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点--锅炉+总则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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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罐周边及厂界 氨罐区周边
以油为燃料
非甲烷总烃 氨
废 废水类别
水 污染因子 COD 氨氮 pH SS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生活污水 冷却水排水 ③ 脱硫废水
硫化物 …… 石油类 TDS 总磷 氟化物 挥发酚 动植物油类
注:①单台出力 65t/h 以上的纯蒸汽锅炉(非发电锅炉)参照本规范执行。 ②适用于燃煤锅炉。 ③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应关注总砷、总铅、总汞、总镉等重金属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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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又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火电企业废气主要排放口包括 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废气一般排放口包括输煤转运站排气 筒、采样间排气筒等;火电企业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二、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本技术规范主要基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确定产排 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对于新增污染源,应对照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对于现有污染源,有核 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 本技术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 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依法制定并发布的限期达标规划中有 明确要求的,还要综合考虑,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 及许可限值。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合规补充制定的其 他各项要求,应当依据规范性文件相应增加内容。 (一)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规定 1.废气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火电企业产排污节点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 设施主要包括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输煤转运系统等,相应排放 口主要包括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实施许可 管理的废气污染因子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223) 中的所有因子,具体见表 1。 火电企业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为主要排 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企业应详细填报排放口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不包括国家或地方 政府明确规定予以 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与污染物排放密 切相关的设施
与后面产污 表格关联
26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3 主要装置与设施
➢ 根据产污及核定许可排放量需要设置填报内容。
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根据动静密封点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
3)常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
4)生产装置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若吸收、吸附、过滤设备的主要用于回收物料,应归于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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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3 主要装置与设施
➢ 分必填和选填,兼顾差异化管理和可操作性,同时为后续完善全过程管理奠定基础。
1)生产设施:设计排气量;
•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
石油炼制 工业
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
石油化学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工业
• 指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
合成树 脂工业
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 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
序号 行业类别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24
精炼石油产 品制造25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 造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
25
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261
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
橡胶等的工业
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排污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模板

排污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模板

排污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模板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需要进行排放量计算,下面介绍废气和废水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1.产污情况需要考虑的污染物种类包括工艺废气、无组织废气、车间废水和综合废水中的COD、氨氮、特征因子等。

需要核算的排放口包括厂界、储罐、设备密封点和车间排放口等。

2.废气排放量核算1)参考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XX 工业》。

2)计算公式:根据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基准排放量限值和产能等计算排放口的年许可排放量。

3)计算过程:根据排放口的编码、污染物名称、基准排放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产能等计算出排放口的年许可排放量,然后根据总量控制和环评批复要求等因素计算出最终的排放量结果。

3.废水排放量核算1)参考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XX 工业》。

2)计算公式:根据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基准排放量限值和产能等计算排放口的年许可排放量。

3)计算过程:根据排放口的编号、污染物名称、基准排放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产能等计算出排放口的年许可排放量,然后根据总量控制和环评批复要求等因素计算出最终的排放量结果。

需要核算的排放口包括车间废水排放口、厂区废水总排口等。

经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上述数据中存在格式错误和明显的问题,需要进行删除和改写。

首先,我们删除最后一行的数据,因为它明显有问题。

其次,我们发现第一行的数据中,数字之间缺少了分隔符,应该加上逗号以提高可读性。

改写后的数据为:COD 100.150..最后,我们注意到第二行的数据中,氨氮的数值比COD的数值大得多,这可能是因为数据输入错误。

我们可以将氨氮的数值改为680,改写后的数据为:氨氮 680,COD 100,150,.经过以上处理,我们成功剔除了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并对每段话进行了小幅度的改写,使其更加准确和易于理解。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导规范总则(申报案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导规范总则(申报案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申报案例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18年7月一、申报网址二、典型案例三、申请表易错问题汇总汇报内容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申报网址一、申报网址一、申报网址点击“网上申报”,即可进入填报系统第二部分典型案例2.1 注册、登录2.2 填报2.3 信息公开2.4 提交2.1 注册、登录2.1 注册、登录带“*”的为必填项填报“主行业类别”。

若存在几个主行业类别,也可选择上一级的行业类别。

2.1 注册、登录2.1 注册、登录除主行业外的行业,可在“其他行业类别”中再添加相应的行业。

2.1 注册、登录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1 注册、登录2.1 注册、登录2.1 注册、登录适用于排污单位涉及多行业,部分行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剩余行业需补充申报的情形。

首次申报的情形2.1 注册、登录载明内容许可事项其他2.1 注册、登录2.2 填报-材料准备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扫描件,全部环评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如有)。

2、全厂生产设施清单及参数情况,设计产品产能信息(可从设计文件或环评文件中获取)。

3、全厂设计原辅材料、燃料信息,包括种类、成分、含量、燃料热值及用量等;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4、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处理工艺,排放的污染物,执行标准,大气有组织排放口高度、内径。

5、申请废气主要排放口的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如有)计算过程。

6、废水处理工艺,排放的污染物,执行标准,排放口信息,受纳水体/污水处理厂信息。

7、申请废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8、自行监测方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9、需要改正措施的内容。

10、附件:守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简化管理的不需要),达标证明材料(如污染源监测报告)等。

2.2 填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存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需要提出改正方案。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 ,包括锅炉、汽轮机、 发电机等
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 ,包 括污水处理站等
设计生产能力、功率、 尺寸、面积、额定蒸 发量、额定功率、压 力、流量、设计处理 能力、设计排气量、 储量、容积、周转量 等
储运工程
储运系统
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 ,包括物料的存储、 运输设施如储罐、仓库、固体废物储存间、转运站等
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 ,不许可排放量。 ?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 。 ? 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技术规范。
行业或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的编制可 参考本标准。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版)梳理:
? 列入《名录》,仅进行简化管理的行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汽车、摩 托车修理业等; ? 已发布行业技术规范中未包括,但仅进行简化管理行业:水泥工业中的石灰制造, 玻璃工业中除平板玻璃以外的其他行业等; ? 《名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他行业; ? 尚未编制技术规范行业。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 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4.4.5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 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2.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3篇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3篇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第一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和环保法律政策的日益完善,企业排污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而排污许可证作为一个管理企业排污的工具,也逐渐成为企业排污的必备证件。

本文将就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准备资料。

企业在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前,需要先了解当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标准和规定,然后准备好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

具体要求可向当地环保部门咨询。

2.填写申请表格。

企业需要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3.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需要将填好的申请表格及其他相应资料提交给当地环保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缴费。

4.现场勘察和验收。

环保部门会对企业进行现场勘察和验收,检查企业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5.颁发排污许可证。

经过审核和验收后,环保部门会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将企业的相关信息公开。

企业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排污和监测,并保持良好的环境行为。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1.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中,污染物排放限值是重点,它规定了企业排放污染物的限值标准,包括浓度、总量等方面的要求。

2.污染物监测技术标准。

污染物监测是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核心,必须依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监控设备,进行污染物在线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防范企业作假和违法排放。

3.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标准。

环境风险评估是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对企业污染物排放影响进行评估,可以有效提高环境保护和风险预防的水平。

4.信息公开技术标准。

排污许可证是公众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需要公开排污许可证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总的来说,排污许可证是一种环保管理手段,通过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可以有效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

因此,企业在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保持良好的环境行为,为社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献力。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解读
1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

2
规范主要内 容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编制背景
✓ 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 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将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20年全国 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1、火电、造189号) 2、水泥(HJ847)、钢铁(HJ846)、石化(HJ853)、炼焦化学(HJ864)、电镀(HJ855)、 平板玻璃(HJ856)、原料药(HJ858.1)、制革(HJ859.1)、制糖(HJ860.1)、纺织印染( HJ861)、农药制造(HJ862)、有色(铅锌、铝、铜、汞、镁、镍、钛、锡、钴、锑)(HJ863.110)、氮肥(HJ864.1)
•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 等。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 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 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 一般原则
➢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 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 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 栏,提出改正方案。 ➢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 GB13223 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
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
— 13 —
体位置、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等信息。其他有组织废气由
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阶段自行申报,按照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进行管控;无组织废气污染源应说明采取的控制措施。地方排污许
可规范性文件有具体规定或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2.废水类别及排放口
火电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9)可行技术:具体内容见“三、可行技术”;对于采用不属 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填写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 部门现有编号或由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 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11)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 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9—
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企业填 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企业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 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5)设施参数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储量、 风量、蒸发量、蒸汽压力、蒸汽温度、锅炉效率、供热量、额定功 率、采暖抽汽量、采暖抽汽参数、工业抽汽量、工业抽汽参数、背 压排汽参数、输出功率、燃气温度、压缩比、容积等。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GB 13271的锅炉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锅炉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对于执行GB 13223的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 的锅炉),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锅炉排污 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HJ 75 HJ/T 91 HJ/T 397 HJ 608 HJ 820 HJ 942 HJ 944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总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查与核发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仅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延续的单位需要提交)。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点--锅炉+总则 5.10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点--锅炉+总则 5.10
燃料
排污节点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一、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登
记信息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 燃料
排污节点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主要生产单元编号: 优先企业内部编号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主要工艺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生产设施编号: 企业内部编号 HJ608
生产能力: 注意单位与批复一致
与运行情况;
10.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 情况;
重点管理:月报、季报、年报 简化管理:季报、年报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2. 结论;
13. 附图附件要求。
其他信息 如有其他紧急需 要上报的信息, 企业应配合环保 部门完成上报。 其他报告要求按 照《排污许可证 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布会等一种
或多种便于
公众知晓的
形式公开。
其他信息 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 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件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重点管理:提供燃 料的组分分析依据、 工业分析依据、元 素分析依据和低位 发热量。
简化管理:提供燃 料硫分、收到基硫 含量和低位发热量。
一、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 基本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登 记信息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 燃料
排污节点 污染物及污染治
理设施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锅炉
一、基本情况
填报完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治理设施、 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后,系统 自动提示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 钾肥 、复混钾肥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 钾肥 、复混钾肥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09-23 发布2018-09-23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3)5. 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 (15)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24)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9)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37)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39)10. 合规判定方法 (42)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45)附录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49)附录C(资料性附录)磷肥、复混肥料工业产排污系数 (5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1);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查与核发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仅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延续的单位需要提交)。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一、总则二、申请要求1.公司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已经取得相关的生产、营业执照等基本证照;2.公司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并且具备相关的治理设施和技术,确保能够达到排放标准要求;3.公司应具备一定的工艺技术和操作经验,能够独立运营并保持可持续发展;4.公司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量化分析,并提出减排措施及环境保护方案;5.公司应当具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与数据报告能力,能够及时、准确地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供排放数据;6.公司应积极参与环保自我评估和监督,定期进行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和改进。

三、申请流程1.公司应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初审,核实申请企业的合法性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3.初审通过后,环保主管部门将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的治理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际情况,并进行相关环境监测;4.核查合格后,环保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企业的排放水平进行评估,结合环境容量和相关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或修改;5.核发许可证后,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排污操作,并每年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数据和环保报告。

四、申报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等;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4.污染物排放清单,包括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处理方式等;5.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说明,确保能够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6.相关环境监测设备和方法说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环保自行监测报告、环境监测资质证书等。

五、备注1.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周期通常为3个月左右,具体时间根据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而定;2.申请企业应积极配合环保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和监测工作;3.核发后的排污许可证需要定期进行复查和更新,确保企业仍能满足相应排放标准;4.对于拒绝核发或撤销的排污许可证,企业可以进行复议或申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一、背景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法规日趋完善。

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趋势。

目前我国各地不少城市均已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促进企业环保投入和改善环境质量。

二、定义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法规,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颁发的、规定该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限值等内容的证件。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意味着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已经达到国家环境标准,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条件1、排放单位需履行联合责任,应在污染源治理方面做出充分努力,改善自身排放行为,确保不超过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有关法规和标准;2、排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完善排污设施、技术和管理,确保自身污染物排放符合法规要求,保持环境质量稳定;3、排放单位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及生产流程介绍、设施和设备清单及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设施、技术改造等严格意义上的材料。

四、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递交正式的排污许可证书申请书,并携带必要的申请材料;2、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材料后,进行现场审核和取样检测等工作,确保排污源符合申请要求,核实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3、环保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录、隐瞒污染源实情、违反法律法规等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应当拒绝其申请,或者撤销已发放证书;4、环保主管部门在审核完毕后,如未发现污染源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排污标准的情形,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颁发有效期内的证书。

否则,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核发。

五、排污许可证管理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应当申请延期或者重新办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加强排污设施和管理,确保每年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3、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及时对申请人进行检查和复核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环境质量的稳定和监管的有效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概述排污许可证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一种证件。

通过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可以有效控制和监督各类企业和单位的排放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从技术角度,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进行规范,以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合规性的评估,以及核发过程的准确与公正。

申请与核发流程1. 确认申请资格在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企业和单位需确认自身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许可申请资格。

具体资格条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也可参考相关行业标准。

确认资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的申请工作。

2. 填写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并提供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申请表格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申请人基本信息: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 排污点信息:排污点位置、类型、规模、排放物种类及排放量等。

- 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设施及治理设施情况、应用的污染防治工艺、排污物处理方法等。

- 监测与报告要求:监测设备、监测参数、报告周期等。

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将填写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

申请材料可以采取纸质形式提交,也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

同时,申请人还需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

4. 审查与评估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

审查主要是针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主要是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审查与评估的指标和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现场核查在完成审查与评估后,相关行政部门将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的主要目的是验证申请材料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并对现场环境和设施进行实地考察。

同时,对申请人的管理制度、监测设备等进行评估。

6. 审批与核发经过审查、评估和现场核查后,如果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将进行审批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审批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审批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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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液体燃料
气体燃料
无组织排放信息
企业大气 排放许可总量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二、大气污染物 排放信息
排放口
基准烟气量(优先采用理论公式法) 固体、液体燃料
气体燃料
有组织排放信息
无组织排放信息
企业大气 排放许可总量
二、大气污染物 排放信息 排放口
有组织排放信息
无组织排放信息
企业大气 排放许可总量
与运行情况;
10.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 情况;
重点管理:月报、季报、年报 简化管理:季报、年报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2. 结论;
13. 附图附件要求。
其他信息 如有其他紧急需 要上报的信息, 企业应配合环保 部门完成上报。 其他报告要求按 照《排污许可证 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一、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登 记信息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
燃料
排污节点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2020年10月1日起,锅炉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18) 表2排放限值
一、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登 记信息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
历史实际排放量。 技术规范法: 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
的绩效法计算获得的数值 总量控制指标: 环评 验收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 其他指标:绩效法与总量指标两者取严
实际 排放量
技术 规范法
许可 排放限值
总量 控制指标
三者取严
东华清宁,您身边的环保管家
谢 谢~
[2016]111号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印发《2016年度及“十三五”期间本市 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 的通知),是否已载明减排要求
实际 排放量
技术 规范法
许可 排放限值
总量 控制指标
三者取严
3. 排污许可证总量计算
废水总量核算
一类污染物
实际排放量: 根据沪环保总〔2016〕200号文计算的
四、环境管理 要求
自行监测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 记录要求
执行守法报告
信息公开
台账记录内容填写完整,包括基本信息、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 息(特殊时段、非正常工况)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四、环境管理 要求
自行监测要求Biblioteka 环境管理台账 记录要求执行守法报告
信息公开
序号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1
1. 基本生产信息;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申请流程
申报企业
系统注册 填写申请
信息公开 完善信息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申请流程
网址:/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申请流程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申请流程
简化管理:无需公开 重点管理:需要公开
总氮 一般排口:不申请许可量
简化管理 不申请废水总量
噪声排放信息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固体废物排放信息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四、环境管理 要求
自行监测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 记录要求
执行守法报告
信息公开
自行监测污染源分类应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若技
10、近三年实际产能、
原辅材料用量、燃料用 量
环保设施
1、污染物处理工艺 2、药剂年用量 3、废水排放规律 4、废水排放去向
总量计算
1、废水废气监测报 告 2、在线设备提供在 线监测数据 3、锅炉设计燃料用 量、燃料组分
其他
1、公用单元相关信息(原 料仓库、成品仓库)
2、危废资料(产生量、处 置量、处置方式、委托利用 处置量、委托协议等)
二、大气污染物 排放信息 排放口
有组织排放信息
无组织排放信息
企业大气 排放许可总量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总则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二、大气污染物 排放信息
排放口
有组织排放信息
锅炉
燃气锅炉:仅许可氮氧化物排放量 燃生物质锅炉:仅许可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量 燃油锅炉: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量
1. 排污许可证政策解读
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批建相符性 环办[2015]52号文和沪环保评〔2016〕 349号、环办环评[2018]6号 重大变更:重新报批环评; 非重大变更: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 影响分析报告”
1. 排污许可证政策解读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16)信息公开;
06
地方要求
表 03
水污染物排放
(17)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
(10)排放口; (11)申请排放信息;
07
相关附件
(18)相关附件。
一、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登 记信息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
燃料
排污节点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生产经营地址
总量控制指标
生产经营地址
环评报告等 重点管理
五、附件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9.3~9.7日,(5个工作日) 勾选
没有就写“无” 落款日期9.7日之后
3. 排污许可证总量计算
废气总量核算
实际排放量: 根据沪环保总〔2016〕200号文计算的
历史实际排放量。 技术规范法: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绩
效法计算获得的数值 总量控制指标: 环评 验收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物许可量应满足沪环保总
1、每自然年上报一次年度执行报告, 1.
2.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3. 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年报应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 证核发机关。报告内容为1-13项。 2. 上半年执行报告周期为当年1月至6月,
4. 自行监测情况; 5. 台账管理情况;
于每年7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 2. 机关。半年执行报告至少包括1,2,4,6部 分。
排污单位 基本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登 记信息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 燃料
排污节点 污染物及污染治
理设施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二、大气污染 物排放信息
排放口
有组织排放信息
无组织排放信息
企业大气 排放许可总量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排放口地理坐标
浓度
环评批 复文号
二、大气污染物 排放信息 排放口
布会等一种
或多种便于
公众知晓的
形式公开。
其他信息 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 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件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3、一般固废的设计贮存量、 贮存场所、容量、投入使用 时间
4、噪声监测报告 5、附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污水处理流程图、厂区平面
布置图,需标明排放口位置, 雨水,废水流向)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0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04
大气污染物排放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锅炉排污单位登记信息
(12)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信息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基准烟气量(经验公式法)
三、水污染物 排放信息 排放口
申请排放信息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雨水排放口及受纳自然水体
三、水污染物 排放信息
排放口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申请排放信息
三、水污染物 排放信息
排放口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申请排放信息
重点管理 主要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
技术规范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锅炉》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总则》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锅炉》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1. 排污许可证政策解读
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发证前提条件
相关标准
产业政策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 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 2010〕第122号公告)中列明的淘汰或取 缔生产设备或产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有锅炉的工业企业
主行业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 主行业按技术规范总则填报,锅炉按锅炉技术规 范填报。
主行业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 主行业按行业技术规范填报,锅炉按锅炉技术规 范填报。
有锅炉的生活源企业
锅炉按锅炉技术规范填报,仅填报锅炉设施即可。
1. 排污许可证政策解读
6. 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3、月/季度执行报告周日为自然月/季,
7. 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于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 证核发机关。月/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
8. 信息公开情况;
第6部分及第3部分中超标排放或污染防
9.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治设施异常的情况说明。
术规范有要求)等全部污染源;手动监测中监测内容、污染物名称、最低监测频次符合各 行业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审核要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根据沪环规[2017]9号、各行业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审核要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行业 排放标准、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核实企业是否需安装自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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