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法律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英杰二○○七年七月二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沈政发〔1990〕48号)等6件政府规章业经市政府2007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发布文号│├────┼───────────────┼───────┼────────────┤│ 1│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 1990、6、12│沈政发[1990]48号│││继续教育规定│││├────┼───────────────┼───────┼────────────┤│ 2│沈阳市退休干部再工作管理暂行规│ 1990、10、6│沈政发〔1990〕85号│││定│││├────┼───────────────┼───────┼────────────┤│ 3│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 1990、11、8│沈政发〔1990〕94号│││津贴管理暂行规定│││├────┼───────────────┼───────┼────────────┤│ 4│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0、11、19 │沈政发〔1990〕101号│├────┼───────────────┼───────┼────────────┤│ 5│沈阳市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管理暂│ 1990、11、29 │沈政发〔1990〕102号│││行规定│││├────┼───────────────┼───────┼────────────┤│ 6│沈阳市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暂行│ 1990、11、29 │沈政发〔1990〕103号│││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发[2015]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9
【实施日期】2015.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沈政发〔20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15〕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沈政发〔2013〕4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省、市各项工作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上级报告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是确保政令畅通和政策落实的要求,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
严格执行报告工作制度,是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效途径,是“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报告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包括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全省、全市性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
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4.13
•【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施行日期】2002.04.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
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01〕41号)精神,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市对截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517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其中27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其中:
一、与WTO规则不一致的规章21件(目录见附件一)
二、与上位法或其他政府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规章46件(目录见附件二)
三、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章93件(目录见附件三)
四、被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替代的规章36件(目录见附件四)
五、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的规章76件(目录见附件五)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被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替代
附件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沈政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我市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区县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为思路,以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为指导思想,积极稳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
(二)工作目标。
形成属地为主、市区联动、点面结合、横纵互通的基本工作格局,以及部门横向互动、工作队伍稳定、经费保障及时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工作体系。
建立预警监测平台,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及时预警、及早引导、规范处置,将防范和处置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宣传教育实现常态化,社会公众相关金融知识、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显著提高,逐步形成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民间融资氛围。
金融生态环境全面改善,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存量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金融稳定形势得到有效维护。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二000年三月三十日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对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部分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占道、工商、民政、环境保护、建工、房产管理等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是综合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其职责是:(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部分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占道、工商、民政、环境保护、建工、房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拟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三)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调研、协调与管理;(四)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城区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和本辖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实行统一指挥、区域管理、逐级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违反本规定的、现场可以判断的、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9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
通知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9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省政府决策程序,规范省政府工作运转,提高省政府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现就《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辽政发〔2013〕1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须制定年度、季度计划,并经省政府批准,重要的会议、活动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审定。
临时举行的会议、活动,需拟定具体计划,经省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凡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送的请示和报告,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
再报国务院。
情况特殊来不及上会审议的,须经省长批准后报出。
三、副省长分管的工作,涉及全局性的或其他重要的事项,由副省长签署意见后,报省长审定或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另行统一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8日
——结束——。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1•【字号】沈政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沈政发〔2019〕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45号)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沈阳市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应清尽清”的原则,组织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再次集中清理。
经对2013-2018年期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以及第一次(1979-2013年)集中清理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和失效975件、修改17件、继续有效250件。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对于需要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抓紧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对于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废止和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沈政办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3〕78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一、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政府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
2.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全面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并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执行。
3.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写相关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重要事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06]1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重要事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重要事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06]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强力推进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重要事项督查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强化新形势下的督查工作“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实现“三大目标”的重大战略决策,今年又提出了“两个不低于”的工作目标。
在新形势下,确保既定目标优质高效完成,加强督查工作尤为重要。
做好督查工作是保证政府决策落实、政令畅通的必要手段,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整体效能的重要措施。
各级领导同志都要深刻认识开展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强化督查工作,切实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彻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扯皮的问题,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把握重点,明确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事项进行。
主要任务包括:检查《政府工作报告》中主要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检查省、市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市政府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检查其他一些涉及全市性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明确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市政府对重要事项的督查对象是: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同志。
各地区、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同志是承办重要事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对重要事项办理工作负总责;市政府督查室是负责市政府重要事项督查的主要部门,在市长、常务副市长亲自领导下,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督查机构是重要事项的具体督办反馈部门,要与市政府督查室保持紧密联系,对本单位承办的重要事项要直接跟踪督办,并及时反馈结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1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02号)精神,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求,现就进一步转变全市政府系统工作作风、加强工作协同、提高工作效率、狠抓工作落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办会协同(一)提高会议活动计划性。
市政府办公厅要提前下发会议、活动预通知及周计划。
会前及时传达市领导关注重点和批示意见,明确参加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和任务。
对会议时间、人员范围相近或工作内容相同的会议要科学统筹,可合并召开或套开。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无会日”安排全市性会议和大型活动。
(二)合理安排参加人员。
市政府办公厅要酌情安排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人参加会议、活动;原则上市政府常务会议不安排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
提倡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或软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
(三)强化会议活动管理。
原则上承办单位应至少提前1周将会议议题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协调。
坚持问题不清、责任不明、部门意见不统一的议题不上会。
对于临时动议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协调推进履行前期相关程序。
二、强化办文协同(一)明确办文时限。
原则上发文办理在收到文稿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改;收文办理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履行报批程序;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并须反馈意见的,主办单位要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协办单位要于4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反馈主办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30日沈阳市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数字中国”战略部署及《数字辽宁发展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治理体系、监督体系建设为抓手,紧紧围绕“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和“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要求,探索和建立业务与行权结合、治理与监督交互的数字政府建设新模式,逐步破除行权履责不明、政务服务不畅、决策依据不足、慢作为乱作为、项目重复建设、信息孤岛丛生等痼痛顽疾,努力将沈阳建设成为全省“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示范城市。
二、建设目标立足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创新,强力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筑牢基础底座,强化中枢支撑,提升平台功能,打造服务门户,促进政务数据共通共享、业务流程协同再造,全面提升我市政务管理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
2021年实现东北数字第一城建设目标,2022年步入全国数字政府建设先进城市行列,2023年成为全国数字政府建设领先城市。
三、建设原则(一)人本原则。
将“以人为本”作为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坚持以人民需求为核心、以人民满意为导向,重点实施、有序推进数字政府项目建设。
(二)统一原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组建市属企业集团和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组建市属企业集团和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沈政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组建市属企业集团和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沈政发〔2017〕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组建市属企业集团和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沈阳市组建市属企业集团和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工作规则(试行)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组建省属企业集团和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16〕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规则:一、组建市属企业集团工作规则(一)组建市属企业集团遵循的原则。
1.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同步改革。
行业主管部门在组建企业集团时,要将关联性紧密的企事业单位一并纳入实施范围,同步改革。
2.剥离组建企业集团涉及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和公益职能。
组建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和公益职能的,在调整前,要将行政职能划归行业主管部门,公益职能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
划转工作要坚持“人随事走”的原则,具体划转工作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编委办按照程序审批。
3.妥善安置组建企业集团涉及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组建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划入集团,由集团统一管理,原经费渠道不变。
其中,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差额部分,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由集团负担。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沈政办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沈阳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建制。
市经委是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调控全市近期工业经济运行的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划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包括:(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3)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4)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5)参与向国有企业外派财务总监工作。
(6)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企业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7)拟定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及对全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8)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9)原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所属企业的全部管理工作。
(10)市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及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沈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市编委办2008年5月21日)按照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关于“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提出意见如下: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承担。
沈阳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沈阳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招考办承担。
沈阳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沈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沈阳市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小组及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情报中心(第29届奥运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指挥中心),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国家安全局承担。
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老龄办承担。
沈阳市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承担。
沈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城管局承担。
沈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沈阳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和市城管局承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2日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
第三条应急值守工作应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值守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二)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四)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五)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应急值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应急值守工作第五条市、区县(市)政府设立总值班室,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市、区县(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区县(市)政府机关干部担任,实行双人双岗值班,设置主班和副班岗位,主班负责、副班协助。
政府职能部门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机关干部担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公布职权运行流程图。
《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市直各部门对本部门增加和调整的职权事项,要及时编制或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报送市编委办备案。
同时,在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二、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权责清单是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不得在公布的权责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
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边界,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落地见效。
三、实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和简政放权等变化情况,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程序审核后,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辽政发[1998]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发〔1998〕15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1998年4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1993年6月5日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求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努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有关局局长、有关办公室主任。
省长助理参加省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沈本一体化工作会商备忘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沈本一体化工作会商备忘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沈政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沈本一体化工作会商备忘录的通知沈政发〔2015〕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5年8月14日,沈阳市人民政府、本溪市人民政府在沈阳迎宾馆召开了沈本一体化工作会议,就加快推进沈本一体化工作进行了会商,形成了《沈阳市人民政府与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沈本一体化工作会商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现将《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本溪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关于推进沈本一体化工作会商备忘录为加快沈本一体化建设步伐,促进沈阳与本溪两市实现共同发展,2015年8月14日,本溪市委、市政府在沈阳迎宾馆就推进沈本一体化有关工作与沈阳市进行了专题会商。
省委副书记、沈阳市市委书记曾维、沈阳市市长潘利国,本溪市市委书记高宏彬、代市长崔枫林,沈阳、本溪两市相关领导、相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商活动。
现将会商确定的有关事宜备忘如下:一、建立两市一体化协调推进机制1.沈本两市共同研究提出加快沈本一体化发展工作意见。
进一步明确加快沈本一体化工作机制、目标任务、保障措施,指导两市相关地区和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对于两市商定的沈本一体化工作任务,要实行任务分解,制定路线图、时间表,明确责任领导及主体部门,稳步推进、及时调度、定期督办。
推进沈本一体化工作要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和长效化。
2.建立两市工作协商机制。
两市政府间高层定期举行会商,研究确定沈本一体化重大工作,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两市各部门、各行业及相邻地区间要积极开展合作与对接活动,共同参与组织推进沈阳经济区建设的大型活动,共同争取国家和省对沈阳经济区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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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四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十六、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抓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抓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的日常工,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
(2008年5月13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四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十、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六、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抓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做好宏观调控工作,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
(2008年5月13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四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
(2008年5月13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四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做好宏观调控工作,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