉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号,以下简称《批复》),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批复》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问题介绍如下。
一、《批复》起草背景与经过1997年修改刑法时,立法机关针对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针对该条文,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以下简称《2000年解释》)第1条对“珍贵树木”的范围作出明确。
刑法施行过程中,有部门提出,为保护物种的多样性,维护自然界可持续发展,对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具有重要科研、生态价值的植物也应当加强保护。
因此,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四),将第三百四十四条的犯罪对象从“珍贵树木”扩展到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即不仅包括木本植物,还包括草本植物。
刑法修改后,《2000年解释》一直未同步修改;而近2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体制变化,产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让人民群众在此类案件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启动了《批复》的起草工作。
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2•【分类】其他正文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案例目录案例一祖母赠与孙子房产后有权继续居住——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案例二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案例三村民委员会垫资照顾“空巢”老人有权请求子女补偿——某村民委员会诉王某平等六人追索赡养费纠纷案;案例四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案例五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方某某、黄某某诉周某、陈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案例六通过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学成违约拒回原单位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某大学诉谢某人事争议案;案例七乐于助人且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徐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案例八媒体如实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侵权行为——某卤菜厂诉某省广播电视总台名誉权纠纷案;案例九好意同乘期间驾驶员致同乘人损害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沈某某诉徐某、蒋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祖母赠与孙子房产后有权继续居住——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核心价值:家庭和谐、孝敬老人一、基本案情何某玮通过其祖父何某新的遗赠和祖母杜某妹的赠与取得某房屋所有权。
后何某玮的父母离婚,何某玮由其母亲伍某抚养。
何某玮及其法定代理人伍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杜某妹腾空交还其赠与的房屋,并支付租金损失。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何某玮受遗赠、赠与取得房屋产权时年仅4岁,根据生活常理,何某新、杜某妹将二人的家庭重要资产全部赠给何某玮显然是基于双方存在祖孙关系。
此种源于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即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赠与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基于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和善良风俗考虑,在杜某妹年逾60岁且已丧偶的情况下,何某玮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足一年即要求杜某妹迁出房屋,明显有违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
国家文物局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6.09.30
•【文号】文物博函〔2016〕1661号
•【施行日期】2016.09.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6〕1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的规定,为满足司法机关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文物鉴定评估对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撑作用,我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机构申报遴选工作,现将遴选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定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等29家机构(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工作。
二、第一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中的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因不符合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相关条件,不再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三、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要从打击文物犯罪,保护
文物安全的高度,加强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构,认真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四、我局将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第二批)
国家文物局
2016年9月30日。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李静e招标学苑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经]复[1989]7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08.21
【实施日期】1989.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
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1日法(经)复<1989>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8)173号请示收悉。
关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虽表示上诉,但未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是否按上诉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虽表示要上诉,但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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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刑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7号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79年12月12日(79)法办字第92号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1980年3月18日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80年4月17日(80)法研字第13号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1年6月10日(81)法研字第11号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2年9月8日〔1982〕法研字第7号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1983年2月4日(83)法研字第1号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8号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85年7月8日法(研)复(1985)40号//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走私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1985年11月14日该批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0月10日《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联合通知》已废除,该批复不再适用。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7月24日该批复已被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1988年1月5日法(研)复〔1988〕1号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1988年5月11日法(研)发〔1988〕23号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1988年7月6日法(研)复〔1988〕29号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1988年12月26日法(研)复〔1988〕73号该批复已被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7日法(研)复〔1989〕5号该批复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代替。
民事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该司法解释已被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所代替。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1979年2月2日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9号该批复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代替。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1980年8月25日(80)民他字第26号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1980年10月25日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函1982年9月21日(82)民他字第32号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3、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问题的批复1982年12月17日(82)法研字第18号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1983年2月7日(83)法研字第2号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的批复1983年3月19日(83)法研字第8号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84年3月26日(84)法民字第5号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1984年5月11日(84)民他字第5号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9月8日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4年9月15日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代替。
30、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1984年9月11日(84)法民字第10号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与徐保俊离婚一案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84年9月18日(84)民他第12号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1984年10月27日(84)法民字第12号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33、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1985年1月17日法(研)复(1985)5号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1985年1月24日法(民)复(1985)6号《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已于1989年9月1日废止,该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1985年2月24日法民复〔1985〕14号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36、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了改判后,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等问题的批复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1号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7、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等问题的批复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2号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3号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9、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住的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1985年6月11日法(研)复〔1985〕34号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1985年7月24日法(民)复(1985)6号《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已于1989年6月30日废止,依据《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作出的批复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