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以下同)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
“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
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三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新录用尚处于试用期的人民警察,以及调任、转任或军转安臵到公安机关尚未定职、授衔的人员暂不发放人民警察证,由市(州)以上公安机关为上述人员制发全省统一式样的四川省公安机关《工作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内卡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负责人民警察证内卡的制作工作。
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负责人民警察证制发经费的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的日常申办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办理。
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办证条件人员的材料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严格按照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的审批材料统一制证。
证件的核发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公安厅机关民警申办人民警察证,由民警所属单位的政工部门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申报办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新录用以及转任、调任或军队安臵并已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应当申领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发人民警察证内卡:(一)人民警察在各级公安机关工作调动;(二)人民警察职务调整变动;(三)人民警察警号变动;(四)人民警察证有效期满或原有证件损坏;(五)人民警察证被盗、遗失;(六)其他情况变动确需换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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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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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法律法规
办法
信息
公安机关
规定
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
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
本丛书收录相关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请示答复,除请示答复单独列出,其他均 按类别分,不再按法律层级分。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 律文件。公安分册主要收录公安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并附文书范本。
十三、监督救济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6.05•【文号】公安部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令(第92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七年六月五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人民警察证的功能及出示情形
形
警察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 条规定,公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未穿着制服当场盘问、检 机关对Hale Waihona Puke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
查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 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
规定》第7 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 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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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携带人民警察证也作了规定。 《人民警察法》 示证件。
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 (四)《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形
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
举止端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行政强制法》第18 条规定,
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关人民警察证》。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
二、出示人民警察证的法定情形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职责相对宽泛,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执法的涉及面也较大,我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
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 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
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一项法定程序,也是 一样的性质与功能,既表明公安机关的行政身份,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 也表明警察的个人身份。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同时,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有或
①[收稿日期]2019 - 01 - 08 [作者简介]李宝记,男,武汉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治安业务训练处处长。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公安部制定了人民警察证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第七条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发放本辖区或者本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内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
第九条人民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公安警察管理制度
公安警察管理制度一、公安警察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公安警察管理制度应当遵循法治原则,所有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公安警察作为法律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对于公安警察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2. 公正原则公安警察管理制度要体现公正原则,对公安警察的权利和义务要做到一视同仁。
不论是高级领导还是普通警员,都应当接受同等的管理和监督。
在对待警务人员的工作考核、晋升等方面也应当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和歧视。
3. 依法权威原则公安警察管理制度要确保公安机关对警务人员的管理权威,使得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
同时,也要保障公安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对公安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产生阻碍。
4. 严明纪律原则公安警察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安警察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纪律管理。
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严肃的追究和惩处。
对于有功者要予以表彰和激励,对于违纪违法者要依法进行处理。
5. 教育管理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公安警察管理制度要注重对警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在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
二、公安警察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人事管理公安警察管理制度对人事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
包括公安警察的招聘、录用、晋升、调配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
要确保公安警察的选调任用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管理。
2. 绩效考核公安警察管理制度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公安警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要通过绩效考核的结果,激励工作表现优秀的警务人员,同时也要对绩效较差的警务人员进行督促和改进。
3. 培训教育公安警察管理制度要针对警务人员的培训教育进行规范管理。
要注重对公安警察的法律法规知识、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进行培训和教育。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定范文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察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警察执法证件是指公安机关向警务人员颁发的,用于证明其依法履行职务的特殊身份证件。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安机关对警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警察执法证件的组织领导,将警察执法证件管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并依法对执法证件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认真落实执法证件管理的依法性、公正性、实效性原则,确保警察执法证件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类别和颁发程序第六条警察执法证件主要分为警察证和警官证两类。
需要执法的警务人员,应当持有警察证;从事管理和领导职务的警务人员,应当持有警官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执法证件颁发的程序和要求,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警察执法证件的颁发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四个环节。
具体程序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警察执法证件的颁发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有违法和乱纪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警察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领取。
具体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管理第十一条持有警察执法证件的警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让、出借、转交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警察执法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便在执法行为中进行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警察执法证件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及时归还,不得滞留或滥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警察执法证件登记制度,确保每一本警察执法证件都能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警察执法证件的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办。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察执法证件的日常监督工作,确保警务人员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不当使用警察执法证件、违反规定保管证件、私自出让或转交证件、伪造证件等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记过、警告、撤销执法资格或者其他相应处罚。
公安民警表明身份制度研究-以人民警察证的规范使用为切入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6月Jun.2018第18卷第2期Vol.18No.2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作者简介:李铭(1976-),男,江苏南通人,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教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警察法。
收稿日期:2018-05-08一、主观方面:少数公安民警对出示人民警察证必要性认识不足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内部少部分民警认为,着民警着装就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证。
理由是,《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订)义务和纪律部分第二十三条①明确载明,要么着装,要么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二者具备其一即可。
若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着装必须携带人民警察证之规定,则实属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部分地区和部门中,持此观点的民警还为数不少,尤其是年龄偏大、从警多年、自视甚高、资格较老道的基层民警。
在我看来,需要回到警务实践中,分析探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警服与出示人民警察证在表明身份时,二者所承载的内容、传达的信息(量)之间存在的具体差异加以判定。
通常,警服上的警用标志(如左臂外侧臂章,可区分公安、检察、法院、国安、监狱的人民警察)及警号(具有唯一性、特定性与该民警相关联)可以识别该民警是何省份(右胸标识)、何地级市(警号前两位)、何县区(警号第三位),更详细的信息(警号最后三位所对应的具体单位、所属部门的具体个人)则需要现场民警通过执法语言口头告知。
而人民警察证则不然,该民警的个人信息是一应俱全,包括内卡正面着制式警服的彩色免冠大头照片(参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照片技术规范》)、该民警的姓名、警号、所属公安机关,内卡背面的性别、出生日期、工作部门、职级、警衔、证件有效期限等具体内容。
一经出示,对方只要认识汉字即可,无需高深的文化就能知悉、明了,可谓是一见即明。
两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证所承载和反映的信息量(在量的方面)要远远大于警服标识所能体现的具体内容。
公安部三项纪律
附件1笔试复习资料1、公安部“三项纪律”一、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二、决不允许酗酒滋事;三、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
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安部“五条禁令”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ΟΟ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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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教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民政部第33号令:《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79号【发布日期】202x-11-13【生效日期】202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令第479号)《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经202x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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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车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警车包括:(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
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
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
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6.05•【文号】公安部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令(第92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七年六月五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2021年陕西省延安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1年陕西省延安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下列关于接处警受理求助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可不予受理B.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察直接处理,事后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C.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城市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D.承担城市应急处置主叫号码任务的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可以处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报警求助电话,不用转到相关单位处置2.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王某形迹可疑,将其拦下进行盘查,在王某的手提包里发现一双手套,一把万能钥匙,一瓶液体。
在对这瓶液体进行检查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将液体倾倒入瓶盖,放在鼻下轻轻嗅闻B.将液体倾倒入瓶盖,伸出舌头沾一点儿尝味C.不打开瓶盖,离远点上下左右晃动瓶子D.不打开瓶盖,观察液体的外观特征3.X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侦队民警李某在执行抓捕任务中,受到犯罪嫌疑人持枪反抗,其依法使用手枪还击,但误伤了公民张某,张某是否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A.无B.有C.视具体情况而定D.有部分4.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我国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劳动教养。
A.可以决定B.应当决定C.应该决定D.不得决定5.警察是具有( )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A.阶级斗争B.治安C.暴力D.武装6.第43题下列关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说法不正确的是()。
7.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 )。
A.责任主体B.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C.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D.因果关系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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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1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8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5.12.06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81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附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